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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多篇由本站會員“小泥”投稿推薦,但願對你的學習工作能帶來參考借鑑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十篇,以供大家參考借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一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爲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按照國家立法規劃,屬於我國自己的民法典將於2020年問世。

縱觀中國幾千年的歷史,雖然我國曆朝歷代都有各種律令,新中國也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但是我國的民法體系一直沒能完整地建立起來,而這成爲了幾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國民法典”夢想。這一任務早已上升至國家層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立法任務,《民法總則》誕生爲民法典翻開了第一頁。

《民法總則》共206條,全面系統地確定了中國民事活動的基本規定和一般性規則,關係到每個中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方面面,被譽爲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小憲法”。《民法總則》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國家“五位一體”的發展理念,增加了許多適應時代發展的新內容;體現了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爲經濟社會平衡、包容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民法總則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開篇第一條,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完善監護制度,體現了中國特色;基於現行民事法律,對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適應了社會的發展;“綠色原則”被確立爲民法總則的基本規定,促進可持續發展;民法總則既傳承我國優秀法律文化傳統,堅定文化自信,又有世界眼光;民法總則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

民法總則中鼓勵見義勇爲、保護救助人,增加條款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規定英雄烈士是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增加惡意詆譭英烈承擔民事責任的條款;針對中老年人監護問題,進一步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調整了監護人範圍、強化了國家監護職能並完善了撤銷監護相關規定;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最低年齡由10歲調整爲8歲。這些都是建設法治社會、追求現代文明的具體體現。

作爲普通的民衆,隨着我國法治社會的不斷完善,我們一定要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升法制觀念,做學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從而爲推動和諧、法治社會建設貢獻一份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二

作爲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15日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啓“民法典時代”。民法總則不僅充分構建了我國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還詳細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爲民法典後續的各分編內容提供了基本的體系和框架。因此,民法總則的頒佈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劃時代意義。

民法總則構建了內涵豐富的權利體系。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對知識產權作出保護規定;在傳統財產權利基礎上將投資性權利納入保護範圍……民法總則不僅保護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了社會秩序,還反映了互聯網時代下法律的與時俱進。

民法總則強調了對弱勢羣體的傾斜保護。民法總則通過擴大被監護人範圍、調整監護人範圍、強化國家監護職能、完善撤銷監護相關規定、降低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最低年齡、延長訴訟時效等一系列措施,強調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消費者等弱勢羣體的保護,爲後續各分編擬定具體傾斜保護措施奠定了基礎。

民法總則更注重人的精神生活保障。人類面對的不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問題,也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問題。民事主體在行使各種權利時,不僅以尊重他人權利爲必要,也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因此,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也被確立爲民法總則的基本規定,促進可持續發展。

民法總則對社會個體權利的充分確認與保障,對弱勢羣體的充分尊重與特殊關愛,對社會個體追求幸福生活各種努力的肯定與支持,彰顯人文關懷,是一部“溫情脈脈”的法律。相信作爲編纂民法典的堅實基礎,民法總則蘊含的人文關懷意識將爲後續各分編所繼承與發揚,從而提升整個民法典的質量與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三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確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協調了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係,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則與有關單行法律之間的衝突和矛盾,規範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標誌着我國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已經順利完成。民法總則是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專家學者反覆討論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的,它的制定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爲民法典編纂工作開了一個好頭。萬事開頭難。有了這個民法總則,接下來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也就順理成章,真正駛入快車道了。我們要深刻認識民法總則的時代意義,進一步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

民法總則來之不易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個世紀裏4次啓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致力於制定一部屬於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4次嘗試編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預期結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隨即啓動第五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並作出了先制定民法總則、再系統整合民事法律的“兩步走”的民法典編纂工作部署。經過兩年多的論證、徵求意見、修改,民法總則按預定進程順利制定出來,民法典編纂工作由此邁出關鍵性一步。

我國要實現幾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夢”,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鑑於之前民法典編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訓,一些人擔憂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也難以順利完成。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之所以能夠按預期目標順利推進,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外部環境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爲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經濟體制基礎。民法典被稱爲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呼喚民法總則的制定。從民法學自身來說,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民法理論研究已經有了一個質的飛躍,在批判借鑑外國法學理論、制度、概念的基礎上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中國民法學體系。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已具備比較好的法學素養,形成了較爲正確的適用法律的思維。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法律保護,這是制定民法典的羣衆基礎。

