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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一

1、工程項目明確施工用電管理人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分包單位的電氣負責人。

2、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含5臺)以上或設備容量50kw(含50kw)以上者,必須編制臨時用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安裝後,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對現場臨時用電工程至少每週一次大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進行解決和整改。

5、電工作業應由二人以上配合進行,並按規定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使用絕緣工具。

6、電工維修工作記錄和電工值班記錄,工程拆除後統一歸檔。

7。現場用電必須三項五線制,使用五芯電纜。

8。固定設備應有專用開關箱,必須一機一閘一保一箱一鎖。

9。各配電箱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作合理配合,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安全用電的管理。

第二條:爲了保證電氣系統的安全運行,減少或避免各類電氣事故發生,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本公司安全用電的管理統一由工務單位監督管理。機修等單位負責各自在負責範圍內的安全用電管理。安全主任監督。

第二章:電氣作業人員的從業條件

第四條: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週歲以上,身體健康,無妨礙電氣作業的病症和生理缺陷,並經指定醫院鑑定。

(2)熱愛本職工作,作風嚴謹,工作不敷衍塞責,不草率從事,對不安全因素時刻堅持警惕。

(3)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按規定定期複審。

(4)熟悉電氣安全操作規程,掌握觸電急救及電氣滅火知識。

(5)熟悉本公司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方式,掌握電氣維修方法和日常檢查要點。

第三章:電氣作業人員的職責

第五條:認真作好本崗位的工作,對所管轄區域內電氣設備、線路、電器件的安全運行負責。

第六條:嚴格遵守安全法規、條例及制度,不得違章操作。

第七條:宣傳電氣安全知識,拒絕違章指揮,制止違章行爲。

第八條:認真作好管轄區域內的巡視、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並認真填寫工作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九條:一旦發生觸電或電氣火災事故,必須快速、正確地實施救護或滅火,並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十條:發現非電氣作業人員維修電氣設備或亂接亂拉電氣線路,應及時制止,有權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條: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情景,提出危及安全的隱患及整改技術措施,同時將現場安全情景向上級彙報。

第十二條:對假冒僞劣或經檢測不符國家、行業標準的電器產品,有權拒絕安裝,對已安裝的及時更換。

第十三條:所持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按規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辦公室統一到發證機構進行復審,未經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應自動下崗。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四條:必須認真執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廠、車間、班組)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在教育培訓中,應強調安全用電管理制度,使新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用電的重要性,熟悉有關電的基本知識,掌握安全用電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條:經過教育培訓,對使用用電設備的一般人員,還應懂得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工作的電氣作業人員,還應懂得電氣裝置在安裝、使用、維護、檢修過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電器設備的滅火方法,掌握觸電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在電氣設備及線路的安裝、運行、維修和保護裝置的配備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範和工藝要求。

第十八條:對高壓設備及線路的檢修和改造,必須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未經許可,不得進行作業。

第十九條:電氣設備不得帶故障運行!任何電氣設備在未驗明無電之前,一律視爲有電,不得盲目觸及。對掛有“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止步、高壓危險”等標示牌,非有關人員不得移動。

第二十條:在架空線路下及周圍作業時,必須作好防護措施,嚴禁在架空線路附近豎立高金屬桿及其他設施。

第二十一條:加強電纜線路的巡視檢查,按規定的週期進行檢測,禁止在電纜溝附近挖土、打樁。

第二十二條:非電氣作業人員不得隨意亂動和修理電氣設備及線路。

第二十三條:配電和用電設備必須採取接地或接零措施,並經常對其進行檢查,保證連接牢固可靠。同一變壓器的電路內只能採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條:Ⅰ、Ⅱ類手持電動工具,使用時必須加裝漏電保護,保證一機一閘一漏電,否則,使用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絕緣鞋。

對手持電動工具應定期做外觀檢查和絕緣測試。

第二十五條:在潮溼、水中、強腐蝕性等環境惡劣的用電設備,其控制線路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二十六條:對觸電危險的場所或容易產生誤確定、誤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現場設置安全標示。安全標示應堅固耐用,並安裝在光線充分且明顯之處。

第二十七條:需要移動非固定安裝的用電設備(如:電焊機、砂輪切割機、空壓機等),必須先切斷電源再移動,移動中要防止導線被拉斷、拉脫。

第二十八條:工人經常接觸和使用的配電箱、配電板、閘刀開關、按鈕開關、限位開關插座、插頭以及導線等,必須堅持完好,不得有破損。配電箱內不允許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條:工作臺上、機牀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36V。

第三十條:在安裝電器時,應對元器件進行檢查和檢測,凡是不貼合國家標準的或假冒僞劣產品,一律拒絕安裝。

第三十一條:維修設備時,必須首先通知操作人員,停機後切斷電源,在電源箱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誌牌,在設備上掛“設備維修,禁止使用”標誌牌,完成上述工作後方可進行維修工作。維修完畢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正確使用各種安全用具,並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安全工具應定期效驗。

