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衛生防疫公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實用精品多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實用精品多篇

發生突發事件的時候,該怎麼辦呢,這次漂亮的小編爲您帶來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實用優秀8篇,您的肯定與分享是對小編最大的鼓勵。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篇一

爲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的實際情況,現制定如下工作預案:

一、建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孫偉偉

副組長:王琳劉靜

組員:莫亞娜、尹麗偉、呂永建、孟森娜

職責:遵循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的方針,主要負責對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指揮與協調、應急隊伍建設和培訓、突發事件及時上報等工作。

二、預防措施:

1、建立、健全的各類衛生安全衛生組織、制度。

2、實行場所內的各級崗位責任負責制。分級管理,責任到人。

3、嚴格落實本單位定期督導檢查的考覈制。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1、突發事件報告範圍:

(1)微小氣候或空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處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等;

(5)發生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

(6)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

(7)發生或可能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等;

(8)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等。

四、應急措施:

(1)單位負責人或衛生負責人等事故報告責任人,應立即並向所在的XXX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按照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立即停止經營活動。

(2)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妥善處理現場,防止事故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範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並保護好現場。

(3)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現場調查、處理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4)按照衛生要求及時做好環境、公共物品、水質、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消毒工作,以及其他應急處理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篇二

爲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嚴重危害,指導和規範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學校穩定,保障師生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校範圍內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事件的處置。

二、應急指揮機構

學校成立由校長擔任總指揮,副校長、擔任副總指揮的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指揮部下設五個組:醫療救護組、疫情信息報告組、現場組、後勤保障組、聯絡協調組。

醫療救護組

組長:(副校長);成員:團委、藝體組人員。

疫情報告組

組長:(總務副主任);成員:年級組長、各班班主任。

現場維護組

組長:(政教主任);成員:安全員、寢室管理人員。

後勤保障組

組長:(總務主任);成員:各行政成員、總務處成員。

聯絡協調組

組長:(教導主任);成員:教導處成員。

三、職責

1、指揮部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指揮部根據事件狀況及時宣佈啓動應急預案,組織相關人員對突發事件進行快速、高效處置。

2、醫療救護組職責:

(1)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危重病人進行現場緊急處理。

(2)配合醫院搶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受害者。

3、信息報告組職責: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信息報告責任人必須及時趕赴事發現場瞭解如下內容:發生時間、發病人數、主要臨牀症狀、可能的發病原因、可疑食物。

(2)信息報告責任人將瞭解到的信息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接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彙總,在徵得學校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必須在2小時內向衛生局、教育局、疾控中心、衛生院報告內容:①發生時間②發病人數③主要臨牀症狀④可能發病原因⑤可疑食物⑥事件發生單位的聯繫電話⑦緊急處置措施。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場所消毒指導。

4、現場維護組職責: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現場維護人員必須維護現場秩序。

(2)保護事發現場,妥善保護可疑食物及相關設施、設備,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等。

5、後勤保障組職責:

(1)及時爲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所需物資。

(2)加強衛生宣傳,消除師生恐慌。

(3)妥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善後工作。

6、聯絡協調組職責:

(1)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

(2)協調各組之間的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制度表 篇三

1、醫院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處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採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制度表 篇四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在學校內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嚴重傷害的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羣體性異常反應、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員工身體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1 、普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防範意識。

2 、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 、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發生及在校園蔓延。

二、工作原則

1 、預防爲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範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檢測,發現病例及時防制,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 、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

3 、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的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三、組織管理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學校職責

1 、制訂本校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3 、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師生員工的科學防病能力。

4 、建立學生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晨檢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5 、開展校園環境整治和愛國衛生運動,保證學校教室、宿舍、食堂、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6 、確保學生喝上安全飲用水,吃上放心飯菜。

7 、及時彙報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情況,並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對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

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將突發事件的等級分爲一般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和特大突發事件。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級次分類,結合學校的特點,在必要時啓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作出應急反應。

以下分級標準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的標準界定。

( 一) 傳染病

1. 一般突發事件

所在地區發生屬於一般突發事件的疫情,啓動第三級應急響應。

①啓動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實行24 小時值班制度,加強疫情通報。

②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做好進入應急狀態的準備。

③學校內如尚無疫情發生,可保持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對集體活動要進行控制。

④傳染病流行時要加強對發熱病人的追蹤管理;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教室、圖書館、食堂等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通風換氣,並採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對廁所、糞便、食堂及飲用水應加強消毒,並加強除“四害”工作。

