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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個人工作總結(精選多篇)

第一篇:偵查監督工作總結2篇

偵查監督個人工作總結(精選多篇)

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工作取得了較爲明顯的成效。

進一步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在全省建立了聯席會議、重大疑難案件溝通、上下級偵監部門聯動、案件質量保障等四個工作機制。採取了嚴格遵守辦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不捕說理加強上下溝通、市級院審捕案件報省院備案審查等八項工作措施。制定下發了《職務犯罪案件同級審查意見書》、《立案監督案件跟蹤卡》、《不予逮捕理由說明書》等六個規範性文件,以確保改革工作的規範運行。

強化監督,增強效果。共受理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決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爲9.1 %,同比上升了3個百分點。

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積極引導取證,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介入偵查186件次,參與重大案件討論41件43人,糾正漏捕2件2人,發出檢察建議28件32人,糾正偵查活動違法11件次。

我省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檢院的好評,先後三次向全國檢察機關轉發了我們的工作經驗,《法制日報》就我省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改革情況,專訪了王建明檢察長。

偵查監督工作總結(2):

##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現有幹警四人,肩負着轄區內所有刑偵部門的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三項職責,由於地處市中區,刑事案件多,疑難案件多,我們以全市1/10的偵查監督幹警數,承擔着全市近1/3的偵查監督工作任務。

新的形勢下,如何克服人員少任務重的實際困難,使幹警保持堅定的政治方向,頑強拼搏的工作作風,保障偵查監督工作健康深入發展,是我們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項嚴肅課題。

近年來,我們按照 “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於培養人、塑造人;既關心人、幫助人,又積極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勵人、鼓舞人,又嚴格管理人、規範人,進一步增強全科幹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初步形成了以“團結拼搏、奉獻向上”爲主題的科室精神。

通過增強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創造性地開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偵查監督工作的健康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

近幾年來,我科所辦案件的準確率均達到100%,人均辦案數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組織的量化考評中,連續三年榮獲第一名,連續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被市院記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區政法委授予“人民滿意的政法單位”、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等榮譽稱號。有2人次受到省級表彰,6人次受到市、區級表彰。

第二篇:2014年上半年偵查監督工作總結

二〇一四年上半年偵查監督工作總結

2014年上半年,我院偵查監督科在院黨組和市院偵查監督局的領導下,緊緊圍繞院黨組確定的目標任務,認真貫徹全市偵查監督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爭先創優意識,強化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全面推動偵查監督工作的開展,爲維護全縣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2014年上半年偵查監督工作情況

2014年1至6月份,偵查監督科共受理各類報捕案件201件290人,批准逮捕255人,不捕35人,其中存疑不捕14人,無逮捕必要不捕20人,不構成犯罪1人,不捕率爲12.07%。

在訴訟監督方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4件4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已被有罪判決5人。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3份,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3份。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在嚴把案件質量的前提下,積極促進社會矛盾化解

質量是案件的生命線,嚴把案件質量是偵查監督工作的底線。我科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認真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在實現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同時,辦案質量進一步提高。同時,全科幹警認真學習最新司法解釋及相關理論知識,對新頒佈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 1

等司法解釋在第一時間內組織學習,領會精神,並運用到偵查監督實踐中,爲提高案件質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爲偵查監督的工作重點,對每一起受理的報捕案件,承辦人均會在第一時間內審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穩定因素,如果存在這些問題,承辦人則積極開展調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爭利用審查逮捕有限的時間促成雙方當事人矛盾的化解。在所有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絕大部分都是在審查逮捕階段完成了調解工作。如我科辦理的徐正洪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與被害人均爲外地人,同在我縣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瑣事二人發生爭執引起撕打,導致被害人從一米多高的腳手架上掉下來,尾骨骨折致輕傷。案件發生後,徐正洪家人積極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但被害人要求賠償10萬元,徐家難以接受,遲遲沒有達成協議。徐正洪的兒子今年參加大學聯考,得知其父的情況後,表示要退學去打工掙錢供其父賠償。瞭解這一情況後,我科承辦人主動約被害人見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雙方和解,最終雙方以4萬元達成協議,我科根據徐正洪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綜合因素對其不予批捕,徐的兒子也正常參加了大學聯考,從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穩定因素的矛盾。

2、積極推行輕微刑事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

2014年,省院將“建立輕微刑事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作爲向社會公開承諾辦好的“十件實事”之一,市院偵查監督局也將其作爲今年偵查監督工作的重點進行了安排部署。我科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積極與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訴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召開了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人及主管副局長、法院刑事審判庭負責人及主管副院長、公訴部門負責人及主管檢察長參加的座談會,通報了市院關

