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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的內容【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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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一

1: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崗位,服從安排,外出請假。

2:樹立服務意識,講究職業道德。文明服務,態度和藹,主動熱情,禮貌待人,熱愛本職,認真負責,做到飯熟菜香,味美可口,飯菜定量,平等待人

3:愛護公物。食堂的一切設備,餐具有登記,有賬目,不貪小便宜,對放置在公共場所內的任何物件,不得隨便搬動或拿做他用。對無故損壞設備,餐具的,要照價賠償

4:工作時嚴禁嬉笑玩打,食堂內嚴禁吸菸,午餐嚴禁喝酒。

5:所有餐具每餐後必須消毒。

6:熟食間紫外線消毒燈要有人專人管理,每天下班關門前打開。

7:炊事人員做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換、勤洗工作服,工作時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無健康證者,不準在食堂工作。

8:計劃採購,避免過量採購,嚴禁採購腐爛,變質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9:安排好員工就餐排隊問題,縮短排隊時間,按時開膳。每天制定一次食譜,早,午,晚餐品種要多式樣,提高烹飪技術,改善員工伙食。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就餐和臨時客餐,可事前有預約和通知。

10: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嚴禁隨帶無關人員進入廚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杜絕意外事故發生,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各類電源開關,設備等。管理員要經常督促,檢查。做好防盜工作。

衛生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二

1、工作當中應當注意自己的儀容儀表、禮節禮貌,遇見領導與同事應當主動問好,熱情待人。工作期間,注意自己的行爲規範,站有站姿,坐有坐姿,不準嬉戲打鬧。

2、不得使用酒店物品,私人物品嚴禁帶入洗衣房存放。

3、私人衣物嚴禁帶入洗衣房清洗,如有發現私自帶入洗衣房清洗者,違紀員工與當班主管、組長一律各處以五十元罰款。

4、所有送洗的員工制服必須經過制服房,由制服房統一送至洗衣房清洗。洗衣房員工不得擅自接洗員工制服,嚴禁爲其他部門員工清洗私人衣物。

5、工作中需聽從上級領導的工作指令,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嚴禁頂撞上司。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閒雜活動,不妨礙他人工作。若需要暫離工作崗位,應請示當班主管,經獲准後方可離開崗位。

6、所有送至洗衣房的布草一律按洗滌程序進行洗滌,未經洗滌的布草不得直接返回送洗部門。

7、操作各種機器過程中,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要求進行操作,不準野蠻操作,對於在工作中故意野蠻使用機器者,一律從嚴從重處罰。機器如發出異常聲音,應當立即停止機器,報告主管。

8、使用原料,要嚴格按照原料投放比例投放,杜絕浪費。嚴禁未經請示私自改動原料投放比例,嚴禁私自攜帶洗衣房原料外出,一經發現,一律按偷竊處理。

9、對於自己無法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向上反映,不得擅做主張,否則,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10、工作當中應當本着友好相處、互相幫助的原則,嚴禁在工作當中勾心鬥角、拉幫結派,做有損部門團結的事情,如有此類事情,一經查實,一律嚴肅處理,直至除名。

衛生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三

1、所有原輔料加工前務必經過檢驗,不合格的原輔料不得投入加工。

2、加工工藝流程務必合理,各工序務必嚴格按照加工工藝規程和衛生要求進行操作,確保產品不受污染,貼合衛生標準。

3、直接入口食品應有專用包裝間,使用貼合衛生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人員的手在包裝前要清洗消毒。

4、食品加工工具、容器、設備務必經常擦洗,持續清潔,直接接觸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務必消毒。

5、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務必有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封閉式垃圾宣傳品,並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經常持續環境整潔,班前、班後務必清掃,不得堆放雜物、垃圾。

6、室內外環境清潔,無蚊蠅、老鼠孽生。有防蠅、滅蠅、防鼠、滅鼠及滅蟑螂措施。

7、地面清潔下水道通暢,無積水。

8、加工場所整潔,無積灰,牆壁及天花板無黴斑,無脫落。

9、食品從業人員務必取得健康證,每年體檢一次合格者方可上崗。

10、務必穿戴淺色工作服、帽,頭髮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時應戴口罩,不戴戒指,不塗指甲油。

11、食品從業人員操作食品前和大小便後,應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進入廁所。

12、操作食品時不吸菸,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對着食品打噴嚏。

14、應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洗澡,勤換洗工作服、帽。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廢棄物。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的 篇四

爲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衛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衆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牌匾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並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五、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乾淨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六、理髮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後應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髮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後應消毒。理髮工具應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八、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髮工具,並有明顯標誌,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九、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十、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範》,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衛生管理制度目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五

1。按時作息。用心參加早操活動。

2。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努力做到“六勤”、“六不”。“六勤”爲:勤刷牙、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洗澡、勤換衣、勤曬被褥。“六不”是指:不喝生水,不吃不潔變質食物,不吸菸、酒,不亂用毛巾、茶杯,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殼、紙屑雜物。

