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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事申訴狀範例(新版多篇)

新版民事申訴狀範例(新版多篇)

申訴狀優秀 篇一

申 訴 人(原審被告人):方,男,出生,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xx鎮xx村新興路號,身份證號碼,現押於xx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代理律師:劉,廣東律師事務所分所律師。

申訴人認爲xx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東二法刑初字第5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申訴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訴人不服該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申訴請求:依法撤銷xx市第二人民法院“()東二法刑初字第5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理由:

一、涉案的事實經過

晚11點,申訴人與陳桂桃、陳惠如、陳壽穩、阿超、阿連六人在x村1國道路段行走,被從後面開摩托車行駛路過的方發枝、方發東差點撞上,於是雙方發生糾紛並爭吵,方發枝、方河東二人拿防盜鎖追打申訴人等人,申訴人在逃跑途中碰見騎摩托車的陳建強,陳建強問是怎麼回事,申訴人將情況告訴陳建強後。陳建強即騎摩托車帶上申訴人與陳桂桃到胡記大排檔找到正在吃夜宵的方發枝、方河東理論併發生了打鬥,打鬥中陳建強頭部受傷,由於得到胡記大排檔老闆制止,雙方打鬥結束。打鬥結束後,陳桂桃自己離開了,陳建強則要申訴人陪他去醫院看傷並回住處拿錢,於是陳建強就騎摩托車載申訴人到陳建強的元心村租房處,陳建強自己上了樓,申訴人則在樓下等陳建強,過了半個小時左右,陳建強與一個叫“牛仔”和一個外地人從樓上小來,然後申訴人就上了陳建強的摩托車,另外“牛仔”和那外地人也坐了一輛摩托車。申訴人坐上陳建強的摩托車後,陳建強並沒有告訴申訴人要去哪裏,就開車從元心村往xx村方向行駛,到元心村第二工業區路口時,陳建強看見剛纔與我們發生打鬥的方發枝、方河東在第二工業區路口的一店外,就下了摩托車朝方發枝、方河東追去,學會故意傷害罪 輕傷。與陳建強一起來的“牛仔”、外地人也下車跟着陳見強去追,申訴人則沒有下車而是扶住陳建強的摩托車。申訴人在扶車時看見陳建強用刀砍了一個人手腳。陳建強砍人後又開摩托車帶申訴人回到陳建強的出租屋,這時牛仔也回來了,牛仔說他砍了一個人的頸部,可能將人砍死了。事情發生後,申訴人由於害怕這事牽連到自己,於是就一直躲藏,直到到仙橋派出所投案交代情況。

二、申訴人認爲自己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具體行爲,申訴人的行爲不符合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1,申訴人與陳桂桃等人在路上行走差點被方發枝、方河東撞上發生糾紛被方發枝、方河東追打,申訴人碰見陳建強後,與陳建強、陳桂桃一起去到方發枝、方河東吃夜宵的胡記大排檔理論併發生打鬥,方發枝、方河東並未受到任何傷害,反而是陳建強頭部受傷。這次打鬥行爲申訴人雖然參與了,但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申訴人在胡記大排檔與方發枝等人之間發生的打鬥行爲並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2,在胡記大排檔打鬥結束後,陳桂桃獨自離開,而申訴人是爲了陪陳建強去醫院看傷才與陳見強一起回陳的出租屋處的。陳建強在此期間並沒有告訴申訴人要去毆打報復方發枝等二人,申訴人也沒有毆打報復對方的意思向陳建強流露,同時更沒有指使或 uaw 要求陳見強去毆打報復對方的語言行爲存在。當陳建強從他的出租屋出來並騎摩托車載上申訴人,申訴人只以爲是去醫院看傷而已,陳建強沒有告訴申訴人他是要去報復對方,申訴人對於陳建強要報復對方的想法一無所知,更沒有共同傷害對方的主觀故意。

3,申訴人上了陳建強的摩托車後,陳建強搭載申訴人從元心村到xx村第二工業園區路口,在看到方發枝等二人後即下摩托車並去追砍方發枝等,與陳建強同來的“牛仔”、外地人也跟隨陳建強去追砍方發枝等二人,申訴人當時只是坐在陳建強的摩托車上,只是看見了陳建強、牛仔、外地人用刀去追砍方發枝等二人,申訴人並沒有參與陳建強等人對方發枝的共同致害行爲,陳建強等追砍方發枝等二人並造成傷害後果與申訴人在法律上沒有關聯,申訴人只是這次打鬥事件的目擊證人。

