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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一

1、一般

1.1爲了加強電氣安全管理,防止觸電事故,保障生產過程中勞動者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1.2本規定適用於本廠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儀器的設計、製造、安裝、實驗、使用、維修和管理。

1.3所有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這項規定。違反本規定引起事故的人,應根據情況輕重,分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追究法律責任。

1.4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操作、實驗、維護等工作的人員都要健康。視覺(雙目視力矯正後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歇斯底里、癲癇、神經官能症、精神**症、嚴重口吃不能做前期工作。

1.5各種電氣管理制度、運營規定必須完善。配電(站室)、電氣設備、

線路設置、驗收、運行、維修資料文件要完整準確

2、安全用電基本要求

2.1電力單位要進行電氣安全教育和教育,以掌握電氣安全的基本知識和觸電急救知識。

2.2安裝電氣設備前,應確認是否通過或批准國家指定檢查機關的檢查,並確認是否符合相應的環境要求和使用水平要求。

2.3在使用電氣設備之前,應正確閱讀產品用戶指南,瞭解使用時可能發生的風險和適當的預防措施,並根據產品用戶指南正確使用。

2.4電器設備或個人應確定所使用電器產品的額定容量、保護方法和要求、保護設備的總價值以及保護組件的規格。不得擅自更改電氣設備或延長電路。不得擅自增加家電的額定容量。任何家電都不能超負荷工作或作爲故障使用。保護設備的總值和保護元素的規格不能任意更改。

2.5電氣設備和電路周圍要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區。電器設備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路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2.6使用的電路要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導電技術,要定期檢查。不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路。軟電纜或軟線的綠色黃色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都只能用作保護線。

2.7移動用配電箱(板)必須使用保護線完善的多條銅橡膠護套軟電纜或護套電纜作爲電源線,還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2.8插頭和插座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佈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與保護線分開,穩定連接。嚴禁在插頭(座椅)內連接保護接地極和工作中性線。

插入2.9插頭時,人體不能接觸到傳導極,不能對電源線施加力量。

使用2.10類移動I類設備時,應首先安裝漏電保護器,確保金屬外殼或框架穩定接地,使用帶有保護接地極的插座,不要使用保護線插頭插座。

2.11正常使用時會發生火花、熱皮屑或外殼表面溫度高的電氣設備,因此要遠離易燃物質,或採取適當的密封、隔離措施。

2.12便攜和本地照明設備應使用安全電壓或雙絕緣結構。使用螺絲頭時,燈螺紋末端應連接到電源的工作中性線。

2.13電力設備停止使用或停止使用、故障或突然斷電時,應及時切斷電源,必要時應採取適當的技術措施。

2.14保護裝置動作或保險絲融化後,必須先調查原因,解決問題,確認家電是否恢復正常,才能重新啓動並繼續使用。更換熔體時,不能任意更改保險絲的熔化規格,也不能用其他電線替換。

2.15家電的絕緣或外殼受損,人體能接觸到充電部分時,應立即停止使用,立即維修或更換。

2.16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配電裝置應採取措施防止雨、雪、霧、塵。

禁止將2.17畫板用作工作中性線。禁止使用暖氣管、煤氣管和水管作爲保護線。

2.18電力單位的自行發電裝置應採取與電網隔離的措施,不得擅自併入電網。

發生2.19人身觸電事故時,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員脫離帶電部分,立即進行急救。切斷電源前禁止他人直接與觸電的人接觸的人。

2.20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關閉電源,用專用消防器材滅火。

3、電氣設備管理部門安全責任

3.1貫徹國家相關電力安全規定、電力行業標準、管理制度,結合工廠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定、電氣安裝程序。運營管理和維護系統及其他規章制度;

3.2根據電源設備的安全操作、管理及相關程序、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操作安全。

3.3負責電力設備工程、電氣圖紙及相關資料的安全措施審查、電氣設備維修、實驗記錄、事故記錄等資料的保存和保管。

3.4有責任參與本機關的登船、電氣工程單位的安全素質審計。

3.5負責主管臨時電力計劃的審查、監督和檢查。

3.6負責對本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的電氣知識宣傳和教育。

3.7負責組織安全檢查,並對電力設備方面的事故風險及時安排維修和驗收。

3.8參與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低壓配電裝置和一般電氣管理

4.1倍電線應根據電路特性設置短路保護、超負荷保護。在選擇分離短路電流的家電時,要最大限度地滿足能用正常佈線方式穩定分離的最大短路電流

4.2電力和電路的電氣連接點必須接觸,連接要穩定。絕緣強度應遵守相關規定。

4.3車間低壓配電箱(機櫃)應顯示各電源電路的名稱和保險絲(片)的容量。安裝在中央的按鈕、開關等必須有編號和容易識別的徽標。

4.4低壓電器佈線末端應顯示線號。線號顯示不能用金屬材料製作,外部接線端子不能暴露。

4.5低壓配電電氣運營機構應標“分”“和”。

4.6緊急停車的低壓電器應設置在容易操作的位置,並有特殊標記。

4.7級保護用保險絲不能隨意使用銅、鐵絲等金屬材料。

嚴禁私自連接4.8倍電線的電氣設備,嚴禁隨意拆卸電場值的零部件。

4.9電氣設備和線路應定期測量絕緣電阻。絕緣電阻值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不能比以前的測量值大幅減少。

