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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口退稅機制多篇

我國出口退稅機制多篇

我國出口退稅機制完善策略 篇一

[摘要]出口退稅是國家支持出口的一項重要政策,能夠通過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增強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刺激出口的增加。

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自實施以來經歷了多次調整,然而其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着不足之處。

研究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不足並提出針對性的政策建議對於我國出口退稅政策效果的充分實現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關鍵詞]出口退稅;機制;策略

一、前言

所謂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在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經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按照本國相關政策規定返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政策。

這一政策目的是通過降低本國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提升本國產品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

出口退稅政策作爲政府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已經成爲WTO認可的準則,也成爲了國際通用做法。

自實施以來,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經歷了數次調整,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問題,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政策效果的充分實現。

因此,如何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機制是一個影響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增長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出口退稅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出口退稅政策穩定性差。

稅制應該是中性或者在一個較長時期內能夠保持基本穩定的,然而,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變化過於頻繁。

例如,我國1994年實行的出口退稅稅率,相繼經歷了1995-1996年的兩次調低、1998-1999年的7次調高、2005-2007年的12次調低和2008年至今的7次調高[1]。

此外,退口退稅稅率結構調整則更爲頻繁。

出口退稅政策的頻繁變動給企業經營者造成了對未來生產狀況的不確定性,導致其經營風險增加。

同時,由於政策的每一次調整對需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重新學習,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

(二)出口退稅的管理體系不夠完善。

在我國,徵稅和退稅分屬海關、外貿、外管和稅務等多個部門管轄,這些部門相互聯繫不夠緊密,導致徵稅和退稅脫節,從而產生了出口退稅管理中的一些漏洞。

由於徵稅和退稅工作分別由不同部門完成,並且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會造成出口騙稅等問題的發生。

如退稅機關只能根據出口產生的稅務發票瞭解到出口產品產生最後一環的繳稅情況,對於之間環節的繳稅情況無法瞭解,而徵稅機關往往不願意去過問本機關之外的事情,爲一些不法企業的弄虛作假提供了便利。

(三)出口退稅程序過於繁瑣,退稅效率低下。

申報退稅時必須具備出口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外匯覈銷單和海關報關單等,出口企業首先要收集和辦理退稅所需的各種單據,然後再向退稅機關申請退稅。

在退稅過程中,企業取得退稅憑證、稅務機關審覈退稅憑證以及辦理退稅都需要很長時間

據統計,一個企業從產品出口到退稅完成平均要5到6個月的時間[2]。

如此漫長的過程和低下的效率大幅提高了出口企業在資金流轉和企業經營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出口退稅政策效果的實現程度。

(四)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不合理。

目前我國出口退稅的基數仍是按照2003年的相關指標執行,即中央財政負擔退稅中基數部分以及基數意外部分的92.5%,地方負責基數部分以外的7.5%。

這種機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地方政府的壓力,但是也拉大了“東、中、西”部之間的差距,不利於區域協調發展。

同時破壞了外貿結構的合理性,強化了地方保護主義。

三、完善我國出口退稅機制的相關策略

(一)保持政策的穩定性。

出口退稅作爲一個重要的稅務環節,應該在更高層次的立法中得到體現,做到稅率和稅率結構的調整都要有法可依。

改變現有出口退稅相關規定,保證出口退稅政策的穩定性和透明度,減少因政策的頻繁變動給企業經營帶來的不確定性。

另外,要以實現出口退稅的政策目標爲依據,把出口退稅政策與國家的財政負擔能力與宏觀調整政策相結合,按照產品性質的不同,有梯次的制定退稅稅率,最大程度的保證政策效果的實現。

(二)完善管理體系和操作方法。

建立規範的退稅管理系統,加強退稅部門和徵稅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

通過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以及稅務部門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充分運用稅務、外貿、外匯管理、銀行和工商的數據建立完整統一的出口退稅監督系統,防範虛假報關、騙稅、騙匯等行爲的發生。

此外,要改進出口退稅的操作方法,簡化退稅覈查手續,較少中間環節耗費時間,加快退稅到賬速度,提高退稅效率。

如可以根據誠信狀況對企業進行分級,給予誠信企業優先辦理的權限,對於誠信度較低的企業則擴大核查範圍。

還可以推行網上退稅業務,各相關政府部門合作辦公,減少出口企業在退稅期間在各部門之間花費的時間。

(三)改革出口退稅負擔機制。

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應該與消費稅和增值稅的徵收分享機制保持一致,即把稅收徵收中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作爲退稅的負擔比例。

