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慰問信

見義勇爲慰問信(精選多篇)

慰問信2.56W

第一篇:見義勇爲·

見義勇爲慰問信(精選多篇)

保障見義勇爲者權益應是政府責任

綜觀各地法規,大多操作性不強,主要緣於政府保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江西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爲獎勵保障辦法》共有14條,卻無一條明確其保障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此外,缺乏強制性也是這類法規的問題所在。《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行爲確認、醫療救治、誣陷報復、工作人員操守、貪污挪用經費等環節作出了“給予行政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籠統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現行的地方法規中,保障的對象多爲見義勇爲者本人,偶有提及“犧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爲人員”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住房、入學、入伍、土地承包等優先權”。有關專家指出,見義勇爲的保障對象不能侷限於見義勇爲者本人,無論其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只要影響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屬都應同時被列入保障對象的範圍。

《吉林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在“見義勇爲人員的獎勵”部分稱,“應當給予下列獎勵: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金、其他獎勵。”然而,條例全文並未提及明確的保障標準,其他地方法規中大多如此。

“中國好人網”發起人談方教授表示,應追蹤保障見義勇爲者,網站將救小悅悅的陳阿婆一家列爲網站長期跟蹤幫扶的對象,以後他們一家遇到有病治不起,就業、上學等問題,都會給予幫助。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發起成立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爲基金會。隨後,各地方也相繼成立了見義勇爲基金會。

然而,基金會的作用也有其侷限性,中華見義勇爲基金會多年來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見義勇爲行爲,比如協助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抓違法犯罪分子的行爲,每年救助的對象也很有限。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爲,基金會只是見義勇爲獎勵和救助資金的來源渠道之一,“基金會只負責見義勇爲獎勵和救助資金的募集和發放。只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纔是負有全面責任的主體,除了資金保障外,見義勇爲公民的安全保障、勞動就業、醫療和其他救濟,對見義勇爲行爲的宣傳等,都應當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二篇:見義勇爲

見義勇爲

事了拂衣去,深藏身與名。縱死俠骨香,不慚世上英。李白(俠客行)

讓更多的人享受到企業發展的成果,應當成爲企業家的價值觀。 ——企業家,慈善家 陳光標 價值觀名言

1世紀是一個複雜而不可預知的世紀,我們那些照目前來看已經固定的思維習慣和價值觀正接受新的挑戰。 ——日本知名動畫導演、動畫師及漫畫家 宮崎駿

第三篇:淺析見義勇爲

淺析見義勇爲

摘要:見義勇爲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它深深紮根於中華民族悠久燦爛的歷史長河中。從受益和被受益的角度去看,見義勇爲者和被救助的人之間的關係構成無因管理。它是無因管理的一種。但是由於見義勇爲的緊急性和人身危險性,故“見義勇爲行爲屬於一種更高層次上的無因管理行爲”但是隨着歷史的進步社會的發展由見義勇爲所帶來的問題也隨之出現。通過法律的完善來保障見義勇爲者的合法權益是鼓勵人們踐行該高尚義舉的必由之路。

一、見義勇爲定義及其構成要件

(一)見義勇爲定義

見義勇爲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論語?爲政》中提到:“見義不爲,無勇也。” 意思就是:“看見正義的事情而不去做,這種行爲是不勇敢的行爲。”可見古人都提倡見義勇爲。在當今社會,我們把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去做,來作爲見義勇爲的定義。“見”是指看見,“義”是指社會上的公平正義。“勇爲”是指自己去做。雖然人們通常把見義勇爲看成是一個道德範疇,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法律體系的完善,道德法律化理論的普及。通常把見義勇爲和無因管理聯繫在一起,去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法律沒有對見義勇爲做出很明確的定義,但是在全國各地都相機頒佈了見義勇爲的表彰條例。

《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爲人員保護獎勵辦法》中稱“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爲,是指公民爲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災害作鬥爭的行爲。”

《北京市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指出:“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爲,是指爲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爲。”