於建立“輕微刑事案件非羈押訴訟制度”的精神和要求,並在我院以前制定的“無逮捕必要案件參考標準”的基礎上,達成了對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非羈押訴訟的一致意見。具體而言,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加強對刑事拘留適用的把關,對符合非羈押訴訟的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監督部門對在審查逮捕環節中達成刑事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無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後移送審查起訴;公訴部門和刑事審判部門對符合非羈押訴訟的案件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受理。對於這一制度實行中存在的問題由以上各部門負責人定期召開座談會進行協調解決,必要時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這一制度實行以來,已取得初步成效。2014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類報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無逮捕必要不捕20人,佔報捕人數的7.87%,與去年同期相比,無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個百分點;公訴部門受理直訴案件37案53人,與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訴案件數量明顯有所增長。這一制度的推行,對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3、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形成訴訟監督合力

一是與公訴部門聯合制定了《建立捕、訴銜接機制,加強訴訟監督的規定》,並對案件評議卡進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實現了捕後案件跟蹤監督,也降低了公訴案件退補率。二是與控申部門實行了信息互相通報制度,加強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不但拓寬了偵查監督部門的案源,也爲控申部門更爲妥當處理該類信訪案件提供了法律上

的支持,也是偵監部門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益實踐。三是與監所部門保持溝通聯繫,加強對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由監所部門每月將在押人員出所情況向偵監部門通報,偵監部門將此數據與當月及上月批捕、不批捕情況對照,看是否存在刑拘後未報捕而改變強制措施或捕後改變強制措施不及時通知偵監部門情況。從而實現了偵查監督向前延伸、向後跟蹤的良好狀態,也推動了偵查監督由完全被動監督向主動監督發展。四是加強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溝通協調,有效遏制濫用刑事拘留等問題。

4、深入開展行政執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專項監督活動

2014年10月以來,根據洛陽市人民檢察院的安排部署,我院聯合公安局、監察局、商務局在我縣開展了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專項監督活動”,經過動員部署、線索排查、調閱卷宗等工作,先後走訪了全縣二十餘家行政執法單位,調閱各類行政執法卷宗283冊,在查閱過程中,發現一起涉嫌犯罪案件,即王某銷售假藥案,現王某已被偃師縣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通過走訪與查閱卷宗,我們也發現了我縣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如執法不規範、未堅持“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等制度、罰款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在報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已向有關單位和部門發出了檢察建議3份,並引志這些單位和部門的高度重視,目前正在整改之中。專項監督活動的深入開展,必將對規範我縣行政執法活動、促進依法行政發揮積極作用。

三、存在問題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上半年的偵查監督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一是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仍是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具體表現爲立案監督案件數量少、重刑案件數量更少,糾正違法難度較大。二是人員少、任務多的矛盾突出。目前全科幹警僅能應對正常的審查逮捕工作,對主動深入開展訴訟監督和行政執法活動監督則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三是當前的信訪形勢對偵查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嚴把案件質量的同時保證不出現不穩定因素,如何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確是偵查監督工作面臨的難題。

儘管存在諸多問題和困難,全科幹警堅信,只要堅守法律,緊緊圍繞縣委和院黨組確定的中心工作,強化大局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偵查監督工作一定會更好發展,圓滿完成各項目標任務。爲此,我們將着力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不斷提高審查逮捕案件質量。二是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對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活動進行總結,探索建立監督長效機制。三是加大學習力度,促進偵查監督幹警政治、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四是加強宣傳工作,積極撰寫調研、信息、宣傳材料,使偵查監督工作爲更多的羣衆瞭解,取得更多支持。五是培育亮點,打造偃師偵監工作品牌,爲提升檢察形象發揮更爲積極作用。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做好偵查監督工作

做好偵查監督工作,規範化是基礎

作者:鄭錦春

來源:檢察日報規範,名詞意義是指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標準,如道德規範、法律規範等;動詞意義是使合乎標準,即按照既定標準的要求進行操作,使某一行爲或活動達到規定的標準,如規範管理、規範執行。規範化,是指根據某種事物的發展需要,合理地制定組織規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以形成統一、規範和相對穩定的管理體系。對比可知,規範化是對規範一詞名詞和動詞意義的雙重涵蓋。偵查監督工作的規範化亦可以從名詞和動詞的雙重屬性來闡釋。

