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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多篇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多篇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一

1、施工單位對自己管轄的包工隊,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責任,必須將包工隊安全施工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

2、施工單位招用包工隊,由本單位的安監科嚴格按照原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新“規定”中102條內容(見表三)標準審查其安全施工資質,未經審查不得錄用。對於連續使用的包工隊,每年初進行審查一次。對個別的安全管理混亂、事故頻發,不得連續使用。

3、對本單位錄用的包工隊、臨時工,施工單位安監科應配合勞動部門,對招用的人員進行自測,嚴禁招用老、弱、病、殘人員及童工。要配合本單位勞動工資部門,對包工隊、臨時工進行體格檢查,然後進行安全三級教育考試,合格者發證上崗。對已註冊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4、施工單位在與包工隊簽定承包合同時,須將承包合同總價的5%(或予留5-10萬元),作爲安全、文明保證金。發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證金並終止合同。發生重傷一人次,扣發50%保證金。發生輕傷和嚴重隱患及習慣性違章,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

5、包工隊、臨時工人員招用手續全部合格,應發給帶本人照片的胸卡證,上班必須佩戴。胸卡證嚴禁轉借他人。

6、包工隊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導,並定期向發包單位安監科彙報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包工隊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在發包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發包單位安監科、技術部門審查合格簽字後,方可施工。對一些特殊危險作業,發包單位的工程、安監部門要在現場進行指導和監護。

8、施工單位的`安監部門要組織包工隊參加安全檢查活動及安全例會。安監科有責任向包工隊傳達並組織其學習、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文件或通報。

9、包工隊必須執行國家規定,及時發給本隊人員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10、發包單位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包工隊或個人,可參照本單位獎勵制度進行獎勵,以便鼓勵帶動較差的包工隊。

11、嚴格按照“包工隊與臨時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條監督、檢查分包單位實施情況。對執行不力的單位,按照處罰細則進行處理。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工地現場臨時用工管理,使之規範化,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係指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爲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彌補人員、設備不足而臨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項目工地現場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爲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而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二章 用工類型及報酬

第四條 用工類型分爲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零星雜工,係指所完成的工作無法形成實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遠遠偏離於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工程,係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夠形成實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與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條 人工以工日爲報酬單位,每工日報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會保險和所有的稅費在內,勞務提供者應履行繳納應繳交的社會保險和稅費的義務。

第八條 機械設備以臺時爲報酬單位,每臺時報酬中已包含了爲完成臨時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費用,機械設備提供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九條 臨時工程以法定計量單位爲報酬單位,報酬中已包含了爲完成臨時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臨時工程施工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十條 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應盡義務所帶來的一切糾紛均由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負責,與項目部無關且項目部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建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均有權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和設備,勞務協作方不得無故拒絕。勞務協作方若無法滿足臨時調用的需求,應給出合理的解釋。對於不能給出合理解釋惡意無故拒絕的被調用者,項目部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項目部管理人員在決定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或設備前,應充分了解工地情況及臨時工作的性質,在調用時應儘量做到合理調配,避免發生窩工或待工(怠工)的現象。

第十四條 在所選定的在勞務協作方無法滿足或不能全部滿足或不能及時滿足調配需求時,在勞務協作方給出合理的解釋後,臨時調用人應另想他法或採用其他方案,不得無故刁難勞務協作方。

第十五條 在緊急事件發生時,臨時調用人在向勞務協作方

說明情況後,勞務協作方應無條件的服從臨時調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條 臨時調用人在安排工作時不得違章指揮。若發生違章指揮時,被調用人應予以及時指出,臨時調用人應及時糾正。若拒不糾正,則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由調用人負責。

第十七條 被調用人或設備不得進行違章作業,因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被調用的勞務協作方負責。

第十八條 所有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記錄資料不得有虛假或塗改的'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虛假或塗改的現象,將根據局、公司的相關制度對弄虛作假者進行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司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必須及時籤認臨時用工單,臨時用工單持有人爲被調用者。臨時用工單持有人若發現臨時用工安排人沒有及時籤認,應及時要求臨時用工安排人予以籤認,若臨時用工安排人對屬實的零雜工拒不籤認,被調用者可向項目部舉報,項目部查證後將視情節對拒籤者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在安排臨時工程是施工之前,應及時與主管生產的領導進行溝通,以驗證臨時工程的必要性,並尋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條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臨時工程必須做到月清月結。對於因臨時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項目部將根據

