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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鑑定申請書多篇

事故車鑑定申請書多篇

事故車鑑定申請書篇1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________年年____月____日入住被申請人婦產科分娩,於____日0時55分接受被申請人施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1時03分順利產下一男嬰,並安全返回病房,嬰兒於1時08分轉被申請人兒科治療,轉科診斷:1、早產極低體重兒,2、新生兒肺透明膜病。鑑於嬰兒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機械通氣機(呼吸機)進行機械通氣治療,在醫護人員告知後,申請人當即簽字同意被申請人採取該措施治療。但因被申請人缺乏充足的治療設備(其呼吸機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請人束手無策,一直沒有對嬰兒進行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更甚的是,直至3時05分,被申請人才遲遲告知申請人建議轉茂xx市人民醫院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申請人爲搶救孩子,使其能及時得到治療,二話沒說,亦當即簽字同意轉院。可是,直至4時,被申請人才遲遲辦理轉至xx市人民醫院。市人民醫院收治嬰兒後,由於被申請人沒有出具轉院記錄,需要重新化驗、診斷,確診病情,至5時,才使用呼吸機治療。

被申請人在嬰兒病歷中記錄使用固爾蘇治療,有諸多疑點:

一是固爾蘇價格昂貴,被申請人使用固爾蘇沒有記錄使用時間,其記錄順序反而出現在出院以後;

二是被申請人醫囑與處方爲不同醫生書寫,僞造假處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請人在要求申請人購買固爾蘇時並未開具處方,只是書寫一便條,申請人憑該便條到收款處交款,憑收款單到藥房取藥,整個過程從來沒有過處方的出現;

三是申請人領取的藥品性狀與固爾蘇不符,固爾蘇爲低溫保存的水劑,申請人所領的藥品爲常溫狀態下的粉劑;

四是固爾蘇的使用需要與呼吸機配合,沒有呼吸機顯然不能使用固爾蘇,即是說,在病房沒有呼吸機情況下使用固爾蘇是違規的;

五是如果使用了固爾蘇,在8小時內不能吸痰,被申請人在轉院前沒有出具轉院記錄,實爲掩蓋其沒有使用固爾蘇的結果。

嬰兒到xx市人民醫院後,經人民醫院的全力搶救,因嬰兒出生後需要及時使用呼吸機輔助治療,而被申請人沒有該設備,使嬰兒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長期處於低氧狀態,最終導致肺出血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爲所致。

爲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特向貴局提出醫療鑑定申請,請求貴局依法給予鑑定。

此致

xx市衛生?

申請人:

事故車鑑定申請書篇2

申請人:xxxx信,男,現年xx歲。住址:xxxx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繫電話:xxxx

被申請人:xxxx人民醫院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南康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鑑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鑑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朱啓英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於20___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爲: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於20___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後,病情並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諮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爲此,特申請依法鑑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事故車鑑定申請書篇3

申請人 :

性別:女 民族:漢 工作單位: 住址: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地址: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醫院院長 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xx年10月 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爲膽結石,並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xx年10月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xx年10月 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xx年10月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複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幹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後,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後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爲:

一,xx年10月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檯,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爲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緻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於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藉主觀臆斷,盲目蠻幹,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爲所致。

二,xx年10月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並黃疸症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後以未找到膽管爲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併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後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箇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幹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後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範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爲患者服務。

三,術後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複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後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係明顯。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爲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爲,特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鑑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事故車鑑定申請書篇4

一、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業、住址、電話等);

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申請事項;

四、事實和理由;

五、證據材料。

醫療事故申請鑑定步驟

1: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第一步是要作醫療鑑定的;這是發生和確認醫療事故的主要構成要件;也就是劃分責任的合法的有效證據。

2:第二步是要確認該事故屬於哪個等級(分四個等級)

3:處理意見應由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4:根據國家《醫療事故處理條列》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也就是說超過1年後;法律不予保護(不受理)。

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醫療鑑定的時間期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鑑定結果不屬醫療事故申請鑑定誰出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鑑定費;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纔出鑑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鑑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爲什麼會出現醫療機構申請鑑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鑑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說,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爲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事故車鑑定申請書篇5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由於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對相關文書的寫作不瞭解。患者在醫療事故出現後,想要及時獲得相關賠償,必不可少的是醫療事故鑑定。在醫療事故鑑定中,怎麼寫鑑定申請書?本文爲您詳細解答。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並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爲“肺血栓”,並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後,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牀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爲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採取的均爲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並非死在自己的病牀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牀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爲“肺血栓”後,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後,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後,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後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爲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託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並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身亡,因果關係明顯。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此致

區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