3。保護視力,做到養成良好的用眼習慣,認真正確地做眼保健操;教室座位每月調換一次。不要躺着看書;不要在光線闇弱或強光下看書寫字;不要在行進途中或坐在動盪的車船裏看書;不要把字寫得太小、過密;不要邊吃飯邊看書或電視。

4。不要用指沾唾液翻課本,不把筆銜在嘴裏。

1。年段長、班主任要把檢查該年段,該班級的衛生工作排在每一天的第一件事處理,用自我高尚的思想意識影響學習構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2。實行每週一大掃,每一天三小掃(教室、公共區)的衛生制度,並做好持續工作。各年段、各班級衛生區的安排要進一步明確,每一天打掃三次要落實(早讀前,午自修前,下午放學後),週四下午放學後進行全校性衛生大掃除,值日老師要落實檢查。做到學校環境無果皮殼、紙屑、菸蒂、痰跡、雜草、碎磚垃圾,泡泡糖渣等。

3。室內門窗玻璃齊全,窗明几淨,牆壁無污跡灰塵,地面無紙屑雜物,桌凳整齊,各類物件安置有序。

4。嚴格服從生管老師安排,搞好寢室衛生,每一天起牀後要打掃寢室和宿舍樓衛生區,整理內務,持續整潔,不亂放用品,不亂扔髒物、不向室內、走廊、樓下亂倒水。宿舍中午、早晚開窗通風透氣,持續空氣清新。

5。教室內要有掃帚、廢紙簍、畚斗、拖把等清潔衛生器具。

6。嚴禁學生帶零食進教學區,經發現有帶零食進教學區或隨地亂扔廢棄物的,視爲違紀扣該班的紀律分。

7。設立流動紅旗,將衛生評比狀況納入量化項目。

8。護導師要檢查各班的衛生狀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反饋並給予解決。

9。全體學生要樹立衛生持續的意識,構成發現髒物就清理的良好風氣。

教室面積要合理,室內課桌凳、黑板、講臺、燈光照明要貼合衛生學要求,課程安排要有利於學生健康,貼合學生用眼要求,嚴格控制學生的學習負擔,嚴格控制課時,課外作業和考試次數。教師要禮貌執教,衣着整潔,儀表端莊,公共場合不準穿拖鞋、短褲、背心,不拖留課堂。批改作業要細緻,批註字跡要清楚,板書要工整,講課聲音要適中,上課時不對着學生咳嗽、打噴嚏,不抽菸。學生上課坐姿要端正,自然,書寫時,頭要正,背要直,眼睛距紙面一尺左右,定期調整座位,防止學生變成斜視。

鍛鍊時先做好準備活動,有病的學生要停止鍛鍊,根據學生性別、年齡特點和體育活動潛力分組進行不一樣要求的鍛鍊。生理負擔潛力差的學生進行保健性鍛鍊。

安排社會實踐勞動,不能讓學生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險性大的勞動,勞動工具、勞動強度,要思考學生年齡大小、個子高低、體力的強弱,勞動時光不宜過長,同時要注意勞動保護和安全。

1、注意飲食衛生,養成良好的飲食衛生習慣。要求學生在學校統一規定的用餐時光用餐,提倡學生自帶餐具,飯前先洗手,不購買未經加熱的食品及生食菜餚,不把飯菜拿到餐廳外用餐。教育學生不暴飲暴食,不要邊吃飯邊談笑,飯前飯後不做劇烈運動,飲前便後要洗手,不吃或少吃零食,不喝生水。同時加強竈房飲食衛生的管理和監督。

2、禮貌用餐,確保食堂餐廳衛生整潔。倡導“飲食是文化,請從窗口禮貌做起。”購買飯菜要在窗口自覺排隊,務必統一使用校園卡,嚴禁在食堂使用現金進行消費,嚴禁進入窗口內售菜處買菜,嚴禁隨意進入食堂廚房操作間。在餐廳用餐要注意用餐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3、珍惜糧食,遠離浪費。要牢記“飲水要思源,吃飯要節儉。粒粒盤中餐,皆是辛苦換”的古訓,倡議“節約光榮,人見人贊;浪費可恥,誰聞誰惡”,珍惜糧食,不隨意浪費糧食,用餐時不多盛飯,不亂倒飯菜。

4、協助學校,共同管理好食堂工作。每位學生要以主人翁的精神,協助監督學校食堂的衛生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學校彙報,自覺抵制衛生及其他工作不規範的食堂,共同創造衛生健康的食堂用餐環境。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制度的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衆健康,爲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爲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爲,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覈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覈。對考覈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菸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衆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佈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覈,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爲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爲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採取現場衛生監測、採樣、查閱和複製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燬;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僞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覈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爲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溼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衆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爲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爲:“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爲:“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爲四年。”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施行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範文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細則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