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於因臨時用工實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臨時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絕給予結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結的標準爲臨時用工籤認日期和工程結算報告單出具日期,而兩日期之差是否超過一個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在項目經理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文件爲項目結算制度等項目部、公司及局的有關制度、規定、辦法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臨時員工。

第二章臨時用工範圍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臨時用工錄用第五條錄用程序

1、各部門需使用零散民工、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週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後送人力資源部審覈,經上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繫商定,並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3、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覈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僱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四章錄用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行端正;

2、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週歲;

3、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於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等技術含量較大、複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於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後考覈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2、本公司僱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3、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2.1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2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3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4、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1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3.2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3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4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3.5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5、凡經公司考覈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⑵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⑶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⑷本人近期體檢表;

⑸暫住手續證明。

6、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並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臨時用工管理

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七章對於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

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範操作和不安全行爲,必要時可宣佈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四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並將有關證件報學校總務處審覈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五

1、臨時用工是指爲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節性臨時工人和民工。

2、確因養護、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臨時工,必須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簽定勞動合同,確定合法勞動關係。

3、招用臨時工必須年滿18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與妨礙本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認真、服從分工、短時間內就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4、特種作業崗位或技術性較強崗位確需招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本人有效技術證書和有效操作證,並經安全、人事部門考覈審定後方可錄用。特別是駕駛人員,駕齡不到三年或發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臨時工必須憑本人身份證、就業證(卡)、人口暫住證等證件由人事部門辦理臨時用工協議和安全協議,加強管理,建立臨時工花名冊及有關臺帳。

6、招用的臨時工,用人單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後方可上崗作業,特殊工種,則應進行專業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後方可上崗。同時做好臺帳記錄工作。

7、根據生產崗位的實際需要,對臨時工應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條件,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爲加強對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對外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項目或招用臨時工時,應首先審查其營業執照和有關證明文件。重大工程如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各安裝工程,需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正式簽訂合同。

第三條較大工程項目,施工前應有合同甲方負責甲方和乙方有關方面負責人蔘加的'專門會議,研究安全施工方案,指定現場負責人,由其統一指揮,做到安全施工。

第四條承包單位來廠施工需要用電時,應首先到動力公司辦理申請用電手續,由動力公司指定接用電地點,未經許可亂拉臨時線。

第五條在施工中,必須臨時停送電時,應先到動力公司辦理停送電工作票,並指定聯繫負責人。

第六條各單位的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的速度,必須按26公里/小時的限速規定執行。不得超速和違章載人,車門、拉桿上不準站人。不準酒後開車。

第七條承包單位在施工中,由於違章和其他原因造成我方員工傷亡、設備損壞時,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八條在搭腳手架時,應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綁紮牢固,並對其安全性負責。

第九條凡在施工現場動火,應提前一天到安全消防部門辦理動火證。對私自動火者,按違反消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各施工單位在現場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容器時,必須設有醒目的防火標誌。

第十一條承包單位不得擅自焊制或使用乙炔浮筒等受壓容器。

第十二條承包單位來廠施工人員,必須服從本廠安全監察人員的檢查,如違反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者,廠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制止其作業,並處以經濟制裁或一次性罰款,罰款從承包工程費中扣除。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臨時員工。

第二章臨時用工範圍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臨時用工錄用第五條錄用程序

1、各部門需使用零散民工、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週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後送人力資源部審覈,經上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繫商定,並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3、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覈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僱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四章錄用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行端正;

2、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週歲;

3、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於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等技術含量較大、複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於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後考覈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2、本公司僱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3、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2.1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2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3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4、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1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3.2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3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4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3.5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5、凡經公司考覈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⑵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⑶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⑷本人近期體檢表;

⑸暫住手續證明。

6、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並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臨時用工管理

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七章對於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

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範操作和不安全行爲,必要時可宣佈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八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並將有關證件報學校保衛部門審覈存檔備查。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並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九

