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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5種紀律處分 黨的紀律處分有多少種(精品多篇)

黨的5種紀律處分 黨的紀律處分有多少種(精品多篇)

黨的5種紀律處分 篇一

這幾天,我按照公司黨支部的安排,認真閱讀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閱讀、學習,我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充分認識廉政建設的重要意義

歷史和現實都表明,一個政黨,如果不堅決反對和有效預防腐敗,聽任腐敗現象在黨內滋長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權,即使取得政權後也不可能保持政權穩定。如果不能堅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變工作,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黨的十六大以來對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頒佈了一系列的法規、條例,這是我們黨對執政規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增強拒腐防變意識。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黨員幹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點。作爲一名黨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會議的精神實質,深入、系統地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

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築嚴思想防線,常修爲政之德、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爲民、廉潔從政。

三、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幹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他們私慾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倖,降低了標準,放鬆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爲之,勿以善小而不爲”,作爲黨員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四、要自覺接受監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

作爲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羣衆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做人民的公僕,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

黨的5種紀律處分 篇二

1、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

黨內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分爲改組和解散兩類。

2、警告

警告是黨內五種紀律處分中最輕的處分。一般對在工作上由於經驗不足,或一時疏忽偶爾違犯黨的紀律的,或對錯誤雖屬於思想品質方面,但錯誤性質和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給予這種處分。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3、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5、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處分,分爲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6、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黨的5種紀律處分學習心得 篇三

按照黨支部的安排,我認真閱讀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閱讀學習。我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牢記入黨誓詞,對黨忠誠。

入黨誓詞是黨組織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黨員對黨和人民做出的莊嚴承諾和保證。當前,我們黨已經是一個擁有八千多萬名黨員的世界上第一大執政黨,在一個幅員遼闊,人口衆多的發展中國家長期執政,面對複雜多變的國際環境,面對艱鉅複雜的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面對黨所面臨的各種考驗和危險,如果沒有統一的意志和嚴明的紀律來維護,只能一事無成。

二、嚴守黨的紀律,拒腐防變。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幹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惡的過程中,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他們私慾膨脹,不顧黨員幹部的基本原則,降低標準,放鬆要求,心存僥倖,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爲之,勿以善小而不爲”,作爲黨員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三、加強政治學習,堅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黨員幹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點對象。作爲一名黨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八大會議的精神實質,深入系統的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築牢思想防線,常修爲政之德,常思貪慾之害,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廉潔自律。

自覺接受監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作爲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羣衆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抓好安全生產,遵守規章,杜絕事故和問題發生,在工作中嚴格做到“看一條,做一條,籤一條”。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爲旅客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親,利爲民所謀,做人民的公僕,始終保持共產黨的先進性。堅持黨員服務羣衆,以創新的意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想去工作。

黨的5種紀律處分 篇四

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可不可以繼續擔任黨內職務?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原來擔任黨內職務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稱職的,可以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在本單位不適合再擔任現任職務的可以調整到其他單位任職;如果受到上述處分,工作又不稱職的,可以採取免職的辦法,另行分配適當的工作,但不能視爲是紀律處分,而應視爲正常的工作調動或調整。

撤職和免職有何區別?

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是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則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制度,不是紀律處分。在某些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受到處分後,黨的組織免去其現任職務,這是正常幹部任免,不能視爲紀律處分。

開除黨籍和除名有何區別?

開除黨籍是黨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

除名是指黨組織按照黨章規定註銷黨員在黨內的名籍,即取消黨員資格。除名不是一種紀律處分,是黨組織處臵不合格黨員的組織措施,對退黨、勸告退黨以及自行脫黨的黨員都可以除名。

黨組織對被除名的人不應該歧視或打擊,應熱誠的團結、幫助他們。 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應履行哪些手續?

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紀律處分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1)、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報黨的幾層委員會批准。

(2)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處分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受處分黨員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爲其申辯。

(3)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認真聽取其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進行復核,合理的意見要採納。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應根據事實作出決定,並寫出書面說明,連同本人意見一併上報黨組織審批。

(4)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和本人對結論和決定有意見的,批准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或委託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意見,進行必要的幫助和教育,並做好談話記錄。

(5)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經上級批准後,應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範圍內宣佈。如果批准單位的意見與報批單位的意見不一致時,應連同批准單位的批覆一併交給本人一份。

(6)處分決定批准後,要及時將批覆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委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

(7)決定和批准黨員處分,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也不允許任何口頭決定和批准,必須寫成正式材料,履行報批、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