雖然內容不同,但是大概意思是一樣的,所以由此我們可以總結一下見義勇爲的定義:“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而不顧自己的安全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救助行爲。”

(二) 見義勇爲的構成要件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爲見義勇爲行爲包括四方面的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

見義勇爲的主體是比較特殊的,它沒有年齡的限制,也無需分辨國籍,其主體應該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自然人。因此對於負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的人,而實施的同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救助行爲,都不能算是見義勇爲的行爲。

2主觀要件

見義勇爲的目的應具有實施者要有“保護正義”的目的。如果實施者沒有想去“保護”而是在實施不法行爲過程中意外實施了“見義勇爲”行爲這種行爲是不能算是見義勇爲。

3客體要件

見義勇爲行爲的客觀要件是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

4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所要保護和救助的對象在客觀上正在或將要遭受不法侵害、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第二,行爲人在實施見義勇爲時必須面臨一定的人身危險性。第三,行爲人主動挺身而出,並具體的實施了保護和救助行爲。一種行爲是否是見義勇爲行爲只要符合以上四個要件我們就可以認定此行爲爲見義勇爲行爲。

二、見義勇爲與無因管理的比較研究

(一) 無因管理的歷史發展

從歷史發展來看,無因管理作爲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來源於古代法中對拾得遺失物這一具體行爲的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起源於古羅馬法,其目的爲了使不在的人的事物得到管理,是準契約的一種,羅馬法規定了兩種訴權:一種是無因管理正面訴權,也稱直接訴訟,即本人對管理人之訴權。另一種是無因管理反面訴權,也稱爲反對訴訟,即管理人對於本人的訴權。其後,德國普通法、法國民法均沿襲了羅馬法的做法,仍將無因管理視爲準契約。《德國民法典》、《瑞士債務法》和《日本民法典》,摒棄了準契約說,把無因管理作爲一個獨立的法律制度,併爲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所繼受。[5]日本民法典則將無因管理與契約、不當得利、侵權行爲並列爲債的發生原因。[6]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沿襲日本民法,也視無因管理爲債之發生原因之一種,將其與契約、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爲並列,但依其第 178 條之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故又與德國民法和瑞士民法存在相似之處 。可見,無因管理制度從準契約到制度轉化是經歷了一個從非獨立制度到獨立制度的演變過程。同時,各國也設立相應的法律條文,明確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完善了無因管理的立法制度。但值得是注意的是法國仍然堅持準契約說,並且在英美法系中是不存在無因管理的概念和制度的。並且我們也常常在侵權的方面去考慮無因管理的問題。

無因管理涉及兩個利益:其一,是本人的利益,其二,管理人的利益,無因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務就是在於權衡這兩種利益。要想權衡這兩種利益首先我們要知道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本站向您推薦:)三個部分:1、爲他人管理事務,2、有爲他人謀利益的意思,3、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下面我們來看一下這三個要件:

1、爲他人管理事務。

爲他人管理事務是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它的意思就是,爲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爲,管理人的行爲可以是民事行爲也可以是事實行爲。而所要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務可以是與財產相關的事務,也可以是與財產無關的事項。但是要注意以下幾種是不能成爲無因管理的對象的:“(1)、違反法律的行爲。(2)、純宗教或者公益性的行爲。(3)、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爲。(4)、需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爲。並且實施管理行爲必須是自己主觀上願意去做,對象是管理他人的事務,這樣才能構成無因管理。

那麼管理人在管理中需承擔什麼樣的義務呢?

