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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證書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證書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權限證書管理,規範授權行爲,明確經營管理權限,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ee發展總公司章程》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ee發展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及其他所屬公司和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及《授權委託書》的簽發、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權限證書的簽發和使用應當遵循準確、守制、合法的原則。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單位名義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代表人、總公司的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工作,並對總公司所屬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託書的簽發、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本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室在權限證書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起草、發佈、推廣權限證書示範文本:

(二)辦理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公司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身份證書》手續;

(三)脅助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向其他職工簽發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四)與權限證書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出具、簽發的各種權限證書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規則編號,並由持有人簽收。

第七條負責權限證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各種空白權限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代表人的指示辦理授權委託手續。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出縣和使用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駐外機構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應當載明:該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居民身份證號碼',並註明出據日期,加蓋本單位公章。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內容,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由法規室在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出具,並加蓋總公司公章。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由總公司法規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後出具,並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第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經覈實無誤的複製件。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章授權委託書的簽發和使用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非經授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國ee發展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對於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總公司所屬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授權委託手續。

第十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總公司各業務部門、各職能部門。各駐外機構職工簽發的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工作。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由法規派駐人員負責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委託書分爲以下兩類:

(一)職務授權:職務授權委託書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業務部門、駐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或由總公司作爲股東向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發的,以及由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託經營人簽發的,授權其依職權在一定時期內以所在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二)特別授權:特別授權委託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的,授權其在一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以所在公司名義爲某項業務而進行一般性的洽商、聯繫或進行談判、簽約等決策性活動的法律憑證。

第十六條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業法人的名稱;

(二)被授權人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所在單位、部門名稱、職務;

(三)授權事項及權限範圍、有效期限;

(四)授權人姓名及授權單位名稱;

(五)被授權人印籤預留;

(六)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授權委託書必須採用總公司法規室統一制訂的。格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授權委託書應由法律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在授權人簽字並加蓋授權單位公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授權委託書持有人代表授權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並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索取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權限證書原件或經覈實無誤的複製件。

第五章授權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

(一)授權事項完成或授權期限屆滿的;

(二)因被授權人發生人事變動的;

(三)因公司自身發生變更的;

(四)因被授權人違反有關法律和公司規定的;

(五)其他總公司認爲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的。

第二十一條授權被變更、解除或終止後,被授權人應當將授權書交回。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管理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

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

(一)保管空白權限證書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玩忽職守,不認真辦理有關手續,後果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持有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保管、使用權限證書不慎,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被授權人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三)被授權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屆滿後,仍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對外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被授權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在簽署(職員法律承諾書》的基礎上執行。

證書管理制度 篇二

爲加強婚姻證書管理,維護婚姻證書的法律地位,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和上級民政部門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婚姻證書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撤銷婚姻申請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印刷品。證書必須使用區民政廳印製提供的,不得購買非民政廳提供的婚姻證件。

二、除《結婚證》、《離婚證》外,區民政廳配套的申請結(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領)結婚登記聲明書、撤銷婚姻申請書、結(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因當事人原因造成作廢而不足時,由證書管理員制定補印計劃,報主任批准後按規格印製

三、婚姻登記員要規範婚姻證書的填寫,認真核對、檢查,減少因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造成的損失。發現婚姻證件有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民政廳。

四、證書管理員要嚴格領購手續,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專賬專櫃管理,保證賬實相符、管理和收費分開。每年11月向區民政廳申報次年度的婚姻證書需求計劃。

五、婚姻登記員要按照婚姻登記條件和程序向婚姻當事人頒發婚姻證書,並按照物價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出具收費憑證,嚴禁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超標準收費。

六、證書工本費用於證書、印刷品的印製和與婚姻登記管理有關的業務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記員擅自印製、使用外購婚姻證書的,報民政部局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取消其婚姻登記員資格,並交縣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證書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爲確保認證標誌、證書的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管理體系證書、標誌的使用和3c認證標誌的申購、保管和使用。

