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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精品多篇)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精品多篇)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篇一

黃遠東

教學目標

認識目標

識記:人格尊嚴的含義、人格尊嚴包括具體內容。

能力目標

提高分辨是非和正確區分哪些行爲是侵犯公民人格尊嚴行爲的能力。

覺悟目標

認識公民享有人格尊嚴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格尊嚴的事情,增強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

教學重點、難點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教學過程

複習提問

(1)請同學們看投影(見優秀課件),並思考投影中付某和王某侵害了六名學生的哪項權利?

(2)這六名學生的身體受到非法搜捕時,還有哪項權利受到了侵犯?

(組織學生討論)

導入  新課

今天我同同學們一起學習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板書)

⒈人格尊嚴的含義(板書)

(要求學生結合日常生活中的事例討論,你認爲什麼是人格尊嚴,再指導學生閱讀教材,將人格尊嚴的含義的理解)

〔明確〕人格尊嚴,指公民的名譽和公民作爲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

⒉人格尊嚴的內容(板書)

(學生閱讀教材,提問)

〔明確〕(人格尊嚴包括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

指導學生閱讀教材第七頁的事例,並思考下列問題:

該攝影中心的行爲是行爲?曾某、黃某夫婦的什麼權利受侵犯?對此法律作出如何規定?

學生討論:攝影中心行爲是違法行爲,它侵犯曾某、黃某的肖像權。

〔明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權。

〔練習〕投影。

材料:小明和小劉是同班同學,有一次,他們在街上行走時小劉趁小明不注意,故意把自己身上的10元錢塞進小明的衣袋裏,回到學校後,在班上宣言,小明是一個小偷。小明覺得很突然,真想大哭一場。

根據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①小劉侵犯了小明哪些權利?

②類似這樣的案例,你能舉出一個嗎?

通過學生討論回答,老師總結名譽的含義以及法律規定:見本書第8頁第二自然段。

〔明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別。

榮譽是社會、國家、組織給予公民的一種美名或稱號,一般通過表彰授予,屬於一種精神鼓勵。(列舉學生身邊的事例來解答)

繼續指導學生閱讀第9頁實例,要求學生尋找問題,找出疑點,然後老師進行解答:此案例說明了鍾某爲泄私憤,侵犯田某的姓名權。

〔明確〕姓名是區別於其他公民的稱號或代號。爲此,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我們要依法維護姓名權(板書)

總結:通過上述事例,反映出公民的人格尊嚴所包括的內容很多。下面我們繼續學習公民享有隱私權。

出示投影:

小英最得意的是自己有個小書桌,書桌上有個抽屜,一把小鎖就可以將自己的小祕密鎖在裏面。

有一天,小英放學回家,發現自己的抽屜被人砸開了,裏面的東西好像被翻過了,急忙問媽媽,媽媽笑着說:“不要慌,書桌的鎖是我砸開的,我想看看你抽屜裏到底有什麼東西。”小英聽完後,又氣又惱。

提問:

(1)對此例你們有什麼感想?

(2)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偷看子女的祕密的做法對不對?

(3)這種行爲侵犯小英什麼權利?

總結:隱私權的含義及法律的規定。見本書第9頁最後一自然段。

小結

見知識結構圖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⒈人格尊嚴的含義。

⒉人格尊嚴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侵犯公民這些權利,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鞏固練習

一、不定項選擇題:

⒈ 公民的人格尊嚴包括 ( )

A、生命健康權 B、肖像權

C、名譽權和榮譽權 D、姓名權和隱私權

⒉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下列屬於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的有( )

A、道聽途說、無中生有、誣衊他人

B、假冒他人名字做壞事

C、嘲笑他人生理上的缺陷和隱疾

D、私拆他人信件

二、要求學生再舉出一個侵犯名譽權的事例,並說說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內容。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篇二

第九課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教學目標 :

1、知識與能力: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人格尊嚴的含義,瞭解人格尊嚴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並能根據現實生活中的案例,判斷它侵犯了公民的哪項權利。

2、過程與方法:通過學生討論明確人格尊嚴的含義及所包含的內容;通過對動畫的分析,明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的含義;通過辨別對錯,明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的具體內容。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通過教學,讓學生明白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些不經意的言行實際上就在侵犯着別人的人格尊嚴,從而自覺改變自己的一些行爲,也能在自己的尊嚴受到傷害時,懂得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教材分析:

