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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檢查制度新版多篇

機械設備檢查制度新版多篇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作業前使各部結構無變形,連接螺栓無鬆動;節點無開焊,裝配正位,附牆壁牢固、站臺平整;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範圍內無障礙

二、啓動前檢查地線、電纜無損,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接通後、電壓應正常,機件無漏電;各種限位裝置、梯籠門電器聯鎖應良好,儀表靈敏有效。

三、升降機乘人或載物,應荷載均勻,嚴禁人和貨物混裝,嚴禁超載。

四、開動前,應明鈴示警,運行中不準開啓籠門。

五、工作時遇到大雨、雷雨、大暴雨、濃霧及四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運行中有機械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

六、未切斷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七、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必須專人、定機、定崗位專人負責,非本機人員不得擅自操作。

八、操作前對軌道、附牆壁的金屬結構、聯結件是否牢固可靠、升降齒輪、齒條、傳動齒輪和安全器齒輪是否鬆動進行全面檢查。

九、運行一段時間要對升降機標準節架垂直度、連接螺栓、接地電阻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十、梯籠門必須設置聯動關閉裝置,只能將門完全關閉後、梯籠才能開啓。

十一、工作完畢應對籠內清理乾淨,切斷電源,鎖好升降機梯籠門,切斷總電源開關。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安全工器具是保證工作人員操作生命安全的必備工具,統一由安全員負責管理和監督正確使用。

第二條:安全工具必須妥善保管,經常保持清潔,放置整齊,禁止亂拿、亂用、亂放、按置移交,交接班時進行檢查。

第三條:絕緣棒、驗電器、應放在乾燥的固定的架子上,絕緣手套和絕緣靴子應放在乾燥的架子上或專用櫃內,不得與耐酸手套,耐酸靴子及有脂的物品混放在一起。

第四條:每次使用安全工具前,使用人必須對試驗期,外觀及性能做檢查,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第五條:所有安全工具都應編號,並建立試驗卡片,若試驗不合格應及時更換,並註銷卡片,保持物卡相符,不合格的安全工具應銷燬。

第六條:安全工具應按規定按週期及時進行試驗。

第七條:每組短接地線均應編號,放在固定地點,對號入座。

第八條:接地刀閘的操作傳動機構,應用黑漆塗以明顯標誌,其名稱,編號應醒目。

第九條:接地線或接地刀閘,使用前必須使用檢查,接地操作完後加鎖,接地線使用後整理完好,放回固定位置。十條:接地線裝設完畢,必須按編號在模擬盤上實際

位置,相應做接地模擬符號,拆除時及時取掉符號,並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接地線的拆裝,必須遵守安全工作規程之規定。

第十二條: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楚。

第十三條:每次供電前,必須先檢查應拆除的接地線是否己拆除放回原處,並應查對站上接地線是否齊全,否則一定要檢查無誤後方能供電。

第十四條:安全工具和接地線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況由站長或當值負責人決定。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範、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覈,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並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起重工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爲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起重工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迴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徵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瞭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機械設備安裝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二、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試驗,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不準使用。

三、機械設備的採購、租賃,設備的技術資料、說明書、維修後的檢驗和試驗,由設備管理處負責管理。

四、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保養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並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五、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服務態度,保證作業質量,並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機械設備檢查制度 篇五

第一條爲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建築施工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爲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爲。

第五條爲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向建築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七條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築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採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並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採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託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並公佈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爲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服務,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對於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所有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公司各項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

2、嚴格履行與公司安全生產部簽訂的安全責任書中的各項條款。

3、在設備正常運轉過程中,嚴格按照機械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要求進行操作,同時還要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4、務必認真填寫機械設備運轉記錄及維修保養記錄,否則,按照安全責任書中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5、每臺機械的機長必須要有聯繫方式,保證24小時能夠聯繫上,遇有問題及時彙報,確保正常的設備運轉和設備安全。

6、需要請假或着離開自己的崗位時,必須提前3天告訴公司安全生產部且等候安排後方可離開,不得擅自離開,否則,離開時間不計發以前所有工資,並對由此帶來的經濟後果負責及承擔費用。

7、操作人員作業過程中,嚴禁24小時大倒班。每班作業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交接班時要及時到位。每發現一次,就按照安全責任書中的相關條件進行處罰。

8、嚴禁將設備交給其他閒雜人員進行操作,每發現一次,就按照安全責任書中的相關條件進行處罰。嚴禁操作人員私自帶學徒人員,發現一次,將給予辭退並扣除責任人員全額工資。

