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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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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精選多篇)

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單位收入證明不等同於貸款擔保,它只能證明辦卡人、貸款人當時的收入情況。如果是真實的收入證明,單位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提交給銀行,單位是存在過錯的,應當爲自己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一些單位忽視法律風險

趙小魯律師告訴記者,目前一些單位爲了幫助職工購買房屋、申請信用卡,有時爲職工出具不真實的收入證明。銀行對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通常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但是,一旦職工還不起房貸、或者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就會產生法律後果。而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單位對此普遍缺乏風險意識,甚至認爲自己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正是基於忽視法律風險,才使一些單位開具虛假收入證明變得“有恃無恐”。

出假證明涉嫌侵權責任

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涉嫌侵權責任。趙小魯律師說,如果單位將虛假收入證明提交給銀行,銀行根據這些收入證明爲申請人發放信用卡或者批准房貸造成了損失,單位將有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因爲單位這樣做在主觀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單位與員工“惡意通謀”,構成侵權。銀行可能會以侵權之訴追究單位的民事責任。

趙小魯律師認爲,根據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法官完全可能通過個案的自由裁量權處理銀行的侵權之訴,判定單位爲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可將條款寫進合同

“銀行可以把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的條款寫進合同,給交易加上一道‘保險’。”趙小魯律師說。目前,有些銀行在與申請人簽訂信用卡合同或者房屋貸款合同時,將申請人提供由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爲合同權利義務的組成部分。一旦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有不實之處,不僅員工(申請人)個人面臨被銀行起訴的風險,而且失信的單位也有可能被銀行以“利害關係人”的理由追加爲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虛假證明潛在風險巨大

“如果房屋貸款在萌芽階段就建立在不實收入證明之上,一旦作爲抵押品的房屋出現價格大幅下跌,這個金融鏈條就可能引發危機。”趙小魯律師特別說,美國發生的次貸危機,已經開始波及世界很多國家,但在我國,還僅僅侷限於理論界的少數人在關注和研究。

其實,美國次貸危機,本質上是金融信-用-危-機,已經反映出金融產品的信用鏈條過長,商業道德缺失,金融監管不力等發人深省的問題。我國的金融部門需要增加防範金融風險的措施,國家有關部門更應該加強金融監管力度。防範和監管,首先應從制止單位爲員工出具“不實收入證明”開始。

爲經適房出“假證”違法

趙小魯律師最後說,職員向有關部門提出購買經濟適用房申請時,要提供個人家庭的成員狀況、住房、家庭資產、年收入等材料。只有職員的收入等情況符合政府特定的條件,才能夠獲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職員要證明自己的收入情況,就需要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單位的收入證明成爲購房合同的必備條件之一。單位爲了使職員滿足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有可能應職員要求出具虛低的收入證明。“這種不實收入證明違反了政府有關規定,侵害了其他申請購房人的利益,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人員流動快企業易陷“貸款門”

在數家單位的調查採訪過程中記者發現,因給員工開具收入證明,而後遭銀行“追債”的單位並不少,尤其集中在規模比較小,人員流動比較快的企業單位中。

潘女士是一傢俬營企業的辦公室主任,說起爲員工開收入證明,她就皺起了眉頭。據她介紹說,從公司開辦以來,經常有員工要求她開具收入證明,“要麼是買房子貸款,要麼是買車貸款,要麼是辦信用卡,類似這樣的事就沒斷過。大家還都希望多開,能掙3000的要開5000,能掙5000的要開8000。”她說。

她表示,爲了維繫與員工的關係,他們都是滿足數額上的要求,但因此發生的銀行“追債”也是有的。2014年的一天,潘女士就接到了某銀行打來的電話,要求及時催促單位的一名員工繳納拖欠了三個月的貸款,否則將不再批准以單位名義申請的貸款。