刑法所講的共同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危害結果,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學會故意傷害罪判刑。具體地說,“共同故意”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問具有意思聯絡。

從上述1、2、3方面都可以看出,申訴人搭載陳建強的摩托車到陳建強元心村出租屋處的目的是陪陳建強去醫院看傷並回來拿錢,申訴人不知道陳建強從出租屋出來後要去報復方發枝,陳建強也沒有告訴申訴人要去報復毆打方發枝,因而申訴人與陳建強之間並沒有共同傷害方發枝的意思聯絡,不存在申訴人知道陳建強要去傷害方發枝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裏態度,故,申訴人搭載陳建強的摩托車被陳建強從元心村載到xx村第二工業園區路口,申訴人搭載陳建強摩托車的行爲不能簡單地認定爲申訴人與陳建強就有共同傷害方發枝的主觀故意存在。

三、xx市第二人民法院“()東二法刑初字第5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申訴人結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該認定屬於主觀臆測和推斷而沒有證據。

1,《判決書》11頁認定:被告人方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害人方河東的陳述,證人陳桂桃、陳壽穩的證言以及被告人方在公安機關的初期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而且上述證據證明的事實相互關聯、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於《判決書》所列的證據,申訴人認爲恰恰不能證明申訴人有故意傷害罪的共同主觀故意,理由有:

A 、被害人方河東證言證明:“方河東與方發枝在胡記大排檔結賬後,他與方發枝去到歡樂世界對面的小賣部並坐在旁邊的桌球檯上,後有四名男子騎兩輛摩托車過來,該四名男子下車各拿一把長3x釐米的水果刀追砍他和方發枝。其中兩人追砍方發枝,兩人追砍他”(見《判決書》P6頁第2—x行)。按照方河東的證言,持刀砍方發枝和方河東的是四名男子,如此證言成立,即應證明了申訴人有直接用刀追砍被害人的行爲存在,但《判決書》P11頁第2x—22行卻又認爲:“從本案現有證據顯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方有直接持刀砍傷兩被害人的行爲”。這一認定就足以說明了被害人方河東的證言不能證明申訴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

B、證人陳桂桃的證言證明:“在胡記大排檔打鬥結束後陳建強就叫他先回去,而陳建強則載着方向行離開”(見《判決書P6頁22行至Px頁第1行》)。本案兩被害人是被陳建強與牛仔和一個外地人在去第二工業園路口的一家店門口砍傷致死、致傷,當時陳桂桃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在一起,也沒有與陳建強在一起,事後也沒有得見過方或者陳建強,陳桂桃的證言又如何能證明申訴人有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呢?

C、證人陳壽穩的證言證明: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到次日凌晨聽說有人被砍傷了”(見《判決書》Px頁第1x行),陳壽穩的證言所證明的內容本來就屬於傳來證據,這也不可能證明申訴人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證人陳桂桃、陳壽穩後來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在一起過,法院判決卻可以用這兩人的證言證明申訴人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並且還認爲這些證據相互印證,不知這印證從何而來?

2,《判決書》認爲申訴人在庭上辯解發案時是陪陳建強去醫院看傷不知道陳建強持刀去報復被害人的辯解意見,法院查實從陳建強居住的元心村到xx村,中間路段有醫院,申訴人與陳建強等人駕駛摩托車直接去到xx村的作案現場,所以申訴人的辯解明顯不能成立,不予採信。聽聽故意傷害罪判刑。申訴人認爲法院用這種方式來否定申訴人的辯解是非常不客觀的,也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

A、在胡記大排檔打鬥結束後,陳建強頭部受傷流血這有陳桂桃的證言可以證實,陳建強要申訴人陪他去看傷是合符常理的;

B,、從陳建強居住的元心村到xx村,中間路段有醫院,申訴人與陳建強等人駕駛摩托車直接去到xx村的作案現場,這隻能說明陳建強沒有帶申訴人去醫院看傷,而並不能否定申訴人的辯解,也不能因爲中間路段有醫院而陳建強不去就醫就推斷出申訴人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C、陳建強是否要申訴人陪他去看傷,陳建強可以證明。不能因爲陳建強已死沒有留下對申訴人有利的證言而否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同樣,本案被害人是否與陳建強、牛仔、外地人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陳建強、牛仔以及外地人這三人都是可以證明,現在不能因爲陳建強死了,牛仔、外地人又沒歸案就武斷推斷申訴人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這對申訴人是極端不公平的,這是不符合證據採用原則的。

