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並向公衆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設 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覈定爲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
(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於總量和佈局的要求。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覈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覈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覈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准文件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爲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爲。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並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 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 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爲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誌,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着工作服,佩帶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衆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爲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爲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並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爲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爲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二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周圍環境整潔,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2.通風良好無異味,新風口過濾網每半個月清洗一次,室內風口過濾網每週清洗一次。
3.每天清潔走廊、樓梯,平時見髒即予以清潔,做到天花板無蛛網、掛塵,地面無紙屑、無垃圾。
4.娛樂場所內每天清潔,保持整潔、衛生,無蚊蠅,無蟑螂,天花板無蛛網、掛塵;窗臺、燈具、檯凳無積塵;地面無紙屑、垃圾。
5.座位套清潔無污跡,每週一換一清洗消毒,平時見髒即換。
6.茶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7.公共衛生間每天清潔、消毒,保持無積水、無積糞、無蚊蠅、無異味。
8.個人衛生良好,工作服整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換工作服,勤洗澡。每年健康檢查一次。
有關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三
爲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衆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覈,經審覈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衆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覈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啓,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衆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推薦 篇四
2、禁販、禁鍾、禁吸、禁制並舉。
3、堅決徹底剷除非法種植的等原植物。
4、動員起來,打一場禁毒的人民!
5、若不滅毒,必滅無疑。
6、遠離真愛生活;和諧家園有你有我。
7、吸毒是當今人類社會的公害。
8、吸食,家破人亡;遠離,國泰民安。
9、全民手手相攜額,共築防毒長城。
10、毒成癮身敗名裂,棄毒重生受人敬。
11、遠離,關愛未來。
12、積極行動起來參與禁毒鬥爭。
13、萬衆一心,衆志成城,禁絕。
14、挖好自己的墳。
15、心連心造福社會。
16、積極行動起來,同犯罪作堅決的鬥爭。
17、開展創建無毒娛樂場所活動,確保一方淨土。
18、別自認爲毒禍離你很遙遠,睜大眼睛可能就在你身邊。
19、吸毒是一種拿自己生命作賭注的死亡遊戲,我們玩不起。
20、揮別,擁抱生命!全民參與禁毒,共建共享平安!
21、禁毒陽光下,健康白雲中。
22、加大禁毒宣傳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識。
23、禁絕,造福子孫後代。
24、是一支黑色的筆,將你五彩的人生塗成一片漆黑。
25、陰暗角落過毒癮,陽光下面難做人。
26、堅決抵制!
27、生命本是有色彩的,卻讓生命變得暗淡無光。
28、萬惡毒爲首,猛於虎。
29、全民動員禁毒防毒創一流文明城市。
30、嚴禁吸食、注射,保護公民身心健康。
31、衆志成城,共鑄利劍斬毒魔。
32、珍愛生命,拒絕。
33、o、消除禍害,造福子孫後代!
34、依法禁毒,創造和諧社會;遠離,享受陽光生活。
35、,生命經不起這麼搖。
36、根除危害、振奮民族精神。
37、金山銀山,吸毒耗光,沾染惡習,家破人亡!