“這個員工的確是我們單位的,因爲要貸款買房,讓我們開收入證明,我們後來才知道,他要每月還貸款2800元,可他的收入只有每月2014多一點,基本沒有能力還貸款,後來我們趕緊找到他,做他的工作,最後他把房子賣了,把銀行的貸款全部還上了,這才完事。”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某單位負責人也介紹,曾經爲朋友的孩子出具虛假的收入證明,導致單位資金鍊出現問題,錯過一單重要的生意。他介紹說:“一個特別要好的朋友因爲要買房,要我幫他這個忙,礙於面子,我就給他還在上學的孩子開了證明,還寫的是年收入8萬元。當初就是想幫他一把,只要他按時還貸款也就無所謂了,可誰知道後來他用這個證明到銀行辦貸款的時候,被人發現了破綻,不僅他的貸款沒辦成,單位還上了‘黑名單’,耽誤公司的項目貸款,錯過一單非常重要的生意,直接損失了20多萬,這樣的忙以後真不能再幫了。”

七成受訪人希望“高開”證明

隨後,記者在西單一繁華路段對20多位路人進行了隨機採訪,最終得出的結論是:70%的人希望單位開出的收入證明比自己真實收入高;30%的人認爲無所謂;沒有一個人希望收入證明上書寫的數額比真實收入低。

一位選擇“高開”的年輕人說:“之所以找單位開收入證明,目的就是爲了在辦理銀行的貸款業務時給銀行一個具有說服力的證明,說明自己有償還能力,證明上寫的多點就能多貸些錢出來,相反,寫的少就貸不出更多的錢,而之所以選擇貸款就是因爲自己沒錢,那爲什麼不多寫點貸出更多的錢呢?否則就失去了貸款的意義了。”

乍一聽起來,說的有些道理,但這樣的理論卻禁不住推敲。高額的貸款相應的就是高額的還款,如果利用虛假的收入證明貸款,一旦資金週轉出現問題,就會沒錢還貸款,不僅個人信用受到損失,也會給開具證明的單位帶來信-用-危-機,而這種利用虛假收入證明獲得貸款的行爲,無疑也是一種欺騙行爲。

支招:銀行可制定格式化證明

一位銀行的內部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曾經遇到過依靠虛假收入證明辦理信用卡業務的客戶,結果就是直接被取消了辦理資格,而且如果客戶連續逾期還款,還有可能登上個人信貸的“黑名單”,而“黑名單”是數家銀行內部共享的,以後在其他銀行辦起類似的業務時,審覈也比沒有“污點”的客戶困難些。

他還補充說,在股份制的銀行內,審查過程比較靈活,而在國有銀行內,審查就相對比較嚴格,鑑別是否是虛假證明,主要是銀行的審覈部門,如果順利通過審查,以後就很難發現了。銀行的審覈部門主要依靠客戶年齡、工作單位、工作職位、工作年限等一系列重要指標來判斷客戶的還貸能力,以確保銀行不出現呆賬壞賬的情況。

有業內人士建議說,銀行方面可以制定一種格式化的“收入證明”,要求單位填寫這種收入證明載明的內容,如申請辦卡或房貸職員的姓名、年收入(或月收入)數額、職位等固定內容,蓋上單位的公章,此外,還要加上“特別提醒”,要求單位保證上述內容是真實的。這樣相當於銀行與單位就出證建立了協議。

第二篇:單位爲員工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是否承擔責任

單位爲員工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是否承擔責任

編輯: 佚名|來源:天基律師網|日期:2014-2-27 10:25:03

作者 楊俊偉

目前,部分單位爲了幫助員工申請到更大信用額度的信用卡,誇大職工收入,爲職工出具虛假的收入證明,員工用此證明向髮卡銀行申辦信用卡。那麼,員工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單位是否承擔責任,將承擔什麼責任?筆者認爲有必要在此予以分析說明,以釐清認識,規避風險。

一.需要明確的三個問題。

1.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當事雙方是髮卡銀行與申請人,該合約只對髮卡銀行與申請人具有約束力。

2.銀行對申請人的年齡、學歷、職業、收入、信用記錄等情況有審覈義務,並根據申請人的年齡、學歷、職業、收入、信用記錄等綜合確定是否向申請人髮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額度。