民法總則的制定彰顯了黨和國家編纂民法典的堅定決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對我國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懷疑。民法總則的順利通過,也推動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真正駛入快車道。在接下來的三年時間內,我們還要完成民法典分則各編的整合修訂工作,任務十分艱鉅。這需要相關部門、民法學界乃至整個社會羣策羣力、再接再厲,爲編纂一部結構合理、體系完備、規範科學的中國民法典繼續努力。

民法總則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對人的保護爲核心,以權利爲本位,系統全面地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各種人身、財產權益。因此,民法典被視爲現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譽爲法治健全完善的標識。

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將與人的權利保護相關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議程。雖然受歷史條件限制無法編纂一部系統的民法典,但還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單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繼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則、1991年的收養法、1995年的擔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____年的物權法、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等,這些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這些法律相對比較散亂、零碎,在保護人的權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樣發揮出整體效應。民法總則是系統編纂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秉承體系性法律思維方法,遵循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爲、民事責任的科學編纂結構,以人的保護爲核心,對普遍適用於民法典分則各編的一般原則、概念、規則和制度進行了系統規定,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體內容方面,增加了對胎兒利益、個人信息、一般人格權、特定人格權的保護等,這些都體現了對個人權利保護的加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了保護民事權利的觀念,在世界上開創了在民法總則中全面系統規定民事權利的立法模式,我國人權保護法治建設由此進入一個新時期。

民法總則爲民法典分則各編的體系化、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總則表明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體例上採納了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在潘德克吞編制體例下,民法總則是對民法典其他各分編進行“提取公因式”的結果。也就是說,民法總則是將民法典各分編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則、法律規範抽取出來,置於民法典之首。這種立法技術的優點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體系和結構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夠使民法典面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對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會變遷中保持一定活力。但是,先總則後分則的編制體例也存在一些缺點,這就是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時常需要把處於不同編章的條款進行組合。這實際上對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適用民法規範需要系統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內容。

民法總則爲民法典分則各編的制定確立了指導思想、價值取向,並且設立了框架結構,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編纂工作必須在民法總則的指導下展開。接下來,我們即將展開現行民事法律規範系統整合、修訂完善工作。這一工作必須遵循民法總則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結構和基本概念,只有這樣才能編纂出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具體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的頒佈表明我國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體系

著名法學家薩維尼在回答法律源於哪裏這個問題時認爲,法律來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一個誤解,他認爲“法律源於人民”。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理應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我國在20世紀初進行法治變革時,選擇、移植了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民法模式,我國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國法學習的。但是,移植並非照抄照搬,我國民法的理論和實踐對德國法那一套民法體系、概念進行了適應我國國情的修正,並根據我國的客觀實際進行了創新發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論。前4次民法典編纂工作最終沒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經濟、政治、社會等方面的原因,但另外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原因是我國當時還沒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體系。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法學者經過持續的學術研究和理性思考,並從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經驗,以我國現實民事問題爲導向,在學習借鑑他人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體系。這爲民法總則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提供了系統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總則中關於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分類,儘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觀點,但這種分類是立足我國具體國情提出來的,雖然在學理上不能說是最好,但更貼近我國實際,更容易讓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總則的頒佈也可以看作是我國民法思想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的標誌。

我們甚至可以期待,藉助民法總則制定這個契機在一定程度上覆興中華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個民族的歷史,源自一個民族自身內在的特質。脫離本民族歷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國民法總則所採取的以民事權利爲軸心的結構體系,完全是中國式的,對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總則的編制方法作出了大膽的超越和革新,鮮明地反映了我國民法典對中國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視。比如,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結構體系的繼承和發展,充分展示了我國民法對自身歷史的尊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傳統特點的民法典,無疑有利於復興中華法律思想,提高中華法律思想在當今時代和世界的影響力。當然,吸取中華法律思想精華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理念,不能任意而爲。接下來,在修訂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立法過程中,我國自己的法律文化傳統必然會成爲立法者和參與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個過程中,要做到既體現中華法律思想、又與民法基本原則相一致。隨着民法典分則各編修訂工作的順利推進,我國一定能成功編纂出民法典,爲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四