3、職責

3.1質量保證負責人

a)負責根據工廠申請產品強制性認證的範圍,指導正確使用ccc標誌,符合國家認監委《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要求。

b)負責ccc標誌申請購買的審批;

c)負責ccc標誌製作方案的審批;

d)負責對ccc標誌正確使用的監督管理。

3.2技檢部負責3c認證標誌的申購,確定加貼的部位和數量。

3.3生產部負責3c認證標誌領用並在合格品上加貼認證標誌。

3.4辦公室負責3c認證標誌的保管和發放,對是否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3.5辦公室負責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和管理

4程序

4.1ccc標誌的的使用範圍

產品凡申請並取得中國強制性認證證書,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範圍的產品均可以使用ccc標誌,並且在產品的適當位置加施ccc標誌。

4.2ccc標誌採用的形式規格

鑑於公司產品的具體情況,公司採用ccc標誌標準規格形式中的3---5號,具體執行下頁表格規定。

4.3ccc標誌的申請

4.3.1生產部負責根據《強制性認證產品標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工廠取得產品強制性認證後,及時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誌;

4.3.2技檢部負責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複印件向指定機構申請,申請採取函件或其它形式,注意函件的安全。

4.3.3當產品包裝發生變化或根據顧客要求,需要採用其他認證標誌時,由技檢部負責人提出,經質量負責人批准後,技檢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其他形式的認證標誌和備案申請,並按規定要求繳納工本費和標誌監督管理費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樣的3c標誌,或自行印刷、膜壓等方式使用標誌,則由技檢部負責設計,經總經理批准後向標誌發放管理中心申報,經覈准後再進行製作。

4.4ccc標誌的領取和使用

4.4.1ccc標誌標籤在獲准使用購買回後,由辦公室統一保管,設專人落實具體責任,建立標誌領用保管臺帳。

4.4.2凡是生產部門需要使用ccc標誌,先填寫ccc標誌使用申請單,註明使用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和班組責任人等信息,經質量負責人覈實批准後,向辦公室申請領用,並作好領用登記手續。

4.4.3生產部門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完標誌的,應在當天下班前及時辦理退庫手續。

4.5ccc標誌在使用過程中的防護

4.5.1ccc標誌,是國家授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的特殊標識,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員應作好各種防護措施,確保標誌不損壞、不丟失、

不污染、不轉讓、不違規使用、不錯貼,確保ccc標誌按國家規定的要求正確使用;

4.5.2技檢部負責人切實作好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質量保證負責人報告。

4.6ccc標誌的管理

4.6.1ccc標誌的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應對ccc標誌的正確使用和防護組織指導和培訓。

4.6.2當產品結構發生變更,或產品認證證書範圍發生變更,質量保證負責人應及時和國家指定部門聯絡,重新申請認證和重新確定ccc標誌的使用範圍。

4.6.3生產部監督ccc標誌的正確使用,確保不在申請範圍產品不加施ccc標誌,不符合安全標準要求的不合格產品不加施ccc標誌。

4.6.4標誌統一交辦公室妥善保管,嚴格履行發放領用手續,明確標誌的來源和去向,填寫《3c標誌進出臺帳》

4.6.5工廠應按實施規則要求將強制性認證標誌加施在最小銷售包裝、標籤或產品上,在加施ccc認證標誌的位置下方同時註明'(適用於室內裝飾、裝修)'字樣和工廠代碼;同時,在其產品說明書或標籤上應標註該塗料主要成膜物質的名稱。

4.6.6認證產品的產品標識中產品基本信息描述(如產品系列、產品名稱(型號)、施工配比)應在認證證書描述範圍內。

4.6.7稀釋劑、固化劑的包裝上不能標註'ccc'認證標誌。

4.6.8當獲證產品配套銷售(多種組分在一個外包裝中)時,應在最小銷售包裝和或標籤的明顯位置加施'ccc'認證標誌。包裝內的主漆可一併加施'ccc'認證標誌;包裝內的稀釋劑和或固化劑小包裝上不可加施'ccc'認證標誌。

4.6.9當年未年審或年審未通過或在認證暫停期間內,均不得使用認證標誌或聲稱通過了相應的認證。

4.7營銷部加強對加施ccc標誌產品售後服務監督,對ccc標誌在售後服務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違規行爲的舉報和配合查處工作。

