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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全文【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全文【多篇】

章 審理 篇一

第二十一條 仲裁庭應開庭審理案件,並保證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平等。

第二十二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的地點和日期,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員會祕書處確定,並提前一週通知到雙方當事人。審理地點應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必要時,經仲裁委員會批准,也可在其它地點審理。

第二十三條 仲裁庭應將庭審活動進行筆錄或錄音,並應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在筆錄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應對其申訴或答辯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爲必要時,可自行調查,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開庭時,如當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無故不出席,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和做出缺席裁決。

章 仲裁 篇二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依據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國專家局制訂的《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在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條款進行仲裁。沒有仲裁條款的,須由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並聲明遵守本規定中仲裁程序的條款,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應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仲裁費用標準預交仲裁費。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祕書處收到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審查確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手續完備後,立即將本規定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收到本規定和仲裁員名冊之日起一週內,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委託仲裁委員會祕書處委派仲裁員。

第十六條 當事人可委託代理人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並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可由中國或外國的公民擔任。

章 總則 篇三

第一條 爲了獨立、公正地解決有關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與外國文教專家之間發生的聘用合同爭議。

外國文教專家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和體育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海外華僑專業人員參照本規定施行。

章 調解 篇四

第五條 調解是處理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爭議的重要程序。

第六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時,須向仲裁委員會祕書處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申請書須聲明遵守本規定中調解程序的條款。

第七條 如只有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祕書處應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書面聲明是否同意調解,並遵守本規定中調解程序的條款。

第八條 如當事人雙方均同意調解,並遵守本規定中調解程序的條款,祕書處應從仲裁員名冊中委派一名仲裁員擔任調解員。

第九條 在調解前,當事人應向祕書處交納調解費。

第十條 和解達成時,應制作調解書,並由當事人雙方和調解員簽字後生效。

如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或雙方不能達成和解時,祕書處應及時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