在法律的整個體系中,憲法“高高在上”,規定着我們可以擁有的各種權利;刑法打擊犯罪,震懾“壞人”,一般來說卻很難和大多數老老實實過日子的老百姓發生關係。而民法則涉及每個人從生到死、從工作到生活的各個領域,時時和我們發生着關係。

如今距離上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討論民法典草案,已逾15年。這些年來,社會上方方面面的變化深刻而又廣泛,依法治國的理念漸漸地深入人心,所以,這一次民法總則草案的審議、表決註定會備受關注。

正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所說,我國公民依據憲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而民法總則草案則對民事權利做了擴充性規定。歷經多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權利法”色彩愈發明顯。

從時間上講,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連接生死,正在擴展着我們一生的權利——當生命尚在孕育,民法總則就已經明確:“胎兒享受民事權可繼承遺產”;當孩童初解世事,民法總則就會告訴8歲的孩子:你已經具備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成爲一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根據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權利;成年以後,民事權利自然會和你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年至垂暮,民法總則又專門明確了失能老人的監護制度……

從空間上看,我們的生活包含虛擬與現實、日常與突發、社會與自然環境,而民法總則囊括各個領域,讓憲法所規定的各種民事權利妥妥安放。例如,隨着我們的生活“深陷網中”,民法總則就規定: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爲一種法律權利,不容侵犯。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襲、剽竊等等侵入我們的工作與生活,早已成爲大家熱議的焦點,而民法總則指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並圍繞知識產權保護作了一系列相關規定。

伴隨着經濟的發展,一些企業對環境的破壞影響着我們的健康與安全,而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迴應社會熱點,同樣對我們在生活環境中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作出了保障,要求損壞環境者需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等的民事責任。

除了日常的工作與生活,遭遇突發事件時,我們總是渴望社會上“古道熱腸”的人多一些、再多一些,但見義勇爲者有時卻遭受“流血又流淚”的不公正待遇。這一次,民法總則將見義勇爲行爲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特別是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着,見義勇爲不再有後顧之憂。

總之,從孕寶寶到未成年人再到失能老人,從現實的自然環境、市場環境,再到虛擬世界,民法總則就像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當公民的權利一步步從憲法的高度落到民法的實處,依法治國、法治中國的夢想也就更加觸手可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五

作爲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2017年3月15日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啓“民法典時代”。

一、民法總則出臺的現實歷史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實現公民權利保障的法治化。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也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民法總則的出臺,爲制定一部立足中國實際、直面中國問題、展現中國特色、具有中國氣派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礎;民法總則的施行,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注入了強大動力,必將開啓我國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時代。

作爲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等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民法總則的通過和施行,也標誌着中國特色的民法典編纂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

民法被稱爲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成爲改革開放的重要推動力。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實踐,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民事法律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涌現的新經驗,亟待被立法表述;存在的新問題、出現的新難點,也需要用立法的方式予以迴應。今年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智慧,既尊重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一部具有強烈時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爲民商事活動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總則的施行,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將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今天的中國,民商事活動紛繁複雜,無論是人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還是企業的生產經營,都離不開民法的保護,也對國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將施行的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比如,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將訴訟時效從2年延長至3年,調整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對網絡虛擬財產予以保護,完善了法人制度,等等。這些規則的確立和完善,將進一步健全市場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民法總則將與其他領域的法律規範一起,有力支撐起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作爲民法典的總綱,民法總則中確立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時代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立法上的表達。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綠色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一般性規則,也將統領未來民法典的編纂。這些基本原則的確立,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也是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精華的繼承。在這個意義上,民法總則的制定,深刻體現了立法中的文化自信,體現了中國民法鮮明的民族性。

二、民法總則的框架及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爲、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附則,共210條。

三、民法總則與你我生活密切相關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爲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專家解讀】蘇澤林:民法總則通篇體現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時代命題和現實需求。不僅有宣示性的規定,還有具體的規定,例如,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違反道德的內容,那麼這一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專家解讀】呂忠梅: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後日益面臨的重大課題,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綠色原則作爲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大創新,具有鮮明的21世紀的時代特徵。其實,在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就有“恢復原狀”這一項,也就是說,可以要求破壞環境的人以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

③ 保護從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軼: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貫穿人的一生,還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後。從出生前還是胎兒時,其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利益就受民法總則的保護。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的遺產時,應該爲遺腹子留有份額。而人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會受保護。現實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爲時有發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反映強烈,因此民法總則特別規定,這種侵害行爲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④ 8歲就能獨立買東西