管理者在管理中有三方面的義務。第一: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不能故意損壞被管理的事務,不能違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會常識。在給別人造成損害時,若管理着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過失,應負賠償責任,若管理者是一般過失則可以減免管理者的責任。第二:通知義務,管理者應該講管理事務及時的通知本人,

除非有緊迫情況無法通知。第三:報告、計算義務。管理者應急事的向本人報告管理事務進行的狀態,當管理關係終止時,管理者應該交付本人所得物及其孳息,本人應該就管理者因其管理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2、有爲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就是管理人要有爲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也就是說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是爲了本人的利益,如果管理人專門爲自己的利益而管理的話則不構成無因管理。

3、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無因管理中的無因二字可以充分體現出這一點,無因意思就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管理者和本人之間沒有法定或者約定必須要去管理本人事務的義務。在這需要注意,衡量管理人是否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是以客觀的標準來確定的,如果被管理人和本人之間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但是管理人不知道仍實施了管理行爲,這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三 見義勇爲的法律性質

我認爲見義勇爲具有無管理的基本特徵, 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 一) 見義勇爲和無因管理二者可以可以看成是種屬關係。無因管理歷史悠久,在生活中經常能夠遇見,它所涉及的事務範圍十分的廣泛。不僅僅包括財產方面而且還包括人身安全,既包括個人利益,一種又包括集體利益。只要是維護他人利益或者爲使他人利益免受損失的行爲, 都可成立無因管理。顯然、見義勇爲符合這一些。見義勇爲是無因管理的一種呢,舉個簡單的例子:“李某外出,鄰居發現李某家的院牆如再不修繕將有倒塌的危險。鄰居出了300塊錢僱人把李某家的院牆修繕好。”就這一行爲,我們只能給它定性爲無因管理,而不能說成是見義勇爲。

( 二) 見義勇爲具備無因管理的全部構成要件。第一, 在客觀要件上, 無因管理必須是管理

了他人的事務, 見義勇爲也同樣如此。並且這種管理是沒有進行雙方約定過,或者法定過的。此外, 見義

勇爲行爲的表現方式應如無因管理一樣, 必須是積極的作爲; 第二, 在主觀要件

上, 行爲人都要具有維護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意圖。這種意圖必須是積極的,正確的,不違反法律規定發。第三, 在主體要件上, 見義勇爲和無因管理的主體都十分的廣泛, 一切不特定的自然人均可成爲其行爲主體, 並沒有對行爲能力的特別要求,只需具有相應的意思能力即可。

見義勇爲雖然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 但是它只是無因管理行爲的類型之一。它與其他無因管理行爲相比較, 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爲:

1. 見義勇爲的 外延較窄,內容和範圍有特殊的限定。它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而不顧自己的安全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救助行爲。它是一種救助行爲,而無因管理同樣可以有助人爲樂、拾金不昧等行爲。

2. 見義勇爲的構成要件要比一般的無因管理行爲的構成要件更爲嚴格。見義勇爲的構成要件不但具備一切無因管理行爲所必須具備的共同要件,

且還有進一步的特殊要求; 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第一, 在客觀要件上, 見義勇爲的成立要求管理人管理的他人的事務, 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險, 行爲人往往會因爲管理他人的事務而可能損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獻出寶貴生命。不符合這一要求, 只能成立一般的無因管理, 而不能構成見義勇爲。第二, 在主觀要件上, 有時候管理人的救助行爲是由於自身的原因而去救助的,比如說:“鄰居不在家,但是鄰居家起火了,不及時的管理會危及到自身,這時管理人才去管理,這不能構成見義勇爲,只能作爲無因管理,在主觀方面上,見義勇爲體現出比一般無因管理行爲具有更爲高尚的道德標準。

3. 在當今社會,小悅悅事件的發生,見證了人性的冷漠,見義勇爲要比一般的無因管理更加需要提倡,但是又發生過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件。”更加證明了見義勇爲應該建立相應法律救濟途徑。並且應該給予見義勇爲者一定的榮譽。

四、我國見義勇爲的現狀:

我國並沒有將見義勇爲入法,但是在全國各地都相機頒佈了見義勇爲的表彰條例,建立了見義勇爲基金會。但是由於近年來,“老人摔倒無人敢扶”、“路邊受傷兒童無人敢救”等事件發生,“好人難當”、“做好事當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先拍照”等社會心態不斷蔓延。