4.10車間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施工。驗收時要提交相關技術資料。

4.11運營管理必須有與實際相符的工作表數據。如果需要改變電路,增加、改變、減去、轉移電氣設備,需要得到主管部門的批准。而且,要及時修改適當的圖紙資料。

4.12通用設備的電動機及啓動、控制、保護等輔助設備的選擇,應由國家或部門遵守現行技術標準,並頒發工廠合格證和技術文件。

4.13電動機及輔助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完整。

4.14室外或潮溼、高溫、污染環境的電動機及輔助設備,除選擇適當的結構形式外,還應根據環境條件採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應定期測量和檢查4.15電動機的絕緣電阻和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應與規定值一致

5、易燃易爆場所電氣管理

5.1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地區標準分割所屬地區。這裏的電氣設備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格。

5.2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安裝工程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施工。

5.3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等級、組的外殼標誌、銘牌上的國家檢查機關簽發的防爆合格證號碼必須完全清晰。爆炸性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安裝和驗收必須嚴格按照《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與驗收規範》的相關規定執行,並提交相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5.5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要加強維護和定期維護、前期試驗工作,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故障”運行。

6、接地保護、靜電保護和防雷設施技術要求

6.1接地裝置應設計爲滿足以下要求:

(1)接地電阻應長期有效,以滿足電氣設備保護和功能要求。

(2)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接地泄漏電流,且無危險。

(3)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或額外保護,以防止外部影響造成的損傷。

(4)邊防站的接地裝置應儘量減少接觸電壓和步進電壓。

(5)嚴禁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蒸汽的金屬管制造接地線。不能用蛇皮管、管道保溫用金屬網或外皮製作接地線。

(6)各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穩定連接接地線,不要將接地線必須接地的部分串接。

(7)爲了維修、測試工作,需要掛臨時接地線的地方,接地幹線上要有接地螺栓。

(8)明設的接地線表面要塗黑。接地線進入建築物的入口和備用接地螺栓必須用接地符號表示。

(9)不能在保護性接地、中性線上安裝開關、保險絲和其他分離點。

6.2、用途不同、電壓不同的電氣設備,除非另有說明,可以使用整個接地體,但接地電阻必須滿足最低要求。

6.3、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保護爲0。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的低壓電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使用接地保護。同一個發電機、同一個變壓器或爲同一個公共汽車供電的低壓電網的電氣設備只能使用一種接地方法。

6.4、下列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應接地或反駁。

(1)電動機、變壓器、開關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底座或外殼。

(2)電氣設備和連接的變速器。

(3)配電櫃及控制畫面框架。

(4)變壓器的二次繞組。

(5)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框架、鋼筋混凝土框架的鋼筋、電氣部分附近的金屬柵欄和金屬門。

(6)電纜的金屬外殼、電源線的接線盒和端子盒的外殼、電路的金屬保護管、佈線的電纜和電動起重機的無電軌道。

(7)配有避雷線的電力線塔。

(8) Biaspalt地面的工廠在居民區沒有避雷的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塔。

(9)安裝在電力線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力設備的金屬外殼和底座。

(10)手套控制電纜的外殼、非裝甲或非金屬護套電纜的1至2條屏蔽芯線。

6.5、接地裝置的每個連接點都要使用搭接焊縫,並且要堅固,沒有虛擬焊縫。通用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0)線必須使用多股裸銅線,並且必須滿足截面和機械強度的要求。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焊接時可以使用螺栓連接,但要注意不要鬆動或生鏽。

6.6、低壓電網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4歐元。

6.7、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一起設置,接地電阻值應遵守感應雷及電氣設備接地規定。僅用作防靜電接地裝置,各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100歐元。

6.8、室外高壓配電裝置應直接設置防雷裝置,一般採用避雷針或避雷線。**避雷針(線)應設置單獨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得超過10歐元。

6.9、1、2等級建築物應採取措施,防止直擊雷、閃電探測、閃電波入侵。第三座建築物要有措施防止直擊雷和閃電波的入侵。

6.10、易燃易爆物質較多的集中露天代碼應採取適當的防雷措施。

6.11、嚴禁在**避雷針(線)柱子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低壓航空線等。

6.12、接地、過電壓保護和防雷裝置應建立健全的技術、管理資料。更改設備時,要及時修改圖紙、數據,使其與實際相符。

6.13、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測量接地電阻,並記錄和保管結果。

7、移動電氣設備和便攜式電動工具管理

7.1、便攜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照國家標準《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7.2、移動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部門現行技術標準,並具有工廠合格及技術文件。

7.3、移動電氣設備應安裝明顯的接地螺絲。銘牌的技術數據要完整明確,其安全保護膜外殼、限制、保護、聯繫都要具備。手手柄和手柄儘可能使用絕緣材料。

7.4、移動電氣設備和便攜式電動工具的電源線應使用具有足夠截面的3芯或4芯多動橡膠(或塑料)外部軟電纜。必須使用專用中心線接地。這條中心線嚴禁同時通過工作電流。嚴禁使用其他電氣設備的中性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受損的電纜或幾根短電線。

