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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娛樂場所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覈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覈,考覈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的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爲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爲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是以儲糖爲主的大型物流企業,爲切實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公司確定一名行政副職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確保我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各駐司單位和駐司民工,必須服從本公司消防安全的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法人代表爲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 爲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司建立了由公司黨政主要領導成員和各部室負責人組成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保衛部是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司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有下列職責:1、根據公司實際召開安全例會,宣傳、貫徹、執行消防工作方針、條例、規定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動、檢查、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點防火季節的專項治理工作。2、組織制定對電源、火源、水源及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識,提高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4、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研究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方案,並針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下達“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消除火災危害。5、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並將消防工作納入考評。

第八條 根據我司實際,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及實際演練,積極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兩會”即:懂預防措施,懂儲存商品性質和消防設備性能,懂防火滅火知識;兩會:會滅火戰術,會使用和排除消防設備、器材的故障。

第九條 我司實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時對庫區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加強對重點部位的巡視檢查,行政值班由帶班長負責組織實施。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三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賈東海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爲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賈東海、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7、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週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安全出口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爲:

(一) 佔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爲。

四、防火檢查制度

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

(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 消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 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 消防 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 消防 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幫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爲:

(一) 佔用疏散通道;

(二) 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爲;

(五)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覈批准後有點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有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7、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每半年開展一次整體綜合性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報警、滅火、疏散、檢查、總結。具體內容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

2、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義務消防隊員參加。

3、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應擬定好演練計劃,確定參加人員,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1、爲了確保集團安全,做好防火工作,使集團有一個良好的安全環境和經營秩序,必須採用平時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方式,形成長效的管理模式。

2、各部門必須經常開展自查,堅持櫃組每天查、部門每週查、集團每月查,做到自查與互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發現問題或事故,堅持“三不放過”(發現問題不放過、督促整改不放過、事後複查不放過)。

3、大區安全職能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部門級防火檢查,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大檢查,節假日前組織重點部門檢查,做到“以防爲主、防消結合”,防患於未然,並將結果報總部安全部備案。

4、檢查內容:

(1)、滅火器、消防栓位置是否正確;滅火器是否有滅火劑;滅火器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消防栓配件是否齊全。

(2)、緊急出口標記、防火標記、禁菸標誌、商場緊急疏散圖是否完好無損、位置是否正確。

(3)、緊急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4)、火警報警系統是否正常工作。

(5)、緊急事件通訊錄是否張貼在明顯位置。

(6)、堆積商品、貨架、展櫃距離消防噴淋頭是否至少50CM。

(7)、所有電器開關是否完整無損、庫房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配電房是否有易燃物品。

(8)、行政部儲物間易燃物品是否採取安全措施。

(9)、電力、燃氣設備的操作員工是否有上崗證。

(10)、每日是否有消防檢查記錄和存檔記錄。

(11)、檢查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和安全死角是否存在火險隱患,對隱患下達整改通知和整改情況的是否全部反饋。

(12)、有無私拉亂接現象;有無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而擅自使用熱得快等禁止使用的電熱器具;

(13)、消防會議是否每週召開;是否互通信息;是否定期更新消防宣傳欄並有最新的商場消防組名單。

(14)、防損員以及商場員工是否會使用滅火器;消防演習是否定期進行;各項記錄是否存檔。

(15)、商品庫或小庫內物品擺放是否堵塞通道,有無防火間距。

(16)、商場內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無堵塞;消防器材和設備有無掩蓋和遮擋。

(17)、重要設備的安全制度執行是否到位;電梯、扶梯是否有安全使用規定和警告標誌;配電房、鍋爐房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執行情況記錄。

(18)、各區域配電櫃、配電箱和照明器具是否完好。

(19)、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的各項防火檢查和同系統之間的相互檢查,對查出問題落實整改。

(20)、對上一次查出的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二、消防整改措施制度

1、檢查出來的問題,能現場整改的應該立即整改。

2、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以《安全整改通知書》的形式發到有關部門限期整改,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必須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反饋到總部安全保衛部,否則造成後果責任自負。