一、名詞屬性的規範化要求明確執法規範化的目標,併爲之創造基礎性條件。目標決定方向,方向決定出路。名詞屬性的規範化相對來說屬於靜態、長期、宏觀的,並且具有指導性、約束性、穩定性的特點,它要求明確目標併爲之創造基礎性條件。偵查監督工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而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於執法主體配備到位和制度建設完備規範。

從執法主體的層面說,無論是審查逮捕權,還是立案監督權和偵查活動監督權,都應由有檢察官身份的主體來行使。當前偵查監督部門面臨案多人少、辦案力量嚴重不足的巨大挑戰。在內蒙古,有近40%的基層院偵查監督部門只有2至3人,即便如此,其中一部分人還不具備檢察官身份。在全國檢察機關第四次偵查監督工作會議上,曹建明檢察長強調,偵查監督是檢察機關辦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關,也是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的第一關,在防範冤假錯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檢察官斷檔問題使得符合條件的偵查監督人員嚴重不足,解決這一實際問題,既需要當地黨委、政府在機構、編制方面的支持,也需各級院黨組正確認識和高度重視,將具有一定辦案經驗的檢察官調配到防範冤假錯案的第一線。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制度建設是偵查監督規範化建設目標得以實現的另一基礎性條件,只有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恣意執法。隨着修改後刑訴法的實施,偵查監督部門承擔起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等更多的新任務。但由於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工

作機制跟進不及時,影響了偵查監督工作的整體效果。因此,構建一套覆蓋面廣、可操作性強、符合法律規定的工作機制是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要目標。爲儘快實現這一目標,內蒙古檢察機關結合工作實際,對以往工作制度或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梳理。同時,根據修改後刑訴法的要求及工作實際,已完成包括《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相關問題的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規定》在內的五項工作制度,正在醞釀建立報捕案件提交全部證據清單和錄音錄像資料制度、社會危險性證明機制、審查逮捕環節證據審查機制等九項工作制度。

二、動詞屬性的規範化要求提高執行力,進一步強化偵查監督隊伍建設。執法規範化要求目標精細化、制度精細化、管理精細化。這些精細化的要求對隊伍的素質建設,特別是隊伍的執行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爲此要堅持兩手抓,一抓思想教育,強化責任心;二抓崗位練兵,強化辦案能力。

理念是行動的先導。只有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先進的執法理念,才能引領和規範執法行爲。但實踐中,由於受到很多幹擾,並非每一起案件都能始終堅持正確的執法理念。一方面,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基於樸素的刑罰報應觀念,希望批捕以懲罰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捕,就認爲檢察機關打擊犯罪不力,甚至是偏袒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由於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日益發展,使得偵查監督工作被動地“從幕後走到了臺前”,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捕與不捕受到網民和輿論的高度關注。在這樣的壓力下,作出任何決定都需要秉持法治思維,即必須恪守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堅決不能突破法律底線,牢牢守住防止冤假錯案底線。

有了正確的理念導向,如何提升偵查監督人員的執法辦案能力就成爲實現執法規範化建設目標的關鍵。內蒙古檢察機關以“內強素質”爲目標,注重在實際效果和練兵質量上下功夫,不斷創新練兵形式,以培訓促練兵、以競賽促練兵、以實戰促練兵。在業務競賽中,不僅注重“賽尖子”,更注重“賽全員”,體現了基層賽、賽基層的特點,達到了以賽促訓的效果。去年以來,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共舉辦偵查監督業務專項培訓班兩個,培訓盟市及基層院部門負責人、業務骨幹290人,覆蓋面達到了53.2%。

三、雙重屬性有效結合,開闢偵查監督執法規範化建設的現實路徑。

制度是前提,執行力是關鍵,二者的有機結合纔是偵查監督工作健康發展的保障。內

蒙古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修改後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貫徹實施,將其作爲引領各項偵查監督工作的指南,同時依託六項制度,強化執法規範化建設。一是實行辦案指標通報制度,做到執法辦案心中有數;二是堅持案件複查制度,發現問題全面整改;三是實行重點案件隨時剖析制度,注重規範化的“時效”與“實效”;四是建立重點辦案指標研判制度,強化目標制定與制度落實的針對性;五是堅持備案審查制度,強化個案業務指導;六是建立捕前聽取律師意見制度,以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良性互動促進執法辦案的規範。

