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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多篇】

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多篇】

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篇一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爲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要求,現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及《關於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0〕1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總工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篇二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淩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西鹹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陝單位:

爲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溫費

(一)執行範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工作人員。

(二)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10元。

(三)發放時間: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陝北地區執行時間爲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經費開支渠道: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防暑降溫費按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的防暑降溫費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五)調整後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從2015年6月15日起執行。

二、高溫津貼

(一)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發放標準:每人每天25元。

(三)發放時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溫津貼由勞動者所在單位負擔,納入工資總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降低或扣除勞動者工資。

(五)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夏季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支付以及被診斷爲職業性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篇三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屬企業:

貫徹落實衛生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精神,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發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溫津貼適用範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三、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用人單位在制定或調整崗位工資標準時未考慮高溫作業因素的,或者高溫津貼標準低於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標準執行。

五、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標籤:津貼 多篇 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