在目前來看我國見義勇爲的法律救濟制度存在衆多的缺陷與不足,有很多都沒有落到實處,我認爲立法層次普遍較低、立法不平衡,對見義勇爲行政確認制度、行政指導制度、行政補償制度的缺失,在民事賠償上又不具備可操作性,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見義勇爲基金經費籌集、管理體制不靈活,地方立法與基本法民法、刑法銜接存在問題,地方性法規之間存在衝突,導致了見義勇爲者在受傷、犧牲之後承受了無法承受之重,在危險面前挺身而出,但受傷之後卻遭遇尷尬。所以從法律上構建見義勇爲的救濟機制,勢在必行,制定一部獨立統一的《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障法》是當務之急。英雄流血又流淚是最令人傷心的。但願相關法律能夠早日出臺,通過法律、法規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有效地解除見義勇爲者的後顧之憂,從而鼓勵更多的人蔘與到見義勇爲的行動中去。如果見義勇爲能夠成爲一種正常行爲,公平正義就會成爲我們這個社會的硬性元素,和諧就會自然籠罩在我們的周圍

第四篇:見義勇爲

見義勇爲

見義勇爲,就是指爲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爲。見義勇爲主要分爲兩種類型:第一類是同違法犯罪分子做鬥爭的行爲。第二類是搶險救災的行爲。

我們國家是一個有着五千年曆史的文明古國,自古孔子就在論語中講到“見義 不爲,無勇也。”就是告訴我們在遇到正義的事時,就要勇敢的去做,這纔是真正的大丈夫。當今我們國家成立了見義勇爲基金會,輔助政府對見義勇爲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幫扶和救助,依法維護見義勇爲人員的合法權益;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開展公益活動,募集、管理並使用好公益資金;宣傳見義勇爲事蹟,弘揚見義勇爲精神,營造“見義勇爲光榮”的社會風尚。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

07年感動中國人物中的孟祥斌,就像在它的頒獎詞中說的一樣,“風蕭蕭江水寒,壯士一去不復返。同樣是生命,同樣有親人,他用一次輝煌的隕落換回另外一個生命。別去問值還是不值,生命的價值從來不是用交換體現。他在冰冷的河水中睡去,給我們一個溫暖的啓示”。是的,他留給我們的不是去討論這樣做到底是值不值,而是給我們一個啓示,告誡我們生命成可貴,要愛惜它,尊重生命,不要因爲一點點的挫折,就要去選擇輕生,他更是在爲我們發揚着中國的傳統美德,他不愧是我們的模範軍官,見義勇爲、捨己救人的時代英雄。

還有“全國見義勇爲英雄”劉軍同志,在與歹徒搏鬥時不幸犧牲,獻出了寶貴的生命,英雄以破繭化蝶的生命,演繹了一曲時代的壯歌。劉軍同志用無價的生命,詮釋了人生的最高境界;他用震撼心靈的行爲,展現了一名共產黨員追求正義,見義勇爲,甘於奉獻,勇於承擔對國家、對人民重大責任的寶貴精神。這種英雄行爲,是他崇高人格、高尚道德和良好素養的長期積澱,他在默默無聞與平凡中,孕育着英雄的品質和風采。

劉軍同志在出版單位工作了二十多年,一直在讀別人寫的書。如今,他用一名共產黨員堅定的政治信仰和對和諧社會真諦的最深理解與最高維護,用正當壯年的寶貴生命,爲我們、爲全社會寫出了一本光彩照人、精神不朽的大書。這本書像一部經典著作,已經銘刻在我們的心裏!

08年以來有着太多的災難,從南方雪災、四川地震到汶川再到現在的舟曲,太多太多,在我們沉痛哀悼的同時,也出現了許許多多的感人事蹟,許許多多的英雄在上演着感動,在爲我們譜寫着英雄的讚歌,在弘揚着中國的傳統美德。

人們常說,贈人玫瑰,手有餘香。構建和諧社會,我們需要更多的義舉,當愛的陽光灑到別人身上,自己會更加溫暖。

有人說,不是每一朵花都能代表愛情,但是玫瑰做到了; 有人說,不是每一種樹都能耐住乾渴,但是白楊做到了;

有人說,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捨生取義,但是我們見義勇爲的英雄們做到了!