爲進一步推動執法規範化建設,內蒙古檢察機關結合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了“科學發展抽樣評估”工作。此次抽樣評估,以發現問題爲主,以“解剖麻雀”的方式開展,有力地促進了全區檢察工作的規範運行、科學發展。按照自治區院的統一部署,偵查監督部門認真制定了抽樣評估實施細則,檢查項目達154項。通過細緻入微、不留死角的檢查評估,發現並梳理了以往執法活動中的很多共性問題以及個案中的一些突出問題,將這些問題通報全區檢察系統,以點帶面,使沒有被抽到的地區也能(請繼續 關注本站:)夠對照查擺,爲下一步徹底解決類似問題、促進規範執法樹立了靶子、奠定了基礎。根據抽樣評估反映出的問題,結合工作實際,將制定《內蒙古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工作規範化手冊》,指導全區偵查監督工作規範開展。

責任責任:李斌

第四篇:淺析偵查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淺析偵查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在具體實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督措施不到位,所開展的監督工作不完善,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偵查監督職能的發揮。實踐表明,偵查監督職能的行使好壞直接體現着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關係到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關係到檢察機關在黨和人民羣衆中的威望和形象,更關係到國家法制建設和法制文明的形象。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改進工作方法,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新的偵查監督機制談一點粗淺認識。

一、當前偵查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 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沒有得到完全發揮

一是對社會治安工作的調查研究不夠,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存在不足。主要體現在大多數基層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警力配製不足,只能應付審查批捕案件的消化處理工作,每天都疲憊於應付日常的案件消化,根本沒有時間對維護社會穩定方面進行過多的思考;對社會治安形勢定期分析和研究打擊刑事犯罪政策,參加各項專項鬥爭方面,大多是走一走過場,應付上級院。二是適時介入偵查、參與重大案件的討論工作開展不夠。在現實工作中,基層院偵查監督部門由於警力不足和其它的一些原因,適時介入偵查,參加重大案件討論開展得不夠,由於沒有及時引導偵查,導致了一些案件由於錯過了偵查的有利時機,使案件在公訴階段難以消化,不利於打擊犯罪。

(二) 立案監督工作艱難,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夠全面

刑事立案監督是指對於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案件,依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活動不僅包括公安機關,還包括了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從近年來偵查監督部門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情況看主要存在這樣一些問題:一是在開展立案監督工作時,對採取立案監督的案件是以批捕或公訴的標準來要求,從而導致立案監督案件少,導致一些應當進行立案監督案件沒有進行監督,從而影響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二是在對一些案件的立案監督中,一些檢察幹警對立案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還不夠,在對正確處理“監督”和“配合”兩者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還存在着模糊認識和畏難情緒,“重配合,輕監督”的思想在不少幹警頭腦中根深蒂固。在工作中怕影響同公安機關的關係,另外怕因對方不接受而碰釘子;在只重視和強調互相配合,而忽視互相制約和監督。三是一些幹警在立案監督方面只注重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忽視了對本院自偵部門的監督。特別是在上級檢察機關對大要案實行比例考覈後,一些基層檢察院自偵部門對一些小案的立案監督方面存在牴觸情緒,使工作難度加大。

(三) 對不捕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案件監督不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列出明確、具體的補充偵查提綱,向公安機關發出《不捕理由說明書》,由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現階段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開展這項工作的情況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一些檢察幹警對工作的認識不足,沒有對案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對一些需要補查的關鍵問題在提綱中沒有講清楚,使公安補充偵查不好進行,有的還造成重複勞動,浪費警力;二是由於思想認識不到位,對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案件監督不力,既沒有造冊登記,也沒有進行跟蹤監督,使大部分的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案件石沉大海、不了了之,從而引起一些幹羣關係的緊張,影響檢察機關在羣衆中的威望和形象。

(四) 偵查活動監督工作開展弱化

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的,通知其予以糾正。這是檢察院在偵查監督工作中的重要職責。從現階段檢察機關開展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情況看:一是在一些檢察幹警中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對案件中存在的的違法問題不敢大膽的監督;二是檢察機關僅從案件卷宗中很難發現問題,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二、強化偵查監督工作的相關對策

(一) 統一認識,加大監督工作力度。要以“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爲主線,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檢察幹警的思想認識教育,切實把偵查監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在審查逮捕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審查有罪、罪重的證據,對應當逮捕而未逮捕,堅決依法追捕,防止打擊不力。同時又要注意收集和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防止冤及無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監督糾正,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 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人員業務素質。根據偵查監督工作特點和要求,加大業務培訓工作力度,強化偵查業務知識的培訓,培養複合型的專門人才。引導偵查首先必須熟悉瞭解偵查,這就要求偵查監督部門人人都要熟練掌握刑訴法有關偵查的法律規定和公安部門制定的一系列偵查辦案工作制度,瞭解掌握公安偵查辦案的特點、規律,要充分認識偵查工作的艱鉅性和艱苦性,滿腔熱忱地配合、支持偵查機關的工作,在配合中達到監督,在監督中體現配合,這是開展好偵查監督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與此同時,還要在偵查監督幹警中加強公訴業務的培訓。