9、服從和執行項目上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拒絕違章操作要求。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七

1.1爲了進一步規範電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據國網公司頒發《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河南省電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電力安全工器具”係指防止人員觸電、灼傷、墜落、摔傷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各種工具、器具和用品。

1.3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

1.4本規定規範了電力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報廢等環節的管理。

1.5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管各有關單位,多經企業可參照執行。

2、管理職責

2.1公司安監部的管理職責

2.1.1安監部是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歸口管理部門,安監部設安全工器具管理專責人(或兼職)。

2.1.2負責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負責編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並付諸實施。

2.1.4負責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導工區安全工器具的培訓工作。

2.1.5負責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選型、選廠(在省公司公佈的名單內選擇)。

2.1.6負責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使用和報廢工作。

2.1.7每半年對公司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抽查,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2.2工區管理職責

2.2.1各生產性部門應制訂安全工器具管理職責、分工和工作標準。

2.2.2負責制定、申報本部門安全工器具的訂購、配置、報廢計劃;

2.2.3負責對安全工器具的領用、發放建立記錄。

2.2.4工區級安全員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責人,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導班組開展安全工器具有關培訓工作。

2.2.5各生產性部門應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臺帳式樣詳見附件2),並於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試驗後報安全監察科。

2.2.6各生產性部門每季對所轄班組、變電站、所安全工器具檢查一次,所有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2.3班組、變電站(所)管理職責

2.3.1班組、變電站(所)應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試驗報告、檢查記錄齊全。

2.3.2安全工器具應設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定期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安全工器具實行“一物一標籤(標牌)”制,發現不合格、超試驗週期和沒有標籤的應另外存放,做出不準使用標誌,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補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換頁登記。要做到試驗單、登記本、實物(試驗標籤)三對照。安全工器具嚴禁它用。

2.3.3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規定,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組每月對安全工器具全面檢查一次,並對班組、工區、公司等檢查做好記錄。

3、安全工器具的計劃、訂購、驗收及領用

3.1安全工器具計劃

3.1.1各單位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於每年11月份將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計劃報公司安監部。

3.1.2安監部根據各部門計劃情況,編制公司計劃並報上級批覆。

3.2安全工器具的購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3.2.2採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是省公司公佈的入圍產品。

3.2.3採購安全工器具必須簽定採購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生產廠家的責任。

必須對出廠安全工器具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負責對用戶做好其產品使用、維護的培訓工作。

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無償更換或退貨。

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不良後果,由產品生產廠家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上報省公司安監部。

公司各部門未經公司安監部同意不得擅自訂購安全工器具。

使用電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門對入圍產品若發現質量、售後服務等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安監部反映,查實後,告知省公司安監部。

3.3安全工器具的驗收安全工器具到貨後,由安監部組織抽查驗收。必要時,應會同使用部門一起驗收。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或交使用單位。

4、試驗與檢驗

4.1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通過國家和行業規定的型式試驗,進行出廠試驗和使用中的週期試驗。

4.2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3應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4.3.2檢修後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安全工器具。

4.3.3對其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質量問題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週期性試驗及檢驗週期、標準及要求應符合:

4.4.1《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02〕777號)。

4.4.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試行)。

4.4.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4.4.4 94年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

4.4.6 gb2891-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試驗方法。

4.4.7 gb2892-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性能試驗方法。

4.4.8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124-1996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4.4.9電力行業標準dl/t846.6-2004高電壓測試設備通用技術條件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氣體檢漏儀。

4.5電力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合格後,試驗單位應按部門、班站分別填寫試驗報告一式三份(試驗單位、部門、班站各存一份),並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礙絕緣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貼上“試驗合格證”標籤(合格樣式符合國家電力公司規範標準),註明試驗負責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每個部門試驗完畢,都應由部門安全員迅速上報安監部本次試驗情況,其中包括試驗品名稱、數量、不合格或報廢情況。

4.6對於本地不具備安全工器具試驗能力的產品,各工區上報,由安監部負責聯繫,送達河南電力試驗研究院進行週期性試驗,經試驗後合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由試驗單位和使用單位分別保存試驗報告,以備查驗。

4.7不需要作定期試驗的安全用具,工區安全員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試驗的時間,對其安全可靠性進行兩次檢查,並在安全用具登記本中籤名填上檢查日期。

