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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精品多篇)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精品多篇)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篇一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如下:

(1)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爲: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激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公司辭退員工的主要條件 篇二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公司辭退員工的基本原則 篇三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篇四

一、由於公司的原因或者勞動者有客觀原因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支付給N或者N+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這樣的情形具體都有以下這些:

1、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嚴重困難的

2、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破產重整的

3、公司進行重大戰略或者經營方案的調整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以上情形下補償數額的計算:

公司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司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比如勞動者在公司工作5年按照5個月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數額爲勞動者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沒有正當理由,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經濟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就是公司沒有任何正當合法的理由,隨意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涉及違法辭退員工的,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經濟賠償金。

三、勞動者有嚴重過錯,公司將其辭退,不用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

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

員工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按照相應的程序,將勞動者辭退,並且不用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在前兩種情況下,公司辭退勞動者,都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數額有關係,並且勞動者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工資爲應發工資,包括補助、獎金、津貼等,在公司沒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篇五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篇六

1、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5、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