你能做到嗎?

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爲精神,是一件光榮而艱鉅的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讓我們爲實現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形成“男女平等、尊老愛幼、互愛互助、見義勇爲”的社會風尚,爲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善之區做出貢獻。

第五篇:見義勇爲

小悅悅事件引發全民反思

10月21日零時32分,遭兩車碾壓的廣東佛山女孩小悅悅離開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謝。

網絡上充滿悼念小悅悅的聲音。截至記者發稿,僅新浪微博已有幾千條相關留言:“天堂沒有來來往往的車輛”,“願天堂沒有人心冷漠”……

一個年幼生命的離去,帶給我們的是巨大的心靈震撼,她引發了一場關於道德危機的全社會的大討論。

人們開始反思:如何才能讓社會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讓類似的慘劇不再發生?如何才能讓見義勇爲者越來越多?

對此,部分律師、學者建議將見死不救、見危不助等行爲入罪,也有很多學者表示,與其立法懲處“見死不救”,不如立法鼓勵和保障“見義勇爲”。

見死不救罪是萬不得已的手段

小悅悅事件發生後,廣東省各界開展了“譴責見死不救行爲,倡導見義勇爲精神”的大討論。

“爲了鼓勵見義勇爲,懲治見危不救,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對見危不救的行爲,尤其是對社會特殊人羣,作出明確的?懲惡?規定。”律師朱列玉認爲,特殊人羣應負擔見危施救的義務,比如規定公務人員見危不救,必須受諸如開除公職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先進人士見危不救,取消各類榮譽稱號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費漢定認爲,“18個路人見死不救,是受社會關係和社會心理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缺乏信任的一個縮影,不能簡單地歸咎於司法裁判的負面影響。”費漢定覺得,這不純粹是司法問題,司法應該爲改變這種社會現象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事實上,早在2014年全國兩會上,就有32名人大代表建議刑法增加“見危不救罪”和“見死不

2014年,救罪”兩項新罪名。湖北荊州3名大學生爲救兩名落水少年溺亡,船老闆“見死不救、

挾屍要價”,再次引發社會對見死不救的立法討論。

反對將“見死不救”輕易入罪的理由主要是,法與道德的關係不能隨意模糊。對於小悅悅事件

中18名路人的行爲,我們可以譴責他們道德缺失,但不能說他們是“犯了罪”,因爲法律並沒有規定他們有必須救人的義務。

現實生活中的確發生過公民因爲救人而惹上麻煩的事,比如被誣賴爲肇事者;或是因爲救助不當,擴大了損害;或是救助時自己受到傷害,使許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有了顧慮。這種正常顧慮,如果被定位爲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爲,顯然是對刑法的濫用,刑法作爲懲處手段,必須恪守“最後的”、“必須的”、“萬不得已”的底限。

可以想象,如果見死不救或見危不助成爲一項罪名,很多人爲此可以一遇事就躲着走,以免牽扯太多麻煩。

真要有什麼人出意外了,都躲得遠遠的,連看看情況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這就違背了立法初衷。

各地立法不同,同樣見義勇爲行爲待遇不一

目前,我國規範和保障見義勇爲行爲的法規包括:31個省(區、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的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認爲,地方五花八門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種見義勇爲行爲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來保障見義勇爲者的權益、確立褒獎見義勇爲行爲的制度,才能在全國範圍內形成統一的好制度。他建議:“如果制定專門的見義勇爲法律還需要一定時間和條件的話,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見義勇爲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期後再上升爲法律。”

這31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初步構建起了對見義勇爲者的法律保障體系框架,但在這個體系框架內,很多規定仍不完善,各地分歧較多。

