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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師職稱首聘和分級聘任評分表

一、必備條件

中學教師職稱首聘和分級聘任評分表

1、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文件規定。

2、按規定完成職稱聘任所需要的各種考試或培訓併合格。

3、首聘高級、中級必須具有三年班主任或教研組長、備課組長、幹事(處室或年級組)經歷。

(一)上一年得分:

(二)本年得分(職計算本年“業績”“常規考覈”“教學成績”“四優”“年度考覈”“職務”“考勤”得分或扣分):

(三)總分:

學歷得分

聘任年限得分

教齡得分

大小循環得分

業績得分

常規考覈得分

教學成績得分

四優得分

年度考覈得分

大學聯考加分

職務得分

考勤扣分

總分

3

11.5

24

10


32

48.9

11



12



二、具體評分辦法

(一)學歷資歷項(126分)     

1、學歷(6分)                 本人得分:

研究生畢業6分(研究生同等學力5分),本科畢業3分,專科及以下學歷0分,肄業按其學歷降一級計分,所得分以畢業證爲準。

2、任職資格(55分)           本人得分:

(1)推薦高級(中級)者從聘任中級(初級)開始10週年以內每年計1分,第11-15週年每年計1.5分,第16週年開始每年計2分。

(2)申報高級5、6級(中級8、9級或初級11級)者從聘任高級(中級、初級)起10週年以內每年計1分,第11-15週年每年計1.5分,第16週年開始每年計2分。

3、教齡(53分)             本人得分:

按其本人工資表上的教齡年限統計25週年之內每年加1分,第26-30週年每年計1.5分,第31年開始每滿一年加2分。

4、年齡(12分)             本人得分:

男教工超出54週歲(女教工超出49週歲)每滿一年加2分。

(二)德項(30分)(任現職以來)

每人先得基礎分10分,然後按下列條款加分或減分。

(1)評模國家級加8分,省級加6分,省廳級加5分,地市級加4分,市局級加3分,縣級加2分,局級加1分,校級加0.5分(若是一個學期的加0.25分)。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蔘照模範加分,省、市、縣、校骨幹教師分別給2分、1分、0.5分、0.2分。(同一年度評模不同級別按最高級別計算一次,不同年度評模可累計加分;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按最高級別只能計算一項次,)

(2)每學期師德考覈評估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或教學常規檢查每學期綜合評定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級)分別加2分、1分、0分、-1分,可累計加分。

(3)受局一級以上(含局級行政部門)的黨紀政紀處分每次扣4分,校級處分每次扣2分。

(4)因違犯學校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每次扣2分。

(5)有賭博等違法或違紀行爲被有關部門抓獲或受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分。

(6)不服從分配無理取鬧者每次扣1分。

(7)當年(當年指評審終算年,以下同)學生或家長10人以上書面反映教師師德差或教學不認真或能力差每次扣1分,其他任職年限內學生或家長10人以上書面反映教師教學不認真或能力差每次扣0.4分,但扣分不超過10分。

(8)因安全意識淡漠造成學校工作被動,每次扣2分。

(9)班主任隨意接收學生每人次扣0.4分。

2、其它學校工作條例中的加分和扣分項

注:評模是指黨、政、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的勞動模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或德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優秀黨員等綜合性模範;黨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所評其它單項模範按其行政級別的1/3認定,其下屬部門表彰的其它稱號的年度綜合性工作模範按其行政級別的1/6加分。所有階段性工作模範一律不予加分。所有模範在申報前必須經過了學校行政或黨支部同意方可生效。時間認定以證書發放時間爲準(以下證書時間認定均以證書發放時間爲準,文章以發表時間爲準,課題以結題時間爲準)。

(三)能項(10分)

以在本校任教爲依據,當年凡任教完一輪高中循環教學得10分,未任教完一輪高中循環教學得9分,未任教得8分,不重複計分。

(四)勤項(20分)(計算近五年)

每人先得基礎分20分,然後根據下列條款扣分或加分

(1)任職以來未能及時完成各處室下達的任務每次扣0.2分。

(2)當年病假累計每天扣0.02分,事假累計每天扣0.06分;其它時間病假累計每天扣0.004分,事假累計每天扣0.014分。

(3)當年每曠教一節扣0.5分,各種會議缺席每次扣0.2分,每曠自習下班一節扣0.2分;其它時間每曠教一節扣0.2分,各種會議缺席每次扣0.1分,早晚自習輔導每曠一節扣0.1分;遲到早退每三次按缺席或曠教一次計算。

(五)績項(100分)(任現職以來)

1、教育教學論著論文發表、各種競賽獲獎

(1)論文、課件、自制教具評選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得0.8分、0.6分、0.4分;獲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0.5分、0.4分、0.3分;獲市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0.4分、0.3分、0.2分;縣級、校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0.3分、0.2分、0.1分。教案、試卷(練習)評選按1/3得分。但同一年同一項目有多次獲獎以最高一次計一次分,不同年或不同項目可累計計分。(總分不超過10分)

(2)發表論著、論文國家級2分、省級1分、市級0.6分、縣級0.3分、校級0.2分,如屬兩人合作名字列第一者得2/3,列第二者得1/3;如屬三人合作名字列第一者得1/2,列第二者得1/3,列第三者得1/6;四人以上合作只考慮名字列第一者按其等級評分。但同一年一篇按以上標準給分,其它篇按標準的1/3給分。(總分不超過10分)