【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專家解讀】王軼: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兒童的認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則制定時,有了顯著提高,獨立意識更強。爲了尊重兒童的獨立意願,讓他(她)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同時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獲得不附義務的贈與,也可以從事買作業本、交學費、借書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⑤ 監護人可遺囑指定

【法律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專家解讀】蘇澤林:“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村委會也是特別法人

【法律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

【專家解讀】呂忠梅:將法人分爲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與民法通則有顯著不同。其中“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在我國,政府機關、村委會、居委會對外籤合同的情況很多,如果不賦予它們法人地位,對它們參與民事活動是十分不利的,對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帶來很大不確定性。因此,通過“特別法人”的制度設計,賦予這些組織法人地位,有助於它們依法參與民事活動,獨立承擔責任。

⑦ 個人信息禁止非法買賣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專家解讀】王軼: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個人信息泄露導致的網絡電信詐騙頻發,應該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強調了個人信息的取得必須依法,安全必須確保,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制度安排,迴應了社會問題,是民事立法的一個進步。

⑧ 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解讀】 蘇澤林:年輕人玩網絡遊戲時,會產生網絡虛擬財產,它們在網絡空間中是有“價值”的,有的還能“交易”,變爲現實生活中的財產。

對這些財產要不要保護,過去,有較大爭議,但隨着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明確法律對這些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做,爲將來的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爲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⑨ “好人法”保護見義勇爲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軼:這兩條被稱爲“好人法”,直面當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因誠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見義勇爲、不敢做好人困擾着人們。這兩條規定,打消了人們的顧慮,一方面,做好事受損失,可以從受益人處得到補償;另一方面,做好事時造成受助人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鼓勵更多人做好事。

⑩ 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專家解讀】 呂忠梅: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利於權利保護。現實中,因錯過訴訟時效導致討債難的情況較多,給不誠信的人留下了空間,延長訴訟時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錯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勝訴機會的情況發生。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有利於他們維權和健康成長。

四、以實例說法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十歲下調至八歲

變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總則中,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而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按照總則規定,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典型事件

日前,一則“孩子偷用母親手機打賞網紅25萬”的新聞引發熱議。事實上,隨着現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兒童的生理和心智發育水平較以往有了新的變化。偷拿手機“發紅包”“買裝備”之類的事情越來越多,人們開始重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問題。

【專家解讀】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適當降低年齡充分尊重他們的自主權

所謂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按照現在的民法通則,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就是說,十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爲是無效,比如,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滿十週歲的小學生獨立買東西、交學費等行爲都是無效的。以往我們生活中開玩笑說:孩子都會“打醬油”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8歲孩子獨自一人去“打醬油”,纔是有效的。

但是,隨着社會發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也在不斷提高。如果還按照以前的規定,不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權,而且很多事情也會面臨法律上的尷尬。因此,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二)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爲基礎、社會監護爲補充、國家監護爲兜底的監護制度

變化

總則針對未成年人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調整了監護人的範圍

隨着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爲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此處變化引人關注,它更加強調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職責。此前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從“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到“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從“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到“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對以往法律屬於一種完善。

2.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父母家暴兒童、遺棄兒童的現象不時發生,針對此類監護人,民法總則也做了相應規定。總則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總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爲其制定新監護人。

特定情況指的是,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或者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

典型事件

今年2月,在網絡上瘋傳着一段視頻,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讓人心痛。視頻中的年輕媽媽身着粉紅色外套、棕黃色褲子。天氣較爲寒冷,而還不會走路的寶寶滾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寶寶車就在年輕媽媽的身旁。寶寶滾落在地上後,年輕媽媽用腳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動作力道很大。隨後,年輕媽媽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專家解讀】從家庭監護到社會監護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予以彌補。

總則特別提出,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並且,總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而有關組織的構成主體中包括學校等主體,這一點值得注意,這意味着以後學校乃至社會也將加入到孩子的監護之中。

(三)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變化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件

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了這樣一起案例:女兒尚在孃胎中,父親因工傷不幸去世。家人獲得工傷保險金後,卻並未給女兒留存。幾年後,女兒一紙訴狀將母親等人告上法庭。

【專家解讀】立法關注胎兒特定利益,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在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無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實務界還是理論界呼籲立法關注胎兒特定利益的聲音都很大。

