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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

新版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

最新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士官隊伍建設,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士官是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並被授予相應軍銜的志願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質分爲專業技術士官和非專業技術士官。

第三條 士官管理應當貫徹依法從嚴治軍方針,堅持以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爲依據,努力建設一支政治思想堅定、專業技術精湛、作風紀律嚴明、骨幹作用明顯的士官隊伍。

第四條 總參謀部主管全軍士官管理工作,各級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職能分工負責下列工作:

(一)司令機關負責士官的編配、選取、培訓、調配、軍銜授予與晉升、處分、行政管理、統計和退出現役等工作。

(二)政治機關負責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獎勵、婚姻、家屬隨軍和子女入托入學、撫卹優待以及勞動教養、開除軍籍等工作。

(三)後勤機關負責士官的工資、津貼、補貼、伙食、被裝、住房、生活福利、衛生醫療、勞動保護和評殘、保險以及家屬醫療等工作。

(四)士官的專業技術訓練、考覈和等級評定,由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機關、裝備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分別負責。 第五條 各級黨委、首長對本規定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督促檢查,狠抓落實。

第二章 配備使用

第六條 配備使用士官應當嚴格執行士官編制標準和編制員額的規定。未編制士官的單位和崗位,不得配備使用士官;士官人數滿編的單位,不得選取義務兵進入士官隊伍。

第七條 配備使用士官應當嚴格執行士官分期編制職務等級的規定。堅持逐期遴選,梯次配備,不得隨意高配。本期士官崗位缺編的,可以配備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專業技術士官和女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原則上爲第一期。

第八條 配備使用士官應當嚴格遵循訓用一致、專業對口的原則。專業技術士官與非專業技術士官之間,專業技術士官各專業崗位之間,不得互相佔用或者挪用編制員額。

第九條 配備使用士官應當優先保障應急機動作戰部隊,優先保障高技術部隊,優先保障基層連隊。

第十條 機關和勤務保障單位不得佔用基層士官的編制員額。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應當經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由主管部門承辦,借用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天。

第十一條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軍官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應當經團級以上單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連職以下行政職務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士官原則上不得調動。確因作戰、戰備、訓練等需要調動的,須經上一級司令機關批准,由主管部門承辦。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士官不得隨意改行。確需調整專業的,應當經具有選取批准權限的單位審批。

第三章 選取

第十四條 選取士官應當堅持依法辦事、注重素質、發揚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據選取計劃、條件和程序進行,按照規定時間和審批權限辦理,確保選取質量。

第十五條 選取士官的年度計劃,由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依據士官編制和現有情況擬製,逐級上報,經總部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十六條 選取爲士官,應當具備《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義務兵選取爲士官,應當經過團級以上單位相應訓練機構或者院校培訓;經院校和總部、各大單位訓練機構培訓的技術兵優先選取。

(二)選取爲專業技術士官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並經專業技術考覈合格;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優先選取。

(三)選取爲非專業技術士官的,應當具有勝任班長職務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擔任過班長、副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的優先選取。

(四)選取爲高一期士官的,應當在本期各年度考覈中均達到稱職以上。

第十七條 選取士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人申請。由本人在選取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

(二)基層推薦。基層黨支部組織對申請人進行羣衆評議,根據本單位士官缺額、選取條件和申請人的現實表現等,提出預選對象上報。未經基層黨支部推薦的,不得列爲預選對象。

(三)機關考覈。由具有選取批准權限單位的司令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預選對象進行考覈和體格檢查,擇優提出擬選取名單。

(四)組織審批。黨委根據司令機關提出的士官選取方案,集體討論決定選取事項。屬於本級審批選取的士官,以軍政主官名義下達選取命令;屬於上級審批選取的士官,報經具有選取批准權限的黨委審批,並下達選取命令。

(五)符合選取條件的,填寫總參謀部軍務部統一制發的《士官選取報告表》,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八條 選取士官應當與當年義務兵退伍工作結合進行。士官參加短期輪訓期間(含地方代培、出國進修)選取爲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時間由送訓單位辦理。入院校學習二年以上的士官學員選取爲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畢業時由培訓單位辦理。

第十九條 選取士官的批准權限,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一)選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團(旅)級單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師(旅)級單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軍級單位批准。

(二)各級司令部、政治部、後(聯)勤部、裝備部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士官的選取,執行下一級部隊的批准權限。師級單位對機關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士官的選取,由司令機關歸口辦理。

(三)各軍區、各軍兵種司令部、政治部、聯(後)勤部、裝備部審批高級士官,應當向主管部門備案。總部機關和直(附)屬單位高級士官的選取,分別由總參謀部管理局、總政治部直工部、總後勤部司令部和總裝備部司令部審批。

