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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本社區居民區域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有序的生活環境,共創“五星服務,幸福家園”,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__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也有遵章守法、維護和改善居民區衛生的義務。

公民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 所有片區、樓棟、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無亂搭亂建、亂寫亂畫,無污水、污物,無隨地便尿,無違章種植,無飼養家禽家畜,無違章養犬。

第五條 所有道路應路面平整,無坑窪,無積水,無積存垃圾;道路兩側無雜草、雜物、溝渠暢通。

第六條 門店門前應保持整潔,不得存放貨物及店外經營;未經批准不得臨時設置銷售網店;經批准臨時設置銷售的網店,應配備密閉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做到攤收地淨;飲食店有下水設施,無污水溢流。

第七條 居民要自覺遵守規定,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居民區實行垃圾袋裝清運措施,對用於收集垃圾和廢物的容器應密封性好並定期消毒;

第八條 小區內花壇、綠化帶、草坪要造型優美,修剪整齊,無缺株、雜草和雜物,樹木管理良好。

第九條 每年的春、秋兩季對社區進行除“四害”工作,統一購藥,發藥到位,以滅鼠、蟑螂等爲重點,將“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

第十條 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定期開展健康教育知識講座,把“戒菸、控酒、限鹽”作爲社區宣傳重點,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健康教育知識講座,每月更換一期衛生宣傳專欄內容。

第十一條 配合上級衛生部門,定期對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巡查,並將巡查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對居民反響強烈的重大衛生問題進行重點整治。

第三章 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社區衛生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公衆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十四條 社區職責:

(一)具體組織並負責社區衛生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社區衛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社區清掃保潔隊伍,落實衛生責任制、門前“五包”和門內達標制度;

(三)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區和單位的作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四)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小區檢查評比,開展愛衛競賽活動;

(五)在居民中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提高居民的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五條 小區清掃保潔人員職責

(一)認真落實所管理地段的“一天一掃,全體保潔”制度,使小區衛生達到“四淨六無”標準,即:路面淨、道沿牆根淨、下水口淨、綠化帶及樹根淨;無煙頭紙屑及果皮殼、無痰跡、無污物積水、無暴露垃圾、無砂塊砂石、無廢棄堆積物;

(二)積極完成社區組織的衛生整治任務;

(三)對違反行爲的人和事進行勸導、教育。

第十六條 社區環境衛生管理要求

1、堅持每天一小掃,每週一大掃,一月一整治,一月一評比制度。

2、動員羣衆疏通水溝,使污水流入水道。

3、動員羣衆搞好室內衛生,定期清掃房屋蜘蛛網和灰塵,室內乾淨整潔,物品擺放整齊。

4、搞好室外環境衛生整潔。設立垃圾桶,做到定期焚燒垃圾,及時清運垃圾,定點填埋垃圾。

5、整治戶外環境,不亂堆放,不亂塗亂畫設廣告,不擺攤設點,做到整齊有序。

6、定期消除路障,污垢和垃圾。

第十七條 衛生收費標準及管理使用

收取的資金,由小組、社區統籌管理使用,主要用於保障設施設備建設、轉運、處理,集體出資和籌資主要用於保潔,包括垃圾分類減量、收集及運輸集中堆放點的費用。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覈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複覈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覈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複覈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3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後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餘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並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後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複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僞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4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複覈。逾期3個月未複覈,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覈,驗收合格並取得衛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和衛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衛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症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衛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遊離餘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餘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淨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於2米,深度不低於20釐米,遊離餘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5

爲搞好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安全和衛生管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學習 、生活、工作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範圍:辦公室、教室、會議室,多媒體室、閱覽室、實驗室、保健室、運動場、活動室、食堂、廁所等。

第二條教室、閱覽室內採光、照明必須符合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必須並保持教室、閱覽室等的空氣流通,做好通風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做好周邊環境、場所的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減少或禁止噪音,保證教學、工作、生活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實驗室的廢棄物,隨時清除生活垃圾,營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第六條體育場地要經常檢查場地設施,發現設施損壞,應及時維修,保證使用安全。嚴禁一切車輛進入體育場地內。體育場地只提供校內學生及教職工活動,校外人員必須辦理租借手續,方準提供使用。要保持體育場地內外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潔衛生。

