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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貫徹預防爲主、消防結合的方針,確保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本公司的情況,特制訂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1. 公司辦公室,負責全公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全公司消防器材的定期維護更換保養(消防器材年檢);負責檢查、督促各基層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2. 各基層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3. 各基層單位需設立專職(兼職)消防安全員,負責消

防器材的日常檢查、上報。

4.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如研究、部署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需在公司安全生產例會中提出議程。

二、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制度

1.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員工的集中消防培訓。

2.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3.消防培訓由各基層單位和公司辦公室組織實施,應有培訓通知、簽到、記錄、試卷等形成工作臺賬。

4.消防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5.各基層單位應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119消防日活動、重大節假日和季節變化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活動。

6.消防宣傳應採取張掛消防橫幅、標語、圖片、設立消防宣傳專欄、開展知識競賽、組織參觀消防站等形式。

三、防火檢查制度

1.各基層單位的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週一次,單位應每月一次,填寫好檢查記錄。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2.防火檢查應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崗位負責人組織實施。

3.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6)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8)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9)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10)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4.防火檢查時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四、防火巡查制度

1.各單位設立專人開展防火巡查;

2.各單位需每日進行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時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4.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發現的問題,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5.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並實施撲救。

6.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五、消防設施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的購置、更換、年檢統一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各基層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消防設施日常檢查和維修。

2.各基層單位消防工作職責部門負責消防設施的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公司辦公室進行維修。

3.消防設施所在部位崗位是對應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管理責任部門、責任人,要嚴格遵守消防設施的使用管理規定。

4.單位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5.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專業消防機構備案。

6.消防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應有明顯標識;

(2)生產設備、機械設施、配電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3)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7.消防器材配置及擺放要求:

(1)滅火器的配置要嚴格按照辦公樓、車間廠房的消防設計圖紙進行配置,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更改滅火器的數量。滅火器的類型要根據配置場所的火災類別、危險等級進行配置,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更改滅火器的類型。

(2)滅火器應設置在消防栓下方,車間廠房需設置在入口等便於取用的明顯位置,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3)滅火器需放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放置在畫有警戒線的專設區域,滅火器的銘牌要清楚,外觀無灰塵; 滅火器上方須粘貼標示牌標示。

(4)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溼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如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六、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各基層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歸口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

2.將具體安全疏散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責任分解到具體部門和人員,明確管理和使用狀態要求。

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以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

(2)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它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3)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4)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5)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6)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七、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制度

1.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1)每年對消防滅火器進行年檢一次,保證壓力在正常範圍。

(2)每半年對建築消防設施(消火栓)進行一次檢查,保證消防栓出水壓力在正常範圍。

2.消防安全疏散系統

(1)安全疏散指示標誌、事故照明燈每季全部檢查一次;

(2)每週對本單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檢查一次。

3.消防設施其它方面

(1)對配置的移動式滅火器材每天檢查,每月清潔、保養一次。

(2)對消防設施檢查、測試後,認真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3)及時修復故障和損壞的消防設施。

(4)檢查情況及時向單位分管領導彙報。

八、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基層單位在防火巡查、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2.各基層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並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3.對於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

4.公司應爲整改火災隱患提供經費保障。

5.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6.對專業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消防專業機構。

7.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整改。

九、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各單位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採購電器、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3.電器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4.對電器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5.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確應生產經營需要拉接臨時線路應履行單位內部審批手續,進行負荷覈算,後由專業電工操作。

6.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7.下班後應切斷生產、經營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十、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火災事故的現場,要嚴加保護。

2.認真調查訪問,切實掌握起火前和撲救中的情況,確實起火時間,取得佐證,弄清起火原因。

3.仔細勘察現場,確定起火點,收集起火原因的物證。

4.搞好綜合分析,將調查訪問現場勘察和技術鑑定取得的種種材料連貫起來。

5.寫出調查報告,火災原因的最後確定,要嚴肅謹慎,重證據,重調查研究,防止主觀的輕率下結論。

6.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處理事故規定,要在24小時內進行快報。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1.爲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及《機關、團體、創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給予精神及物質獎勵。

(1)認真開展防火安全工作,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在預防和防止火災事故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2)發生重大、特大火災、自然災害時,不顧個人安危,奮力參加撲救、搶救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成績顯著的;

(3)勇於對破壞消防設施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不顧個人利益的;

(4)防火安全工作成績突出,受到上級表彰記功的;

(5)經常組織本單位義務消防隊學習和訓練,成績突出。

2.各基層單位、各部門沒有按照《機關、團體、創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開展防火安全工作,造成火災事故的發生,尚不夠負刑事責任的,部門或直接責任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記錄處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警告。

(1)私自將消防器材挪用;

(2)故意損壞消防設施情節輕微的;

(3)消防機構組織不健全、不完善,不組織職工學習和訓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各基層單位或部門責任人處以警告。

(1)所屬單位負責人不制定本單位消防管理制度,不制定防火預案;

(2)滅火器材缺失,沒有及時配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2)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