(三) 健全機制,確保監督工作實效。一是進一步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偵查、公訴和監所檢察等部門的溝通聯繫,要將互相配合原則貫穿於偵查監督工作始終,形成監督合力;二是加強與公安、法院等政法機關的溝通聯繫和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講究工作方式方法,增進相互理解和支持,做到監督不傷感情,寓監督於配合之中;三是加強與工商、土地、稅務、紀檢、監察和信訪等相關部門的聯繫,擴大監督的途徑,增強監督實效,強化監督,確保司法公正。

(四) 積極探索,解決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當前偵查監督程序法律規定不完善的情況下,要積極多做有益的嘗試。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抓緊建立與偵查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信息共享平臺,解決信息不暢、情況不明的瓶頸,提高監督質量和效果;要積極建議上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科學地制定目標責任考覈指標,同時正確把握和執行現行的考覈規定,最大限度地緩解因考覈指標衝突給監督工作帶來的負面影響;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檢務公開和宣傳,讓社會各界更好地瞭解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的職能,從而更好地督促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偵查監督工作,營造良好的偵查監督工作氛圍和監督環境。

第五篇:偵查監督工作的機制創新

偵查監督工作的機制創新

——結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前移的實踐探索

鄧象偉 賈濟舟 楊娟

一、偵查監督機制創新的實踐需求及價值目標

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是由審查逮捕部門更名而來,名稱的改變也意味着職責的變化。更名後,2014年9月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第一次偵查監督會議,會議中明確指出偵查監督工作總方向及職能就是“全面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強化監督,引導偵查。”但是要實現上述職能的轉變,僅僅依賴審查逮捕部門的原有工作模式,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常有“欲渡無舟楫”之惑。

(一)傳統偵查監督工作方式的缺陷決定了必須進行創新探索

現有工作模式下偵查活動監督主要依靠在審查逮捕等辦案活動中發現問題,存在嚴重的侷限性,實踐中往往陷入“監督線索少來源、監督效果常滯後、引導偵查欠依據、指導監督缺手段”的困境,難以真正實現工作職能向強化監督、引導偵查方向的轉變。

1.監督工作的侷限與困境

“偵查權力的獨立性使偵查活動成爲一種相對封閉的活動。” 在傳統工作模式下,檢察人員難以主動介入偵查活動,一般是通過書面閱卷的方式來審查案件,被動發現偵查監督線索。這種審查是一種靜態審查,具有片面性,即只能看到案件材料反映出的偵查活動情況,往往難以詳細把握案件的真實情況,這也就使得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只能把重點放在嫌疑人的行爲是否涉嫌犯罪上,而難以有效地進行偵查監督。

而且,通過辦案發現線索、進行糾正,是一種事後的監督。案卷移送到檢察機關時,偵查活動已經完成,此時即使發現了偵查活動中有違法行爲,也不可能及時進行糾正,甚至是無法糾正,無法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2.引導偵查職能的現實困境

應該說,“引導偵查”職能的提出不僅僅是對原有單純辦案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而且體現出檢察機關對強化偵查監督及在新庭審模式下提升案件質量的新思路。即“要從重職權的行使向重監督效果發展。要實現這一轉變,就必須改進工作方式。不僅要堅持事後監督,更要注重引導偵查。通過及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參與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積極提出偵查建議製作詳細具體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偵查機關及時全面地收集、固定和補充證據。” 新庭審模式對檢察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可以預見隨着法治的進程,對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的要求會越來越高,新近如新律師法的實施,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制定等均體現了這一點。

(1)檢警雙方訴訟地位、權責、執法理念客觀上存在差異,引導偵查活動有必要提前。

從權責方面看,“偵查機關僅負責偵查活動,偵查的後果——能否順利控訴完全由沒有參與偵查活動的檢察機關負責,從而造成權責失衡,偵查機關權力大於責任,檢察機關責任大於權力。” 這種權責的失衡使得“偵查機關的重心在於對刑事案件的偵破,儘快緝拿犯罪嫌疑人;而檢察機關的着重點在於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偵查機關證據收集及偵查程序是否合法。” 雖然偵查機關也已逐步轉變觀念,對證據的收集、固定予以重視,但由於職能分工不同,偵查人員對審判活動缺乏切身體會,“至於批捕、起訴的證據要求,他們並不完全瞭解,造成偵查缺乏明確的目標。” 因此,偵查

