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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示威申請書(精選多篇)

目錄

遊行示威申請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遊行示威申請書第二篇: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三篇:抗日示威遊行第四篇:北平遊行示威第五篇:遊行示威人數統計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遊行示威申請書

xxx縣公安局: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並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關於遊行審批的管轄規定,特向你局提出以下游行示威申請。

遊行目的:反對北辛六鄉黨委於20xx年10月27日夜指使派出所人員到我家的非法行爲;其非法行爲致使我母親摔致腦梗塞,至今癱瘓在牀。強烈要求黨中央查處xxx鄉黨委的非法行爲。xxx鄉黨委必須賠償我母親受到傷害產生的醫護等費用。反對xxx公司20xx年9月佔用農田進行管道施工;損毀土地。xx公司至今沒有依據《土地管理法》簽定佔地合同;沒有賠償佔地損失。

遊行示威地點及路線:自本村到xxx鄉政府門前、xx縣政府門前、xxx縣委門前。遊行方式:沿街行進,展示標語,呼喊口號。並且,依我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申請人保證在遊行示威中做到以下幾點:

一、遊行隊伍絕不進入國家機關。

二、申請人請人民警察維持遊行秩序,並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三、申請人組織的遊行人員均是永清居民。

四、和平示威,和諧示威。

五、遊行隊伍有組織、有紀律地編組列隊行進,遵守交通規則,維持交通秩序。

標語:反對xxx鄉黨委於20xxx年10月27日夜指使派出所人員到我家的非法行爲;xxxx鄉黨委必須賠償我母親受到傷害的產生醫護等費用。

反對xxx公司20xxx年9月佔用農田進行管道施工;損毀土地。

請黨中央爲民做主。請黨中央查處非法佔用農田,反對xxx損毀土地。

人數:一百以下。

使用車輛:摩托車、農用車、汽車,使用擴音器。

起止時間:

負責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十八、十九條“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申請你局派出足夠警力,維持遊行沿線秩序,保障別有用心的破壞分子無法混入擾亂遊行隊伍。

以上申請,請批准。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第二篇:集會遊行示威法

19891031(頒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198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佈

3.自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爲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請關注)。

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政府對公民自由的保障】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 【自由權利行使的限制】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方式】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六條 【主管機關】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爲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七條 【申請與許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下列活動不需申請:

(一)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第八條 【集會、遊行與示威的負責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九條 【申請的批准】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爲許可。

確因突然發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協商解決問題】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第十一條 【申請內容的變更】主管機關認爲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後,可以變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並及時通知其負責人。

第十二條 【不批准申請】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十三條 【申請複議】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複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申請的撤回】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出申請後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請;接到主管機關許可的通知後,決定不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參加人已經集合的,應當負責解散。

第十五條 【居住地之限制】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六條 【機關工作人員的限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七條 【單位負責人批准】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的協助】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不得破壞集會、遊行和示威】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

第二十條 【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爲了保障依法舉行的遊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改變遊行路線】遊行在行進中遇有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時,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改變遊行隊伍的行進路線。

第二十二條 【設置警戒線】集會、遊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等單位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爲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條 【周邊距離的規定】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二)國賓下榻處;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每日遊行時間】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六時至晚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具體施行】集會、遊行、示威應當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負責維持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並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必要時,應當指定專人協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佩戴標誌。

第二十六條 【不得有違法犯罪行爲】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第二十七條 【警察應予制止的情形】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三)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範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爲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按治安條例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 【對犯罪行爲的追究】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犯罪行爲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佔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衆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破壞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處理】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訴與起訴】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的

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賠償責任】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破壞公私財物或者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予以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外地居民的處理】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的批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適用本法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參加中國公民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三十五條 【實施條例與辦法】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生效日期】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抗日示威遊行

抗日示威遊行

近段時間,日本屢次侵略我國領土——釣魚島,全國人民都憤怒了,我們達州人也毫不例外,今天我們在街上舉行了一次聲勢浩大的抗日示威遊行。早上8點多鐘,人們從四面八方聚集到了中心廣場,中心廣場上頓時人頭攢動、人山人海。示威遊行開始了,人們高舉“打倒日本帝國主義”、“釣魚島是中國地”、“勿忘國恥”等等的旗子。人們面露怒色,個個義憤田鷹,手握小國旗,步伐有力地向前走,嘴裏還不停地高呼“打倒日本帝國主

義!”“抵制日貨”??遊行的隊伍像長龍一般一眼望不到尾。隊伍兩邊跟着兩列警察。我覺得那些警察像在爲他們護航。媽媽說:“那是爲了避免一些不法分子發生打架、鬥毆、燒車等事件。

遊行的呼喊聲此起彼伏,一浪高過一浪。看到這一切使我不禁想起那一幕幕血淋淋的場景:六十幾前,喪心病狂的日本人在我們中國的領土上燒燬了我們許許多多的房屋,搶奪了我們不計其數的財物,殺死了我們無數無辜的中國人,還對中國實施慘無人道的細菌戰,日本還矢口否認南京大屠殺的這段歷史,如今他又將他那骯髒的魔爪伸向我們的釣魚島??

