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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精品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精品多篇】

章 城市規劃管理機構與職責 篇一

第六條 廣東省建設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機構由鎮人民政府確定。

市、區、建制鎮或縣、建制鎮人民政府同駐一個城市規劃區內的,其城市規劃管理分別由市或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①組織實施《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及有關的法規、政策規定;②研究擬訂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檢查全省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審覈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

體規劃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申請,協調城市與城市之間的規劃管理問題;③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按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④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⑤負責全省城市規劃

勘測設計的管理工作;⑥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國際交流;⑦查處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爲。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參照前款作出規定。建制鎮人民政府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篇二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經批准後,城市人民政府應予以公佈。公佈的內容包括:城市規劃區的範圍、城市規劃總圖、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道路規劃及其他需向市民公佈的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城市規劃的審批機關彙報。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報批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有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分級核發。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章 總 則 篇三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必須制定城市規劃。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市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基本覆蓋的區域。

近郊區,是指緊靠市區的居民居住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係密切的區域。

規劃控制區,是指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水源地、機場、港口、交通樞紐及對外交通沿線、電力和通訊走廊、無線電訊保護區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產建設基地、風景名勝旅遊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

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從實際出發,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並依據省、市、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