同時,還要兼顧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經濟發達地區要增加退稅負擔比例,減輕中央財政負擔,而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應該更多的由中央財政支付。

這樣一方面減輕了由於退稅造成的各地區外貿和經濟發展的不協調性,另一方面也解決了一些欠發達地區由於財政負擔能力有限而造成的拖欠退稅問題,於國於民都有着較爲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任建,謝璐。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評析[J]。涉外稅務,2012(12):45-48.

[2]趙燕。我國出口退稅機制的完善策略[J]。中國商貿,2011(4):207-208.

我國出口退稅機制 篇二

提要出口退稅產生於國際貿易,是指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從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一種政策制度。

我國自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先後多次進行退稅機制改革,頻繁調整退稅率,使出口企業無法對生產經營進行長期、科學的規劃,同時制度本身還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本文在介紹出口退稅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現行制度的主要內容及存在的問題,借鑑國際經驗,探討我國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思路。

一、出口退稅涵義

出口貨物退稅是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從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一種政策制度。

出口退稅與零稅率、出口免稅三者之間既有聯繫,也有區別。

三者的聯繫在於,它們都是對出口貨物而言的,都是爲了提高本國出口貨物的國際競爭力,以促進出口。

就增值稅而言,三者的區別表現爲:出口退稅一般通過“先徵後退”或“免、抵、退”等方式,退稅額通過退稅率來計算,而退稅率不一定就是徵收率,所以貨物未必真能實現不含稅出口;出口免稅只是貨物在出口環節免除應納增值稅,它只能保證在最後一個環節不含稅,但對於以前環節徵收的稅不予退還,所以它也達不到真正的不含稅出口;而出口零稅率除運用“免、抵、退、結轉”等多種方式結合外,還可通過免稅購進來實現貨物的不含稅出口。

“免、抵、退、結轉”即對出口貨物免徵最後一道環節的增值稅,以前各道環節應退的稅款在內銷貨物稅款裏進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按期辦理退庫。

免稅購進,是指出口商憑有關證件可以從生產商手中免稅購進商品。

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對其購買的出口貨物只付貨款,不付稅款;而生產商在計算應納稅時,其銷售給出口商的出口貨物要按零稅率計算。

這種方法,使出口貨物在生產商手中是零稅率,到了出口商手中仍然是零稅率,貨物出口後自然也是零稅率。

免稅購進實際上是將出口貨物零稅率向前推進了一個環節。

二、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出口退稅問題是把“雙刃劍”,完善的出口退稅制度可以帶來政府和企業利益的雙贏,反之則會對國家利益和企業發展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一)我國出口退稅政策極不穩定、搖擺性大。

我國自1985年起推行出口退稅政策,1994年確定零稅率原則,之間變動較小。

1995年以來出口退稅政策做了以下調整:一是1995年連續兩次決定大幅度下調出口退稅率,使退稅率平均降低8.34個百分點。

這兩次下調主要是考慮到當時稅收徵管不力、管理手段滯後以及國家爲保證新老稅制平穩過渡而對部分企業和貨物陸續實行了稅收減免政策,導致出口退稅規模的增長遠遠大於出口規模的增長,徵退稅在宏觀上存在嚴重的“少徵多退”問題。

二是1997年至2001年,多次分批提高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加上許多具體規定、管理規則的更改,1997年免抵退制度的試行,政策的不穩定性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使得企業無所適從。

這也充分說明了我國還沒有尋找到出口退稅機制的內在規律性。

(二)出口退稅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處

1、退稅率的不合理性。

我國對出口商品確定“徵多少退多少,不徵不退,徹底退稅”的基本原則,但此項原則在具體實施中並未得到完全貫徹。

在1994年新稅制改革時,曾經實行17%的退稅率,但後來由於騙稅猖獗及國家財力有限而將退稅率兩次下調(退稅率爲3%、6%和9%),儘管政府在1998年爲刺激經濟增長,減緩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又對退稅率上調,出口平均退稅率從1999年的6%調整到15%,紡織、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達到17%,實現了出口的零稅率。

