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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課發言稿

2018年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課發言稿

2018年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課發言稿

懂法紀、明規矩,知敬畏、存戒懼,築牢不可觸碰的底線

 

各位同志:

大家,下午好!中央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已於2018年8月18日頒佈,從10月1日開始實施。新條例出臺後,市委決定在全市各級黨組織集中開展專題學習研討活動,要求深入學習、大力宣傳、狠抓落實、嚴格執行,經過局黨委研究決定,在今天下午開展主題黨課學習,學習的內容就是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因爲只有學好《條例》,才能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和要求,準確把握條例內涵和要義,使各黨組織進一步強化“兩個責任”,全面從嚴管黨治黨,切實加強政治建設、組織建設、紀律建設、廉政建設、作風建設,同時也使廣大黨員、幹部進一步明底線、知禁忌,嚴守紀律規矩,嚴格修身自律,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接下來,要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2018年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前   言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近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這一《條例》。

作爲全面從嚴治黨的又一制度創新成果,《條例》必將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爲黨員幹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爲實現新時代黨的歷史使命提供堅強保障!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好《條例》內容,規範自身日常行爲。

 

目   錄

 

我們將從如下幾項內容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 爲何要再次修訂《條例》 

2.新《條例》的修訂內容 

3.新《條例》的重點學習 

4.違反條例的典型案例學習

 

 

第一部分   爲何要再次修改 《條例》

第一、黨紀處分條例的四次修訂的歷史

1997年版將違紀種類分爲七大類: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發佈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試行條例共172條,將違紀種類分爲七大類:政治類錯誤,組織、人事類錯誤,經濟類錯誤,失職類錯誤,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錯誤,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等。

2003年版將違紀種類分爲九大類:2003年12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發佈施行。這一版的《條例》共178條,將違紀種類分爲九大類:違反政治紀律行爲;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爲;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爲;貪污賄賂行爲;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行爲;違反財經紀律行爲;失職瀆職行爲;侵犯黨員、公民權利行爲;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爲等

2015年版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黨的十八大之後,隨着全面從嚴治黨的不斷推進,原有的《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修訂後的《條例》發生了較大幅度的變化,把黨章、黨中央的紀律要求以及其他黨內法規的紀律規定,整合爲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項紀律;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調紀嚴於法,實現紀法分開;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轉化爲紀律規範,使黨的紀律成爲管黨治黨的尺子和全體黨員的行爲底線。

2018年版突出當前重點,深化標本兼治堅持使命引領和問題導向相結合,針對當前管黨治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新型違紀行爲,築牢不可觸碰的底線。本着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條例》修訂堅持使命引領和問題導向相結合,一方面充分吸納近年來管黨治黨實踐成果,一方面着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新型違紀行爲。

第二、《條例》爲何再次修訂

一是貫徹新思想

二是落實新任務

三是鞏固新成果

主要內容:近三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別是進一步強調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等。這些都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都需要在《條例》中貫徹體現,轉化爲紀律要求,爲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堅強紀律保證。

與此同時,黨中央先後制定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對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政治紀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黨內監督等進一步規定。十九大黨章提出新時代黨的建設新任務,充實了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要求,完善了黨的紀律建設內容。

當前,開創全面從嚴治黨新局面,要鞏固和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成果,讓制度“長牙”、紀律“帶電”,迫切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第三、《條例》修訂的重要意義

(一)突出政治紀律、政治規矩

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2015年修訂的《條例》將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爲“六項紀律”,其中政治紀律居於首位,凸顯其重要。此次修訂,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把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突出出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鞏固黨執政的政治基礎,是強化、也是深化。

(二)推進紀法貫通、紀法協同

2015年修訂的《條例》針對“紀法不分”這一突出問題,提出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等原則。隨着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監察法頒佈實施,必須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嚴格依照紀律和法律的尺度,堅持紀嚴於法、紀法協同。