爲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總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總則的這一規定,爲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設置了範圍和條件,即只在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法律關係範圍而且必須是出生時存活的胎兒。這樣既保護了胎兒出生後應該獲得的合法權益,也保證了一旦胎兒出生即死亡情況下相關利益方有處分的權利。

(四)弱勢羣體保護的銜接規定

變化

總則對弱勢羣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典型事件

近日,貴州一中學被曝上課期間學生上廁所需脖掛“如廁牌”,否則將被記過。校方稱爲了學生安全和學習。今日,當地教育局發出通知,此舉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學校管理規定,責令立即整改。目前,該學校已取消這一規定。

【專家解讀】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權利受侵害,如有規定也要保護

總則對弱勢羣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有特別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未成年人,如果其他法律還有特別的保護規定的,而這些規定又是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的,要按照特別保護規定執行。這不僅是立法技術上的一種完善和補充規定,而且也體現了立法者對這些羣體的特別關注。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特殊訴訟時效,滿18歲後仍可追訴

變化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週歲後仍可以“秋後算賬”。

典型事件

今年3月3日,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髮布“女童保護”2016年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

“女童保護”統計,2016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爲多人受害但沒寫具體人數的,按3人計算)。

【專家解讀】訴訟時效的延長,並不代表可以推遲追究侵害方的責任

這是本次民法總則修改的一個創新之處,從立法原意上看,也確實可以爲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後提供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訴訟時效的延長,並不代表可以推遲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對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個涉及犯罪的問題,要追責很關鍵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時間取得相應證據。如果不及時追究責任,無法取得相應證據,就有可能讓侵害人逃脫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別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只是在法律上爲被害人多提供了一種獲得賠償的途徑,並不代表着可以一直拖到成年再追責。在受到侵害後,要第一時間及時報案或者保存相應證據。

五、學民法總則需要掌握的三點常識

常識1:民法總則和我們口中的“民法”是什麼關係?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

可能有人會說,日常生活中,我們似乎也從沒有遠離民法呀?我們總是能聽到各類法制節目裏在說——“根據民法規定”……停,其實您聽到的應該是“根據民法通則規定”。

那麼,民法通則又是什麼呢?這個問題就說來話長了,要從我國成立後的民法制定工作說起。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後4次啓動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編纂工作。但由於歷史原因,都未能出臺。

之所以對民法典如此“執着”是因爲《民法典》纔是一個國家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所有法律的綜合大典。

1979年第三次民法制定啓動,由於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備的民法典條件還不具備,因此,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

其中,1986年我國編纂的《民法通則》,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中發揮着“微型民法典”的作用。而《合同法》、《物權法》等是作爲其配套法律存在的。

在1992年我國將計劃經濟體制改爲市場經濟體制後,“現行《民法通則》的156個條文中,目前僅有10多個條文還在發揮作用,其他大多被替代或者過時了,出現了法律的‘掏空現象’。”而在新型的經濟體制下,勞動力、商品資源都要變爲由市場參加者自己決定,人們開始認識到人民的財產權利同樣重要。這就決定了民法要有本質改變,全國人大代表、民法專家孫憲忠說,“可以說,現在已經到了編纂民法典的歷史最佳時期。其實《總則(草案)》(接受採訪時,《總則》尚未通過,仍爲草案)和民法典的編纂,是讓我們要從形式平等走向實際平等,保護弱勢羣體。”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是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將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常識2:民法總則和民法典要怎麼制定呢?

——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民法總則是第一步

那麼,究竟要如何制定民法總則乃至民法典呢?

2016年6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並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民法典編纂工作和民法總則草案几個主要問題的彙報,並作出重要指示,爲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爲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調整。

常識3:民法總則什麼時候啓用?原有的民法通則怎麼辦?

——新法優於舊法,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

總則的最後一條,說明了其實行時間“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過,不同時期制定的法律,反映了不同的情況。先制定的法律與後製定的法律,兩者對同一個問題規定可能會不同,這很正常。如果不一致怎麼辦?