⑤嚴格執行出入校門管理制度。

2. 重大突發事件

①開展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印發宣傳資料,在校園張貼宣傳標語和宣傳畫,提高師生員工的自我防護意識和防護能力,外出和進入公共場所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②對全體師生每日定時測量體溫,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③對重大傳染病的密切接觸者,學校要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隔離、醫學觀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進出校門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員進入校園。

⑤學校根據情況,及時向師生員工通報疫情防控工作的情況。

3. 特大突發事件

①實行封閉式校園管理,住校學生不得離開學校,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進入校園。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員的流動情況,教職工外出必須向所在部門請假。外出學生和去疫區的人員返校後,必須進行醫學觀察。對缺勤者要逐一登記,及時查明缺勤原因。發現異常者勸其及時就醫或在家醫學觀察,暫停上學或上班。

③避免人羣的聚集和流動。學校不得組織師生參加各類大型集體活動,調整大型學術活動和會議的時間;學校不安排教師外出參加教研和學術活動;學生的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等活動應暫緩進行;暫停成人教育和業餘培訓等教學活動。

④對教室、實驗室、食堂、圖書館、體育館、廁所等場所在使用期間每日進行消毒,通風換氣。

⑤學校每日公佈校園疫情防控工作的情況。

4. 校內疫情

①要根據出現傳染病的種類和病人的活動範圍,相應調整教學方式。出現一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對該班級調整教學方式,暫時避免集中上課;出現一例上述的臨牀診斷病例或兩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學校在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對該班級和相關班級實行停課;如出現兩例及以上上述的臨牀診斷病例及校內續發病例,可視情況擴大停課範圍。若需全校停課,中國小須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②採取停課措施的班級或學校,應合理調整教學計劃、課程安排和教學形式,採用電話指導、學生自學等方式進行學習。做到教師輔導不停,學生自學不停。如學校停課放假,學校領導和教師要堅守崗位,加強與學生和家長的聯繫。

③尊重和滿足師生的知情權,主動、及時、準確地公佈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消除不必要的恐懼心理和緊張情緒,維護校園穩定。

五、報告

(一)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

責任報告人:

(二)突發事件報告

1 、嚴格執行學校重大公共衛生報告程序,學校一旦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甲類傳染病病例、乙類傳染病暴發、以及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時,相關知情教師或部門應立即向學校醫務室報告,學校醫務室在第一時間向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報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應在2 小時內用書面傳真形式(或電話)向教育部門報告,並同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集體食物中毒事件向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2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3 、在學校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並確保信息暢通。

六、應急處置措施

1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現場的教職員工應立即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人及學校領導報告。學校領導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撥打120 急救電話,對中毒或患病人員進行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關人員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2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餘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斷可疑水源。

3 、與中毒或患病人員家長、家屬進行聯繫,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

4 、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封鎖和保護事發現場,對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樣留驗,對相關場所、人員進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對中毒現場、可疑污染區進行消毒和處理,對與鼠疫、肺炭疽、霍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觸者實施相應的隔離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取樣,開展偵察工作。

5 、對學校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當地政府,並請求支持和幫助;在學校適當的範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以及採取的措施,穩定師生員工情緒,並開展相應的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師生員工的預防與自我保護意識。

6 、嚴格執行進出入校門的管理制度。

7 、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落實其他相應的應急措施。

七、聯絡報告、保衛維穩、後勤保障等應急響應與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

八、信息公佈

準確客觀宣傳衛生事件情況及防控進展情況,爭取家長和學生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同時,準確把握宣傳導向,避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九、保障措施

學校要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增添相關設備,配備所需藥品,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給予充分的保障,確保學校公共衛生防控措施的落實。

十、善後與恢復工作

1 、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2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做好受害人員的善後工作。

3 、總結經驗,進行整改。加強宣傳教育,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4 、儘快恢復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對校內公共場所進行徹底清掃消毒後,方能復課;因傳染病暫時停學的學生,經衛生部門確定康復後方可復學;污染水源必須經衛生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啓用。

十一、責任追究

學校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追究責任。對在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爲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爲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 、普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 、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 、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工作原則

1 、預防爲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病例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 、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爲,依法追究責任。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 、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1 、根據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應急預案,制訂本校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學校各部門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3 、廣泛深入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突發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科學防病能力。

4 、建立學生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檢制度,及時掌握師生的身體狀況,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表現的師生,應及時督促其到醫院就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5 、開展校園環境整治和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後勤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衛生條件,保證學校教室、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6 、確保學生喝上安全飲用水,吃上放心飯菜。

