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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開戶證明

證明書1.99W

第一篇:工傷保險開戶證明

工傷保險開戶證明

工傷保險開戶證明

二、表格填報說明:

1、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4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繫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繫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係”: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係,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但不得低於586元)

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

險種國有、集體企業三資、私營企業外來務工人員

單位繳納個人繳納單位繳納個人繳納單位繳納個人繳納

養老保險22%7%20%7%13%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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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市***工貿有限公司***鐵礦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特此證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市***工貿有限公司***鐵礦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特此證明。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0年月日

2

第一條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編輯本段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瞭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佔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編輯本段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第二篇:工傷保險證明

工傷意外保險證明

致沃爾瑪_______:

我公司確認爲派遣至沃爾瑪商場_______工作的促銷員: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購買了工傷意外保險,併爲所有派遣至沃爾瑪商場_______的促銷員在沃爾瑪商場_______工作期間的工傷承擔責任。

茲此證明深圳市欣旺貿易有限公司

2014年月日

第三篇:工傷保險證明

工傷保險證明

本文提要:***市***工貿有限公司***鐵礦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特此證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市***工貿有限公司***鐵礦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特此證明。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0年月日

2

第一條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編輯本段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瞭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十條(敬請期待本站推出更好文章:)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佔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編輯本段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第四篇: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附件1:

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機關名稱:

企業名稱於年月日爲人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特此證明。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章)年月日

附件2:

編號(20)字第號

參保證明

(安全許可證頒發機關名稱):

經覈查,(企業名稱)已按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已足額繳納20年月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含生育保險)參保人數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人。

特此證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年月日

附件3:

編號(20)字第號

綜合保險參保證明

(安全許可證頒發機關名稱):

經覈查,(企業名稱)已按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

參加綜合社會保險,參保人數人,並已足額繳納20年月前綜合社會保險費。

特此證明

綜合保險經辦機構年月日

第五篇:工傷保險停保證明

xxxxx有限公司文件

xx字(2014)001號簽發人:xxx

證明

xxxx紙業有限公司50名職工系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經公司正常手續批准後離崗,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附50名辭職職工名單信息:

xxxxxx

2014年3月12日

標籤:工傷保險 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