(3)佳課評選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得8分、6分、4分;省級一、二、三等獎者分別得4分、3分、2分;獲市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2分、1分、0.6分;獲縣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0.6分、0.5分、0.4分;校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0.4分、0.3分、0.2分,但同一年有多項次獲獎以最高一次計一次分,不同年但是延續相同項目也以最高一次計一次分,不同年且不是延續相同項目可累計計分。說課降一級評分,教育綜合類佳課評選按同等級1/2給分。(總分不超過10分)

注:發表(或獲獎)的論著、論文給分說明:

1)發表的論文、論著加分必須提供是本人撰寫的原始依據(如文章標題下注明瞭作者單位、姓名或有稿費複印件等)。

2)論文發表在學校規定的報刊上的教育教學論文按級別加分。

3)論文發表在有刊號和發行代號“CN”和“ISSN”的正規教學研究性刊物上,或發表在黨報、教育行政部門主辦的非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小說、散文、詩歌、按刊物級別的1/3給分,通訊、報道按刊物級別的1/6給分。

4)發表在類似於《數理報》《××輔導報》《××學習報》《××考試報》《××週報》《課程導報》《素質教育報》等一些小報上按刊物級別的1/6給分;編寫一套習題,按該刊物級別的1/12給分;編寫一個習題,不給分。

5)發表在正規刊物的增刊上有增刊許可號的按其級別的1/10得分。

6)下列文章不予加分:以“ISBN”書號出版的論文集中的論文;發表在增刊和無雜誌出版刊號和發行代號“CN”和“ISNN”的報刊上的文章(保密型內刊除外)。

7)論文評選必須是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屬的學會、研究會組織的。國家級報刊和黨報黨刊組織的按該刊物級別的1/12給分,其它一律不給分。

8)同一人參加同一次不同項目比賽以最高一項得分計分,不重複計分。

2、科研課題(10分)

(1)如屬三人以上共同研究,國家級9分,省級6分,市級3分,縣級2分,校級1分。以上得分,如屬N人共同研究,則按N+4份平均分配,主持人得3份,名字列第二、第三者各得2份,其它人各得1份。

(2)如屬二人共同研究,國家級7分,省級5分,市級2.4分,縣級1.2分,校級0.8分。以上得分按5份平均分配,主持人得3份,名字列第二者得2份

(3)如屬一人研究,國家級4分,省級3分,市級2分,縣級1分,校級0.5分。

(4)以上課題必須是科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的課題,直接由科技或教育行政部門評審結項;如是參與科技或教育行政部門直接評審結項的一級子課題,參照給1/3得分;同一人有多個課題,其中一個按以上標準給分,其它人按標準的1/4給分,可累加但總分不超過10分。加分時必須提供全套立項批覆、研究成果、結項批覆等原件方可認定。科研課題評爲優秀課題,在原有得分基礎上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追加30%、20%、10%分。

3、輔導學生競賽(10分)

輔導學生參加經教育部批准在大學聯考中有加分的競賽(以輔導教師證書爲準),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8分、7分、6分;獲省級(含省賽區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4分、2分、1分;獲地級一、二、三等獎分別得0.8分、0.4分、0.2分;獲團體獎按高一級計分;其它形式和項目的競賽根據競賽條例規定認定等級後加分。(總分不超過10分)

注:(1)等級認定按學校有關條例辦,輔導教師不只一人排名前者得2/3,後者得1/3。兩名教師輔導同一名學生獲獎而輔導教師單獨發了兩份,則每人得1/2。

(2)同項目競賽1人按以上標準給分,其它人按標準的1/4給分,可累加。不同項次競賽可累計加分,同一人獲獎按最高一項獎記分1次。市級以上(含市)單項或分年級進行的競賽,按該項等級得分1/4計分。

(3)輔導學生競賽加分時必須提供證書原件和市(或縣)獲獎名單。

4、教學成績得分

每學期按《xxx中學教職工教學成績評估和獎勵方案》評定A、B、C、D四個等次。

教師分別加3分、2分、1分、0分,教輔人員分別乘以70%計分。

外校調入的老師在其他學校時的每學期教學成績得分以在校時的平均等級分乘以70%計分。

5、年度考覈得分

申報高級5、6級者取消年度考覈項得分。

申報7-11級者優秀每次得2分,稱職每次得0分,基本稱職每次扣2分,不稱職每次扣4分。

(六)職務項(20分)(任現職以來)

擔任校長書記每年得1.2分,副校長副書記每年得1分,中層正級每年得0.8分,中層副級每年得0.6分,年級組長、教研組長每年得0.4分,班主任每年得0.3分,備課組長每年得0.2分;以上得分兼職不累計,取最高得分。

(七)領導綜合評價項(20分)

由學校班子成員組成領導評議組對全體教職工綜合評價得分。

(八)凡是聘任當年退休的教師在符合聘任條件的前提下可以無條件使用一個餘崗。

三、以上評分方法從2016年7月開始實行,以前的聘任辦法作廢。

四、本辦法解釋權在校行政會。

備註:

1、評、聘方案中所有加分項證件複印件必須在取得當月交校長辦查覈並存檔,超過半年未交複印件,該項證書學校將不予加分。

2、外校調入的老師的校級榮譽一律不加分。

3、參評原件弄虛作假者,取消當年參評資格,且3年內不準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