本框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什麼是人格尊嚴”介紹了人格尊嚴的含義及所包含的內容,並強調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因此,我國公民既有權利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也有義務在生活中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第二部分“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從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五個方面分別進行了闡述。教師可以根據學生情況和當地實際有選擇性地側重講解。

教法建議:

教師講解人格尊嚴的含義及內容的時候,可以先請學生按照自己的理解來定義“人格尊嚴”,教師進行補充、更正,幫助學生理解人格尊嚴的含義。講解“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時,可以先讓學生分析案例,判斷某種行爲侵犯了公民的哪項權利。然後,教師設計一些問題,讓學生來辨別其對錯,鞏固學生對各項權利的理解。如果學生表演能力較強,教師也可以提前安排學生從五個方面編排故事進行表演,故事應儘量發生在學生身邊,爲學生所見所聞。表演之後,讓大家來分析行爲的對錯,這樣,學生既能學到知識,又能反思自己的行動是否已侵犯了別人的尊嚴。

請同學們先來聽一下這則新聞:

人民網北京6月2日訊  據外交部網站消息:近來,中國公民在法國巴黎機場入、過境受阻事件屢屢發生。僅今年頭4個多月,中國外交部就收到多起中國公民在巴黎機場受阻事件的投訴案,涉及近40餘人。據投訴人申訴,法機場警方及有關人員經常以中國旅客護照有問題爲由,對其強行搜查和留置。法個別警員辦案過程中,時有過激行爲。

中國政府對上述事件十分重視。爲有效保護中國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權益,中國外交部和駐法國大使館分別多次向法方提出交涉,指出中國公民在巴黎機場受阻並受到不公正待遇,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有悖於《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有關規定。中國政府要求法有關當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經中方交涉,法有關當局已做出承諾,嚴格尊重中國公民入、過境法機場時的合法權益並對屬下警員重申職業紀律。

在這則新聞中,提到了人格尊嚴幾個字,那麼,什麼是人格尊嚴,它包括哪些內容?這節課我們就來了解這些問題。

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板書)

提問:人格尊嚴的概念是什麼?包括哪幾方面的內容?

(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一)什麼是人格尊嚴(板書)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名譽和公民作爲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它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

我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都對保護公民的這些權利做了相關規定,侵犯公民的這些權利,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板書)

1、肖像權 (板書)

提問:肖像的準確概念是什麼?肖像權是指什麼?哪些行爲屬於侵犯肖像權?哪些行爲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舉例1: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  因《鄉鎮論壇》雜誌社刊登自己的照片,77歲的陝北老漢常國義在北京提起肖像權訴訟,結果獲得部分賠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9日終審判決,《鄉鎮論壇》雜誌社因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不當,被判對肖像權人進行書面道歉並支付使用費2000元,同時賠償肖像權人經濟損失共計1052元。

1998年1月,攝影家呂廣臣在陝北進行攝影藝術創作時,爲綏德人常國義拍攝了一張具有陝北人特點的人物照片。照片中的常國義頭戴白羊肚手巾,手裏拿着菸袋,佈滿皺紋的臉上掛着喜悅的笑容。這張照片被《鄉鎮論壇》雜誌社刊登在該雜誌的2001年第12期封面位置上,標題爲《喜悅》。

常國義見到照片發表後,即以雜誌社未經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導致被村民誤解爲自己在做廣告,給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損失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鄉鎮論壇》雜誌社賠償各種經濟損失6萬元及肖像權使用費6萬元。

雜誌社辯稱,該攝影作品的使用已徵得著作權人呂廣臣的同意;該圖片主題明確,畫面客觀真實,新聞要素完整,是以新聞圖片的形式刊載的新聞作品,符合新聞報道的客觀真實性原則,並沒有對常國義造成肖像侵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新聞報道可以依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須是該人處於新聞事件當中,或該人物屬於社會公衆人物。而引起爭議的常國義肖像照片中,僅有常國義一人處於畫面正中,佔據了畫面大部分位置,身邊並沒有新聞事件發生。雜誌社雖稱是爲了宣傳黨的農村政策進行的正面報道,併爲照片取名“喜悅”,但並不能因此就認爲該照片屬於新聞照片。雜誌社在自己發行的雜誌封面以顯要位置刊登一名非公衆人物的肖像,明顯不屬合理使用。