第三:本案對申訴人的有罪判決只是爲了平息受害人一方的情緒而犧牲申訴人的正當權利,申訴人成了方發枝死亡一案的替罪羊。

1,本案的發生在起因上申訴人有一定的過錯,但申訴人的行爲並不構成犯罪。申訴人等在被方發枝追打後,遇見陳建強並於陳建強一起到大排檔找方發枝理論並打鬥,這件事申訴人有錯,但該次打鬥不構成犯罪,該次打鬥只是後來陳建強要報復方發枝的起因。

2,陳建強被方發枝打傷頭部後要申訴人陪他去看傷,申訴人搭載陳的摩托車到陳的住處以及後來陳又搭載申訴人到xx村第二工業區路口,這一過程中申訴人沒有任何傷害受害人的主觀故意,陳建強與牛仔、外地人共同傷害本案受害人,按罪責自負的原則,也只應追究行爲人的責任。申訴人搭載陳建強摩托車的行爲與陳建強傷害他人的行爲是不同的。

3,本案從xx市區人民檢察院對申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到xx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不起訴決定書》,再到法院對申訴人作出有罪判決,案件的證據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爲何對案件的處理卻大不相同?難道由於本案的真兇陳建強已死、另兩位真兇又不能歸案就非得將不是罪犯而當時在場的申訴人判刑以此撫慰被害人家喪失親人的痛苦?

最後,申訴人認爲本案《判決書》判決申訴人有罪缺乏證據支持,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據此作出的判決必然經不起法律的檢驗。爲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還申訴人清白,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x4條的規定提出申訴,望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

申訴人:方 代理人:廣大律師事務所劉律師

年 x 月 1x 日

最新民事申訴狀範例 篇二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採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爲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爲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後,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儘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爲違反合同規定,因爲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複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複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申訴狀優秀 篇三

申訴人:任等 名社員

申訴代表人:任,男,1x年4月14日生,漢族,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道上灣12社社員,現住渝北區回興街道興科大道182號1單元2—1號。聯繫電話:、

申訴代表人:王,男,1x年11月17日生,漢族,住渝北區回興街道金石小區15棟3單元6—2號。聯繫電話:

申訴人因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號),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高法行終字第00286號)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號)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高法行終定第00286號)

2、請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

申訴理由: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並應對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進行實體審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只將事實審查到上訴人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20xx)125號]的訴權告知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並請求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的事實,卻並未查明重慶市人民政府給申訴人所告知的“可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這一訴權,已經不復存在的這一重要事實(國務院經數年的研究和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二審法院沒有查清國務院法制辦經長期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並報國務院領導同意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重要事實,即,重慶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訴人的“可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這一訴權已不復存在的這一重要事實。二審法院也沒有查清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的事實(重慶市法制辦有設置障礙之嫌),從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申訴人根據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但國務院在收到申請後,沒有給申訴人作出任何回覆(由於當時國務院對此類案件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正處於研究中,沒有定論),由於法律規定不能對國務院進行行政訴訟,又因爲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沒有時限,因此,申訴人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後只能等待,申訴人多次向國務院郵寄了催促信,但始終未見回覆,在萬般無賴的情況下,申訴人才又轉向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國務院對徵用土地安置、補償爭議行政裁決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進行長期研究,而重慶市法制辦公室在得到國務院的研究結果後也並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由此耽誤了申訴人的訴訟時間,這一事實真相法院有責任查明。在庭審中申訴人向一審法院法官出示了剛收到的(由於剛收到,申訴人無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慶市法制辦公室於x年9月6日給任作出的一份《答覆意見書》(編號:,新證據)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35號,申訴人根據《答覆意見書》獲得的文件),而且,國務院的這一通知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但法官對申訴人所提證據和依據不予審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將事實真相查明。申訴人在上訴時已將以上兩個文件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審法院進行了遞交,而二審法院在裁定時,也並未提及國務院法制辦經長期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並報國務院領導同意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在本案中,申訴人是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和《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而國務院在經過了幾年的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後又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才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在這裏首先要明確的是,國務院在研究徵地安置、補償爭議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時,申訴人無法參與更沒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法制辦的研究結果後,並未告知申訴人以便及時提起行政訴訟,在這裏,被訴行政機關有故意設置障礙之嫌。

