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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證明書通用 出資證明新版多篇

證明書2.33W

出資證明書通用 出資證明新版多篇

出資證明書 篇一

出資證明書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住址:××省××市××區××街××號。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註冊資本:27000人民幣(元)

五、公司股東:××(股東姓名或名稱)於××年××月××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額人民幣 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

核發日期:2013年10月21日

創業項目比喻句單詞運營收據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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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證明書 篇三

第一條出資方

1、本協議中出資方是指承認公司章程、認繳出資額,公司設立後持有經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出資證明書者。

2、簽訂本協議的股東是:

A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B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第二條公司設立方式及法定事項

1、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2、擬註冊名稱:

中文:C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

3、註冊地址、營業地址、郵政編碼:

4、法定代表人、職務:

5、註冊資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經營範圍:

8、公司經營方式:

(上述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爲準。)

第三條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1、A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佔C公司註冊資本%。

2、B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佔C公司註冊資本%。

A、B公司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自應繳納的貨幣出資打入C公司籌委會賬戶(賬戶由負責監管),其餘資產的轉移事宜,按本協議第五條辦理。

第四條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出資人可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轉讓其在C公司的出資。

(4)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5)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6)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爲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3、責任

(1)出資人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手續辦理

經股東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和起草有關文件,並負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六條協議的退出

股東退出本協議,放棄股東資格,或者增加新的股東,都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爲有效,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股東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加以規定;但退出協議的股東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股東會

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召集。

2、股東會的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如何寫出資證明書 篇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經各股東研究決定,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合同。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爲“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公司主要經營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市___區___路___號。

公司股東共___個,其中自然人___個,企業法人___個。分別爲:

_____,現住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爲_________。

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爲_________。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爲:

_____出資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萬元。

_____出資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萬元。

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後,應當在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後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注:按《公司法》第26條規定,亦可分期出資。)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

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

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全體股東指定____(某位股東)爲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____作爲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覈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思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予設立:

1、公司設立申請未獲得批准;

2、股東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3、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公司不能設立時,股東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股東,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後,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違約責任:

1、股東未按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按期如數繳納出資額,但公司已成立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出資額的__%作爲違約金,如逾期__個月仍未繳納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__%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由於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爲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不可抗力: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合同的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應在__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相關證明文件。按照

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全體股東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切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的,提交___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本合同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可以簽訂書面合同進行變更。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__份,每位股東各執__份,交_____備案___份。

簽約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寄語祝酒詞述職述廉反義詞鄂教版 篇五

賀詞舉報信了屈原辛棄疾賀信員工手冊;聘書面積感恩信,道德啓事三曹,章程運營寓言彙報了翻譯愛國國培通知先進事蹟。

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篇六

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本人(單位)申請以 (股權公司名稱)的股權投資 (被投資公司名稱),經仔細閱讀本告知承諾書內容後願意作出如下承諾:

1.本人(單位)用作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2.本人(單位)用以出資的股權,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

(1)未實際繳納的股權;

(2)設定擔保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

(3)已出資其他公司的股權;

(4)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無記名股票代表的股權;

(5)目標企業的股東(出資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的股權。

3.本人(單位)承擔因違反承諾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股權出資人簽字(蓋章):XX

XX年XX月XX日

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如何解決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爲表現爲根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和未適當出資(即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三種形式。在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採取如下的救濟方式:

1.減少資本,取消股權

將股東未出資的部分從公司資本中減除,使公司資本與股東的實際出資額一致,取消該股東的股權及股東身份。這種救濟方式的採用,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和範圍,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因此,必須嚴格按法定減資程序進行,必須在現有債務進行清償或向提供有效擔保之後,未出資的股東纔能有效地從公司退出。

2.替代出資,追償債務

由其他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股權得以圓滿,同時,替代出資的股東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追償失敗或該股東無力清償,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

3.轉讓股權,變更股東

將未出資股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由受讓者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此與前種方式的區別在於越過替代履行、追償出資款的中間程序,而直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該項股權。

顯然,未出資股東和已出資股東對上述方式會有完全不同的立場,如公司經營良好、前景樂觀,未出資股東會趨於選擇填補出資、完善股權;如公司經營不良、前景悲觀,則會趨於選擇不予出資、退出公司。而其他股東的立場可能正好相反。民商法的原則歷來是分辨善惡、歸咎其錯,上述方式的選擇權無疑應歸屬於無過錯的已出資股東,負有過錯的未出資股東在此應承擔被動的不利後果。但需強調的是,股權的轉讓是股東固有的權利,除爲清償股東債務而在訴訟程序中強制執行的情況外,股權是不可強制轉讓的,已出資股東如選擇股權轉讓方式,必須以未出資股東的同意爲前提,實踐中出現的勒令退股或開除股東的做法都是悖於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