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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全文【新版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全文【新版多篇】

章 總 則 篇一

第一條 爲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爲,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羣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 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 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爲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爲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章 優惠措施 篇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徵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章 附 則 篇三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章 法律責任 篇四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篇五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