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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師定期考覈制度

爲了加強對醫師執業的管理,規範醫師的執業行爲,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師定期考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我院醫師定期考覈管理制度

醫院醫師定期考覈制度

一、成立醫院醫師定期考覈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覈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覈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保證考覈工作規範進行。

二、醫師定期考覈內容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醫務科於定期考覈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覈的醫師。

三、科室在《醫師定期考覈表》上籤署評定意見,醫師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應與醫師年度考覈情況相銜接。

四、醫務科對臨牀醫技科室的報送評定意見進行復核,並在《醫師定期考覈表》上籤署意見。

五、醫師的業務水平測評可以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1、個人述職;

2、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覈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覈或考試;

3、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

4、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

六、考覈委員會綜合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對醫師做出考覈結論,在《醫師定期考覈表》上籤署意見,並公佈考覈結果。

七、國家實行醫師行爲記錄制度。醫師行爲記錄分爲良好行爲記錄和不良行爲記錄。良好行爲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縣級以上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及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爲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範、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醫師行爲記錄作爲醫師考覈的依據之一。

八、醫師考覈結果分爲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爲不合格。對考覈不合格的醫師,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覈。對考覈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

九、醫師在考覈週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覈機構應當認定爲考覈不合格:

1、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2、未經醫院批准,擅自在醫院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3、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4、代他人蔘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5、在醫療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9、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1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12、考覈週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爲醫德較差的;

13、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覈,或者擾亂考覈秩序的;

14、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十、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覈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覈結果,並判定爲該考覈週期考覈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