4.8營銷部、質量負責人應對僞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誌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誌管理規定的行爲開展積極的鬥爭,必要時及時向國家管理部門反映,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不法活動實施有效打擊,維護國家強制性認證的權威性。

5、相關文件

5.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管理辦法》

5.2《認證證書、標誌使用的公開文件》

6、相關記錄

《3c標誌進出臺帳》

證書管理制度 uaw 篇四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各類職稱證書管理工作,維護職稱工作的嚴肅性,保護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人事部有關證書管理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書的分類: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三)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職(執)業資格證書。

(四)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取得有效資格的人員進行聘任的聘任證書。

(五)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系列,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六)職稱外語(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通知單。

第三條資格證書由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評審或考試取得,是對證書持有人專業水平科學評價的證明,是求職、就業、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憑證。

第四條證書的印製和發放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統一印製;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印製。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在當年或次年4月底前,憑省職改辦發文原件到省職改辦核辦。取得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辦理。委託我省代評並取得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辦理證書的,由原委託單位提交任職資格通知函,並填寫《領證名冊》後,統一到省職改辦辦理。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執)業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證書發放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和省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職改辦在收到考試結果文件後兩個月內到省職改辦統一核辦。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由省職改辦統一印製,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印製。省直各部門聘任高、中、初專業技術職務所需證書到省職改辦購領。

(四)全國或省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專業的考試合格證書,由人事部或省職改辦印製,加蓋省職改辦鋼印後,統一核發到單位或考生本人。

(五)國家組織的職稱外語、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由人事部印製,我省組織的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委託省人事廳人事考試中心印製,人事考試部門打印後,加蓋省、市職改辦部門鋼印後發放。

各設區市和省直部門不得擅自印製各類證書。

第五條證書的填寫

各設區市職改辦和省直各部門職改辦要配備專用證書打印機,自2007年起,各類職稱證書的填寫必須打印,字體要統一、內容要規範。

(一)通過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其證書的“授予時間”一欄爲該專業最後一科考試時間。

(二)執業資格證書“批准日期”一欄爲該專業最後一科考試結束日,“簽發日期”一欄爲省職改辦發文日期。

(三)任職資格證書“批文號”一欄按照批准權限填寫最高審批部門下發的任職資格通知的批准文號,“授予時間”一欄填寫評審委員會通過日期。

第六條證書的用印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級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負責審覈,加蓋鋼印後下發;中、初級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審覈,並按管理權限加蓋鋼印後下發。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市屬及以下單位人員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加蓋鋼印後下發,中、省直單位的人員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後下發。

(三)通過全國考試(或考覈認定)取得的各類職(執)業資格證書,由省專業主管部門職改辦(或委託的註冊中心)彙總覈查打印後,統一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和印章後下發。同時要將考試合格人員的執業資格報名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證書的補發與更換

在發放資格證書過程中,由於破損、錯填等原因需要補換資格證書的。,由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職改辦審覈同意後,辦理補發事宜。屬遺失資格證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主管部門、設區市職改辦出據證明,高級資格在省級、中級資格在市級報紙上聲明原證書作廢後,再進行補辦。

屬補發或更換資格證書的,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發(或更換)證書申請書;

(二)《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___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

(三)屬遺失證書的,要提供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的報紙原件一份(聲明內容應反映持證人的姓名、所持證書的名稱、資格檔次、取得證書的時間和證書編號等);屬更換證書的,要提供已損壞的資格證書原件;

(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張。

第八條各類職稱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九條各設區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職改辦要建立職稱資格證書登記、存檔、跟蹤、反饋等相應制度,並將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與證書統一編號,準確掌握專業技術人員底數,加強動態管理。

第十條各設區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在辦理高、中級資格證書時,要將從省職改辦購領的高、中級資格證書按順序填寫《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登記冊》(附後),並將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電子版)連同登記冊一同上報省職改辦,以便網上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各類職稱證書是由國家或省主管職稱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發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頒發各類職稱證書是一種政府行爲,是職稱工作的一項重要環節,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切實防止各類職稱證書流入無關人員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對於僞造各類職稱證書的行爲要加大處罰力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職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旅行。

