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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多篇【多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多篇【多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一

異議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行長

請求事項:

請求不予強制執行※※人民法院(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並對※※有限公司設立在異議申請人處的質押保證金賬戶3※※3解除凍結措施。

事實與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異議人申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簽訂了四份《銀行承兌協議》,依照協議約定,異議申請人開具了銀行承兌匯票共計7張,出票金額合計¥3※※1元,※※有限公司按匯票金額的100%計人民幣¥3※※1元及其利息作爲承兌匯票到期付款的保證金,保證金於出票日之前存入異議申請人的專戶,保證金賬戶爲3※※3。

貴院於20※※年※※月※※日作出(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有限公司銀行存款900萬元。資金所在賬戶:3※※3爲銀行承兌匯票的質押保證金賬戶,異議申請人對該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異議申請人在貴院(20※※)※※執字第4※※2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回執)》中已經向貴院聲明“該賬戶爲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的規定,該保證金已特定化,申請人基於質權而佔有,貴院對被執行人※※有限公司在該保證金帳戶內的款項不能扣劃。

基於以上理由,貴院若強制執行(20※※)※※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書》被執行人※※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900萬元,將損害了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中止對該款項的執行。

綜上,異議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維護異議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並對※※有限公司的質押保證金賬戶解除凍結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異議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銀行承兌協議》4份;

2、《保證金質押合同》4份;

3、銀行承兌匯票7張;

4、保證金存款回執7張。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二

申請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請求事項: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爲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於申請人。

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餘房款240,000元於20xx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餘款69,091元*****承諾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餘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後*****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於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於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並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爲申請執行人,並未向*****支付剩餘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爲,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爲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禮!

合肥**********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_______與______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爲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於申請人。申請人與______在______市___________中心簽訂了編號爲____________《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____________。合同約定,____________應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____________元,剩餘房款____________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____________要求,申請人同意____________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餘款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承諾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但____________在約定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餘款____________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後____________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於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並以____________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二百二十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借款糾紛一案中,____________作爲申請執行人,並未向____________支付剩餘價款;____________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爲,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爲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北京xxx公司

註冊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北京公司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於20xx年初搬遷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爲1200米2,均爲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信息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於近幾年內在北京開發了數個房地產項目,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繫,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爲。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複印件,不應作爲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僞造。故,在未經覈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複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僞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爲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係”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並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

綜上,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與年月日送達生效,進入執行程序。訟爭標的,系,人民法院判決,剝奪了我的權利,特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好糾紛問題後再予執行。:

事實和理由:

(寫明案件的經過、事情起因、爭訟標的及法院判決的結果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

申請執行人:xx

申請執行人訴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作出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500萬元及其利息。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貴院執行該案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在未徵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案外人擅自達成協議,將本案申請人價值1500餘萬元的貸款抵押物(150畝土地及其廠房)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將500餘萬元款項匯入申請人的賬戶。申請執行人隨即將該款項扣劃到自己的賬戶,以此履行本案判決書申請人的支付義務。

近日,申請人接到拍賣行通知,稱申請執行人對本案再次申請執行,其已接受貴院委託,對本案抵押物進行拍賣。申請人認爲,貴院繼續對本案進行執行,並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是及其不妥的,其行爲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在於:

一、根據申請人從中國人民銀行調取的企業基本信息報告(詳見證據)顯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經從申請人的賬戶中扣劃了500萬元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決書項下申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二、申請人的抵押物與案外人是否達成轉讓協議,與本案是倆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與本案的執行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三、案外人向申請人賬戶支付500餘萬元款項,該款進入申請人賬戶後其所有權就已經屬於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從申請人賬戶扣款,只能說明是申請人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支付義務,本案已經履行完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貴院繼續執行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特此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七

申請人: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 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 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北京公司訴申請 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 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於二零零三年初搬遷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爲1200米2,均爲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 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信息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於近幾年內在北京開發了數個房地產項目,具備一 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繫,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 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爲。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複印件,不應作爲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僞造。故,在未經覈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複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僞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爲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係”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並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