38、親情、愛情、友情皆可貴,爲了幸福故,皆可拋。
39、珍惜生命,禁絕。
40、有毒製毒創無毒。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五
爲了保護公司員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場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員由專職管理人員和保安員擔任。
2、安全巡查應每2小時進行一次。
3、巡查人員應盡心盡職,認真負責巡查整個工作區域,做好“四防”,確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範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的記錄。發現緊急情況及時報警,同時報公司領導和上級保衛部門,並組織人員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5、經常性地檢查各部門的治安保衛工作,對存在的內部治安隱患及時報告校領導。
6、認真做好夜間巡邏工作,及時制止有妨礙單位治安秩序的行爲。
7、督促、檢查安全員轄區的安全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確保工作區域的水、火、電及員工及賓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8、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證,做好登記手續。
9、各部門的防火巡查由在崗位的防火責任人、員工對轄區崗位上的消防安全狀況、安全操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0、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11、安全人員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爲,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處置時,應當立即報告。
12、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六
1、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負責。
2、各娛樂場所、場地裝修或改建施工前,圖紙須送文化、公安部門覈准後施工。
3、各娛樂場所建築必須堅固、安全、消防設備齊全、有效,設置適當,有二個以上出入通道,並配備相應的治安管理人員。
4、各娛樂場所必須嚴格控制活動人員的數量,按治安主管部門批准的限額人數售票。
5、娛樂場所發生醉酒鬧事,鬥毆等影響治安秩序的情況,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離;
發現有不軌行爲的人與事應嚴密監視和控制,並迅速向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6、營業結束時,應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客人遺落物品,要及時上繳,按照失落物品的處理流程進行處理。
有關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七
爲加強本酒店火災發生時的應急處置工作,明確職責分工、處置程序和有關要求,制定本酒店火災應急預案。
滅火組織機構分爲總指揮和4個工作組組成,具體的人員安排和職責如下:
(一)總指揮
滅火總指揮由酒店總經理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火災現場情況,迅速協調施救配合工作;
2、果斷向下達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然事件的緊急處置指令;
3、按火情撲救實際,隨時調整施救方案,儘可能地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公安消防隊到場後,總指揮應當將指揮權交公安消防隊,按照公安消防隊伍現場指揮員的要求,做好協助配合工作。
總經理不在時,由授權消防工作負責人擔任,均不在時,由在場的單位最高領導擔任。
(二)現場滅火行動組
現場滅火行動組組長由安全部負責人擔任,安全部負責人不在現場時,由總指揮指定。其主要職責是:
1、立即向公安消防隊報警,並如實報告火災發生的範圍、火勢大小、有無人員被圍困等情況;
2、在第一時間組織當班安全部人員、義務消防隊員和在場員工啓用現場消防設備設施進行自救;
3、密切注意撲救人員的人身安全;遇有重大危險時,應當撤離。
(三)疏散引導組(員)
疏散引導組組長由消防主管擔任-本站§ ,客房疏散引導各個樓層義務消防員(在崗) 負責、娛樂、ktv 區域疏散引導由該區域義務消防員負責,公共區域各自服務範圍所在部門負責,餐飲區域按照前後臺,餐廳的類別由經理(主管)負責,後勤辦公區域疏散引導由行政辦、後勤辦義務消防員負責,地下車庫、工程設備房區域疏散引導由工程部值班工程師、安全值班人員共同負責。
其主要職責是:按照事先分工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引導人員從就近的安全樓梯、通道疏散。
(四)警戒、救援組(員)
警戒救援組組長由安全部主管擔任,成員由工程部、人資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救援行動不便或者受傷人員撤離火災現場,協助疏散組引導、疏散人員,阻止無關人員進入、處理突發事件,維持現場秩序,清點人員,記錄火災情況。
(一)火警、火災的確定和報警
當消防控制中心接到火警報警時,其中一名值班員應當手持對講機或者通知安全員立即到報警現場查看(另一名值班員不得離開消防控制室),確定是誤報還是火災,並馬上通過對講機向消防控制中心報告;
消防控制室接到消防控制室的火災探測器報警通知時,接到通知的人員應當立即前往現場查看。
任何人確認發生火災後,無論火災大小,現場人員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當立即立即向119報警,報警時應講明單位具體地址、起火樓層部位、何物引起火災、有無人員被困及火勢大小等。
起火現場人員向公安消防隊報警後,應迅速按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手動報警按鈕或者利用現有的通訊器材向消防控制室等外界人員傳達火災信息。
(二)初起火災的處置程序
1、起火現場附近的員工,爲第一滅火力量,應在1分鐘內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①就近取用滅火器材進行初起火災的撲救;
②關閉火災區域內的電源;
③疏散火災區域附近的無關人員或者顧客;並穩定好疏散人員的情緒,維護好現場秩序;
④疏散引導員在安全出口附近組織人員疏散;
⑤確認工作場所區域內無人員被困。
⑥根據火勢蔓延情況,確定是否下防火捲簾門;
⑦始終保持與消防控制室的聯繫。
2、酒店的義務消防隊爲第二滅火力量,應在接到發生火災的3分鐘內,立即趕赴火災現場(一般通過樓梯),會同第一滅火力量採取上述措施,及時撲滅火災、疏散人員。
3、消控中心值班人員應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①立即啓動噴淋泵及消火栓泵;