(三)強調鞏固發展、標本兼治

伴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必須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總結提煉爲黨規黨紀,鞏固和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成果,在建章立制、標本兼治等方面下大氣力,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此次修訂的主要特點

 

1、突出政治性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強調“兩個維護”“四個意識”,確保全黨令行禁止。

 

2、彰顯時代性

增加對污染防治、扶貧脫貧、掃黑除惡等領域典型違紀行爲的處分規定,爲新使命新任務提供紀律保障。

 

3、增強針對性

新增對“兩面人”、利用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家風敗壞等新型違紀行爲的處分規定,進一步紮緊制度籬笆。

 

 

 

 

 

 

 

 

 

 

 

第二部分  新《條例》的 修訂內容

 

第一、此次修訂瞭如下幾項內容

 

2015年版共計: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

2018年版共計:3編、12章、142條、19000餘字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修訂後政治性更強,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更強,其特點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來概括:

(一)增寫“一個思想”

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指導思想

《條例》修訂的基礎在於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了新的奮鬥目標、回答了新的時代命題、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條例》修訂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自覺服務服從於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並提供紀律保證。 

(二)增寫“兩個堅決維護”

增寫“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黨的六大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的、管總的,把“兩個堅決維護”寫進《條例》,使其上升爲黨的政治紀律,體現了全黨的共同意志,是加強黨的建設、鞏固黨的領導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

(三)增寫“三個審查重點”

將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衆反映強烈 ;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作爲重點審查內容寫入《條例》;

紀律建設是針對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既要關注“絕大多數”,又要管住“關鍵少數”,這是客觀規律,也是科學方法。《條例》將“三類人”作爲執紀審查的重點充實進來,讓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於精準審查重點對象、解決重點問題,提升監督執紀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四)增寫“四個意識”

增寫“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增強“四個意識”,是築牢思想防線的重要基礎,具有強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個意識”爲紀律審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紀律審查必須始終聚焦“四個意識”,深入監督檢查同“四個意識”不相符的違紀違規行爲,爲確保黨員、幹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提供指引。

(五)增寫 “四種形態”

增寫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要求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爲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爲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爲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爲極少數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將紀律建設向縱深推進的實踐載體,具有十分重要的治本功能。“四種形態”堅持用紀律的尺子從嚴管黨、從嚴治黨,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蓋,使每一個黨組織、每一名黨員都在其中。“四種形態”實質是紀律執行的具體化,不同形態是嚴格依據紀律要求進行劃分的,每一種形態都代表了不同的紀律層級,既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又對監督執紀問責常態化提出更高要求。

(六)完善“五處紀法銜接條款”

對黨紀與國法的銜接在第27至30條、第33條中作出詳細規定,如增加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等;

紀法銜接條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訂一個亮點。進一步打通了黨紀黨規與監察法的聯繫,不但“放大”了黨紀之嚴,也彰顯了國法之威。修訂內容充分吸收監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適應了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動黨內紀律建設與監察法的銜接,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強化內部的監督執紀與監察執法,避免出現工作空白或規則衝突,讓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法律懲治有效銜接,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七)對“六種違紀行爲” 的從嚴處理

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破壞民族團結,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扶貧領域侵害羣衆利益,民生保障顯失公平,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破壞基層組織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失職等六種違紀行爲從重或加重處分;

“六個從嚴”的修訂,一是提高了違反政治紀律的代價,對遵守政治紀律、落實“兩個堅決維護”、樹立“四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強化了政治紀律的極端重要性;二是突出羣衆紀律的重要性,在關乎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工作領域中,如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等,發生侵害人民羣衆利益行爲的,將受到更爲嚴厲的處分;三是強調工作紀律的重要性,把紀律審查延伸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

(八)嚴懲“七個有之”問題

進一步落實了對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的“七個有之”問題的處分規定:

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製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願、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