雖然法院最終支持了常國義的訴訟請求,但對於其提出的索賠數額,並沒有全額支持。常國義提出索賠12萬元,法院只支持3052元。

舉例2:

葉某曾在某激光醫療中心治療臉部斑痕。後葉某發現《北京交通旅遊圖》上刊登了以自己治療前後照片爲病案的廣告。葉某訴至東城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認爲,廣告上出現的只是有葉某鼻子和嘴的半張臉,它不能反映人的神情面貌,構不成完整的人物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原告請求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報》 2003年1月03日

2、名譽權(板書)

名譽權即一個人的名聲。公民的名譽代表公民的人格尊嚴。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

從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法院應受理的名譽權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譽權訴訟。如:內部刊物和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新聞媒介和出版作品侵害當事人名譽權而起訴的;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當事人起訴的;醫療衛生單位擅自公開患者有性病、麻瘋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法院應當受理;反之,當事人以所在單位對其作出的結論或處理提起名譽訴訟;公民依法檢舉、控告他人違法違紀行爲,他人以此提起名譽訴訟;僅以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刊載的來信或文章提起名譽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聞報道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報道是否客觀準確來認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譽權;消費者對生產、經營、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提出批評,不應當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舉例1:

2000年10月17日到11月12日,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在他們經營的網站上舉辦了評選國內歌壇十大丑星活動,並將臧天朔列爲候選人,刊登了臧天朔的照片。臧天朔認爲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的行爲侵害了他的人格權、名譽權和肖像權,並給其造成經濟損失,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兩家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兩家公司的行爲侵害了臧天朔的肖像權和人格權,判令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停止侵害,在網站上公開致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21500元。

舉例2:

李德本和馮先生是門對門的鄰居,平時兩人關係不太和睦。2002年4月,李德本起訴到法院稱,馮先生飼養的八哥天天叫“李德壞!李德壞!你壞!”。李德本認爲,八哥辱罵他長達數月之久,構成了對其名譽權的損害,同時也侵害了他的姓名權。作爲動物飼養者和直接管理者,馮先生對此負有直接的民事責任。李德本要求馮先生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2000元。

在法庭上,李德本當庭播放了一盤錄音帶加以證明,而馮先生對此予以否認,稱自己的八哥只會說禮貌用語,從未罵過人。一審法院經審理後確認,李德本未能提供翔實、有效的證據證明馮先生的八哥確實罵了人,也不能證明其社會評價因此降低。因此,不能認定侵權行爲成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德本的訴訟請求。李德本後上訴至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認爲李德本除了錄音外,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故對該錄音的證明力不予確認。

3、榮譽權(板書)

榮譽是社會、國家、組織給予公民的一種美名或稱號,如“全國勞動模範”“優秀共產黨員”“優秀共青團員”“新長征突擊手”“人民藝術家”等。榮譽是對公民的一種精神鼓勵,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公民已經獲得的榮譽稱號、榮譽證書和獎章。

教師可以讓學生針對下面的案例討論:

2002年7月11日,是小英雄丁中興去世兩週年的日子。而他的家人仍在四處奔走,他們要把孩子的骨灰盒放進湖南省衡陽市烈士陵園的烈士塔。

兩年前,13歲的丁中興跳到河裏,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國小生,自己卻沉入水中。沒有人否認小中興是個小英雄,但圍繞着小中興是不是革命烈士,卻發生了分歧。目前我國對追認烈士並無年齡限制,但有關部門認爲小中興還是未成年,不一定具備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由此不予追認小中興爲革命烈士。

4、姓名權(板書)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盜用、假冒其姓名。

舉例:

退休教師王先生,今年53歲 ,10多年來他搬了幾次家,但改名的夙願一直未能實現。2001年再次申請被拒後,他開始研究法律。2002年9月26日,他到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戶籍科遞交申請材料,要求將自己的姓名更改爲“奧古辜耶”。據王先生介紹,他是研究歷史的,對上古時期較感興趣,起這個名字是爲了表達對古人的敬意。11月5日,石景山分局告知王先生,對其變更姓名的申請不予批准。11月11日,已對法律有所研究的王先生以行政違法爲由到石景山法院起訴警方。12月3日,王先生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稱其已到八角派出所辦理了變更姓名手續,石景山分局變更後的具體行政行爲合法,因此申請撤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目前我國法律確實規定公民有改變自己名字的權利,他人不能干涉,但是有必要出臺法規來規範姓名的登記和變更。