在一審和二審裁定中,法院對申訴人所提申訴人的“起訴所耽誤其超過起訴期限系因不屬於起訴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不認同的理由,都是申訴人所提理由不符合“自然災害、戰爭等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情形。”在本案中,當事人所誤訴期雖然不符合自然災害和戰爭的情形,但這兩種情形只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個事例,它並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一、二審法院將自然災害和戰爭用作評判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的唯一標準是嚴重錯誤的。在本案中申訴人是根據《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國務院申請的最終裁決,申訴人對國務院要對此類案件進行長期研究且最終“明確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和重慶市政府法制辦在得到研究結果後不告知當事人的這一事件完全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誤訴期不是申訴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申訴人沒有任何過錯責任。因此,申訴人所耽誤的訴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情形,因此,所誤訴期必須扣除。

至於兩審法院都認爲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書》選擇了最終裁決就不能再選擇行政訴訟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第一,《行政複議法》所規定的複議和訴訟二者只選其一是要在複議程序必須暢通無阻的前提下才符合的,第二,《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是《行政複議法》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國務院的最終裁決就是對省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的一個行政複議審查的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爲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中,申訴人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就是對省級機關的行政行爲的一個複議的過程,既然申請了行政複議撤回行政複議都能再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在複議程序已不能存在的本案中(國務院法制辦已經經徵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後,明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法院理所當然的是應當要受理申訴人所提起的行政訴訟,至於訴期,申訴人在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後,國務院經長期研究和重慶市法制辦未及時將研究結果告知申訴人所耽誤的訴期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扣除,因此,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規定“爲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案中,申訴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行政機關告知的訴權一步一步的進行維權的,但最終是既不能得到行政救濟又不能得到司法救濟,那法律還怎麼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按照一、二審法院對本案的裁定,那麼,他們的裁定豈不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起訴所耽誤的時間是由於國務院對上訴人所申請的最終裁決是否屬於國務院的受案範圍進行長期研究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所致,申訴人對國務院要對徵地安置、補償爭議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要進行長期研究且研究結果是“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的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事實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申訴人的起訴所耽誤的訴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情形,所耽誤訴期應當扣除。申訴人對《重慶市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決定書》(渝府地裁[20xx10號)的起訴在複議程序已不能存在和所耽誤訴期應當扣除的情況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因此,法院對申訴人的起訴應當受理。本案一、二審法院在對本案進行裁定時未將事實查清,沒有查清重慶市人民政府對申訴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的其中一條選擇,已被國務院法制辦經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予以了否定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法制辦的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的這一重要事實。從而在裁定時作出了申訴人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就不能再選擇向法院起訴的錯誤裁定。本案一、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沒有對本案的特殊情況進行審查,沒有注意保護起訴人的訴權權利,將已經只有一種救濟渠道的申訴人的訴權仍以有兩種救濟渠道的訴權進行裁定是嚴重錯誤和完全不負責任的,他們的裁定完全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致使申訴人以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行政機關告知的訴權進行維權,卻既得不到行政救濟,又得不到司法救濟。因此,申訴人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本案一、二審法院的錯誤裁定,並責令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實體進行審理。

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任等 名社員

年 月 日

申訴代表人:

最新民事申訴狀範例 篇四

申訴人(原審被告):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男歲族原籍市

現在市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市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爲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市。其中,皮夾克於年月日纔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餘元。

儘管如此,爲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市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申訴狀優秀 篇五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行政再審申訴書格式:

1、寫清楚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麼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寫明請求法院再審,撤銷或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根據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最後依據上述理由,得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結論,使申請再審理由無懈可擊。

5、寫清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註明年、月、日。

6、附項。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附後;寫明有關證據的名稱和件數。

申訴狀優秀 篇六

上訴人:製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鎮xx村碧松山中大路東第三行第二間廠房,法定代表人:肖經理 電話:

被上訴人:黃,男,漢族,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

住xx省xx市歷城區洪家樓西路94號樓2單元101號;

