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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精品多篇

廣東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精品多篇

廣東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 篇一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

附件一廣東省錄用國家公務員乙肝檢查結果判定標準

廣東省人事廳《關於做好招考公務員體檢工作的通知》(粵人發[2002]245號)

降低一般職位錄用國家公務員個別體檢項目的判定標準。今後,除錄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職位錄用公務員外,乙肝五項檢查和身高、體重的判定標準調整爲:

1、患急性肝炎已經治癒1年或遷延性肝炎已經治癒2年的乙肝病菌攜帶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陽”仍爲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陽性(含“小三陽”)均調整爲合格。

2、取消對考生體重的限制。對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規定執行;但對特殊情況的,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經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放寬。

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 篇二

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

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

行)》有關內容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6〕140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公務員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爲進一步提高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公務員局組織醫學專家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以下簡稱《操作手冊》)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標準》第一條修訂爲: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二、將《標準》第二條修訂爲: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舒張壓小於90mmHg。

三、將《標準》第三條修訂爲: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四、將《標準》第六條修訂爲: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五、將《標準》第七條修訂爲: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將《標準》第八條修訂爲:惡性腫瘤,不合格。

七、將《標準》第九條修訂爲: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將《標準》第十九條修訂爲: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4.8(小數視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於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將《標準》第二十條修訂爲: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冊》根據《標準》上述條文修訂情況作了相應修訂。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後的《標準》和《操作手冊》,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在具體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附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公務員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舒張壓小於90mmHg。

第三條

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八條

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九條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4.8(小數視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於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本標準適用於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本標準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釐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準,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鑑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I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準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廣東山東公務員體檢標準放寬 篇三

廣東省人事廳關於做好招考公務員體檢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市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粵人發〔2002〕245號

一、面試結束後,對考試合格的考生,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按招考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體檢人選(體檢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補人選)。

二、降低一般職位錄用國家公務員個別體檢項目的判定標準。今後,除錄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職位錄用公務員外,乙肝五項檢查和身高、體重的判定標準調整爲:

1、患急性肝炎已經治癒1年或遷延性肝炎已經治癒2年的乙肝病毒攜帶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陽”仍爲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陽性(含“小三陽”)均調整爲合格。

2、取消對考生體重的限制。對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規定執行;但對特殊情況的,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經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放寬。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東省公務員體檢標準放寬 殘疾人士也可報考

2005/03/

212005年3月17日,山東省人事廳、省衛生廳聯合下發通知規定,2005年全省各級機關錄用公務員體檢時,執行人事部、衛生部制訂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錄取時,不再以貌取人,肝病原攜帶者、殘疾人均可報名。

據瞭解,以前各地出臺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中,有的對身高提出要求,有的對面部畸形等作出限制。而試行的“通用標準”,對此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只是提出,一些特殊職位,需經錄用主管部門批准或在招考簡章中規定。另外,對乙肝問題,明確表述爲“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邵顯亭)

公務員通用體檢標準 篇四

7.1條文解釋

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一樣,也可以因爲各種原因而有炎症、腫大、疼痛及肝細胞壞死,表現在肝臟生化檢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臨牀上最常見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特別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爲法定乙類傳染病,後期有可能發展成爲肝硬化,因此,各種類型的現症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性或慢性,一經診斷,均作不合格結論。

7.1.1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具有傳染性較強、流行面廣泛、發病率高等特點。臨牀上主要表現爲乏力、食慾減退、噁心、嘔吐、肝區疼痛、肝臟腫大及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有黃疸、發熱。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爲多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種。其中甲型、戊型肝炎臨牀上多表現爲急性經過,屬於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多數患者在3~6個月恢復,一般不轉爲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變成爲慢性,少數可發展爲肝炎後肝硬化,極少數呈重症經過。慢性乙型、丙型肝炎與原發性肝細胞癌的發生有密切關係。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簡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於長期大量飲酒所致的肝臟損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損害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毒性作用,因而導致肝細胞變性及壞死,並進而發生纖維化,嚴重者可因反覆肝炎發作導致肝硬化。在臨牀上,酒精性肝炎可分爲3個階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們可單獨存在或同時並存。

2)藥物性肝炎:肝臟是藥物濃集、轉化、代謝的重要器官,大多數藥物在肝內通過生物轉化而清除,但臨牀上某些藥物會損害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藥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等。藥物導致的肝細胞損傷可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藥物要達到某一高劑量時纔會導致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一類是過敏性藥物中毒,即個體對某些藥物會發生強烈的過敏反應,一旦服用這些藥物(與劑量大小無關)便可引發肝細胞損傷,這類患者多數伴隨其他相關過敏性表現,如急性蕁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細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見於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隱匿或緩慢,臨牀表現與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輕者症狀多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重者可出現乏力、黃疸、皮膚瘙癢等症狀,後期常發展成爲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潰瘍性結腸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於各種相關原發疾病造成的肝細胞繼發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導致心臟衰竭,靜脈血液無法迴流心臟而滯留在肝臟,導致肝臟發生充血腫大、肝細胞變性壞死及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代謝性肝病:指遺傳代謝障礙所致的一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障礙,病變累及肝臟同時累及其他臟器和組織,故臨牀表現除有肝腫大及肝功能損害外,同時伴有受損器官、組織的相應症狀、體徵及實驗室檢查異常。如肝豆狀核變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積症、肝澱粉樣變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種特定類型的肝炎,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統稱。隨着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疾病將會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漸減少。據估計,這類肝炎中約四分之一爲病毒所致。

7.2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檢測ALT及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發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於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聲像圖往往呈瀰漫性肝病表現,但藥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種代謝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瀰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很難鑑別,因此,必須結合臨牀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瀰漫性肝病聲像圖表現:急性期特點爲肝臟腫大,肝實質回聲偏低,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系改變,出現膽囊壁增厚,黏膜水腫呈低迴聲。遷延性者呈肝臟增大,肝回聲增強,不均,光點粗大,可伴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內徑增寬。

2、判定標準: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爲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但B超聲像圖呈瀰漫性肝病表現(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爲一種選拔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牀症狀及病因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徵一般也不明顯,故體檢中應主要依據肝臟生化、腹部B超檢查診斷或排除肝炎。

7.3注意事項

7.3.1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7.3.2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及AST這兩項,若檢測數值較參考值上限輕度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檢測結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肝炎的診斷包括臨牀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爲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爲輔助檢查項目。

公務員體檢標準專題 篇五

公務員體檢標準

試行期的《通用標準》共分22條,分別在心、腦、肺、肝、腎、胃、血壓、血液等身體各個方面的公務員健康標準做出明確限定,以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維護用人部門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在22條《通用標準》中並未對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確限定。

《通用標準》還特別強調,急性肝炎恢復後,肝功能指標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肝功能指標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爲合格錄用標準;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呈陽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門拒錄。《通用標準》規定不能被錄用爲國家公務員的病症

●患有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等器質性心臟病者;

●嚴重的低血壓、高血壓或血液病患者;

●肺結核、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患者;●嚴重慢性胃、腸疾病患者;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和克山病患者;●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

●紅斑狼瘡、皮肌炎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者;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者;

●嚴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患者;

●反覆發作或經檢查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患者;

●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

●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

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

收縮壓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張壓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條嚴重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

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急性肝炎恢復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ALT和AST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陽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條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腎炎、急性腎盂腎炎經治癒後達1年,無症狀和體徵、尿蛋白陰性,尿鏡檢正常者,合格。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狀腺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第十五條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本文權屬文祕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查看)反覆

發作或經檢查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