哪些行爲屬於見義勇爲?有的地方規定爲“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個人的安危於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爲”。有的地方將“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抓違法犯罪分子的行爲;檢舉、揭發犯罪行爲;提供重要線索的罪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重大犯罪案件的行爲”歸爲見義勇爲。

重慶市曾經有一個案例,青年何某爲救落水兒童獻身,然而,根據當時《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爲條例》的規定,何某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見義勇爲,因爲該條例限定見義勇爲必須是“與違法犯罪作鬥爭”,搶救落水兒童不在此列。

另外,很多省份相關條例都規定,“見義勇爲一定要事蹟突出”。有人指出,“事蹟是否突出”只能作爲獎勵大小的標準,不能作爲認定見義勇爲的標準,況且事蹟是否突出並沒有硬性的評判標準,如果把事蹟突出作爲認定見義勇爲的標準,實踐中恐怕難以公平操作。

對見義勇爲行爲的確認,需要證據來支持。受助者,以及見義勇爲行爲發生時在場的公民,都是見義勇爲行爲的目擊證人,他們的證言是確認見義勇爲行爲的重要證據,但現實中,有些受助者害怕支付見義勇爲受傷、死亡者的補償費用,一跑了之,或者乾脆不承認被救的事實,見義勇爲者受傷以後,很多羣衆不打電話報警。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袁古潔認爲,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在場的其他公民應有的義務,一旦發生見義勇爲行爲,在場公民應產生一種特定的法律援助義務,如作證、將受傷者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協助報警等。

廣東省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朱佔同認爲,要對見義勇爲者進行法律保障,“對於見義勇爲的人訴訟的案件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證據規則要對見義勇爲的人有利。社會建設是要花錢的,要爲見義勇爲者埋單。

這個網址建議去看哦

序言:

很久沒練筆了,昨夜無心看到小悅悅被車壓,18名路人袖手旁觀的新聞。有所觸動,但寫一篇文章,不求有多麼深刻,多麼華彩溢章。只爲一吐爲快,如是爾爾。

正文:

中華大國,氣度非凡,禮儀之邦。自秦漢來,中國就有着優越的思想與傳統美德。上古有葛天氏的大同社會,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民風淳樸蔚然。盜賊不興,人與人相互都很有愛。然而經過了幾千年的發展,到如今,我們這個古老的王國丟失了他的靈魂,丟失了他自古就有的道德!

感謝當今飛速發展的傳媒。給我們抨擊假醜惡的機會,給我們認清低俗與壞的事情的本質的機會。給真理和真像一個申訴的途徑的機會。小悅悅的悲劇,究竟是怨誰呢?18位路人爲何如此冷漠?當網友大聲譴責他們冷血的時候,請想一想如果在場的是你,你會毫不猶豫的去救她麼?在經歷了幾十年的社會洗禮,和流年的變遷之後。你會無所顧忌的去救她麼?或許你會陷入那麼一點點的猶豫。而這個猶豫其實便是整個中國的猶豫!

是冷漠自私,麻木無情的毒源!

曾幾何時,我們會毫不猶豫的扶起跌倒的老人。

曾幾何時,我們會義不容辭的救起無助的傷者。

曾幾何時,我們還會理所當然的遵從內心的善念,在人們需要我們幫助的時候,伸出

援助之手。

然而!中國南京法院向全中國的人們宣告!“做好事得到的是慘報,中國的公平公徒爲虛名!”

在彭宇案之後,多少熱心助人的人選擇了避讓,多少內心淳樸的人選擇了麻木,又有多少心存善念的人選擇了冷漠!多少紅領巾的世界觀就此受到衝擊,他們會發心底難以置信的問自己的老師,難道您教育我們的樂於助人是錯誤的麼?

彭宇的正義沒有得到伸張,因爲好心扶起老人,卻被判邢。被扶起的老人無良誣告,她的良心大概被某種人類的好朋友吃了。這個不要緊。老人可以無良,她的家人也可以無良誣告,但是!!作爲中國全社會道德與秩序的維護者,你也要誣告麼???南京法院的行政人員們,難道你以爲你是青天白日大老爺,英明神武,斷案如神,就可以肆意妄判麼????你以爲你是誰?包拯?你以爲我們是誰?