民法總則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做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據此,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六

3月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了第二次全體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此次提請大會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在本質上是權利保護法,規定並保護着人們的各項民事權利,使得民事主體能夠在法律呵護下,通過自由意識,以自己財產與行爲,進行生產生活。爲了契合社會發展,更好滿足人們對權利的訴求,就要通過不斷豐富法定權利的外延,實現法律的良性變遷。在這些方面,民法總則草案亮點多多。

調整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標準。當前,未成年人生活環境、身心發育水平較立法之初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處在信息時代背景下,接受着現代教育與信息洗禮,他們所擁有的社會經驗與當年的同齡人不可同日而語。現行法律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而民法總則草案將這一標準降低至六週歲,規定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這改變了當前該年齡段孩子民事行爲幾乎一律無效的法律現狀,也將減少市場主體因難以分辨孩子真實年齡而導致交易無效的可能。

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現行的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進行了規定,而民法總則草案將此擴大至“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將被納入監護體系。

明確瞭如何界定和保護胎兒的利益。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將對胎兒民事權益保護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在權利範圍的擴展上,民法總則草案的規定也可圈可點。如,將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至三年;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正式界定爲民事權利等。

總體而言,民法總則草案堅持了民法體系所必須具備的權利保護取向。相信草案將使我國民法體系更加完善,爲我們描繪出更爲多彩的權利畫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七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就是人格和身份發生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財產關係就是大陸法系的“物權”就是以財產爲媒介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民法的調整方法分爲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民法調整在於恢復正常的民事關係。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即使是把《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都背下來也是無濟於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是說要聯繫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學民法,要多做練習,對實際上的案例進行分析,通過這種途徑去理解法條,也就是說在對法條有充足的理解基礎上,再去記憶。

民法學作爲以處理在規範意義下的法規範爲其主要任務的學問,其主要探討的是法律的規範意義的學問,也就是說,民法學應以闡釋現行民法爲其最首要的一項任務。這項任務的目的是“作一些能獲致裁判基準的陳述,它們可以轉換爲法律事件的裁判”,也即民法學的任務對現行民法進行闡述,並使這些闡述能成爲法官作出裁判的標準。具體而言,包括對現行法律規定進行解釋、發現並補充現行法律中所存在的漏洞、以及根據現行法律體系的基本價值判斷創設新的制度。這一項任務,並不是民法學家臆造出來而強加於自己的,它是在成文立法下法學家的必然任務。在成文立法下,法官將有關法律規定適用於具體的案例事實時,首先必須對法律進行闡釋。理由在於,法律用語多取諸日常生活,須加闡明;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須加具體化;法規之衝突,更須加以調和”;同時,現行法律非一成不變,而且必有其漏洞,故“必須被‘填補漏洞’,並且配合情勢的演變;同等標準’的原則(即正義的思想)會產生避免評價矛盾的要求。闡釋法律的工作,固然是法官司法工作的內容之一,當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對法律進行闡釋,他們實際上也同時具備了法學家的身份。不過,由於法官的工作更多注重個案的聯繫,在欠缺相應的時間和精力下,就不可能對現行法律系統地進行闡釋和整理。

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即使是把《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都背下來也是無濟於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要聯繫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學民法,要多做練習,對實際上的案例進行分析,通過這種途徑去理解法條,也就是說在對法條有充足的理解基礎上,再去記憶。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對中國的經濟、政治以至倫理確實有巨大的貢獻,而且更多的是開啓了一種民智,提出了一種新的治國理念,即不要貧困落後的社會主義,要讓人民過上富足的生活,過上自由的有尊嚴的生活。雖然這種自由狀態現在還受到許多約束,但與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極大的進步。改革開放以後,從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們更多地是從大陸法,包括從歐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華民國的民法中借鑑對我們民族發展、政治經濟改革有益的東西,結合國情,形成如今中國民法的基本狀況。並有了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司法、票據法等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頒佈實施的物權法,當今中國的民法的立法體系不斷的趨於健全。

但是可能我們中國還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對於民主國家有着積極的意義。人治的基本原則是“臨事制刑”,即事情出現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須把規則預先公開。規則一旦制定,就不光約束老百姓,同樣也約束立法者和執法者,一個國家沒有什麼東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這樣的功能:把所有的規則事先制定出來,公之於衆,以此引導人們的行爲,保護人們的權益。法典的意義並不僅在於有文字規範,更重要的是要人們知道有什麼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而它更深遠的意義在於成爲一種文化,成爲人們的一種習慣和自由,即依法辦事,依法治國。民法典不是單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來法文化的結晶,需要充分的醞釀和準備。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進程,另一方面要對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審慎的態度,因爲這畢竟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長一點的時間,中國也能搞出一部比較好的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八

我是機電的學生,很喜歡法律,於是選修民法學,主要是爲了聽一下老師分析地一些案例.因爲有些時候,光有理論知識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結合起來,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動,記憶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於民法的學習.