第七條學校的校舍維修、改造以及設計必須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安全衛生要求。

第八條公共場所的使用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度,並配合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檢查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學校按有關規定對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從業人員隨時進行安全衛生培訓並做好考覈工作。

第十條爲保證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衛生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或健康合格證,才能從事本項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公共環境工作人員應該按規程操作。

第十二條凡不按本規定操作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事故,學校將按有關法規進行人員調整,情節嚴重者,並進行經濟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三

爲搞好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安全和衛生管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工作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辦公室、教室、會議室,多媒體室、閱覽室、實驗室、保健室、運動場、活動室、食堂、廁所等。

第二條 教室、閱覽室內採光、照明必須符合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 必須並保持教室、閱覽室等的空氣流通,做好通風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 做好周邊環境、場所的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減少或禁止噪音,保證教學、工作、生活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實驗室的廢棄物,隨時清除生活垃圾,營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第六條體育場地要經常檢查場地設施,發現設施損壞,應及時維修,保證使用安全。嚴禁一切車輛進入體育場地內。體育場地只提供校內學生及教職工活動,校外人員必須辦理租借手續,方準提供使用。要保持體育場地內外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潔衛生。

第七條 學校的校舍維修、改造以及設計必須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安全衛生要求。

第八條 公共場所的使用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度,並配合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檢查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對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從業人員隨時進行安全衛生培訓並做好考覈工作。

第十條 爲保證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衛生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或健康合格證,才能從事本項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公共環境工作人員應該按規程操作。

第十二條 凡不按本規定操作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事故,學校將按有關法規進行人員調整,情節嚴重者,並進行經濟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四

爲深入推進社區管規範化建設,夯實社區環境衛生基礎,全面提升社區環境衛生水平,確保社區居民擁有一個清潔衛生、整潔優美、居住舒適的環境,結合社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一、積極向廣大居民宣傳政府的法律政策,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教育社區成員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提高社區居民環境意識,減少環境污染,樹立向上的社會精神風貌。在社區內形成一個以衛生爲光榮,不講衛生爲恥的文明衛生新風尚。

二、措施有力責任落實,保潔工人及車輛要按時到崗,認真做好衛生清運及保潔工作,社區主管領導每天深入轄區進行檢查,做到工作有制度、檢查有記載、情況有總結,活動經常化。

三、清潔工作要做到社區衛生保潔到位,搞好社區環境衛生,實現生活垃圾日產日清,無衛生死角,保持樓院內外的環境整潔,保潔率達100%。

四、督促轄區單位搞好環境衛生,發動羣衆採取措施,消滅“四害”。保證居民安定、清潔的環境衛生,減少疾病發生。

五、帶領社區成員認真做好綠化美化工作,美化社區環境,爲社區居民提供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六、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知識培訓,堅持開展衛生勞動日活動,消滅衛生死角。

七、任何人都應尊重清掃人員的勞動成果,不準隨地亂扔皮果殼、紙屑和其他雜物,不得隨地吐痰、亂丟菸蒂、亂倒垃圾、亂潑污水。 每位居民應把袋裝垃圾投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亂丟亂放垃圾袋,不得從空中向地面拋棄任何物品。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在任何未經許可的公用場所張貼、懸掛任何廣告牌、標語,禁止在任何場所亂寫、亂畫、亂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篇五

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爲了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纔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覈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嚴格按照衝身淋浴——強制浸腳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確保游泳人員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證明。

五、設置專人負責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質檢測。適時投加消毒劑,每場前檢測餘氯和水質PH值一次,並公示水質檢測結果。保證池水水質符合《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9667—1996)》的要求。餘氯在0.3—0.5mg/L之間;PH值在6.5—8.5之間。

六、要使池水淨化循環裝置及消毒設施設備保持正常運轉,游泳池在開放期間內應每日定時補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強制浸腳消毒池池水每4小時更換一次,水深不小於20釐米,浸腳池水餘氯5—10mg/L.。

八、採購消毒劑時索取相關證明文件,確保使用的消毒劑符合衛生標準要求,同時氯化消毒時有防護措施,並做好消毒記錄。

九、要在顯眼處設立嚴禁性病、傳染性皮膚病、肝炎、急性結膜炎(紅眼病)等傳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標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理池水懸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衛生間清潔無異味、無積水;保持機械通風裝置等衛生設施運轉正常;並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