5、檢查及使用

5.1檢查及使用:

5.1.1電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94年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等規程和產品使用要求。同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

查看器具上貼(掛)試驗合格證標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內,嚴禁使用超期或未試的器具;

檢查器具是否清潔、完好;

檢查連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無鏽蝕斷裂現象;

查看有無機械損傷、裂紋、變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現象;

是否符合操作電壓等級。

5.1.3絕緣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擦拭乾淨。

5.1.4使用絕緣安全工器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5.1.5新領用或經修理後的安全工器具未經試驗不準使用;

5.1.6有聲、光等雙功能的安全工器具,當有一種功能失常時,嚴禁使用;

5.1.7自己研製的安全工器具未經測試和主管局長或總工批准,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安全帽、安全帶、腳釦、絕緣手套、絕緣杆、絕緣隔板和絕緣罩、電容型驗電器、核相器、絕緣靴、絕緣膠墊、接地線、梯子、過濾式防毒面具(簡稱“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簡稱“空氣呼吸器”)、sf6氣體檢漏儀等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檢查與使用方法必須按國家電網安監〔2005〕516號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5.3所有生產人員必須按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識。各部門應將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參加電氣工作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計劃內。

6、保管與存放

6.1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與存放,必須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產品說明書要求。

6.2絕緣安全工器具應存放在溫度-15—35℃,相對溼度5—80%的乾燥通風的工具室(櫃)內。

6.3安全工器具應統一分類編號,定置存放。

6.4核相器應存放在乾燥通風的專用支架上或專用包裝盒內。

6.5防毒面具應存放在乾燥、通風,無酸、鹼、溶劑等物質的庫房內,嚴禁重壓。

6.6空氣呼吸器在貯存時應裝入包裝箱內,避免長時間曝曬,不能與油、酸、鹼或其它有害物質共同貯存,嚴禁重壓。

6.7各生產性單位應庫存一定數量的安全工器具,並同所屬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試驗,以備及時補充使用中損壞的安全工器具。部門庫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規定執行。

7、報廢

7.1安全工器具必須按廠家說明書和有關規定使用,損壞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報廢處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試驗時,發現不合格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單位應立即報安監部備案,報廢或不合格工器具應交回安監部統一處理。

7.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予以報廢。

7.2.1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7.2.2超過有效使用期限,不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指標。

7.3報廢的安全工器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報廢的安全工器具。

7.4報廢的安全工器具應及時統計上報到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8、附則

8.1本規定由公司安監部組織制訂。

8.2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監部。

8.3本規定下發後,以往有關規定同時作廢。

設備工具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條 總則

爲了使工具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使工具的使用更加經濟、合理,在保證生產正常的條件下,不斷降低工具的消耗量和儲備量。組織監督工具的合理使用和節約,延長工具的使用壽命,降低修復等方面的費用。從而完善工具申購、領用、保管、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申購、審覈

各單位須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本着節約、降耗原則,申報工具計劃。

1、個人工具、公用工具到使用期限時,可申報工具申購計劃。

2、個人工具、公用工具合理損壞的,有設備部、供應部鑑定書的可申報工具申購計劃。

3、增加人員時,憑員工報到單、工種變更單申報工具申購計劃。

4、因特殊原因申報工具申購計劃,必須經過設備部特批。

5、經過簽字的申購計劃單返回設備部存檔備案。

第三條 工具的採購、領用

1、供應部必須按申購計劃購買合格的工具,以滿足生產的需求,對於使用過程中發現工具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要追究採購人員的責任。

2、各單位領取工具時,工具出庫單經設備部工具計劃員按申購計劃覈實後簽字,到供應部倉庫領用,無設備部簽字的工具出庫單,倉庫不得隨意發放。

第四條 工具的管理

1、各單位的工具管理部門爲各生產廠設備科(無設備科的單位由部門指定並上報設備部),各單位必須指定人員負責工具管理工作。

2、各單位必須建立工具臺帳,臺帳要按公司下發的表格按工具所屬類別(常用手動、鉗工、電動、氣動、起重及液壓、切削、測量、個人、其它工具)建立,公用工具落實到班組,並指定負責人。工具臺帳要和設備部工具臺帳經常覈對。

3、個人工具按公司規定的標準發放、領用,由本人負責保管。離職時,應將工具退回分廠,並在臺帳上註明。未將工具退回要從其工資中按工具價值扣除,超出部分從生產廠工資中扣除,廠長承擔10%。