環節收集的證據往往難以滿足檢察機關控訴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工作模式,將開展偵查監督的時間前移到批捕之前的偵查階段。

(2)追訴活動是主動性的司法活動,需要一定的即時性和親歷性,因此應與一線部門建立直接的聯繫與溝通渠道。

傳統工作模式下,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的橋樑是預審部門,發現案件質量存在問題、需要收集什麼證據一般均是通過預審部門“二傳”給一線辦案幹警。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與偵查一線民警基本沒有工作聯繫,缺乏直接的聯繫與溝通,更別說指引偵查。此外,新律師法實施後,檢察官瞭解案件情況一般遠在律師介入後,難以適應新訴訟模式的要求。

(3)“提前介入”並非常態工作模式,需要深化和超越。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據此,人民檢察院在案件提請批捕前可以參與案件,即“提前介入”。但“提前介入”針對的只是個案,並非常態的指引與監督。即使個別案件通過公安預審部門提前介入,也由於沒有和派出所等偵查一線部門建立直接聯繫而不能真正實現對偵查一線的指引和監督。有必要深化和超越,使介入模式常態化,這樣才能“使介入範圍和途徑擴展,並且協助偵查機關偵破案件與對偵查行爲進行法律監督結合,最終使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公正與效率得到有機統一。”

(二)偵查監督機制創新的價值目標

偵查監督機制的創新目標,是在職能轉變要求下,對原有工作模式反思的基礎上,以現行法律爲依據進行可操作性的改良。偵查監督的機制創新應圍繞監督與指引兩大制度要求實現價值目標。

1.強化監督——規制偵查權力、保障公民權利

“現代刑事訴訟貫穿正當程序理念,偵查程序不僅要達致收集證據、查明犯罪、爲公訴作準備的目的,而且要擔當起規範和控制偵查權力的行使、實現訴訟民主、保障公民人權的重要職責。” 但顯然,偵查人員基於其立場的關係難以主動、自覺規範其偵查權力,這就需要有客觀公正的第三方對偵查活動進行規制,以“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 基於此,“堪稱德國檢察官制度創始者的法學大儒薩維尼在探討引入檢察官制時嘗言?警察官署的行動自始蘊含侵害民權的危險,而經驗告訴我們,警察人員經常不利關係人,犯下此類侵害民權的產物。檢察官的根本任務,應爲杜絕此等流弊並在警察一行動時就賦予其法的基礎,如此一來,此項創新(檢察官)才能在人們眼中獲得最好的支持。?” 所以,偵查監督的首要價值應是規制偵查權力,“檢察官作爲法律的守護人使客觀的法意旨貫通整個刑事訴訟,而所謂的客觀法意旨,除了追訴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抱着民權。即檢察官不是、也不該是片面追求打擊罪犯的追訴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觀公正的守護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2.指引偵查——有效連接起訴,保障順利控訴

“證據是科學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 但是,由於偵查和控訴的角度有所不同,對於案件事實、證據的認識和把握難免會出現分歧或偏差。“如果雙方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溝通、協調及合作,則可能會對證據的收集和固定,造成消極的影響。” 由於從最終效果上講 “偵查程序是在爲檢察機關關於決定是否應提起公訴時所作的準備工作…因此,偵查工作要有爲控訴服務的意識,檢警關係應能有利於追訴職能充分的發揮,有利於國家追訴權的正確有效行使。” 這就需要適應新庭審模式下的檢察引導偵查證據收集制度。通過“加大檢察對偵查的引導、監督力度,創立最新的工作機制,對司法資源進行更爲科學的調整和配置。引導偵查的核心就是提高辦案效率、形成打擊合力,確保案件質量。”

二、偵查監督機制創新的原則

針對上述現有工作模式的弊端,不少學者紛紛提出改革創新的應對方案,這些方案一般從檢警關係入手,以期實現監督與指引並重的目標。如有相當部分學者提倡借鑑檢警一體化模式, 並在相關立法的學者建議稿中提出了檢警一體化的立法設計 。檢警一體化模式在強調檢察官指引偵查方面確有相當的積極意義,但該模式也有背離現代檢察制度創設意義、不利於偵查專業化和效能、違現行司法體制格局、現實操作會損害司法合理性與效率等理論與現實弊端。 所以,我們可以借鑑該模式的一些合理思路進行機制創新,但不能簡單照搬。在實務工作中進行偵查監督機制創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現有檢警關係既有體制下進行探索的原則