7 、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彙報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情況,並積極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對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生活區環境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增加學校衛生投入,切實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三)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衛生規範化管理。

1 、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2 、加強廁所衛生管理,做好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境和水源。

3 、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重點搞好教室衛生和環境衛生,爲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4 、學校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計劃免疫的宣傳工作,嚴格執行新生入學前預防接種證查驗和登記制度,提高學生疫苗接種率,防止疫苗相關性疾病的發生或流行。

5 、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加工、運輸、存儲、使用、處理等環節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誤引起突發事件。

(四)加強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 、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 、結合季節性、突發性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公共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3 、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和預防食物中毒的專題教育,增強學生識別腐-敗變質食品、“三無”產品、劣質食品的能力,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

4 、督促和組織師生加強體育鍛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倡合理營養,不斷增強體質。

五、突發事件監測和報告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內容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學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種事故及嚴重異常反應,以及其它重大疑難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發事件監測

1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系統。在學校建立考勤監測制度,指定專人對師生員工中的缺勤者進行逐一登記,查明缺勤原因。對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醫進行登記彙總並進行追蹤觀察,分析其發展趨勢,必要時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2 、重視信息的收集。要與區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建立聯繫,收集本地及周圍地區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報,密切關注其動態變化,以便做好預防工作。

(二)突發事件報告

1 、建立自下而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逐級報告制度,並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發現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期間,學校實行24 小時值班制,並開通疫情監控聯繫電話。

2 、嚴格執行學校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程序。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學校應嚴格按程序逐級報告,確保信息暢通。出現集體性食物中毒、甲類傳染病病例、乙類傳染病爆發、醫院感染爆發及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時,醫務室及學校有關部門應立即向本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報告,並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在2 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同時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3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4 、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向學校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的職責的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制度表 篇五

第一條爲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傳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事件。

本規定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確定的傳染病疫情。

本規定所稱交通衛生檢疫,是指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對車船、港站、乘運人員和貨物等實施的衛生檢驗、緊急衛生處理、緊急控制、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和留驗以及其他應急衛生防範、控制、處置措施。

本規定所稱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是指國務院確定並公佈的檢疫傳染病的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

本規定所稱車船,是指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車、貨車、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船。

本規定所稱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車船、上下旅客、裝卸貨物的場所,包括汽車客運站、貨運站、港口客運站、貨運碼頭、港口堆場和倉庫等。

本規定所稱乘運人員,是指車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員和乘務人員、船員、旅客等。

第三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確保控制重大傳染病病源傳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斷、客流不中斷、貨流不中斷。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職責,依法負責全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職責,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交通防範和應急責任制,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爲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報告在車船、港站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舉報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瀆職行爲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或者管轄範圍的交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以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快速反應的要求爲依據,並徵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機構的職責;

(三)突發事件有關污染車船、港站和污染物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突發事件有關人員羣體、防疫人員和救護人員的運輸方案;

(五)突發事件有關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運輸方案;

(七)突發事件有關交通應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宣傳方案;

(八)突發事件有關應急物資、運力儲備與調度方案;

(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執行機構及其任務;

(十)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人員的組織和培訓方案;

(十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方案;

(十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其他有關工作方案。

爲防範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條前款除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內容,幷包括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有關物資的儲備與調度方案。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預案的要求,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運力和有關物資儲備。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客車、客船、客運站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消除車船、港站的病媒昆蟲和鼠類以及其他染疫動物的危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在車船、港站發生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啓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啓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啓動相應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佈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制度表 篇六

爲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啓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處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採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衆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佈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覈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佈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啓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啓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啓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佈爲法定傳染病;宣佈爲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啓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啓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羣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羣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羣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儘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羣防羣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擡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完)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篇七

爲了保障全體師生健康地學習與生活,保證學校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學校後勤工作的管理和規範,防範飯堂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切實有效地降低和控制中毒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與影響,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和有關部門要求、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領導機構與職責:

1、機構設置:

成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孫高君

副組長:葉楓、龔建蘭

組員:丁春華、張冬林、張開明、周文浩、曹國珍、翟金茂、李立勇、周方平、各班主任、事發當日值日教師及午餐管理人員。

2、機構職責:

全面領導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街道學校實際,研究制訂工作意見,並對辦公室、預防檢查小組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統一指揮食品衛生安全事故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統一組織事故善後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儘快恢復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定期組織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總結、研討,形成評估和反饋意見。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係,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後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工作計劃和領導小組的指示,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食品衛生安全的宣傳預防工作,並組織人員對學校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檢查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建議。

二、日常工作開展:

1、完善制度。在街道下發有關制度和工作意見的基礎上,對本校食品衛生安全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完善。

2、強化督查。在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由辦公室牽頭,以各項食品衛生制度落實爲重點,結合學校其它安全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3、落實職責。校長爲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兼職安全員爲直接責任人,各教師和從業人員分別在自己的崗位職責內負責。

4、加強教育。加強對廣大師生特別是食堂從業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知識講座等形式,豐富衛生知識,增強衛生意識,提高自覺性和責任感。

5、添置設備。學校對照配備標準,逐步落實食品衛生設施配備。

三、事故應急處理

1、在食品供應過程中或學生用餐時發現食品感官性狀可疑或有變質可疑時,經確認後,立即撤收處理該批全部食品,第一時間內通知所有學生停止用餐。

2、在全校範圍內樹立食品衛生安全意識、時時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班主任、午餐管理老師在發現學生就餐後有類似食物中毒可疑病情後,及時報告衛生室,由衛生保健教師初步檢查確定,做出以下措施:

(1)觀察病情,對症處理。

(2)如確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a、初步診斷、治療、護理患病的師生。

b、立即報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全校進行緊急排除,通知有疑似中毒現象的學生緊急集中校醫室進行臨時處理,如中毒學生較多,情況緊急,打120進行送院急救,啓動應急預案,採取搶救措施。

c、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d、收集相關病情信息,協助衛生部門進行事件調查、處理。

3、學校主管領導立即指揮搶救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搶救。向教育局主管部門報告,指揮以下部門工作:

(1)責令食品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應活動。

(2)由校醫負責立即向上級衛生部門報告,報告時間間距離發病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保護好現場,封存一切剩餘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設備、保護好中毒現場和食品留樣,防止人爲地破壞現場,等候衛生執法部門處理。

(4)班主任負責協助校醫護理患病學生,如發現人數較多,治療護理在班級進行。對已確定重病師生負責轉送醫院治療。

(5)學生處做好師生思想工作,穩定學生情緒;負責家長的疏導工作;向新聞部門解釋工作;協助學校領導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6)衛生室要深入班級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向患者瞭解食物中毒的經過,可疑食品、中毒人數,並預測發展趨勢。

(7)總務處做好後勤保障工作,保障搶救機動車、藥品、消毒用品到位,保障搶救中心必須品的供應。

(8)食堂負責人要協助衛生部門作帶菌檢查和取證工作,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四、事故責任追究

1、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

2、對事故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爲進行嚴肅追究

3、對事故處理中的玩忽職守、推諉扯皮等影響應急方案順利實施的行爲進行嚴肅追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篇八

一、總則

爲確保校園各類突發事件能夠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處理,保障我園全體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江蘇省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以及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和學校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園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揮機構及職責

1、組織機構

組長:陳小花

副組長:陳美玲組員:幼兒園所有老師及保育員,保健醫生,司機。

2、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爲本,師生生命安全高於一切的原則和穩定壓倒一切的原則。

(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預防爲主,積極處置的原則。

(3)冷靜、沉着,積極主動和及時、合法、公正處理的原則。

3、組織管理

幼兒園成立由園長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幼兒園的突發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應急預案制訂本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幼兒園各部門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3、廣泛深入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突發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大家的科學防病能力。

4、建立孩子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晨檢制度,及時掌握幼兒的身體狀況,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表現的孩子,應及時督促其到醫院就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5、開展幼兒園環境整治和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後勤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改善衛生條件,保證幼兒園活動室、專用教室、食堂、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整潔衛生。

三、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幼兒園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幼兒園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生活區環境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幼兒園衛生投入,切實改善幼兒園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幼兒園衛生規範化管理。

(1)加強幼兒園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2)加強廁所衛生管理,做好糞便的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境和水源。

(3)認真開展消毒衛生工作,重點搞好食堂、活動室、午睡室及幼兒園用品的各項消毒工作,做好環境衛生工作,爲孩子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4、加強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宣傳,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引導孩子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傳染病的預防,通過櫥窗、宣傳欄、發放資料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全體教職工和小朋友的公共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3)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和預防食物中毒的專題教育,教育孩子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

(4)督促和組織教職工和孩子們加強體育鍛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倡合理營養,不斷增強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