想着想着,我不由得跟着人羣一起高呼:“打倒日本帝國主義”。我真想變成一位堅不可摧的巨人,一腳踏平日本。我心裏暗暗發誓:我一定要努力學習,用知識來武裝自己,爲中國的強大而讀書。我們中國人團結一心,衆志成城,是不會被打倒的!

三年級:徐瑾美

第四篇:北平遊行示威

難忘的北平遊行示威

1949年1月傅作義將軍接受改編,北平得以和平解放。爲了慶祝北平的和平解放,上級決定由我所在的四十軍一一八師進城接受人民羣衆的檢閱,並向美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展示我們的軍威。爲了搞好這次活動,部隊專門組織了十多天的隊列訓練,我們練得可認真了,我覺得我們練得勁頭不亞於國慶閱兵。

2月2日晚12時左右部隊接到命令,從郊區小民屯向北平出發,一路上大家非常興奮,一點也不覺得累,天快亮時到達北平城外。我一看好傢伙,在我們之前到達等待入城的炮兵、裝甲兵有好幾里路長,一眼望不到邊,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看到這麼多的大炮和坦克車。這些大炮和坦克是我們的“兵工廠”美國造的,是蔣介石這個“運輸大隊長”送來的。

8點鐘進城開始了,在最前面的是我們的炮兵團、坦克部隊。10點我們步兵開始進城,在雄壯的樂曲聲中,我們邁着整齊的步伐,雄赳赳、氣昂昂,高高興興地進城了。走在我團最前面的是身着國民黨軍美式大衣,肩挎美國羅斯福式衝鋒槍,組成的一個方隊。讓美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看看我們的勝利果實。一路上受到成羣結隊的學生和各界人民羣衆的熱烈歡迎,他們高呼:“毛主席萬歲”,“共產黨萬歲”

“你們辛苦了”“熱烈歡迎你們!”他們手中揮動着彩旗,就像迎接親人一樣。有的羣衆來看看我們繳獲的美國衝鋒槍;有的羣衆走到近前看看人民功臣的英雄獎章和迎風飄揚的英雄戰鬥旗幟;有的羣衆拉着戰士的手問這問那說個沒完。走近前門了,我們想看看檢閱首長,因距離太遠,沒能看清楚。進入東交民巷了,這是美國使館的駐地,大家精神十足,振臂高呼:“美帝國主義從中國滾出去,打過長江去,解放全中國”!等口號。我注意到美國使館,有一名使館人員,在二樓一個窗口看到我們遊行隊伍,嚇得他急忙關上窗戶溜走了。進城走了七、八個小時,我們始終保持整齊的隊形和喜悅的心情,因爲人民歡迎我們,熱愛我們,我們是人民的軍隊,我們是能戰勝任何敵人的忠於黨、忠於人民的戰士。直到天黑時,我們纔出城。司務長早已準備好了飯菜,這一天十八個小時沒吃沒喝,又餓又累,大家飯後都不想走了,開始議論到北平看看名勝古蹟、公園、商店,還沒議論完呢,集合號響了,部隊接到命令立即返回駐地,又走了5個多小時,半夜12點回到小民屯駐地。

這一天的遊行示威,揚軍威、鼓士氣,既讓美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看到我們的軍威,又讓老百姓感覺到人民軍隊的實力,使我終生不忘,是我人生的光輝一頁!

臨江市委老幹部局離休幹部袁 戈 通訊地址:吉林省臨江市委老幹部局郵編:134600

電話:04395223284

第五篇:遊行示威人數統計

遊行示威人數統計 理論

實踐

q & a 目的 科學 專業 準確

靜態人羣

於特定地點,人羣相對處於靜止狀態,如:集會、靜坐等

n=d x s

計算方式:

n=人數、d=人羣密度、s=面積,人羣密度:單位面積的人數

動態人羣

在一定路段通過的人羣,其處於流動狀態,如遊行

n=f x t

計算方式:

n=人數、f=人流密度、t=時間,人流密度:單位時間人流量 應用原則

記錄數據

高位觀察

量度面積

工具應用

工具:記數器,計時器

測量apps 步距(度步)?

數據記錄 人羣密度 人流密度

可以3 x 3=9m 計算單位記錄人數,再將所得人數除以9得出每平方米的人數 2

可自行定立一位置,當人羣經過時記下每分鐘行經人數

測量時觀測者要處於高點位置,便於觀測

smart measure

澳門地圖通

一個標準足球場面積約7000m,可以坐約7000人,站10000人,即每平方米坐0.7人,站1.43人

例如以5分鐘作為一計算單位,每記錄1分鐘停4分鐘,再將每分鐘人數乘以5得出該時間段人數

事前實地觀察,尋找高位觀測點

使用記數器,計時器及測量工具

測量距離,計算面積

一個標準足球場面積可容納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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