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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書新版多篇

民事起訴書新版多篇

民事起訴書 篇一

xx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原告:姓名:xx,性別:x,年齡:xx,出生xx年xx月,工作單位:xx,住址:xx(一般爲戶口所在地,也可爲現居住地)

被告:姓名:xx,性別:x,年齡:xx,出生xx年xx月,工作單位:xx,住址:xx(即你出租給他的房屋地址)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xx元(數額)。

2、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間的租賃合同。

3、請求返還原告所有的屋內傢俱一套,價值約xx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將xx的房屋租賃給被告使用,並約定每月支付租賃費用xx元,原告收取押金xx元。

被告於xx時間開始向原告付款,但自xx年xx月xx日開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xx年xx月xx日,原告發現被告還私自將原告租賃房屋內的一套傢俱搬出。

原告多次請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還傢俱,均遭到被告的拒絕。原告無奈之下,起訴至貴院,望貴院審清事實,判如訴請。

具狀人:xx(原告姓名)

: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訴書 篇二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xx市大興區XX街XX號

電話:xxxxx

被告:xx市XX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xx市大興區XX路XX號

聯繫電話:x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XXX元、護理費XXX元、交通費XXX元、住宿費XXX元、傷殘賠償金XXX元;

2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XXX萬;

3 、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xx年12月3日下午四時許,被告司機白某某駕駛京KXXX號紅灰相間的公交車在xx市大興區新華街由南向北行駛時將王某某撞傷,xxx後被送往大興醫院進行搶救治療,20xx年12月29日出院。20xx年3月4日經xx市XX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爲四級傷殘。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司機在事故中應負全部責任。由於該司機是被告原告,且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履行職務,因此,依法應由被告向原告進行民事賠償。

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簽名或按手印

20xx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起訴書 篇三

原告:×××(姓名),×(性別),××年××月××日生,漢族,××人,身份證號碼:××××,住××××××。

被告:×××(姓名),×(性別),××年××月××日生,漢族,××人,身份證號碼:××××,住××××××。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兒子/女兒×××變更爲由原告撫養;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撫養費×××元。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婚生孩子×××由被告撫養。但由於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無錢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無法照顧小孩,其便將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撫養。而被告的姐姐家在×××縣的農村,被告姐姐年紀較大,家庭成員衆多,且農務繁忙,還要照顧自己的孫子,根本無暇顧及原被告小孩的具體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無法體會家庭溫暖和關愛。現孩子已經年滿12週歲,即將面臨國小升國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無法給孩子在學習上提供指導和幫助,且農村的教育水平遠沒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發達,孩子的成績始終較差。更重要的是,由於親生父母不在身邊,長期寄人籬下讓孩子缺乏父愛、母愛,孩子的'老師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嚴重缺乏安全感。現在孩子正處於一個探索世界和認知世界的年齡段,給予孩子關愛和正確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學習環境都明顯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現居住在××市區,有穩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環境和水平也明顯的優於孩子現在身處的農村。且作爲已年滿十週歲的孩子,他自己也自願要求跟隨原告生活。在撫養權變更之後,原告願意全心全意的照顧小孩,給予小孩全面的愛和穩定的生活。如果被告願意,也可事先徵得原告同意後在週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響孩子學習的情況下探望小孩,以讓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長。

爲使小孩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和良好的教育環境,爲了小孩能身體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長,特請求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望貴院依法判決並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訴書 篇四

原告:方,女,漢族,生於1938年9月25日,文盲,農民,住XX縣XX鎮XX村民委會小組。電話:15,系死者趙母親。

被告:朱,男,漢族,住廣南縣XX鎮民委員會石小組29號,電話:138。

被告:公路第XX段項目部,住XX縣XX鎮上,法定代表人:保,項目部總經理,電話:15687。

被告:雲南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鄧,董事長,住址:昆明市。

案由:僱工受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魚塘堡標段道路建設施工中受傷導致死亡的死亡賠償金:67380(343500)元、喪葬費:13496元、醫療費:58714.01元、護理費:7550.00元、伙食補助7550.00元、營養費:1000.00元、誤工費:9500.00元、簽定費:939.7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8637.5元、被贍養人生活費:23583元、精神撫慰金50000.00元等各項費用,扣減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種醫藥費用116000元后剩餘的共計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並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時許,原告之子趙在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魚塘堡標段施工時被巨石砸傷,被工友其工地負責人朱大龍用皮卡車送致馬關縣人民醫院急救搶救,後被轉致文山州人民醫院治療。經 文山州人民醫院診斷:原告爲第一腰椎骨折、左肘關節軟組織損傷、左眼部外傷。

事故發生後,原告之子趙與被告朱在馬關縣坡腳司法所的。主持下,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簽定了《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朱一次性補償趙國明各種費用九萬元整。但協議簽定後,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幣肆萬元(¥:40000.00元正)後就拒不履行協議並下落不明。原告找項目部及負責人保明鬆要求解決此事,但因被告推諉責任也不履行給付補償餘款的義務,導致原告之子趙無錢不能得到及時完全的醫治,因而病情惡化,於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現經查證該建設工程中標單位爲中國雲南路橋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單位爲,由文都二級公路第四合同段項目部發包給朱承建,朱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朱。

基於上述事實,公路第合同段中標施工單位違法轉包、分包工程給不具備合法施工資質的自然人。而承包者無視安全生產責任,忽視民工權益。事故發生後,三被告至今對事故隱瞞不報並互相推諉責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之子趙國明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此,特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爲謝!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訴書 篇五