4、調職時,工具負責人更換要辦理交接手續,並在臺帳上簽字。未辦理交接手續按工具價值從工資中扣除。

5、大型、專用工具的調配須聽從公司設備部的安排、調配。

第五條 工具的使用、修理

1、爲了降低工具消耗,要發動和依靠員工在工作中自制工具。

2、加強在工具使用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嚴格按工藝規程進行。

3、加強對工具的維護、修復工作。

4、具有修復價值的工具,損壞後本單位要盡力修復,如本單位無能力修復,可報請供應部外委修理。

第六條 損壞、更換、報廢

1、工具丟失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人爲損壞的工具按原價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2、質量問題損壞的工具,必須由設備部、供應部與分廠共同鑑定後,工具可以舊換新,損壞的工具上交統一銷燬。

3、個人工具達到使用年限後以舊換新。

4、在使用過程中,由於使用不當造成的工具損壞由責任人負責。

本制度由設備部起草並負責解釋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械設備檢查制度 篇九

爲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爲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後應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任何。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保養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並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服務態度,保證作業質量。並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1目的

爲加強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公司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管理的、機械、動力等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

3管理職責

技術生產部負責整個公司的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組織和實施公司的設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開展設備操作者的理論和技能培訓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定期開展設備的安全生產檢查。負責設備安全生產的調查和處理;協助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基礎管理

4 。1.1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才能操作相應設備,專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管理處設備科同意後才能操作相應設備。

4.1.2特種車輛的操作人員、電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

4.1.3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相應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4.1.4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本單位有關設備管理的辦法、制度和規定。

4.1.5技術生產部要經常利用各種會議、書刊、標語等形式宣傳黨和國家關於機械設備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以及機械設備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標準。

4.1.6技術生產部每月定期組織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學習,並做好記錄,督促操作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製度,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活動。

4.2責任事故範圍

4.2.1責任機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機械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均屬責任事故。

a)不按規定加註(更換)潤滑油、冷卻液,造成設備損壞的。

b)因能檢查到的部位(螺絲、螺母、銷釘、鍵及連接杆)鬆動、脫落而造成設備損壞的。

c)由於外部因素(工具、螺絲、雜物)等物件遺落在設備內而影響設備正常運轉,造成設備損壞的。

d)設備運轉超過覈定速度或覈定載荷,造成設備損壞的。

e)違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

f)非本設備定崗人員操作設備,造成損壞的。

g)設備在運轉中發現異常現象而不停機檢查排除隱患,造成設備損壞的,或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崗位,不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造成設備損壞的。

h)設備管理員及維修人員在設備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設備操作人員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排除造成設備損壞的。

i)指揮人員或主管領導強迫工人違反機械性能或操作規程進行危險作業,使機械在惡劣環境中工作造成設備損壞的。

j)設備自然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者,經檢查發現後按責任事故處理。

4.2.2非責任事故,凡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設計、製造等先天缺陷,而又無法預防和補救所造成的事故,屬非責任事故。

4.3責任事故分類

4.3.1根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機械事故分爲:

a)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000元(含)以內;

b)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分爲:

a)輕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輕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萬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6萬元之間;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

4.4事故的調查

4.4.1發生設備機械事故,操作員應立即停機,保護現場並報告設備管理人員及單位領導,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到現場。如涉及人身傷亡或事故損失有可能擴大的情況,應首先組織搶救。

4.4.2凡發生事故應在8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

4.4.3事故發生後,設備管理人員要及時召集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周密調查,聽取當事人和旁證人的申述,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及造成後果,作爲分析事故的依據。

4.4.4發生機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設備部應會同有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與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對於發生的責任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當事 者和幹部、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認真進行分析和處理。

4.5.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視並及時進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據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數據。

b)如需拆卸發生事故的機械部件時,要避免使零件在產生新的損傷或變形等情況發生。

c)分析事故時,除注意發生事故部位外,還要詳細瞭解周圍環境,多訪問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d)分析事故應以損壞的實物和現場實際情況爲主要依據,進行科學的檢查、化驗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數據仔細分析判斷,不得盲目推測,主觀臆斷。

e)事故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分析時必須從多方面進行,確有科學依據時才能做出結論,避免由於結論片面而引起不良後果。

f)凡發生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發生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0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管理部門。

g)凡隱瞞事故不報或拖延上報時間,破壞現場阻礙調查和處理,一經發現,從重處罰,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