3.申請人的收入證明是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只證明出具時申請人的收入情況。

二.虛假收入證明對信用卡領用合約的影響。

如果申請人用虛假的收入證明辦理了信用卡,那麼就意味着申請人採取欺詐的手段,使髮卡銀行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申請人訂立了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髮卡銀行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該信用卡領用合約。

實際上,很多銀行均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比如某銀行的領用合約就規定,申請人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爲,該銀行有權隨時要求申請人提前償還應付款項,取消申請人的用卡資格,中止或終止乙方的信用卡賬戶,並授權受理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信用卡,而無需通知乙方或說明理由,同時申請人應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三.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關於該問題,可以從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

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2)行爲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爲造成損害,則行爲人不承擔責任;(3)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4)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首先,申請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則銀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項,銀行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損害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其次,申請人以單位出具的虛假收入證明申辦信用卡,申請人與單位均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人與單位的行爲均具有違法性。

再次,髮卡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時,是依據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確定是否向申請人髮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額度,虛假的收入證明是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之一,當然的影響了髮卡銀行的判斷。髮卡銀行將信用卡交付給申請人後,申請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致使髮卡銀行不能收回透支款項。顯然,申請人與單位的違法行爲與髮卡銀行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最後,申請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主觀上當然是故意。一般情況下,單位在爲申請人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時,只是想幫助申請人申請到更大信用額度的信用卡,不會明知申請人將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而仍然爲申請人出具證明,因此單位在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單位在爲申請人出具虛假收入證明時,應當而且能夠預見到會出現申請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的情況,但單位認爲不會出現該情況或者即使出現該情況也與單位無關,就爲申請人出具了虛假證明。因此,單位在主觀上是存在過失的。

根據以上分析,申請人以虛假收入證明等申請材料申辦成功信用卡後,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並造成髮卡銀行財產損失的行爲,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申請人及單位均應承擔責任。

三.出具虛假收入證明的單位將承擔什麼責任。

1.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在前,主觀爲過失,申請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項在後,主觀爲故意,單位與申請人既無共同故意又無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行爲間接結合發生了同一損害後果,因此應當根據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如果髮卡銀行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格審覈,則髮卡銀行對其財產損失的發生存在過失,那麼在確定責任比例時可以減輕申請人或單位的賠償責任。

3.髮卡銀行是根據全部申請材料確定是否向申請人髮卡以及信用卡的信用額度的,如收入證明對髮卡銀行的判斷影響較大,則單位承擔的責任比例也應較大;如收入證明對髮卡銀行的判斷影響較小,則單位承擔的責任比例也應較小。

4.單位不應對申請人拖欠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項承擔責任,單位應按申請人提交真實收入證明應取得的信用額度與申請人提交虛假收入證明所取得的信用額度的差額同申請人提交虛假收入證明所取得的信用額度的比值和申請人拖欠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項的乘積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5.單位承擔責任計算公式:

信用額度(虛假收入證明)-信用額度(真實收入證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拖欠透支款項×單位承擔比例 信用額度(虛假收入證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

本文爲您介紹的是關於《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的範文,詳情請您參考:

(轉載請註明來源:)茲有我單位___haoword____(同志)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工作,

專業年限爲______年,現申請參加__________________(工種)_____級職業資格考試,

備註:此證明僅作報考職業資格證書憑據,不作其他用途。本單位對此證明真實

單位(蓋章)

工作證明

我單位_________同志,已累計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共______年。

在我單位工作期間,該同志遵紀守法,無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單位出具證明的格式

單位出具證明的基本格式(供大家參考)

證明

茲有我單位職工xxx,男,出生於xxx年xx月xx日,非本市常住戶口,高中學歷,現該同志欲參加今年的成人大學聯考,希有關部門准許其報名參加成人大學聯考。

特此證明

某某某單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調入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

接收證明

趙宏偉(身份證號:370611198508171911),自2014年12月17日起入職,爲我公司在職員工,我公司爲其繳納公積金,並同意接收其在青島工作期間繳納的公積金,特此證明。

山東華都置業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