偵查監督體制創新不能脫離法律的明確規定。“檢警關係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的特點。” 我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司法體制已經基本定格,不僅在刑事訴訟法而且在憲法層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偵查監督機制創新其實踐探索不能突破現有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定位的情況下,我們不主張檢警一體化的機制,監督的話要有一定的距離。” 檢察機關並不僅是偵查機關的配合者,還是一個客觀的監督者。檢察官只應對案件提供法律適用和證據收集方面的指導,在合法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同時不形成對偵查機關獨立偵查權的干涉,否則將有悖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二)有利於實現偵查監督機制價值目標的原則

從檢察官制度的形成歷史看,“檢察官制皆屬革命風潮與啓蒙時代的產物,因而有?革命之子?及?啓蒙的遺產?的雅號。”“檢察官作爲法律之守護人,自創始以來,自始具有處於警察、法官兩種國家權力的中介性質。” 這種定位,就要求檢察官在工作機制中必須擔負起監督偵查,連接控訴的價值目標。所以偵查監督機制改革應針對原有模式下的弊端,在監督“同步性”、“全面性”、“動態性”要求下,以求探索創新之路。

三、偵查監督機制創新的實踐探索

在實踐中,較早探索偵查監督機制創新的是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後北京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立足於檢警關係對偵查監督機制創新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自2014年起,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結合本區司法活動實踐及地域特點(轄區面積小,案件數量多,新型疑難案件逐年增多),逐步探索偵查監督前移案發一線的創新工作模式。

(一)以指引偵查爲切入點,提高對偵查活動的參與程度

1.會籤偵查指導工作文件,建立檢察官前移偵查一線工作機制。

變事後監督爲同步監督、加強偵查指引的前提條件是檢察機關必須有對偵查活動的參與知情權,這裏的參與並否指直接參與具體偵查活動,而是指對偵查活動的知情權。只有知情,纔可能及時發現偵查活動中存在的不當或違法之處。“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參與權是實現偵查監督權的輔助性權力,也是實現檢察引導偵查的必不可少的權力。沒有這種參與權,偵查監督就可能落空,偵查行爲的違法狀態就可能難以修復,災難性的違法偵查就可能難以避免。” 因此,強化偵查監督的第一步就是要提高對偵查活動的參與程度。然而,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參與偵查活動沒有明確的規定,檢察機關要參與偵查活動,必須得到偵查機關的理解和配合。在實踐中如果一開始就以加強監督爲由要求參與偵查活動,恐怕會引起偵查機關的牴觸和反感,難以順利實施。福田區檢察院在開展偵查監督前移機制的創新探索中,正是以指引偵查爲切入點,提出了由偵查監督部門派駐檢察官到案發一線的基層派出所掛點開展提前介入和偵查指引,提高案件質量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同,建立了“駐所檢察官”制度,即派出檢察官駐派出所開展偵查指引活動。“駐所檢察官”被命名爲偵查聯絡檢察員,簡稱聯絡員。

2.派駐業務骨幹擔任駐所聯絡員,履行培訓、諮詢、指引職責。

選派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業務骨幹掛點1至2個派出所,由各派出所爲聯絡員提供了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備。聯絡員的具體工作有:以專題講座、專案剖析、參加法制例會等多種形式開展系列業務培訓活動,提高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和訴訟意識;應派出所要求,就一些疑難案件的定性和證據問題向派出所提供諮詢和指導,注重解決案件的細節問題,從案件管轄、定性、取證證據方面提供詳盡的法律指引;深入到案發的第一現場,對案件的定性和偵查方向提出指導意見,並對案發現場證據收集提供具體指引,提高證據收集的及時性和完備性,避免因證據滅失導致對犯罪嫌疑人無法批捕、起訴。

(二)以加強監督爲突破口,不斷調整聯絡員工作模式

檢察官前移偵查一線工作機制根本目的是要加強偵查監督,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通過駐所工作,掌握第一手的真實信息,從而保證偵查監督活動的實效。

1.結合辦案,進行偵查監督

光指引不辦案,偵查建議的落實得不到跟進,辦案中進行的偵查監督就缺乏必要的認知資源,產生前期介入成本的浪費。因此,聯絡員除對提前介入案件進行跟蹤監督外,還在審查批捕階段辦理已提前介入的案件,進行重點監督。如果發現已提前介入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時間屆滿後仍未提請批准逮捕,則可以對該案進行監督,審查公安機關有無違法撤案,以罰代刑的情況;在審查案件過程中,還可根據前期提前介入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是否存在違法取證等情況進行監督。