第四章 培訓

第二十條 士官選取前必須經過相應培訓。非專業技術士官培訓對象,主要從服現役第二年的義務兵中選拔,培訓時間一般爲三個月;專業技術士官培訓對象,主要從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中選拔,培訓時間五個月左右;專業技術複雜的士官培訓對象,主要從具有相應專業基礎和文化程度、服現役第二年的義務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選拔,培訓時間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建立士官分級培訓體制。專業技術比較複雜的士官培訓對象,由院校和總部、各大單位訓練機構承訓;其他專業技術士官培訓對象,由軍級以下單位專業訓練機構承訓;非專業技術士官培訓對象,由教導機構承訓。

第二十二條 院校和訓練機構未設置專業的士官培訓對象,應當由團級以上單位統一組織短期培訓,或者送軍隊和地方的專業對口單位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 中高級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隊武器裝備更新換代,應當接受繼續培訓。士官的繼續培訓,由軍級以上單位統一規劃,有關院校和訓練機構承擔,必要時可以送地方或者國外有關單位培訓,培訓時間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團(旅)級單位應當根據部隊建設需要和士官隊伍素質狀況,有計劃地組織士官進行在職培訓,提高士官的專業技能、理論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利用函授、電大、自學考試等多種形式,組織士官參加在職學歷教育,使初級士官達到中專(中技)水平、中高級士官達到大專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支部)、機關應當經常分析研究士官隊伍的思想形勢,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質、軍事專業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身體心理素質。

第二十六條 從士官的思想實際和履行職責的需要出發,組織士官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關於新時期軍隊建設的重要論述,進行愛國奉獻、革命人生觀、尊幹愛兵和艱苦奮鬥教育,引導士官堅定理想信念,強化職能意識,培養良好的軍人道德,增強遵紀守法觀念。

第二十七條 根據部隊情況和教育內容,確定士官教育組織實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與義務兵一起進行,圍繞解決士官帶傾向性思想問題的教育,可單獨組織。必要時,應當對中高級士官進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條 做好士官的經常性思想工作,廣泛開展談心活動,加強行爲引導,解決好士官在服役態度、晉級晉銜、求知成才、婚戀家庭、人際關係等方面反映出的現實思想問題。組織士官積極參加“雙爭”評比活動,激發他們訓練當尖子、學習當模範、守紀當標兵、技術當行家的積極性。重視解決士官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排憂解難。

第二十九條 按照軍隊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在士官中發展黨員的工作。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士官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他們在各項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 士官應當認真履行士兵職責,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條令條例、規章制度,刻苦鑽研本職業務,尊重領導,服從管理,充分發揮骨幹作用,積極協助軍官做好工作,爲義務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條 建立士官定期述職制度、羣衆評議制度和檢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彙報履行職責情況,通常結合半年和年終工作總結進行;基層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況進行羣衆評議;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每年對士官隊伍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分析,表彰先進,樹立典型,總結經驗,糾正存在問題。

第三十二條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者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週歲,且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並簽定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士官不得將不符合隨軍條件配偶、子女的戶口遷到部隊駐地或者在部隊駐地爲其購置戶口。

第三十三條 士官除家屬臨時來隊期間外,必須在連隊(基層單位)住宿。家在部隊駐地附近的已婚士官,節假日期間不擔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務時,經營級以上單位領導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遠艱苦地區的倉庫、雷達站、通信線路維護站等單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條件允許,經師級以上單位領導批准,其家屬可以來隊居住;單位需要招聘工人時,優先招聘士官家屬。 第三十四條 士官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探親(休)假。對符合探親(休)假條件的士官,應當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等情況有計劃地安排,一級士官由營級單位領導批准,二級以上士官由團級單位領導批准。士官因特殊情況,經團級單位領導批准,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次安排,往返路費按全軍統一規定標準報銷一次。

第三十五條 士官檔案,按照總參謀部《士兵檔案管理規定》,由批准選取單位的司令機關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第七章 考覈

第三十六條 士官的考覈,分爲選取前考覈和年度考覈,依據士官條件和所任(擬任)職務、工作崗位的要求進行。考覈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專業技術、作風紀律和骨幹作用等方面。考覈結果,應當區分爲優秀、稱職、不稱職,作爲實施獎懲或者選取士官的基本依據。

第三十七條 選取士官必須先經考覈,未經考覈不得選取。士官選取前的考覈工作,由司令機關會同政治、後勤、裝備機關組織實施。司令機關主要負責軍事素質、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覈;政治機關主要負責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覈;後勤機關主要負責體格檢查等方面的工作;裝備機關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專業技術等方面的考覈。

第三十八條 士官的年度考覈工作,由基層單位結合年終總結進行,按照本人述職、民主評議、綜合測評、組織鑑定的程序,全面考覈士官的現實表現,作出考覈結論,並以適當方式同本人見面。

第八章 待遇

第三十九條 士官實行工資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資,由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組成。

第四十條 士官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津貼、補貼、補助:

(一)士官按照軍銜級別享受軍人職業津貼。

(二)士官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享受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和生活補貼。

(三)擔任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官,按照規定標準享受職務津貼。經團級以上單位主官批准,代理軍官職務的士官,享受與其代理職務相應的崗位津貼。