2003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對不同行業的出口退稅率進行了結構性調整,平均降幅3個百分點,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

總之,徵退稅率的不一致,將使我國出口貨物含稅進入國際市場,與國際慣例不一致。

在難以提高價格的情況下來消化含稅,其結果將是降低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2、出口退稅政策不統一。

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對不同類型企業和不同貿易方式採取不同的退稅待遇,造成實際稅負不公。

我國現行出口退稅主要有三種辦法: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採取“免、抵、退”的辦法;對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採取“先徵後退”的辦法;對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出口按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規定的退稅率計算應退稅額。

由於不同方法計算出口退稅的依據不同,致使計算的退稅額不同,即企業之間承擔的稅負不同。

此外,不同貿易方式下,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稅負不同。

進料加工採取減稅方式購進原材料,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加工費按出口貨物退稅率退稅,而來料加工只對加工費進行免稅,其耗用的國內原材料不能辦理出口退稅。

這顯然對使用國產原材料形成歧視,不利於用國產原材料進行加工貿易。

三、完善我國出口退稅機制

(一)改革原則。

縱觀我國曆史上的出口退稅制度的改革,筆者認爲改革還未真正找到出口退稅的規律,頻繁地改變出口退稅率使出口企業無法對生產經營進行長期、科學的規劃。

要想從根本上進行有效的機制改革,應遵循的主要原則有:(1)要有利於促進出口。

出口退稅的主要目的就是增加一個國家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如果出口退稅改革不能增加反而削弱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則不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長遠發展。

因此,有利於出口應該是出口退稅改革堅持的首要原則。

(2)要有利於完善增值稅。

增值稅是一種良稅,其零稅率更有其他間接稅所不具備的優點。

實行增值稅的國家,除了在增值稅類型選擇和實施範圍上有所區別外,在具體操作上各國都趨於一致。

特別是在零稅率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基本都將它納入增值稅日常管理。

除我國外,沒有其他國家在增值稅法規外還單獨制定其他零稅率辦法(或退免稅辦法)。

因此,出口退稅的改革不能給增值稅的日常管理增加障礙,而應按照增值稅的常規管理要求,向實行一套制度、一套票證、一支隊伍的方向發展。

(二)改革方向。

我國出口退稅機制的改革最終要實現零稅率,即貨物不含稅出口。

零稅率改變了從國庫直接退稅的這種方式,把出口退稅納入增值稅常規管理,建立起一種約束機制,使中央與地方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有利於提高稅務部門的責任感和地方政府加強管理的積極性,也有利於企業資金的週轉和使用。

要實行出口零稅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個較爲完善的增值稅制度。

首先,要堅持增值稅由消費者負擔這一基本點;其次,在徵管上,要嚴格規範化,只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堅決不予抵扣;再次,要實行徵退一體化,改變退稅機關與徵稅機關的分離狀態;最後,要逐步擴大增值稅的稅基。

2、必須進行計算機聯網。

計算機聯網是完善增值稅的重要手段,它有利於對增值稅進行邏輯分析,判斷增值稅發票的真僞,是加強增值稅管理不可缺少的條件。

此思路有以下優點:第一,徵退結合,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徵少退多的情況,減少出口騙稅。

無論是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外貿企業代理出口,還是外貿企業免稅購進出口,出口貨物的零稅率都與出口貨物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出口貨物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的生產、納稅情況都比較熟悉,可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徵少退多的情況。

同時,由於不再直接從國庫退稅,從而消除了出口退稅的動因。

第二,取消出口退稅指標的控制,從而消除國際社會認爲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是財政補貼的嫌疑,有利於外貿的長遠發展。

新辦法將出口退稅納入增值稅常規管理後,沒有了出口退稅指標的控制,出口企業不用再擔心退稅問題,從而可以一心一意搞出口。

由於預算上不再需要單獨安排出口退稅指標,相應減輕了財政壓力,同時,出口退稅指標的取消,使我國預算上再沒有出口退稅數額,國際社會也就再沒有證據認爲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是財政補貼。

總之,出口退稅問題處理得好,會增強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增加財政收入,帶動經濟發展;若處理不好,不但會影響出口,也會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社會就業及人民生活。

因此,選擇出口退稅改革方案,必須全面權衡,謹慎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