中國不再是以前尚未開化的中國了!中國人也不是以前愚昧無知的中國人了!再也不會有見到總理就跪下的中國農民!!

也再也不會有逆來順受麻木無知的小農姿態了!

如果把人民當做傻瓜,那麼必然會受到人民的聲討!

在與發達國家對比之下,我的祖國,我原諒你的落後,我理解你的發展緩慢!最不能容忍的是存在於中國上上下下不合理的官僚腐敗體系!

周恩來曾說過:爲中華崛起而讀書!

現在的孩子和家長說:爲了榮華富貴而讀書!

這是道德的缺失,是一種民族精神的缺失。

形成這種缺失的根源在於官員奢靡的生活,和普通百姓生活之艱難之間的巨大反差。官員的奢靡來源於腐敗。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套完整的論據和論述體系來佐證上述結論。這裏便不細提。

回到小悅悅事件,回到18個人。我想到了一組鏡頭。其實很多時候人們確也便是如此的。

當一個人下了很大的決心,終於決定要救人的時候,經常會有“好心人”及時送上一句真誠又溫暖的提醒:“不能幫!”好心人表情決絕伴隨着痛苦,而又真誠。

真誠是替救人者的人生與前途考慮的。是啊,人生只有一次,多年的奔波奮鬥實屬不易,不能因爲此刻的善舉傾家蕩產甚至鋃鐺入獄。在自我保護的本能下,人們通常選擇了避讓。

而痛苦則是爲了強行剋制人本性的善念造成的。記得孟子說過一個例子來證明人之初性本善的,大概是說有一孩童掉入枯井,路人也會伸手拉他一把。

多麼偉大的人物說出的經典,但就在前兩天,很容易的就被推翻了。於是人性,道德的牆也隨之轟然倒塌。

然而,非人無善念,實國無善理。

當一個農民偷了一輛自行車判刑10年與李剛的兒子撞死人還叫囂着:”我爸是李剛“的富家哥判刑三年還”保外就醫“時。人們就知道了。

當彭宇好心遭雷劈之後,人們就懂得了。

懂得了在這個社會的生存之道!

韓非雲:法不阿貴。解釋爲,法律不寬恕貴族,一律平等。然而在我看來,今天倒有一個新寫法叫“法不厄貴” 。

厄:束縛。約束的意思。法不厄貴:法律不束縛貴族,

我們做不了什麼,就像,我只能寫文章來表達我內心之情感一樣。這裏再次借用魯迅的結尾。

嗚呼!我說不出話,但以此紀念小悅悅,紀念中國式的悲哀,。

:“中國現在是一位金錢富翁,但是毫無疑問,同時也是世界上精神最貧窮的國家”。這話說得讓我無法反駁。

最近一直想寫一篇關於社會公信力的文章,都因各種理由遲遲沒有動筆。10月17日,媒體一篇“她兩歲,被兩輛車先後碾壓,不管她,18個路人不聞不問”的報道,令人再也難以淡定。這則消息,再次撕裂了善良人們脆弱的情感,引發人們對社會誠信、社會道德問題的反思。