被上訴人:安,女,族,1x年1月14日出生,無業,住x市香坊區木材街59號7棟5單元319室;

因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特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這是一份明目張膽偏離公正的判決,申訴人認爲天子腳下的法官嚴重存在徇私枉法的包庇舞弊行爲,在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的鐵證下,被上訴人卻惡意竄改他人證據的關健詞來狡辯以達到賴賬爲目的,憑一張有明顯竄改痕跡的複印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可憑一張惡意竄改的複印提審本案,並棄原告的證據原件不顧,而改判原先判決過的案件,這明顯的徇私舞弊玩權弄術的行爲,赤裸裸枉法行爲,申訴人強烈抗議並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法律公正,改判並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9135號民事判決。

上訴請求: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簡稱再審判決),改判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9135號民事判決。

事實與理由:

是誰猥褒了神聖的法律,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承辦法官也可憑被告竄改的複印件顛覆原告的原件證據,此等法官太過徇私枉法。

一:關於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審理部份

1:上訴人認爲再審判決對“《協議書》系肖代表xx公司與王就x年xx公司與xx公司間的貨運糾紛所達成,該協議的效力及於xx公司及xx公司清算組成員黃、安。”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根據判決書第8頁:庭審查明事實的(內容:雙方因貨運糾紛產生的賠付問題即告消滅辶內容,依法予以確認。)上訴人認爲再審法官對協議書的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出現嚴重錯誤理解,協議書上的補充部份和被告提交的收據是互相輔助證據,證明賠償問題還沒有消滅,只對王xx個人不再追究,公司還要負全責。兩份證據相依相存,屬於再審法官嚴重錯誤認識)。

2:關於庭審查明事實的對未能舉證證明x年王除xx公司辶外還在其他任職聯繫業務,故本院對其關於《協議書》係爲解決xx公司與運通公司辶間存在貨運交易而簽訂的說法不予採信的意見,上訴人認爲是再審法官誣衊事實,依證據查看,x年1月4日被告向上訴人支付77115元賠償款,x年4月15日公司註銷。本案庭審時,被告證人寧,商培令均證明王在xx公司倒閉後去了運通公司工作,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提字第15929號判決書的庭審時,被告證人寧證明xx公司在x年底開始不做了,王在xx公司不做了就轉到運通公司工作。

二:關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審理部份

1:現申訴人對此判決書第10頁的本院認爲部份的(xx公司關於《協議書》與本案xx公司債務無關的訴訟主張,本院難以彩信。本院對黃,安所稱《協議書》旨在解決xx公司與xx公司的辶間的主張予以採信。現上訴人強抗議此案主審法官的採信與判決,這明顯是徇私舞弊的枉法行爲。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被告向法院提交有明顯竄改痕跡的複印件,承辦法官也可憑被告惡意竄改的複印件壓制上訴人的原件,上訴人不需要對《協議書》添加部份做舉證義務,被告提交的收據可以輔證該添加的事實依據,如果被告提交的也是原件,兩份合同有不同部份,可以證明不同部份的一方在做假,現承辦法官卻採信被告提交的是有明顯竄改痕跡的複印件,而難以採信上訴人的原件證據,此足以證明承辦法官徇私枉法的包庇保護街行爲。

2: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書證原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再審判決雖然認定了《協議書》的內容,但承辦法官卻規避了原件與複印件的共同的重要的證明內容即書面文字自始自終沒有提到過xx公司。既然認定了《協議書》的內容就應當認定《協議書》與xx公司沒有關係,明明《協議書》沒有xx公司的任何內容,偏偏要認定效力及於xx公司這不是指鹿爲馬嗎?所以再審判決認定該《協議書》效力及於xx公司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三、再審判決認爲“因xx公司不能證明x年與運通公司或是其他公司之間存在貨運交易或是債務糾紛,所以對《協議書》係爲解決運通公司之間糾紛而簽訂的說法不予採信” 再審判決如此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靠此推定得出的結論既不公平也不不符合邏輯的。《協議書》的複印件是由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明目的是爲了證明《協議書》簽署者王是代表xx公司的。上訴人提供原件的目的是爲了證明《協議書》的複印件缺少的內容。因爲《協議書》本身就能證明與xx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這亦正是上訴人要證明的目的。所以上訴人到此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由於《協議書》上面沒有xx公司的任何痕跡,卻要說成是xx公司的貨運糾紛,應當由黃和安繼續舉證,而不是由上訴人就運通公司的問題舉證。舉證不能的後果應當由黃和安承擔而不是上訴人。