在《條例》中進一步充實“七個有之”的處分條款,豐富了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內容,進一步增強了紀律建設的實踐針對性,對於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具有重要的導向意義。每一名黨員都應該對照這些基本要求,經常自查自省,嚴格按照黨章黨規辦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和規矩約束。

(九)對“八種新型違紀行爲”劃“高壓線”

對干擾巡視巡察工作,黨員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等,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宗族、黑惡勢力欺壓羣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表現,不重視家風、對家屬失管失教等八種新型違紀行爲作出處分規定。

紀律建設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堅持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是黨規黨紀修訂的一貫追求。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違紀問題,特別是《條例》對一些新發現的典型行爲作出處分規定,細化了監督執紀依據,豐富了紀律審查的內容,讓紀律建設更加完善。

 

 

 

 

 

 

 

 

第三部分  新《條例》的重點學習

新《條例》的邏輯結構

第一篇: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1至第6條)

第二章:紀律與處分條例          (第7至16條)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17~26條)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第27~33條)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34~43條)

 

第二篇:分則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44至69條)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70至84條)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爲的處分 (第85至111條)

第九章:對違反羣衆紀律行爲的處分(第112至120條)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爲的處分(第121至133條)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爲的處分(第134至138條)

 

第三篇:附則

補充說明   (第139至142條)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爲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指導思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工作原則:(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三)實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四種形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爲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爲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爲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爲極少數。

適用範圍: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違紀的定義:一是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二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三是違反黨和國家政策;三是 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四是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

2018年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衆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一)相近名詞解釋

一是開除黨籍與除名:“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的一種,而“除名”不是處分形式。兩者的客觀結果一樣,被開除黨籍、除名後都不再是黨員身份。但根據《條例》第13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而被除名的黨員則無此規定。

二是違犯與違反“違犯”指違背和觸犯,“違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條例》中在搭配詞組時,“違犯”一般與“黨紀”相搭配,“違反”一般與“某種紀律的行爲”相搭配。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對不同主體的紀律處分規定:分爲對黨員和黨組織兩類

(一)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1. 警告;2嚴重警告;3撤銷黨內職務4. 留黨察看;5. 開除黨籍

(二)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分類有: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覈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組和解散。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覈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覈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最新《條例》對黨紀與國法的銜接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第二十七條對黨員違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爲作出處分規定,將原先該條款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改爲“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

第二十八條對黨員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爲作出處分規定,將原《條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條進行合併,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爲,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爲,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體現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在原《條例》第三十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則對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政務處分、行政處罰等情形作出處分規定,旨在避免“帶着黨籍蹲監獄”的情形出現。

第三十條規定,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比修訂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41條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並增寫“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佈”,對違紀領導幹部的規定更加嚴格。

另一處值得關注的修改是第42條第2款,增寫了“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對保障黨員權利作出了規定。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爲的處分

政治紀律主要違紀行爲:

一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是公開發表或傳播危害黨和國家言論的;

三是搞祕密集團,分裂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

四是詆譭、誣衊英雄模範的;

五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的;

六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的;

七是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的;

八是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

九是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

十是對抗組織審查的;

十一是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的;

十二是信仰宗教,教育後無轉變的;

十三是組織參與迷信活動的;

十四是叛逃、政治避難、在涉外活動順海反對黨和國家尊嚴的;

十五是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誣告陷害的;

十六是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的;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爲的處分

 

(一)組織紀律主要違紀行爲有以下幾項:

一是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

二是拒不執行會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是對組織不老實,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報告的;

四是違反規定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戰友會、校友會的;

五是違反有關規定爲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組織利益的;

六是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七是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調整幹部的;

八是侵犯黨員權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九是違規發展黨員的;

十是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駐外或臨時出境脫離組織的;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爲的處分

(一)廉潔紀律主要違紀行爲:

一是利用職權或者縱容親屬、身邊人員謀取利益;

二是違規接收禮品禮金消費卡,增加了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三是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或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的;

四是利用職權大操大辦、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其他娛樂活動的;

