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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會章程通用多篇

同學會章程通用多篇

同學會章程範例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爲:“鐘山中學99屆2班同學會”。

第二條 鐘山中學99屆2班同學會是所有在2班學習的同學組成的非正式、非營利性的聯誼羣體。

(一)會員: 所有在2班學習過的同學,承認本會章程且志願加入的。

(二)特別會員:班主任等有關老師。

第三條 同學會宗旨:增進同學友情,加強同學之間交流,開展同學互助互勉,促進同學共同發展。

(一)促進同學會會員之間的集體聯誼。

(二)促進同學會會員之間的工作和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三)促進同學會會員之間的互幫互助,增進友誼。

(四)同學會會員平等相處,不分高低與貴賤、成功與失敗。

第四條 本同學會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五條 同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同學會籌備小組。

第二章 同學會籌備小組職責

第六條 組織同學會會員積極參加同學聯誼會及母校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七條 充分發揮同學會會員的橋樑作用,加強母校與各界的交流。

第八條 定期組織同學會會員聯誼及其他活動。

第九條 加強本會與母校及其它同學會、社會各界人士的聯繫。

第十條 不定期印發《同學會活動通訊》和《同學通訊錄》。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所有在2班學習的同學都可積極參加本會,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同學會章程,執行同學會決義。

(二)維護同學會、同學的利益,維護同學會的信譽和形象。

(三)積極捐助同學會活動基金(特別會員除外)。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爲同學會的發展獻謀獻策。

(五)積極支持同學會,互通同學信息,互相關心及幫助。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享有參加由同學會組織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擁有了解、監督和評議同學會工作的權利。

(三)會員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和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的權利。

(四)困難會員享有其它會員資助的權力。

第十五條 退會

(一)會員可自由退會。

(二)有嚴重損害同學會、同學利益的,應勸其退會。

(三)有拉幫結派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表決同學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四)審議活動基金收支情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籌備小組(人數16人)

(二)會長1名:同學會的總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三)副會長4名:協助會長辦理各項事務,分別負責五個方面工作,即活動與策劃、宣傳和外聯、財務、片區聯絡等,表決重大的決議。

(七)財務總監2名:負責會計事務,做好收支賬,整理和記錄以現金和非現金(實物)等方式對活動基金進行募捐的會員和其他非會員人士,按財務制度管理本會經費,接受會員的監督和審計,定期向會員大會公佈帳目。

第五章 活動基金的收取、用途和管理

第十七條 活動基金的捐助

(一)活動基金由財務負責人根據活動的時間每年向同學會會員募捐一次(具體金額暫定爲每年200元),現金或轉帳交給財務專責保管或存入活動基金銀行儲蓄戶,並由財務總監做好財務帳(每年12月31日前彙總公佈募捐情況)。

(二)活動基金的募捐以力所能及、自願捐助爲原則,不限數額,積極倡導“韓信點兵,多多益善”。

第十八條 活動基金的用途

(一)全體會員聚會及有關策劃聚會活動的經費

(二)會員及會員的直系親屬(只限父母兒女及奶奶爺爺)的逝世,大會將給予2000元紙帛金以示心意。並安排5位或者10位同學參加出殯儀式,具體出席的同學按排班表輪值出席,出席同學作爲同學會的慰問代表,必須舉止適當,謙恭有禮。

(三)對於個別同學特殊原因失業,經濟困難的,大會將給予一定的生活支持並盡力幫其介紹工作以便度過難關。

第十九條 活動基金的管理

(一)活動基金設立銀行儲蓄戶,由財務總監和財務專責具體管理。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細每年向同學會微信羣上公佈。

(二)五千元以內的開支由會長審批,五千元以上的開支需經籌備小組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支出。

(三)同學會會務費從活動基金開支,會務費使用秉着“勤儉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做到不鋪張,不浪費,不講排場,重實用的效果,少於30人的聯誼活動,費用不列入同學會活動基金開支項目。

(四)費用開支由會長審批,財務情況要以書面的形式公佈,並在同學微信羣或者QQ羣公佈。每年聚會結餘的錢轉爲同學會基金。

第六章 聚會與活動

第二十條 按照“三年一小聚,五年一大聚”的目標展開活動。每年由籌備小組組織一次會員聚會,聚會活動一般歷時1至2天,如經大家討論通過後可延長。大聚會一般在春節正月初四舉行,小聚會可選擇節假日舉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同學會會長、副會長、財務總監和連絡組長等均爲義務服務,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權,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遵紀守法;二是在同學中有較高聲望,熱心同學會工作;三是爲人正派。四是傳遞正能量,幹實事。

第二十二條 會員的工作單位、住址、電話號碼等一旦變動、應立即通知副會長、理事或者其他負責人,以便聯繫。

第二十三條 遵循同學聚會&ld)本站○(quo;優於日常工作,優於親友交往”的原則,克服困難,圓相聚之夢。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提交下一次會員大會補充或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從2016年2月11日即本會成立後實行。

同學會章程範例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公益慈善研修班同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公益慈善研修班校友、學員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團體與非贏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秉承“和諧友愛、快樂奉獻、互動學習、共創公益”的理念,立足清華、縱覽全國、放眼國際,深入研究、廣泛交流、加強合作,發起對社會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活動,爲中華民族的富強和祖國的統一,爲公益事業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同學會總會的指導與建議。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內。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本會工作範圍:

(一) 聯絡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公益慈善研修班校友、學員;

(二)宣傳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公益慈善研修班的工作、活動和課程信息;

(三)服務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公益慈善研修班項目開展,組織學習交流活動;

(四)開展各種有益的會員活動,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互助發展,爲會員服務;

(五) 利用清華資源和清華學子的社會資源開展爲公衆和民生的公益慈善項目;

(六)積極利用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內部刊物等,提升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

(一)凡遵守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公益慈善班校友、學員,經本人申請並獲得本會批准後,即可成爲本會會員;

(二)學員包括: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公益慈善課程(含社會責任)培訓過的學員等。

第八條 非本會會員但對本會做出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總會審覈通過後,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六)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包括捐資捐物。

第十一條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缺席本會重大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本章程、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同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同學會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討論和確定本會工作的'方針、計劃及重大問題;

(三)推選本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和理事人選,推選名譽會長;

(四)解釋和修改本章程。首屆同學會章程由籌委會徵求意見,成立大會表決通過。以後章程的解釋和修改歸理事會;

(五)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全體理事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負責本會的財務及資產管理;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在理事會成員中產生。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祕書長一人;名譽會長、副祕書長、組織委員、宣傳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 會長會議

會長會議由會長負責主持召開。會長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協會的日常工作事項;

(二)根據祕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祕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三)對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在執行過程中做出必要的解釋;

(四)向理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願爲本會作奉獻;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爲本會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任免各辦事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祕書處,處理同學與本會的聯繫事宜及同學會的日常工作,具體落實本章程第六條規定的各項業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組織委員

(一)及時瞭解和掌握會員的基本情況,爲本會提供準確信息便於決策;

(二)配合理事會組織、策劃全年的會員集體活動,增強本會的凝聚力。

第二十七條 宣傳委員

(一)關注和了解會員思想,大力宣傳、通報會員中涌現出來的成功人士與好人好事;

(二)鼓勵會員積極主動撰稿,收集投稿資料並在公益慈善刊物、網站上進行發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同學的贊助費;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服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之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或解散,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總會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同學會總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公益慈善研修班同學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清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同學會總會批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