②除消防電梯外,將火災區域內的電梯迫降到底層;
③切斷火災層非消防用電電源;
④始終保持與起火現場的聯絡,及時瞭解撲救情況;
⑤開啓火災事故廣播切換音頻,發出錄製的緊急通知,說明起火的樓層部位和火勢蔓延的區域,穩定人員情緒,告知所有顧客在疏散引導員的指引下有序的疏散;並立即轉告總機話務員通知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
⑥保持對外的一切聯繫。
1、火災發生後,不要驚慌失措,要沉着冷靜,果斷處置,更不能大聲尖叫;
2、初起火災時竭盡全力設法撲救,控制火勢蔓延;
3、不要留在危險地段;不要回到着火點拿遺留的物品;
4、因電引起的火災,在未切斷電源時,不要使用水和消火栓撲救(應使用乾粉滅火器),以免因水導電,危及人身;
5、不要使用電梯,不要進入自動扶梯間;
6、除不得已外,不要敲窗跳樓;
7、被煙霧籠罩或者能見度低,應用溼毛巾、袖口、餐巾紙等捂住口或者鼻等部位,並按安全出口指示標記俯地或者沿牆向室外疏散;
8、如果你正處在室內,發現煙霧從門縫進來,應先用手在門上試探一下,如感覺很燙,說明門外正在燃燒,此時不能開門;如感覺不燙,應試探性的開一條門縫察看室外情況,如無法逃生,應立即關緊房門,採取措施防止煙霧進入(如用布條或者毛巾堵住門縫),有條件的,向門上不斷地潑水,並不斷地將房間內不易砸傷人的物品扔向窗外並通過電話向110指揮中心報警,以提醒救護人員營救;
9、在引導酒店賓客疏散時,千萬切記,應從就近的安全樓梯向下撤離;如就近的安全樓梯被火或者煙封堵,應走其它就近的安全樓梯;
10、在撤離時,應隨手把經過的門關上,特別是起火的房間,以阻止火勢蔓延。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八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組織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媒介,使全社會都瞭解規定的內容。特別要傳達到每一個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認真對照規定,組織自查自改,貫徹落實。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此規定,嚴格審批。在規定發佈之前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立即改正。可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不符合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的,應當責令停業;
(二)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七條的,責令停業改正,改正後經驗收合格方可繼續營業;
(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可視情況規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要求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過去沒有規定,目前確難在短期內改正的某些問題(如使用木質材料裝修等),應當責令採取特殊的補救措施(如增設報警、滅火裝置,減少額定人數等),保證在根本改正之前不發生火災。
三、規定中第三條“主要負責人”,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單位的領導人。
四、規定中第五條“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省會市、較大市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五、單層或者多層建築內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以適當降低。
六、規定中的處罰以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由消防監督機構實施。
七、消防、治安和內保等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治安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由治安部門吊銷其治安許可證。
有關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九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並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放火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並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築、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牆應爲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檯、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牆裙應當刷防火塗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誌,並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誌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啓,寬度不得小於1.4米。不得采用轉門、捲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並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於2個,並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採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採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釐米的距離,並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並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覈定容納人員的數量,並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後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後,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後,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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