原告:

名稱: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__職務: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被告:

名稱: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訴書 篇六

原告:女,歲,漢族,文化,大專,家住:恆源東區,身份證號:031196702226341,聯繫電話:。

原告:,女,歲,漢族,文化,高中,家住:廣州,身份證號:196207042780,聯繫電話:。

被告:,男,漢族,身份證號:,聯繫電話:,現在中心校上班。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元。從到期之日起(20xx年9月17日)至還清之日止,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年月日,被告因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元人民幣(大寫元整),並出具借條一張,約定還款日期爲年月日。

還款日期到期後,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爲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還款。事實上,被告有房屋幾間,並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依然不按時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關於借款合同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障債權的實現。

此致

附:借條複印件

民事起訴書 篇七

原告:性別:年齡:籍貫:民族:工作單位:聯繫方式:

地址:

委託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案由: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xx年6月-20xx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共計人民幣【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職業病診斷後仍堅持在原崗位工作7個月期間的崗位津貼補償費,共計人民幣【7000】元;

3、判令被告儘快給予原告配製重度聽力損傷相適用的助聽器,並且承擔與社保所能報銷的差價;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損失費【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20xx年12月進被告紹興起重機總廠工作,職業爲鈑金工,現從事工種爲油漆工,在本廠長達29年的噪聲環境接觸中,近十年來聽力逐漸下降並伴耳鳴的情況下,於20xx年7月上旬向單位申請職業病診斷,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當場否定,後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進行申報,但因被告無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工作現場危害評價資料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而再次推脫不進行申報。經過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的投訴及交涉下,最終同意申報。(紹疾控檢字第L-0001號檢測報告是原告多次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被告纔去進行了委託檢測,在此之前,沒有此類工作環境的檢測報告,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四)(五)項)

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診斷爲職業性重度聽力損傷,疾控中心處理意見爲調離噪聲作業環境和藥物治療。而此時被告又不聞不問,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處理意見履行義務,也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安排原告進行治療或給予崗位津貼,在診斷爲職業病後長達7個月時間裏,由於被告對職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對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崗位上堅持工作,工作的同時原告始終請求被告能讓其停工治療,而被告始終以“再說”“厂部討論”等藉口推脫。目的是想讓原告放棄停工留薪期(據原告講: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聽力損傷,只是迫於被告用工關係的有利地位而不敢申請職業病診斷或申請被拒)。原告帶病繼續在噪聲環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聾耳鳴繼續加重。且在工作中根本聽不到吊車的安全指揮鈴聲,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後在病情和身心實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原告於20xx年5月多次書面口頭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準備棄工的情況下被告才同意於20xx年6月1日休假工傷治療。被告當時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療需要醫院的休息診斷證明書纔可爲原告辦理相關手續,應被告要求,原告分別在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院看病時出具的診斷書共分八次給被告,總共八張。到20xx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穩定後工傷治療結束。

停工留薪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協商解決工傷待遇上的問題,但均被拒絕,只收到律師函一份。原告無奈之下,於20xx年4月6日(30日變更請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將其中的加班費除外計算得到原告在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爲【1308.20】元。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單位採用計件工資制,平時給職工的工資條均不按規定發放基本工資,(紹興市規定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爲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廠的內部計算方法只發獎金和加班費,而被告在勞動仲裁時所提供的證據,卻故意將平時工資條上的獎金名目更換成了工資名目,採用偷樑換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傷前的平均工資基數,達到增加被告經濟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認爲被告工資單名目上所謂的加班費其實是獎金的一部份,應該按照《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覈算或直接按工傷保險基金交費基數【22464/12月=1872元】覈算。對於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利息、清涼冷飲費、過節費雖不屬工資範疇,但我方認爲應該屬於職工福利範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進行覈算。

原告在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號:20xx016)的診斷結論已經是屬於職業性重度聽力損傷,在醫學上稱爲神經性耳聾,現有的醫療水平已無法醫治,平時生活中因耳朵伴有嚴重的耳鳴無法正常的語言交流,晚上睡覺也會因耳鳴而長期失眠,給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經勞動局的協議醫院診斷認爲只有通過配戴助聽器(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來降低其耳鳴對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實際治療中勞動局的協議醫院並不開展驗配助聽器的業務,得知後去藥店配助聽器,試帶後耳鳴反而增加,根本不適用病情。協議醫院的醫生認爲原告在藥店配的助聽器只能達到擴音的效果,並不適用原告伴有耳鳴的病症,後經醫生指點去紹興市惠耳聽力技術設備公司驗配,試帶後感覺效果較好,耳鳴能明顯降低。但其市價,按原告目前的經濟困難水平已無力承擔。我方認爲原告進單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勞動防護用品,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診斷爲職業病後被告仍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在其應當知道已造成嚴重後果仍藐視法律,主觀上放任事態的發生和擴大,嚴重侵犯職工的生命健康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應當承擔給予原告配製合適助聽器的責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生產,及時對工作現場危害進行評價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那原告也不至於形成現在的重度聽力損傷病症,也不至於不適用藥店所售的助聽器。此種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尋求救助。

綜上所述,我方認爲被告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爲達到經濟利益的化,在主觀上完全不顧法律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客觀上採取拖延職業病病人的治療、不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超時加班作業等行爲已明顯違反了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第十九條第(四)(五)項、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七十七條,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訴請爲感!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