3、對確實難以整改的項目,由集團消防職能部門以報告的形式向上級彙報。

三、商場防火制度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各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消防責任書》。

3、安全管理部門應設立消防組防火檔案、緊急滅火計劃、消防演習報告、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全面負責商場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營運部門則須具備完整的防火檢查報告和電器設備使用報告等資料。

4、商場內要張貼各種消防標誌,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和能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包括門衛、巡邏、逐級防火檢查;完善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以及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等制度。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對消防器材使用培訓。特別是消防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培訓和考覈,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商場內所有區域,包括銷售區域、庫房、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菸和動用明火;存放大量物品的場地、倉庫,必須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誌。

8、商場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保險絲等,如有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並在期限內改裝。

10、商場內所有開關必須統一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電梯開關統一由防損員控制,其他電力系統由工程部門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接受培訓。

11、營業及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於關閉狀態。

12、各種電器設備、專用設備的運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實行持證作業。

13、櫃檯、陳列櫃的射燈、廣告燈等燈具工作結束後必須關閉,以防溫度過高引起火災。

14、貨架商品存放要與照明燈、鎮流器、射燈、裝飾燈、火警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監視器保持一定間隔(垂直距離不少於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丁烷氣、髮膠、果酒、塞路璐等,只能適量存放,便於通風,發現泄漏,揮發或溢出的現象要立即採取措施。

16、商場內所有小庫的消防必須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設備、通風、通道等設備,商場內禁止吸菸、動用明火和亂拉亂接電線。

17、保持消防通道、緊急疏散門暢通,不得堆放雜物和隨意佔用;定點擺放的消防器材設備不準擅自挪用;滅火器、消火箱、疏散標誌前不準堆物和遮蓋,商場內如需裝修改造,必須經消防職能部門審覈。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條爲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並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放火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並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築、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牆應爲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檯、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牆裙應當刷防火塗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誌,並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誌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啓,寬度不得小於1.4米。不得采用轉門、捲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並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於2個,並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採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採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釐米的距離,並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並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覈定容納人員的數量,並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後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後,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後,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衆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覈,經審覈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衆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覈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啓,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衆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共娛樂場所的火災危險性 篇七

1用電設備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娛樂場所一般採用多種照明和各類音響設備,且數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當,很容易造成局部過載,短路等而引起火災。有的燈具表面溫度很高,如碘鎢燈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溫度可達500℃--700℃,若與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極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由於用電設備多,連接的電器設備、線路也多,大多數影劇院、禮堂等觀衆廳的悶頂和舞臺線路縱橫交錯,尚若安裝不當,使用不當,很容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往往還需要各類明火或熱源,如果管理不當會引起火災。

2發生火災蔓延快,撲救困難。公共娛樂場所的歌舞廳、影劇院、禮堂等發生火災,由於建築跨度大,有的處於垂直或懸掛狀態,空間巨大,空氣流通,加之採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設備,一旦發生火災,火勢發展速度快,燃燒猛烈,極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會給撲救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3人員集中,疏散困難,易造成人員的重大傷亡。人員聚集的公共娛樂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在火災的發展階段人員是很難疏散完畢的,即使是小的火災事故,也會導致人們驚慌失措、爭先逃生、相互擁擠,不能及時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不同於影劇院顧客隨意性比較大,有時人員相對集中,密度較大,加上燈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員擁擠,秩序混亂,如果通道不暢,極易造成人員重大傷亡。

4室內裝修、裝飾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娛樂場所內可燃物多,火災荷載大。如一些影劇院、社堂的屋頂建築物件是木質物件或鋼質結構,舞臺結構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佈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觀衆廳、天花板和牆面爲了滿足聲學設計音響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災荷載大幅度增加,增大了發生火災的機率和危險。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實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佈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爲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衆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覈,經審覈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衆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覈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啓,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衆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