四、被上訴人爲了彌補《協議書》複印件沒有沒有xx公司的任何內容的致命缺陷。引入兩個證人作證稱王當時是代表xx公司簽訂的《協議書》。還有一位當年起草《協議書》的持筆警察的也書面證明如此。上訴人認爲此舉欲蓋彌彰。既然王代表xx公司簽署《協議書》爲什麼不寫上xx公司?如果說當時疏忽了xx公司,那麼四個成年人全都疏忽了嗎?如果說這些人不懂法律,難道身爲警察的書寫人也不懂嗎?

五、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時間上的矛盾。早在x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與xx公司的貨運糾紛就做出了判決,判令xx公司給付359857元及受理費公告費7288元。該判決在x年1月23日生效。而上訴人與王《協議書》簽訂的日期是x年6月17日。明明上訴人與xx公司的糾紛已經勝訴並進行了執行。不可能再去找王解決其所代表的xx公司的糾紛。所以從時間先後順序可以證明,x年6月17日的《協議書》王不是代表xx公司《協議書》不可能及於xx公司。

五、再審判決將王作爲案外人屬於基本事實沒有查清。從本案唯一的證據《協議書》來看簽署者爲王。給xx公司寫收條的是王,提供肖收條的是王,做證言公證的還是王。同時爲xx公司和運通公司承攬貨運業務的還是王。如此重要的案中人怎麼可能是案外人呢?按本案審理的過程來看,從申請再審到重審如此重要的當事人王自始自終沒有出現過。王證言公證是否其本人所作?王本人的真實陳述是什麼?甚至於王是否依然在世?王是否侵犯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利益?再審判決根本沒有查清。退一步講即使王作爲證人,而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懇請再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單位:服裝有限公司

負責人:肖

日期:x年11月23

申訴狀優秀 篇七

申訴人:吳,男,漢族,x年9月13日出生,貴州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漢族,x年11月15日出生,貴州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男,漢族,x年10月24日出生,貴州省黃平縣人,現住xx市*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賠償非法佔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xx市*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於其所有的xx市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築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後,於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x年因爲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x市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於x年11月9日,以()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向xx市人民法院請求,並經申訴人同意,xx市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並據此作出()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於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xx市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儘管申訴人是從xx市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支付被申訴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x年10月26日向xx市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裏需要慎重說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xx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爲什麼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提出:現在房屋過戶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戶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戶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戶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說:他現在沒有錢過戶,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爲過戶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於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爲被申訴人的過戶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xx市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去到房產局後,由於沒有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市房產局不同意過戶。

經申訴人要求,x年11月14日,xx市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xx市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xx市房產局過戶,這時,申訴人有說: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戶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戶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爲了實現辦理過戶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在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餘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xx市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戶手續。

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戶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戶手續。此後,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萬般無賴之下,於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戶費辦理過戶手續。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一審判決情況

申訴人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後,要求被申訴人搬出該房時,被申訴人拒絕搬出。此種情況下,申訴人要求xx市人民法院執行,該院則說,沒有執行依據,你必須以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後再與執行。

x年5月21日,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2、自x年10月28日至被申訴人搬出的日期,門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計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計算賠償給申訴人。

x年8月2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

三、二審判決情況

x年8月10日,被申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於x年12月6日以()黔東民終字第62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的判決。

四、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一)、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

本案的下列證據所證實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二審法院對這些客觀事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視而不見,將其束之高閣,這些證據有:

1、《貴州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

這一證據證實申訴人通過法院向xx市農村信用聯社支付235000元,用於償還被申訴人在該社的欠款,對此,二審法院和被申訴人都是認可的。

2、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真實、合法、有效

被申訴人x年10月27日書寫的,x年11月20日總共收到申訴人300000元現金(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後,被申訴人才將收條交給申訴人。這樣的收條應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合法有效。因爲, eq oac(○,1)1、被申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實; eq oac(○,3)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訴人在x年10月27日出具《收條》的行爲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即在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該收條產生法律效力。爲什麼說被申訴人的這種民事行爲有效呢?因爲被申訴人的行爲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

3、收條

該收條證實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定金10000元的事實,二審法院,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無異議。