就這樣,在每節課老師生動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嚴肅的法律條文變得鮮活,對民法的瞭解也更加深刻.隨着學習的深入,逐漸發現,民法是一門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維護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權利.

下面,就結合一下我的所學,談一下學習民法的心得跟體會.首先,從民法的定義來說,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公民.這裏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其中由兩個屬性,是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公民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公民的民事權利是從公民出生時開始,結束於公民死亡之後.民事行爲能力分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及無民事行爲能力三種.其中,年滿18週歲的我國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權利或者年滿16週歲且經濟獨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而滿十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凡是未滿十週歲且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爲能力的,都是無民事行爲能力的.

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相關內容.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爲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責任的相關知識.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根據法律根據的不同可以分爲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與侵權行爲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又稱爲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該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4種.一是繼續履行.二是採取補救措施.三是賠償損失.四是賠付違約金.侵權責任成立的共同構成要件是無論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其責任成立都必須滿足侵害民事權益(即造成損害)與因果關係(侵害事由與損害後果之間)兩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分爲兩大類,損害賠償和預防性救濟.共同侵權行爲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爲.分爲共同加害行爲與共同危險行爲.侵權的形態有12種,不在贅述.

最後,是關於正當防衛的一些內容.還記得老師當時是拿張三李四和一條狗做的案例分析.正當防衛是指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爲.我國對正當防衛成體的條件很嚴格,有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限度條件等限制.防衛過當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對我這學期學習的民法知識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較詳細,有些比較簡略.總而言之,我的收穫不僅僅是以上總結的那麼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學會怎麼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我會更加努力地繼續學習,爭取達到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九

曾經有同學這樣來描述民法原理與現實生活的緊密聯繫:“大一追女生是先佔,大二追女生是拾得遺失物,大三追女生是發現埋藏物.示愛是欺詐脅迫,結婚是重大誤解,離婚是違約行爲,求婚是請求權,分手是形成權,老婆是自物權,情婦是他物權,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當得利……”初看上面內容覺得挺有趣,但仔細分析會發現,民法原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真的是無處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會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誇張的說,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範圍內,因此學習好民法,掌握好民法,運用好民法就顯得頗具實際利益和現實意義。

民法被稱爲是“萬法之母”,因此學習法律應當或者必須從研習民法開始。衆所周知,民法學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有着龐大而瑣碎、完整而嚴密的理論體系。學習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這就要求我們在民法學習過程中應當掌握一些有效的學習方法,更好的對民法知識融會貫通,領會民法學的真諦。

對於民法學的學習方法,曾有諸多的民法學者撰文論述,本文試從借鑑和比較的角度,並結合自己學習民法的實際感受和收穫來對學習民法的方法進行粗淺的介紹。

一 興趣第一,注重培養對民法學習的興趣

興趣是第一動力,認識和學習任何一種學科都應當建立在興趣之上,民法學習也是如此,只有對民法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才能在學習過程中一直保持學習激情和熱情,纔可能有動力去對某個具體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論述民法學習方法時注重強調如何思維等方面,其忽略了興趣這一大前提,沒有興趣是學不好或者說是學不“專”民法的。因此我們在開始學習民法時就要努力培養自己對該學科的興趣。那麼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培養學習興趣呢?以下幾方面可以參考:如像本文開始的那段笑話一樣,把現實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現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詞和原理,這樣,一方面有助於我們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詞的基本含義,更能使我們加深記憶,從而有興趣對這些知識深入學習;還可以通過對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來進行小組討論或者辯論賽的形式來培養學習的興趣;此外可以介紹一些民法學界的知名學者,瞭解他們的求學經歷、畢業院校、學術成就等方面的情況,或許發現其中有自己的校友,這樣也會對民法學習興趣的培養產生一定刺激和促進作用。