7.5、使用移動電氣設備和便攜式電動工具時,應先設置接地線。要正確使用合格的絕緣用具和安全保護用品。

7.6、焊工金屬外殼要有良好的保護接地。焊接夾具和焊接夾具電線必須絕緣,不能損壞,電源線一般不能超過2米。

7.7、過程中,家電需要移動或停止工作,或者人離開或突然斷電時,需要斷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

7.8便攜式電動工具的絕緣電阻值不得小於下表中規定的值。

測量部分

絕緣電阻(兆歐)

類工具活動零件和殼之間

2

工具活動部件和外殼之間

7

類工具活動部件和外殼之間

1

8、電氣安全設備管理

8.1、電氣安全工具包括基本絕緣安全工具、輔助絕緣安全工具和一般保護機構。

8.2、電工要學習如何正確使用各種安全設備,並學習確認認證是否完整的基本知識。根據工作任務,應選擇適合電氣設備額定電壓的必要安全用品。

8.3、使用的各種絕緣安全用品要有檢查合格證。使用前使用的安全機關應檢查實驗週期中是否爲合格產品,並進行外觀檢查。

8.4、使用安全用具後要擦乾淨,存放在乾燥的通風處,要堅持清潔,防止溼氣。

8.5、絕緣安全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9、臨時電力管理系統

9.1、設置臨時線路,假設需要使用部門提前填寫“臨時接線裝置請求書”,需要技術部門審查、安全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假設。

9.2、臨時線使用期限一般爲15天,特別方案應延期使用,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不需要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證明書,但根據電氣安全要求,將由持有資格證的電工設置,工作完成後,安裝人員將立即負責拆除。臨時電路的一般安全應使用帶有符合電氣負荷和機械強度要求的截面的絕緣導線。應用電線杆或沿着牆壁用合格的瓷瓶固定。電線離地面高度室內2.5米,室外4.5米,與道路相交時6米以上。嚴禁在各種底座、管道或樹上排隊。臨時船必須有總開關控制和漏電保護裝置,並設置各分羅馬多保護設施。

9.3、室外安裝的開關保險絲等家電要有防雨說。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0)線。視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要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船設備危險,證明設備不合適,承包商應負責。

9.4、臨時線安裝完成後,使用單位不得擅自移動。

9.5 。未經批准直接設置臨時線路的人,一旦發現,將根據拆除和酌情處罰,發生任何事故,追究自行安裝者的責任。

9.6、使用完成後,申請機關通知主辦單位拆除,並在申請書上註明取消日期。

9.7、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地方假設臨時線

9.8、嚴禁從事電力業務的非電工。

10、電氣事故處理

10.1、電力事故處理原則是儘快消除事故點,限制事故擴大,消除人身危險,減少財產損失,儘快恢復電力。

是10.2。發生觸電事故時,應立即切斷電力核電站,進行觸電、事故現場保護,並向相關領導和地方相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0.3、系統事故發生時,值班人員必須堅持職務,及時報告主管領導,進取地處理事故。事故未經分析、處理完成或未經主管領導同意,不得離開事故現場。換班時發生事故,換班的人要留在單位,以換班的人爲主處理事故。高壓系統發生重大事故,應儘快向當地電子管部門報告。

根據“四放任”原則,認真分析事故處理。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爲止進行處罰。

該條款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決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二

爲保證安全用電、生產、生活正常進行。防止用電事故的發生,根據《電業安全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1、嚴禁用手隨意試驗帶電設備的絕緣部分和絕緣物;

2、嚴禁非電工拆裝電氣設備、嚴禁亂拉線亂接電源;

3、客房、營業廳、公共活動場所不得使用電熱設備,如電爐、電暖氣、電褥等任何人不得隨意增加用電負荷。

4、在潮溼、高溫、多塵場所進行電氣作業或操作電器的人員應穿絕緣鞋,嚴禁直接用水噴射牆壁或頂棚來清理衛生。

5、在電化腐蝕場所,如充電站車間,嚴禁使用臨時線路,禁止使用落地扇,手接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的`電源線應爲反腐型或塑料護套電纜。

6、在有煤炸和火災危險的環境中,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標準規範,認真與電工人員進行日常巡視和維護保養。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標準作業。

7、生產車間的大型用電設備,大型機具等應有三人進行維護和管理,並應掌握基本電氣知識及裝置的控制原理。起重作業應遵守起重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及電動起重機的產品技術要求;

8、所有人員都應掌握電氣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理及求護方法。

公司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 中山住膠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菸動火。

第二條 動火必須按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第三條 臨時動火應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申請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並要有防範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 小時。

第四條 固定動火必須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查同意,報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辦理動火證,並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五條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第六條 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餘火,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七條 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第八條 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單位內使用時,應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第九條 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條 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於生產(工作)上,不準用於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單位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後,由單位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第十二條 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 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單位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單位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第十四條 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第十五條 禁止使用電熱棒。

第十六條 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 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十八條 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