2.開展對立案活動的監督,擴展監督新途徑

對一些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不應當立案的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訴的方式對案件把關,促使公安機關撤案。但是刑事立案程序一旦啓動,就不可避免的要侵犯當事人的權益。與其在批捕、起訴階段再進行糾正,不如在前期就進行糾正,儘量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侵害,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偵查聯絡檢察員在派出所一線瞭解到案件情況後,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進行了法律適用指引及監督,促使偵查機關對一些不應當作爲犯罪處理的案件及時處理,有效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以深化監督爲落腳點,突出重點, 探索專業化、常態化的指導監督機制。

通過偵查監督機制創新,檢察官前移案發一線,使檢察機關及時瞭解最新治安動態,進一步提高了對整體刑事犯罪活動和規律進行動態監控和分析的能力,爲突出重點,延伸監督領域,深化監督奠定了基礎。

1.加強對新型案件偵查的指導和監督。

“檢察官系刑事程序進程中決定性的過濾器。” 因此,檢察官應不斷尋找不同社會時期嚴厲打擊與寬大處理的平衡點,達到既最大限度的保護法益又最大限度的保障自由。實踐中對專業性較強的新型案件,基層辦案部門往往存在畏難情緒,存在消極對待的現象,一定程度上放縱了犯罪。對此,檢察機關在對基層治安狀況動態整體把握的基礎上,有必要及時引導偵查機關將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及時納入偵查範圍,這是法律監督的題中之義。2014年,聯絡員在辦案一線瞭解到華強北出現大量利用pos機幫助他人套現,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新問題後,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爲該行爲屬於《刑法修正案七》中涉嫌非法經營罪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據此建議偵查機關予以打擊。後福田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並順利起訴,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即成功辦理了該類案件,實現了“三個效果”的統一。

2.實現個人指導和專業化辦案組指導相結合。

辦案一線情況複雜,突發事件頻發,面對辦案民警的諮詢,回覆時間要求緊,疑難複雜案件憑聯絡員的個人能力難於在短時間內妥善處理。如何解決這一難題,醫院的運作模式給了我們啓發。 一般病人就診時都是先到門診,門診不能即時診療的病人會轉到各專科住院,由專科醫生診療。借鑑此模式,可將辦案檢察官分爲幾個專業小組,辦理不同類型的案件。如此一來,偵查聯絡檢察員就好比是辦案門診,在偵查一線提供偵查指引,而專業小組就是辦案專科,當出現偵查聯絡檢察員解決不了的疑難複雜案件時,就由專業小組以專業知識來共同指引。這樣各位檢察官既各司其職又相互協作,徹底改變之前各檢察官“單打獨鬥”的局面,形成提高檢察業務水平的合力。自成立專業組以來,偵查聯絡檢察員和專業小組成員聯手成功介入了多起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引導偵查效果。

3.完善指引偵查的常態機制——重大敏感事項全面通報

聯絡員的提前介入,有效地加強了偵檢合作,提高了偵查效率,對妥善解決案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傳統提前介入機制仍存在缺陷,特別是對立案前偵查活動指導、監督不足,一些重大、敏感事項事發後、立案前處理不當,對往後的偵查、訴訟造成巨大障礙。特別是近幾年來隨着信息傳播速度的加快和網絡輿情影響力的增強,重大、敏感事項發生後一旦處理不當,則可能激化社會矛盾,造成嚴重後果。因此,爲了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確保案件質量,進一步共同維護轄區穩定,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和區公安分局在聯絡員制度基礎上於2014年6月進一步建立了重大敏感事項通報機制,明確了通報範圍、通報時間和通報程序。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機制相比,重大敏感事項的通報時間從立案後提前到了立案前,即在事件發生後,不論是否已立案,均要在短時間內通報給偵查聯絡檢察員。重大敏感事項通報機制是對偵查監督前移機制的進一步深化和擴展,有利於偵檢雙方就轄區內重大、敏感事項的處理進行及時、充分的溝通和交流,完善了對構成刑事犯罪事項的偵查活動全程監督的鏈條,切實保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對提高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指引、監督效果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四、結語

三年來,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機制創新已由最初的大膽設想發展成有一套較完整的運作機制的工作制度,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機制創新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解決:如聯絡員梯隊建設有待加強,駐所聯絡中對偵查機關辦案信息的獲取渠道有待擴展等等。尤其是現有的機制創新由於缺少自上而下的規範支持,機制運作更多地依賴與公安機關的協調,和偵查機關“達成共識”,更多的類似於“行政合同” ,而沒有強行法的效力。要真正實現全國範圍內偵查監督部門職能的真正轉變,還有待於由上而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創新舉措,對此,希望福田區檢察院的創新探索能爲此提供一些有益的素材與營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