——《北京晚報》

5、隱私權(板書)

隱私權是公民隱瞞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私事、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將其公開的權利。尊重他人隱私,是對人本身的尊重,是每個公民應有的道德也是必須共同遵守的社會生活準則。隨意揭露他人隱私,或採取揭露他人隱私的手段,打擊陷害他人,都是違法犯罪行爲,要承擔法律責任。

提問:

哪些屬於公民個人穩私,未經允許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隱私可以而且必須暴露一部分?

(學生回答,教師引導。)

一般來說,公民的年齡(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個人情感、婚姻狀況、人際囑託、特殊經歷、生理缺陷、日記內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屬於隱私範疇,除了警察的合法詢問,公民都有權對涉及隱私的提問保持沉默,而且隨着社會的發展,個人隱私的範圍在不斷擴大,敏感度在不斷加強,對隱私權的設定也越來越緊迫。

至於政府公務人員,其隱私權有別於普通人。因爲擔任公職,就要把部分隱私暴露在公衆面前,如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設定“隱私權”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釋主要來自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不能說不是中國法律的一大缺憾。

舉例:

王某患有淋病,後經某醫院醫生史某治癒。史某是社區婚育學校特聘教師,在婚育學校講座時,多次講到王某患病的事例。結果,王某的許多同事、朋友都知道其曾患性病的情況,議論紛紛。爲此,王某的妻子提出離婚。王某要求史某賠禮道歉,史某卻認爲王某患有淋病是事實,他沒編造事實,故不需道歉。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史某停止宣講其病例行爲,並賠償精神損害費10000元。

對於醫生是否能公開患者的病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醫務人員未經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體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性病防治管理辦法》也規定:“性病防治機構和從事性病診斷治療業的個體醫師在診治性病患者時,必須採取保護性醫療措施,嚴格爲患者保守祕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人員擅自公開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患者名譽權”。

據此,法院審理認爲,醫生史某擅自公開王某的淋病病史,使王某的名譽受到損害,其行爲已經構成侵害王某名譽權。故判決史某停止侵害,並賠禮道歉,賠償王某精神損害費1000元。

《人民日報》 (2003年04月27日第五版)

學生小結。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篇三

導入  新課:

我們經常提到或聽到人格尊嚴這樣的詞語,那你能否說一說你所認爲的人格尊嚴蘊涵的意思?

(學生思考、回答,教師根據學生的回答情況進行更正、補充,指出人格尊嚴的正確含義和所包含的內容。)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名譽和公民作爲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它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我國憲法明確規定,。

(板書)

一、什麼是人格尊嚴(板書)

二、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板書)

學生活動:

(一)分析動畫,判斷他們分別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利。

學生通過分析可以知道,這些行爲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

(二)分析案例,判斷公民的哪項權利被侵犯。

學生通過分析可以知道此種行爲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

(三)在學生對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權利的類型之後,教師可以讓學生辨別如下問題:

1、小李參加愛心募捐活動,某新聞媒體爲宣傳此事,拍攝了一些照片,並廣爲刊登。其中有一張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認爲這是侵權。你怎麼看?

2、某照相館爲了招攬顧客,將一張效果不錯的照片掛在櫥窗內。照片的主人聽別人說起此事方纔得知,他認爲照相館的這種行爲侵犯了他的肖像權。你怎麼看?

3、王濤愛給同學起外號,有些外號倒也無傷大雅,可有的外號卻讓被叫的同學擡不起頭來,甚至不敢去學校上課。老師批評王濤,他卻認爲這只是同學間的玩笑而已。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4、父母偷偷看過你的日記嗎?如果他們說這是爲了關心你,怕你思想出問題,你是贊同還是反對?爲什麼?

(四)明確哪些行爲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的行爲之後,根據自己的所見所聞,舉出一些侵犯公民人格尊嚴的事例。

學生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