第三十三條:在雷雨季節前,做好防雷設施的檢修、測試工作,確保設備的絕緣和接地裝置良好。

第三十四條: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壓電杆、鐵塔、避雷針,遠離至少20M以外。當遇到高壓線斷落時,周圍20M禁止人員入內。

第三十五條:在搬運、安裝、運行、維修中,避免電氣設備的絕緣結構受機械損傷,避免受油污侵蝕。

第三十六條:臨時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由電工完成,其線路的總配電箱除了設總隔離開關外,還應裝設具有過負荷和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開關。

第三十七條:搞好環境衛生,經常地清掃電氣設備,防止髒污或灰塵的堆積。

第六章:電氣火災的預防

第三十八條:應合理裝設斷路器、熔斷器、熱繼電器等,不得隨意調整整定值。加強對電流及溫升的監視,堅持電壓、電流和溫升不超過允許值。

第三十九條:加強對電器元件及線路絕緣的測試,及時更換陳舊及絕緣老化的電器元件和導線。

第四十條:及時調整線路負荷,堅持三相負荷平衡,防止過負荷運行,對連續使用時間過長的設備或線路加強監視。

第四十一條:防止導線受到機械損傷,其易受重壓或碰撞的部位,必須加套金屬保護管。

第四十二條:白熾燈、碘鎢燈、高壓汞燈等發熱燈具使用時,應遠離易燃物。在存放易燃物的倉庫,不得使用大功率燈泡。

第四十三條:配電箱(盤)和臨時線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條:變配電室應設置足夠的消防設施,並定期檢測、更換。室內外堅持清潔,無雜物、無積塵,不準堆放油桶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五條:導線壓接處,必須堅持足夠的接觸面,壓接牢固,並經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插座的額定電流、電壓應與實際電路相貼合,不得盲目增加負荷,插座應安裝在清潔、乾燥無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第四十七條:使用大功率的電熱器具,必須有單獨的電源開關,不得使用電氣插座;器具周圍必須有隔熱裝置;不得裝置在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汽或可燃粉塵場所,使用時必須有人看管,不得中途離開;停止使用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四十八條:電氣設備及線路在設計、安裝過程中必須合理選型,其安裝位置必須堅持必要的防火間距,堅持良好的通風。

第四十九條:當發生電氣火災時,應按照公司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滅火。

第七章:特殊環境的安全用電

第五十條:對油漆庫(房)、噴漆車間(房)、液化氣瓶組站、多粉塵車間等易燃、易爆環境,所有的電氣設施均採用防爆型,且電氣線路必須穿管密封敷設。

第五十一條:對易產生靜電的環境,必須採用適宜的消除靜電的方法,如接地、增溼、中和等方法。

第五十二條:對熱處理及有酸、鹼、鹽、腐蝕性氣體的環境,必須採用防腐型或防污型電氣設備及元件,電氣管路必須有良好的防腐措施。

第五十三條:對溼度較大或用水及汽較多的車間(場所),必須採用密封或防水防潮型的電氣設施。

第五十四條:高溫環境,必須採用隔熱、防濺等措施。

第五十五條:高頻電磁設備必須採用屏蔽、接地等措施。

第八章:電氣安全檢查

第五十六條: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電氣安全專項檢查。

第五十七條:檢查各崗位的作業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是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發現的不安全行爲及時糾正。

第五十八條:對預防觸電事故的各項措施,檢查落實情景,對落實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部門及個人提出批評,問題嚴重的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職責。

第五十九條:對新建或技術改善項目中的電氣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異常是電氣設備及元件本身可靠性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消除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條:對發現電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時報安委會,安委會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制度進行修訂或補充。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三

一、農村安全用電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縣供電企業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部門要認真抓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安全用電分析會,根據季節用電特點,組織開展安全用電宣傳和安全用電檢查。

二、各級農村安全用電管理部門要加強安全用電目標管理,確保不發生重特大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縣供電企業應與村組、用電戶簽訂安全用電協議,明確各方安全責任,做到安全用電、人人有責。

三、加強農村安全用電宣傳,利用廣播、標語等形式開展安全用電宣傳,增強羣衆安全用電意識。要特別加強對中小學生、新通電用戶的安全用電知識宣傳。

四、加強農村電網運行管理,開展週期性線路設備的安全巡視,並根據氣候及季節特點開展好特殊巡視,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加強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減少農村電力設施被盜事件的發生。

六、加強臨時用電管理,臨時用電設施安裝應符合有關規定及要求,驗收合格方可供電,不準私拉亂接用電設備,臨時用電結束後要及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