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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單位事故報告多篇

工傷單位事故報告多篇

【第1篇】用人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相關負責人立即趕往項目部,成立了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處理進行詳細部署,全力做好家屬安撫工作,盡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外掛架防護、卸料平臺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設備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並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後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衛管理制度、現場門衛管理制度、項目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掛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臺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堅持每日對外掛架、卸料平臺等的檢查工作,對外掛架防護、外掛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臺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審覈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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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爲,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爲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_____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臺的20___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___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爲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爲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爲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爲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爲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爲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爲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爲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爲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爲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爲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爲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爲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着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聯繫。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

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爲轉嫁可;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權行爲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爲前提;

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爲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爲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爲侵權行爲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爲,一是因爲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爲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繫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爲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爲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爲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侵權行爲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爲前提。因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只是個別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高。對於侵權責任,侵權行爲人與受害人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地點以及由第三人保證,不一定非經訴訟手段解決爭議,所謂的訴訟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第2篇】單位工傷事故報告範文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因意外事件或因職業病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總稱。爲單位的工傷事故做一個報告,本文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單位工傷事故的報告範文,僅供參考。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範文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

茲有 縣 中學職工 ,女,漢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證號碼:53****227, 年7月參加工作,中學一級教師,職務爲副校長,分管教學,語文骨幹教師,任 九年級年級143班、147班語文課,每週每班5節課。因xxxx年2月26日星期二早上6:30, 副校長照常到教學區視察學生,招呼學生食用營養餐,坐班上課,開展一天的緊張工作。上午第一節課在辦公室坐班備課,第二節上147班語文課,第三、四節繼續到坐班;下午第一節上143班語文課,第二、三節坐班檢查指導教師備課;晚上自習課到143班輔導學生,20:50結束輔導後,劉副校長急匆匆的從三樓準備趕回宿舍照顧讀國小的女兒吃晚點睡覺。可能是因爲勞累了一天導致身體不支,當下到最後四級樓梯時不小心絆倒,後背着地,倒地後無法動彈,被後面下來的老師看到後,立即報告校長,聯繫家屬,當晚送往 縣人民醫院,醫院確診爲第11胸椎骨折。經 中學校委會3月18會議討論研究,認爲 副校長是在學校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中因公負傷,屬於工傷事故,懇請相關部門給予認定爲工傷爲盼。

xx年x月x日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範文

【第3篇】單位工傷事故報告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範文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範文1

茲有 縣 中學職工 ,女,漢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證號碼:53****227, 年7月參加工作,中學一級教師,職務爲副校長,分管教學,語文骨幹教師,任 九年級年級143班、147班語文課,每週每班5節課。因xxxx年2月26日星期二早上6:30, 副校長照常到教學區視察學生,招呼學生食用營養餐,坐班上課,開展一天的緊張工作。上午第一節課在辦公室坐班備課,第二節上147班語文課,第三、四節繼續到坐班;下午第一節上143班語文課,第二、三節坐班檢查指導教師備課;晚上自習課到143班輔導學生,20:50結束輔導後,劉副校長急匆匆的從三樓準備趕回宿舍照顧讀國小的女兒吃晚點睡覺。

可能是因爲勞累了一天導致身體不支,當下到最後四級樓梯時不小心絆倒,後背着地,倒地後無法動彈,被後面下來的老師看到後,立即報告校長,聯繫家屬,當晚送往 縣人民醫院,醫院確診爲第11胸椎骨折。經 中學校委會3月18會議討論研究,認爲 副校長是在學校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中因公負傷,屬於工傷事故,懇請相關部門給予認定爲工傷爲盼。

xx

xx年x月x日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範文2

爲了對生產安全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調查、處理,防止事故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損失,吸取教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必須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爲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二、公司、項目必須成立應急救援小組,在出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項目部以項目經理爲組長的應急救援小組積極投入施救工作,力求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公司成立以副總經理爲組長的救援組,成爲應急救援的第二梯隊。

三、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四、職工傷亡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分爲四類:

(一)、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執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五、職工發生重傷事故後,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接到報告後,應通過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生產部;公司安全生產部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簡況,力求準確。

六、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並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分管經理負責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並將登記調查表及時報到公司安全生產部。

(二)重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公司安全生產部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通知書》於事故後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

(三)死亡事故: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和公司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七、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爲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並畫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僞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生產部批准。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分管經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事故調查組批准。

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十、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一)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壓、拖延執行“安全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三)設計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和安全規定,致使設計本身有缺陷或工藝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覈而造成事故的。 (五)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職業禁忌症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佈,並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十三、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十四、爲了正確地記述、反映各項目部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範疇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效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的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十五、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需按下列規定批准後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部提出處理意見,公司安全生產部批准結案。

(二)重傷事故由項目部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批准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結案。

十六、重傷和死亡事故應建立事故檔案,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一)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二)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

(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片、照片;

(四)鑑定、勘察記錄及試驗報告;

(五)物證、人證材料;

(六)直面、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七)傷者的自述材料;

(八)醫療部門的診斷過程及結果;

(九)處分決定文件;

(十)事故調查人員的姓名、職務。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範文3

xx 事故發生部門 xx 項目部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事故發生地點 xx1 號公寓 事故類別 機械傷害 傷害程度 輕傷

受傷部位 左手大拇指 編制人

編制時間 xx年x月x日審批 意見

審批人簽字

審批時間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範文4

張三是中國xxxxx公司操作工,x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在從事軋鋼工作中,不慎燙傷左腿。經xxx醫院診斷爲:左小腿50%xx度燒傷。

上面這段文字適用於《工傷認定申請書》的事故經過。

辦理程序:

1、工傷事故的報告

(1)本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鄉鎮、私營個體、三資企業)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由工傷事故單位在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快報。

(2)事故快報,可用電話、來人口頭或書面送達等形式報告。

(3)事故單位應向勞動保障(已投工傷保險的)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需同時向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報告。

(4)屬個人因工傷事故採反映的,來人應提供書面報告,寫明事故單位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企業經濟類型、當事人雙方的聯絡電話及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和有關證人、證據。

(5)接報人接事故報告後,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並要求事故單位來人領榷工傷事故報告表》3份,未投保險的領l份。《工傷事故報告表》最遲不得超過15天送達保險退休和勞動社保公司,並由收件人簽收。

2、工傷確認

(1)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後,應在國務院75號令規定的結案期限(結案時間一般9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內給予確認。死亡事故應在現場勘查後儘快給予確認,一般不超過15日,最長不超過法定結案期限給予確認。

(2)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經辦人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負責人(或分管的領導)簽發,加蓋安全監察專用章。

(3)分別交給事故單位、工傷者或其家屬。

(4)職業病依市職業病診斷組的診斷書予以確認。

(5)當事人對確認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工傷認定批覆後六十日內向臨河區人民政府或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行政複議,或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傷殘鑑定

(1)對受傷者,經醫院治療,醫療終結後,留有殘疾或功能障礙,需做傷殘等級鑑定的,經工傷確認後向本科室領榷醫療終結與鑑定表》、《勞動能力鑑定表》各3份。

(2)有關表格填好並蓋章後,還應提供受傷者本人身份證、病歷證明、各種檢查診斷資料等複印件各1份及受傷部位彩照1張(四寸),送保險退休科審覈,材料齊全後即可辦理委託鑑定手續,再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傷殘等級鑑定。如需辦理傷殘等級證書的,應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張。

(3)如對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向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複查或直接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4、批覆結案

工傷事故一般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超過180日內結案。對死亡事故應由區人勞社保局作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