(二)、二審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法院認爲:“被上訴人吳、王主張x年10月27日另外付給申訴人沈xx300000元現金,但其取款時間爲x年11月20日,除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二審答辯時主張付款時間(x年10月27日)與二審庭審時主張的付款時間(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對於取款支付的地點也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主張的付款數額也超過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數額,於常理不符,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客觀,也不足以推翻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申訴人對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現金的付款時間的描述並不矛盾

因爲,被申訴人於x年10月27日書寫的收條是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爲,即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並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申訴人按照收條上的日期,認定付款日期爲x年10月27日,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申訴人說是x年11月20日付款並無不妥。

申訴人對取款地點在一、二審說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訴人在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萬元的事實,更不能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實

x年11月20 日,申訴人到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時,由於該社當時沒有這樣多現金,該社主任劉輝就要其工作人員從xx市農村信用聯社萬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現金支付給申訴人,得款後,就支付225000元現金給被申訴人。所以,申訴人在一審時便說:304000元是從萬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審,申訴人仔細看自己的存摺後,才知304000元是從洗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訴人有意這樣說,也不能否定申訴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因爲由申訴人的存摺和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據佐證。

3、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的問題

申訴人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是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的,這個數額不在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內,這就是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545000元)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520xx0元)的原因。應被申訴人要求,多給被申訴人25000元過戶費,這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爲,怎麼就成了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沒有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簡直荒唐至極。

二審法院以上述三點理由不支持申訴人付給被申訴人30萬元現金的主張是十分錯誤的。其理由是:1、對取款時間的理解不一,說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訴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2、對取款地點的說法不一,是申訴人認爲304000萬元是從萬博分社提來的,就是從萬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訴人的確把取款地點說錯了,也不能否定申訴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實;3、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被申訴人過戶費25000元,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以此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張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在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訴人6.5萬元現金,毫無依據。其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沈在二審庭審中說:“信用聯社的證據是真實的,27號取5萬元是替我侄子還貸款,她(申訴人)當天取兩次,另拿了1萬多元給我。”從沈這一陳述看,被申訴人沈xx10月27號只從申訴人處得1萬多元現金,沒有得6.5萬元現金。

2、xx市農村信用聯社兩份證明

該兩份證明證實,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現金償還了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大道分社的貸款本息51073元。

從上述兩點看,被申訴人的陳述是謊言,因爲,沈大勇的貸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現金償還的,被申訴人沈也說沒有得6.5萬元現金。那麼二審法院認定x年10月27日,被申訴人從申訴人處得65000元現金,就是毫無依據,純屬編造。

四、二審法院認定取款時間與辦證時間不符,故認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觀事實

申訴人x年10月27日取款7.5萬元是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支付給被申訴人的房款,作爲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至於,申訴人辦理房屋證書的情況,是x年12月3日,申訴人自己支付過戶費,x年1月4日取得所買房屋的產權證書。這哪裏存在辦證時間與取款時間不符的情況。

五、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是一個極不客觀的認定

1、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

2、依據被申訴人在一、二審的陳述,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因爲被申訴人在一審時說:“我不知道,x年10月26日(申訴人)到銀行轉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審,當法官問被申訴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條子給吳德美麼?”被申訴人說:“直到他起訴我才曉得這回事。”從被申訴人在一、二審上述陳述看,被申訴人x年7月7日一審開庭時都不知道申訴人在x年10月26日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的情況,那麼,被申訴人怎麼說在x年10月27日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這十分顯然,被申訴人說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綜上所述,經協商一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申訴人依《協議書》約定,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訴人定金10000元,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35000元(通過xx市人民法院支付給xx市農村信用聯社,用以支付被申訴人欠xx市農村信用聯社的欠款),x年10月27日支付7.5萬元,作爲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當時,申訴人自己書寫了300000元的收條,但沒有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22.5萬元,被申訴人將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人民幣的收條交給申訴人,(至於二審法院認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無依據的,在此不再贅述)至此,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應被申訴人要求多支付的過戶費25000元),申訴人購買被申訴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訴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後,本應自動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訴人卻拒絕搬出。萬般無賴下,申訴人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審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而以毫無證據的所謂事實,甚至編造的事實,判令申訴人再支付被申訴人21萬元,被申訴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爲此,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貴院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王

申訴代理人:楊

x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