證書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爲保證報告和證書的完整性、準確性,並真實地反映結果的全部信息。

2範圍

適用於本計量中心出具的報告和證書的管理。

3職責

3.1授權簽字人批准其授權領域的報告或證書;

3.2中心辦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報告和證書;

3.3班組負責編制、審覈報告/證書,負責報告/證書的交付、管理和臺帳的建立。

4程序

4.1報告和證書的編制要求

4.1.1本計量中心的工作結果以檢測報告、試驗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形式出具。報告/證書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a)報告/證書的名稱;

b)本計量中心名稱與地址,聯繫電話;

c)報告/證書編號標識,第 頁及共 頁;

d)顧客的名稱;

e)所用方法的標識;

f)檢測或校準物品的描述(如名稱、型號規格、主要性能指標等)、狀態和明確的標識;

g)檢測/校準/檢定日期;

h)如果被檢物品是抽樣得來,說明其抽樣日期、抽樣方法、抽樣地點、抽樣計劃和程序、抽樣環境條件等;

i)檢測和校準結果,適當時,帶有測量單位(必要時,當以表格、圖、或照片加以說明);

j)報告和證書的編制、審覈和批准人的手簽名,必要時註明簽名日期;

k)必要時對顧客送檢/送校的樣品,作出檢測/校準/檢定結果僅對所送樣品負責的聲明;

l)當有分包項時,則應清晰地標明分包方出具的數據;

m)必要時,註明“本檢測報告/校準、檢定證書未經本計量中心書面批准,不得部分複印”的聲明。

4.1.2當需要對檢測結果作出解釋時,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檢測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及特殊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範的聲明;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顧客提出要求時,或當測量不確定度影響到規範限度的符合性時,報告中還需要包括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特定方法、顧客和顧客羣體要求的附加信息。

4.1.3如需對校準結果進行解釋時,證書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條件(環境條件);

b)測量不確定度和(或)符合確定的計量規範或條款的聲明;

c)測量可溯源的證據;

d)校準證書僅可給出功能性檢測結果或量值,不應包含對校準時間間隔的建議;若需給出符合某規範聲明的,應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該規範的具體條款;做出符合性聲明時,應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e)若顧客事先要求,在校準儀器被調整或修理後,要求給出調整或修理前後的校準結果時,應在證書或報告中表明。

4.1.4工作人員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或一系列檢測和校準結果,並符合有關方法規定的要求。

4.1.5試驗報告的封面和格式統一制定(見附錄)。

所有報告均用a4紙(附圖等可除外)。

封面應至少含:報告編碼(應在右上角)、報告名稱、試驗類型、委託單位、報告單位、報告日期。

籤批頁(封二)應含編寫、審覈、批准。

封三應含本計量中心聲明。

目錄:少於10頁可不用。

主體部分:應含“報告的內容”所定義的項目,其中分層方法應按如下規定執行。第一層用“123 ……”;第二層用“1.1 1.2 1.3……”;第三層用“1.1.1 1.1.2 1.1.3……”;其餘可自定義。

4.1.6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格式由班組根據承檢產品/項目標準的要求自行設計,報中心辦備案。確定後的報告/證書格式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更改需經原批准人批准;

4.1.7報告和證書的標識

試驗報告標識形式爲abcd-efghij。ab爲班組拼音縮寫:cd爲年(20xx年爲00,20xx年爲01,依次類推),efghij由班組自行定義。

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標識由各班組自行制定,並報中心辦備案。

4.2報告和證書的編寫

4.2.1報告/證書應能夠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反映工作結果,並符合技術標準方法規定的要求。編寫內容要完整、結論明確,必要時應附以圖表、數表、曲線、簡圖、照片說明。