五是違規從事盈利活動的,增加了“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

六是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的;

七是離退休人員或親屬違規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的;

八是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的;

九是違規佔有、使用公款公務的;

十是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爲名變相公款旅遊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新表現作出處分規定

十一是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和辦公用房管理規定的;

十二是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

 

第九章 對違反羣衆紀律行爲的處分

一是侵害羣衆利益的,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爲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二是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的;

三是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羣衆,爲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

四是對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問題不作爲、亂作爲的;

五是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

六是違規侵犯羣衆知情權的;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爲的處分

(一)工作紀律主要違紀行爲:

一是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是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熱衷於搞輿論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爲的;

四是上級檢查工作或向上級彙報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五是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

六是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有關保密內容的;

七是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的;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爲的處分

(一)生活紀律主要違紀行爲

一是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是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

三是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

四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爲的;

五是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爲的;

 

要求:要嚴格貫徹落實新《條例》

認真學習宣傳,堅決貫徹執行: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要加強對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條例》的監督檢查,納入巡視巡察和派駐監督重點,對貫徹執行不力的,要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嚴肅追責問責,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一是從黨員幹部方面:

要把學習條例與學習黨章、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結合起來,學懂悟透。要結合實際情況,聯繫地區部門具體情況,解決當前的突出問題。

二是從黨委(黨組)方面:

各級黨委(黨組)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要切實加強紀律教育,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爲黨員幹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要鞏固發展執紀必嚴、違紀必究常態化效果,下大氣力建制度、立規矩、抓落實、重執行,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三是對紀委(紀檢組):

紀委(紀檢組)要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堅持紀嚴於法、紀法協同,讓制度“長牙”、紀律“帶電”,努力取得全面從嚴治黨更大戰略性成果。

 

 

 

 

 

 

 

 

 

 

 

 

 

 

 

 

 

 

 

 

 

 

 

第四部分  違反條例的典型案例學習

(一)條例原文

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着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違反政治紀律,搞山頭主義

甘肅省蘭州市委原副祕書長金晉哲是已落馬的甘肅省原副省長虞海燕的“心腹”。在虞海燕擔任蘭州市委書記期間,金晉哲竟要求其分管的年輕幹部學習虞海燕和自己的講話,寫出學習心得彙報,甚至還編印成冊,並按每個人的忠誠度予以不同程度的使用提拔。

【點評】山頭主義,拉幫結派是表象,利益交換是目的,危害黨的團結統一是本質,把黨內同志關係搞成人身依附關係。新《條例》明確嚴懲山頭主義,是爲了正本清源,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二)條例原文

第五十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違反政治紀律,做“兩面人”

黨的十九大閉幕不到一個月,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成爲十九大後落馬首虎。此後公佈的通報用詞嚴厲:魯煒身爲黨的高級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中央極端不忠誠,“四個意識”個個皆無,“六大紀律”項項違反,是典型的“兩面人”。

【點評】修身不真修、信仰不真信,說一套、做一套,臺上一套、臺下一套……嚴查兩面人,就是要及時把這些黨內的害羣之馬辨別出來、清除出去。

(三)條例原文

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巡視

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原市長黃興國“打探涉及本人的問題線索,對抗組織審查”;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對中央巡視組進行干擾,中央巡視組不僅要提防被監聽,還要想方設法確保舉報人安全。

【點評】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利劍出鞘,一些腐敗分子千方百計干擾巡視,妄想矇混過關。新《條例》增寫對干擾巡視的處分規定,讓巡視利劍更加鋒利。

 

(四)條例原文

第七十五條: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案例】違反組織紀律,拉票賄選

2016年9月,發生在遼寧省的拉票賄選案受到嚴肅查處並被公之於衆。全省45名全國人大代表參與賄選,近千名“政商精英”牽涉其中。

【點評】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先後查處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拉票賄選案等一系列大案,體現了猛藥去痾、重典治亂的決心意志。新《條例》對拉票賄選從重加重處分,正是這種決心意志的體現。