18比1考問着社會良知。肇事司機“絕不自首!她又不是我的孩子”的冷血暫且不說,因爲他們已經觸犯法律,自然會受到公判,已不屬於我們討論的範圍。佛山南海小女孩小悅悅被車碾壓,18個路人都不管的新聞也不用贅述,真正讓我們感到壓抑和害怕的是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那組數字,小悅悅受傷後,孤零零地躺在路上7分多鐘的時間裏,18個路人先後經過,但都當沒看見,其間她又被一輛貨車碾壓,最後是一位撿垃圾的阿婆經過小悅悅身邊時,把她拖到路邊,喊來了家人。18比1,不僅僅是可以爭取救治小悅悅的時間,也不僅僅是可以避免貨車的第二次碾壓,它顯示給我們的是可怕的社會冷漠。文明在此時被顛倒了過來,所謂“文明”的人遠離了人性,處於社會底層,甚至於還沾着垃圾的陳阿婆反而彰顯了人性的純真和至美。據報道,先後經過的18個人中,有步行的中年男子,有騎車的人,甚至有帶着小女孩的中年女子。善良的陳阿婆固然爲我們這個社會挽回了一點面子,但在18比1這兩個數字面前,我們不僅要問,這個社會怎麼啦?!

怕“麻煩”是理由嗎?18個路人爲何都袖手旁觀,表現出令人揪心的冷漠,理由無非是怕耽擱時間,怕被人誤解,怕惹官司。核心的一條是怕惹麻煩。我們必須承認,眼下這是一種

普遍的社會心態,簡單的譴責和批判都會顯得蒼白無力。正如一位叫明新的網友在微博中所言:“謾罵冷漠者是沒有意義的。”88歲老人摔倒無人敢扶1小時後窒息身亡、少女出租車內被強姦的哥視而不見、最有文化的妓女“若小安1”網絡爆紅……這些讓人感到浮世虛華和寒冷的事件背後,潛藏着的是善意遭到欺騙和侮辱,善行得不到支持和保護。加之不斷的紅十字會醜聞、層出不窮的“彭宇”案等負面問題的影響,不斷侵蝕了人們的良知,動搖了人們的善念。“不信”成了生活的主語,做好事會被人認爲是作秀,幫助人會被人認爲有企圖,就連善良救人的陳阿婆也被人質疑“救人想出名”。“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這種對什麼事情都持懷疑態度的、調侃式話語成了時下許多人的口頭禪。信任是一個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其實,在內心深處絕大多數人對信任是渴望的。最近,某地對市民的誠信心理進行了一次大範圍的調查。調查顯示,85%以上的市民認爲人人誠信、事事誠信對我們每一個人來說非常重要;89%的人對那些沒有誠信的人非常反感。同一個調查中還發現,在與人交往中,感到非常放心的人只有1.4%。內心對善良行爲充滿渴望,但面對失信行爲時,公衆的態度又往往不堅決,立場又往往不堅定,對介入社會誠信建設的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既有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更有對當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失信環境的無奈習慣。

社會信任要從每個人做起。小悅悅事件是一起社會的悲劇,更是一幕人性的悲劇。如前面所言,現實社會中,公衆對社會信用的渴望和對自身信用的寬容形成了強烈的反差。有關調查顯示,很多公民很難保證自己對他人事事講誠信。而其中尤其令人擔心的是,在40歲以下的年輕人中,對誠信的要求很強烈,但在交往的原則和態度上又最不容易做到凡事講誠信。這也許能解釋小悅悅事件和前面提到的衆多社會現象,但這恰恰是最致命的。孟子曰:人無惻隱之心,非人也。我們爲什麼會離“人”越來越遠?毫無疑問,政府部門、社會單位、新聞媒體等應當率先檢討,負起責任。但一味的依賴和指責政府、社會,挑剔體制、機制的弊端,不從公民自身查找問題,和諧信任的社會是無法形成的。近來網絡上流傳的一個觀點,也許對我們每個人都有啓發:任何社會,任何風氣,都是從一個個“我”開始構建的,倘若每個人面臨類似的情況時,都能首先要求“我”多一份熱誠,多一點關心,那麼,即使社會風氣不能就此得到根本扭轉,體制弊端不能就此得到根本改變,也仍會讓遺憾和悲劇少一點。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記住陳賢妹阿婆的一句話:“我不怕,平時見到老人摔倒我也會扶,救人最重要。”只有我們每個人真誠地把別人當人,以積極的心態看待社會上的一切,以自覺的行動投入誠信社會建設,纔會在我們的周圍築起溫暖的城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