二 點面結合,宏觀上把握民法的完整體系,微觀上掌握民法的具體知識點

民法是法學的“老大哥”,其理論體系是經過長時間發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準確的把握民法的理論體系,對於我們能否把民法“學會”、“學精”、“學專”起着關鍵重要的作用。民法體系雖龐大,瑣碎的知識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來並沒有那麼困難。孟德斯鳩曾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裏,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通過這句名言。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的權利本位,即民法主要關注對於個人利益的調整和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也可以成爲自己利益的國王。瞭解了民法的出發點,接下來對於其性質、基本原則等方面的理解就簡單多了:既然保護的是個人利益,那麼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個人可以成爲自己利益的國王”,那麼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誠信等原則。自然人要進行交往,那麼必然會產生對某些事情的約定或者會對別人造成一些侵害,那麼民法體系中自然會有合同、侵權之類的內容,這樣看來對於物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內容就不難理解了。其實仔細分析,對於民法的理論體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個人合法利益爲本位”的這條基線來一步步推導出來。把握了民法的基本體系,接下來就要求我們對體系中每部分的具體內容或知識點加以學習和掌握,就像蓋房子一樣,大致的框架弄完後,再開始對於房內佈局進行完善和補充。這樣我們的知識才是系統的,纔是具有生命力的。對於每個知識點的學習,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運用巧”,不懂就問,勤於鞏固。這樣我們所建的“房子”纔會更耐用,更穩固,我們的理論基礎纔會更紮實,更充分,對以後的學習和研究也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促進作用。

三 民法學習要堅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

“人生處處皆民法”,民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早上買菜做飯會形成買賣關係,吃完飯坐車上班會產生運輸合同,下車不小心被狗咬會產生動物侵權問題,去醫院路上交話費不小心交到其他的號碼上產生不當得利問題......其實也正是因爲有民法的存在,我們的生活纔會變得和諧,變得穩定。我們學習民法不能單單隻從書本上的文字知識出發,還要結合現實生活來學習。我們要善於發現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實際生活中感受民法的價值,此外我們還要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來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即所謂民法學習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識只有能夠被運用,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纔會被我們所熱衷;同時實踐活動也對我們的理論知識的鞏固和創新起着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在民法學習過程中,要注重聯繫實踐,並在實際生活中豐富理論知識。這樣,也會更好的激起我們學習民法的興趣,更好的“以我所學,服務社會”。這樣的學習纔是有成效的,纔是有意義的。

四 多讀書,讀好書

民法學作爲一門社會科學,只把知識面侷限在教材範圍內是遠遠不夠的,隨着社會生活的發展,民法理論也在不斷的發展完善和創新,對同一問題也難免會有不同或反對的觀點。這就要求我們在夯實民法理論的基礎上,培養閱讀的良好習慣。所閱讀的書籍不一定僅僅限定在法學領域範圍,可以或者應當拓展到哲學、倫理學、醫學等其他學科領域。這樣可以整合思維,拓展學習的廣度,強化理論的深度,對我們的民法學習一定會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讀書時要特別注意選擇,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比較,提高自己的理論見解能力和獨立分析能力。至於如何選擇書籍,著名學者巴比達給了我們答案:“每個有知識的人,應該在自己的一生中,好好讀上8-10本書。究竟該讀哪些書?若想了解這點,那至少得讀上15000本才行”。

小結

民法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論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對一個個知識點的記憶和積累的基礎之上的,因此我們在學習過程中要克服急躁和虛浮的學習心態,不要被一個較爲複雜的知識點挫傷學習熱情。民法學習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可謂是“痛並快樂着”,而且我們時常會有“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爲此我們要深入淺出的進行理論分析,廣泛大量的進行書籍閱讀,合理變通的解決現實問題。民法學習不僅僅讓我們學到專業知識,同時也會對我們人性的培養,人格魅力的提高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學科”,民法學習也會讓我們的人生路走的更寬闊,更美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範文十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法律是社會的調節器,而法律法條對於普通人來說過於死板、枯燥。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要聯繫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理解。

隨着法律的解讀和案例的分析,逐漸發現,民法是一門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維護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權利。

關於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我們談談對民事責任的認識。

民事責任屬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的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事情,但就判斷它是否要承擔責任有些迷茫。以過錯責任原則爲例,我們應當把握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違法行爲,損害事實,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爲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爲不法行爲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而不是作爲確定賠償範圍的根據。

三是,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加害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

在分析判斷時,可根據這些來判定是否要承擔責任,究竟是誰的責任。我們要學會在生活中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