(四)士官按照規定標準享受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五)士官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補助。

(六)士官的生活補助、伙食竈差補助、防暑降溫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生活待遇和地區津貼、專業崗位津貼、有毒有害崗位保健津貼,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總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士官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和公費醫療。

第四十二條 士官退出現役,分別按照復員、轉業、退休費標準計發退役費。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未服滿本期規定年限,經批准退出現役的,其復員費、轉業費按以下比例計發:未服滿本期第一年的爲50%;未服滿本期第二年的爲 60%;未服滿本期第三年的爲70%;第三、四期士官未服滿本期第四年的爲80%。

第四十三條 高級士官家屬隨軍後的相關待遇,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士官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批准可以享受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

第四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分居兩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補助:

(一)符合隨軍條件配偶未隨軍的士官;

(二)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在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軍和總裝備部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的,在導彈、衛星、核武器等試驗訓練基地服役並從事試驗、測控工作的,在戰略導彈部隊服役並從事裝配檢驗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崗位(包括通信、射擊、空中機務等)和在覈潛艇、核彈頭保管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四十五條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天,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配偶當年未來隊探親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親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條 士官犧牲、病故或者傷殘後,按照規定計發撫卹費。

第九章退出現役

第四十七條 士官退出現役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八條 士官符合退出現役條件的,應當及時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現役條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經院校培訓二年以上的專業技術士官,服現役未滿第三期的,原則上不安排退出現役。

第四十九條 士官退出現役計劃,由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擬製,與士官選取計劃同時逐級上報,經總參謀部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五十條 士官退出現役,填寫《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退休士官還應當填寫《退休士官安置登記表》;改按義務兵退伍的,填寫《士官改按義務兵退伍審批表》。司令機關應當根據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對退出現役士官的檔案進行審查整理,按照規定實施移交。

第五十一條 退出現役士官的離隊時間,作復員安置的與退伍義務兵同時離隊,作轉業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門《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離隊,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對退役士官應當加強管理。士官退出現役命令下達前,應當參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報到期間,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制度和規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單位負責處理。

第五十三條 士官退出現役費用結算,作復員安置的發至離隊當月止,作轉業安置的發至離隊當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士官改按義務兵退伍的,按照義務兵退伍費用發放規定執行。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四條 對士官的獎勵與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可以提前晉升一個銜級工資檔次,已達到本銜級最高工資檔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晉升銜級工資檔次的,中級以下士官由師(旅)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

第五十六條 師級以下作戰部隊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軍委和總部的有關規定,選送入軍隊院校培訓後改任現役軍官。

第五十七條 對受行政記過、黨(團)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擅離部隊連續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覈不稱職的士官,從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資檔次一年。

第五十八條 對不履行職責、不起骨幹作用的士官,經具有相應選取批准權限單位批准,可以實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第五十九條 士官違反紀律,其行爲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有關處分條件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具有相應選取批准權限單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資格,按義務兵對待:

(一)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留用察看期滿仍表現不好的;

(三)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的;

(四)已確定轉業無故逾期三十天不報到的;

(五)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計劃外生育的;

(六)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三十天以上的;

(七)其他違反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十條 士官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其服刑、勞動教養時間不計算軍齡,並停發工資,按有關規定供應生活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期、本數。

第六十二條 各大單位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士官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士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戰時士官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背景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78年士官制度創建以來,相繼建立了士官選、訓、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規制度,形成了相對成熟、系統配套的法規制度體系。

現行《士官管理規定》是四總部爲適應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據原《志願兵管理暫行規定》於2001年1月20日發佈施行的。規定施行以來,對於加強 解放軍士官隊伍建設、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隨着形勢任務的不斷髮展,士官隊伍建設的環境和條件發生了深刻變化,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逐步凸顯出來,迫切需要通過政策制度創新和完善尋求解決的辦法對策。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意義

新修訂的《士官管理規定》,着眼鞏固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成果,在科學總結解放軍士官隊伍建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士官隊伍的定位分類、選拔配備、管理教育、考覈評定和待遇保障等制度進行了系統充實完善。這些新的規定,貫徹了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適應了士官隊伍建設發展的客觀需要,體現了對士官隊伍建設的新認識、新探索,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規範性,標誌着解放軍士官隊伍的法規制度建設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士官管理規定》是加強士官隊伍建設的總章程,是做好士官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規依據。

全軍部隊要把貫徹規定作爲一項長期任務,擺到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好。各級黨委領導要站在戰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認清依法建設士官隊伍的重大意義,增強依法指導、照章辦事的意識。

各級機關要帶頭學規定、知規定、用規定,堅持先學一步,爲部隊做出表率。

各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搞好規定的教育培訓,講清規定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解答官兵在學習貫徹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清理與規定相悖的“土政策”“土規定”,嚴格按照規定要求抓好貫徹落實,不斷推動士官隊伍建設 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