 

(五)條例原文

第九十四條: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案例】違反廉潔紀律,利用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

不久前,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一審開庭。2009年至2015年,陳樹隆作爲相關股票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3億元。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也被起訴指控:作爲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股票,情節特別嚴重。

【點評】一些領導幹部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原則,搞監守自盜,專業性、行業性腐敗往往手法隱蔽。新《條例》中增加對股票內幕交易等行爲的處分規定,緊盯金融腐敗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釋放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強烈信號。

 

(六)條例原文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案例】違規攬儲謀取利益

福建省龍巖市委原書記黃曉炎調到龍巖後,其妻子供職的廈門市一家商業銀行很快在龍巖設立了分支機構,其妻是籌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之一。短時間內,這家銀行在龍巖吸納存儲五六億元,一年存款達數十億元,其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款存儲佔了絕大多數。

【點評】一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把單位經費、項目資金存到指定銀行,銀行則“投桃報李”,或給予高額回扣,或爲其親屬安排職位、發放高薪,形成利益輸送灰色鏈條,成爲備受關注的隱形腐敗。破除“潛規則”,必須立下“明規矩”。將違規攬儲納入“負面清單”,意在最大限度地擠壓相關經濟領域的權力尋租空間。

 

 

(七)條例原文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扶貧領域有剋扣羣衆財物、拖欠羣衆錢款、吃拿卡要等行爲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案例】違反羣衆紀律,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

陝西省原副省長馮新柱“對黨中央關於脫貧攻堅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消極應付,且利用分管扶貧工作職權謀取私利”。今年上半年,浙江共通報了80起羣衆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的典型案例,同比增長81.8%;河南共通報這一類型案例65起,同比增長47.7%;青海立案查處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171件,同比增長200%。

【點評】 “老虎”露頭就要打,“蒼蠅”亂飛也要拍。一些黨員幹部,對扶貧惠農資金物資吃拿卡要、截留私分、優親厚友,破壞黨羣關係,嚴重影響脫貧攻堅大計,必須加強監管從嚴懲治。

 

(八)條例原文

第一百一十五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羣衆,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爲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違反羣衆紀律,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今年4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潔雲路分局原局長成健接受審查調查,打響了該省深挖徹查黑惡勢力“保護傘”的“第一槍”。據查,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成健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社會人員所送賄賂,爲其經營的多家涉黃賭毒場所提供保護。

【點評】掃黑除惡既要抓涉黑組織,也要打掉後面的“保護傘”。只有保持高壓態勢,做到除惡務盡,才能換得朗朗乾坤,不斷增強羣衆幸福感安全感。

 

 

(九)條例原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案例】違反工作紀律,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

參加省管幹部輪訓班,5天學習時間有2天私自安排他人頂替上課;應參加的廳務會議和其他專題會議共109次,以各種藉口缺席63次……海南省林業廳原副廳長王春東曾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被公開通報,後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點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具體表現不同,但根子上都是違背黨的性質宗旨。糾正“四風”不能止步,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

 

(十)條例原文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案例】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

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之子,全國人大環資委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的妻子,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之子,江蘇省委原常委、祕書長趙少麟之子……一個個腐敗領域的“夫妻檔”“父子兵”“全家腐”,透視出家風的重要性。蘇榮在懺悔錄中寫道:“我家成了‘權錢交易所’,我就是‘所長’,老婆是‘收款員’。”

【點評】家風連着黨風民風。新《條例》的明確規定向黨員幹部發出警示,應廉潔修身,廉潔齊家,防止妻兒成爲貪腐導火索,防止被身邊人“拉下水”。

結   語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制度創新是永恆的課題。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紮緊了管黨治黨的制度籠子,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堅強的紀律保障。各黨組織、每位黨員幹部都要認真組織學習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和變化,真正做到把《條例》深學、精學、細學,學懂、學通、學透,使之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形成行動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