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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建設調研報告

近年來,我國稅收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稅收徵管體制持續優化,使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但在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體制改革中,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建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

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建設調研報告

一、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定原則仍未健全。一方面,18個稅種中仍有稅種爲暫行條例,暫未上升爲法律。稅收立法任務繁重複雜,實施暫行管理條例的稅種,權威性不高,規定簡單,規章條例交錯重疊,這無疑給給稅收執法帶來了困難。另一方面,非稅收入管理體制仍未健全。政府非稅收徵管職責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項目越來越多,但是各項“非稅收入”在劃轉稅務部門後,稅務局只是擁有簡單的“收錢”的權力,而且全國各地在各項“非稅收入”的徵收標準上也難趨統一。

(二)部分稅務執法行爲缺少規範化,未依法依規徵稅徵費。一方面,對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由於未真正掌握政策的關鍵,導致未落實到位,從而使稅收紅利未真正地帶給納稅人。一方面,稅務系統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由於地方政府既定的稅收任務,導致徵收“過頭稅費”的行爲,損害了企業肌體健康,摧毀經濟穩固發展的基石,埋下更大隱患。一方面,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稅務幹部貪圖方便、省事,未嚴格履行稅收執法相關制度,使執法行爲存在紕漏。不僅損害了納稅人在稅收執法中的正當權利,也損害了稅務幹部在納稅人中的良好形象。

(三)稅收執法標準區域化給經濟跨區域式發展帶來了困擾。一方面,當今區域間經濟融合越來越深,跨省市間的貨物、勞務、服務流動性日漸增多,不同省市的納稅主體面對異地不同稅收政策、執法標準,會有不同程度的困擾,這種困擾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便捷”納稅的初衷。另一方面,企業主體在辦理涉稅涉費事宜中,面對本地和異地不同的稅收徵管系統,面對繁瑣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只跑一次腿”的原則。

二、完善稅務執法機制和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稅費法律制度。一方面,實現所有稅種、費種的設立、徵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規範的時機已經成熟,要全面推行稅費法定原則,加快推進現行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使各項稅費的徵收有法可依。一方面,對於劃轉稅務部門的各項“非稅收入”,在現行平穩劃轉的同時,要建立“非稅收入”徵收的相關法律制度,細化相關的徵收規範,使各項“非稅收入”的徵收在覈定部門和稅務部門之間更好的協調和運轉。既要確保覈定部門“非稅收入”的數額準確,又要確保繳費人能在法定期限內足額的繳納。

(二)嚴格規範稅務執法行爲。一方面,堅持依法依規徵稅收費,做到應收盡收。稅種、費種的設立,稅率、費率的確定和稅費徵收管理基本制度只能有法律規定,在稅收工作中嚴禁任何徵收“過頭稅費”的行政命令,始終恪守依法依規徵稅收費的底線思維。一方面,在當前減稅降費大環境下,稅務幹部要認真領會減稅降費的內在精神和政策本質,使稅收優惠能夠真正地惠及到每一個納稅人。一方面,稅收執法活動作爲一項日常工作,即要確保執法程序的正當、公開,又要確保執法結果有力度和溫度。嚴格遵守執法程序,確保納稅人合法權益,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

(三)加強稅務執法區域協同。一方面,擴大跨省經營企業全國通辦涉稅涉費事項範圍,使跨省企業在經營之餘,無任何涉稅稅費事項辦理負擔,進一步促進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一方面,統一區域行政處罰標準,制定區域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稅務輕微違法行爲“首違不罰”清單,形成統一的執法尺度,做到相同情形相同處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打造更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推動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