1、目的

爲保證四川嘉能佳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順利實現,體現以人爲本,把保人身安全作爲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強對承建項目的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公司“生產施工現場臨時用工”(以下簡稱臨時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臨時用工識險、排險、避險及自我保護能力,減少公司臨時用工勞動風險,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臨時用工在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內的臨時用工均使用本辦法的管理。

3、編制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網總[20xx]407號)

3.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試行)》(國家電網基建[20xx]531號)

3.3《樂山電業局安全工作管理規範》(樂電安監[20xx]13號)

4、臨時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臨時用工的條件:年齡在18歲—50歲,身體健康、壯勞力,有一定的應變能力,嚴禁使用老、弱、病、殘和童工。

4.2各施工隊伍不得擅自單獨聘用臨時用工。

4.3各施工隊伍聘用臨時用工必須辦理相關用工手續。

4.4用工負責人必須和臨時用工人員簽定《臨時用工安全合同》,在《臨時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5臨時用工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或佩戴標誌上崗。未經安全教育、考試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4.6用工負責人在開工前進行工作任務、安全注意事項講解,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會必須做到“四清楚”;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誌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並要求臨時工複述,複述正確方可開工,並派專人負責安全監督。

4.7臨時用工一般只用於從事體力勞動的輔助性工作,禁止指派臨時用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作業,若確要參加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用工帶臨時用工。

4.8臨時用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4.9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佩帶《臨時用工證》胸牌,不得轉借他人。

4.10臨時用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4.11臨時用工在施工中必須正確佩帶和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12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服從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排。

4.13臨時用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酒後工作,作業時不得打赤臂、赤腳,嚴禁穿拖鞋,嚴禁在電力設備檢修現場吸菸,防止火災發生。

4.14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覈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4.15各施工隊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臨時用工,安監部將按嚴重違章追究相關人員安全責任。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公司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和項目部對分包隊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嚴禁任何形式的“以包代管”和“以罰代管”。

第三條工程分包時,不得將工程分包給安全資質不合格的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和項目部與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二章對分包隊伍的資質審查

第五條分包隊伍資質審查內容:

(一)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

(三)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或業主部門證明的施工業績,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四)分包單位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需經過地方安全主管部門培訓、考覈合格、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分包主管部門完成資質審查工作後,要將相關資質複印件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並在資質更新時提供更新後的資質。

第三章對分包隊伍的安全生產監管

第七條施工項目要積極推廣架子隊模式,對於資質審查合格的單位,實行專業分包或()工序分包,分包單位要認真履行對分包隊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職責。

(一)督促分包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

(二)及時向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並監督貫徹執行。

(三)督促分包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要求合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督促分包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落實到位。

(五)監督分包單位在施工生產中安全投入必須滿足國家要求,並按國家規定爲作業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五)督促分包隊伍組織對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開展包括“班前五分鐘”在內的安全活動,排查治理隱患。

(六)加強日常監管,定期組織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負責。

第八條資質審查不合格而施工生產必須使用的分包單位,要納入本單位和項目部安全管理內部體系,進行直接管理。

(一)對於成建制分包單位,各單位和項目部必須委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分包單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安全管理按第(七)執行。

(二)非成建制分包單位,實行勞務分包,要完全納入本單位和項目部安全生產內部體系,當作正式員工來管理。進行無差別化管理、組織教育培訓、開展安全活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不論是成建制還是非成建制分包單位,各單位和項目部都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負責。

第九條各單位和項目部要按規定與分包隊伍簽訂安全協議,以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包單位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

(二)分包單位應制定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的規定;

(三)分包單位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文明生產、防水、防爆等方面的規定;

(四)對分包單位現場實施獎懲的有關規定;

(五)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六)對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履行的手續等要求;

(七)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接受安全資質和條件審查;

(八)分包單位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分包和返包,如遇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由生產經營單位配合完成的工作,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生產經營單位批准後,指派有關部門配合完成的規定;

(九)分包單位不得擅自更換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特殊工種人員的規定;

(十)分包單位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員不得有職業禁忌症的規定。

第四章對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各單位和項目部招聘的臨時工,必須嚴格按照對本單位和項目部員工安全管理的辦法進行管理,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簽訂用工合同。

(二)體檢合格,並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且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加強臨時用工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一條各單位和項目部應加強對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對不服從監督管理或嚴重違章、管理混亂,或發生事故的,應終止合同,限期退場。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