4.2.2報告/證書應由具備資格的專業人員編制,實習人員不能獨立編制。

4.2.3報告/證書上的數據結論、環境條件等須與原始記錄相符。

4.2.4報告/證書的所有數據均應採用法定計量單位和規定的術語。

4.2.5對分包方所提供的結果應在報告中明確說明。

4.3報告和證書的審覈批准

4.3.1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採用編寫、審覈和批准三級方式。

工作人員對原始數據覈對後將檢測結果準確無誤地填寫到報告中,並簽名。

相關人員審覈原始記錄、方法的適用性以及滿足顧客要求後,審覈簽名。

本專業授權簽字人批准簽字。

4.3.2試驗報告的審批

報告的審批採用編寫、審覈、批准方式。

常規性試驗,由助工及以上職稱人員編寫、專業組長審定、班組負責人批准。

較複雜的、跨專業的或涉及系統安全的檢測項目試驗(如型式試驗、機組性能鑑定試驗等),由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檢測人員編寫、項目負責人或班組負責人審覈,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主任批准。

4.4報告的管理和交付

4.4.1中心辦根據授權簽字人的批准簽名加蓋試驗報告專用章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誌章,並留存二份,定期歸檔。報告/證書的保存期一般不少於五年。 認可認證範圍之外的項目,不允許加蓋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誌章。班組應將原始記錄和報告一同存檔。

4.4.2檢測報告、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由各班組根據授權簽字人的批准簽名加蓋試驗報告專用章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誌章。一般不保留證書副本,只保留原始記錄。認可認證範圍之外的項目,不允許加蓋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標誌章。

4.4.3中心辦每年對班組的報告和證書至少抽查一次;

4.4.4試驗報告在交付給顧客時,顧客在《報告交付單》上簽名。郵寄交付的報告以郵寄回執作爲交付記錄。在交付過程中,應注意報告的防潮等。檢定證書、測試報告、校準證書的交付,由顧客在委託單上簽名。

4.4.5當用戶要求用電話、電傳或其他電子媒體傳遞數據或結果時,要覈實對方的身份。

4.4.5本計量中心相關人員應嚴格爲顧客保密,未經允許報告和記錄不得給其他方查閱;保密性管理執行《保護顧客機密信息及所有權程序》。

4.5報告和證書的更改

4.5.1當對報告/證書中的數據有疑義時,由責任部門組織項目負責人員、質量監督員分析原因,對可疑數據進行覈查。

4.5.2若經覈查證實已發出的報告/證書有差異,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接收單位,停止使用該報告/證書。

4.5.3原報告/證書的編寫人員填寫《報告和證書更改審批表》,說明更改理由及更改的內容,並由原報告的審批人確認更改理由成立,批准人提出處理意見。

4.5.4更改若涉及重新進行檢測/校準/檢定,則檢測/校準/檢定程序、數據處理、質量控制、記錄要求等應符合《程序文件》的相關要求。

4.5.5修改後或重新檢測/校準/檢定後所出具的報告/證書應附加說明,說明修改的原因和主要修改內容。

4.5.6責任部門應及時收回原報告,並按照報告交付程序,將修改後的報告和證書送至原報告持有人手中。

4.5.7責任部門保存修改後的報告證書應,並由資料管理員同原報告/證書一併保管。

5相關文件

5.1gaepc/qp-01(a/0)《保護顧客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程序》

5.2gaepc/qp-07(a/0)《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6記錄

6.1 gaepc/qr-066《技術報告審覈、審定、批准表》

6.2 gaepc/qr-082《試驗報告交付單》

6.3 gaepc/qr-083《報告/證書檯帳》

6.4 gaepc/qr-084《報告和證書更改審批表》

證書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誌證書)的監督管理,規範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安全標誌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安全標誌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准許生產、出售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負責安全標誌證書的審理、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施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誌證書,在安全標誌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定加施安全標誌標識後,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標誌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安全標誌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制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備案。

第七條安全標誌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誌證書規格爲297mm×210mm;

安全標誌證書正上方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徽;

安全標誌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誌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適用範圍、有效期、備註;

安全標誌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誌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註;

安全標誌編號是安全標誌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誌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製,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

(一) 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誌證書;

(二)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用戶出示安全標誌證書。

第十條取得安全標誌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建立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不得利用安全標誌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 不得僞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誌證書;

(四)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對安全標誌證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在安全標誌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誌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後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在安全標誌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誌證書。

第十三條被暫停使用安全標誌的,暫停使用安全標誌證書;被撤銷安全標誌的,安全標誌證書收回。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