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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內容摘要

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內容摘要

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內容摘要

(一)土地資源資產審計的內容
  1.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審查土地開發利用是否嚴格按照總體規劃批地用地;區域規劃、城市規劃等建設用地的規模和佈局是否符合總體規劃要求。如:利用取得的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判斷審計期間建設用地規模是否超過2020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規模。
  2.審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審查政府下達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任務完成情況;審查耕地“佔補平衡”落實情況,是否嚴格執行“先補後佔”。年度補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務是否按期完成。
  3.審查土地審批徵用情況,有無未報批即用、違法佔地尤其是佔用耕地問題,是否存在違規越權審批、違法徵收土地、徵地補償安置落實不到位、社會保障制度和費用不落實等侵害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
  4.審查土地供應情況。審查供地是否符合有關政策,供地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反產業政策、超出用地限制標準、低於最低價標準低價出讓土地和向國家明令禁止項目供地;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有無違反“招拍掛”規定等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問題。
  5.審查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審查是否存在土地閒置、低效、浪費的情況;是否存在批而未徵、徵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問題;審查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的情況,審查單位GDP耗地情況,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6.審查土地登記發證情況。審查是否存在違規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及土地違規抵押融資問題。
  7.審查土地專項資金收支情況。審查有無違規減免或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收入等逾期未徵收到位問題;審查土地整理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查土地出讓支出是否合規,有無擠佔挪用。
  (二)礦產資源資產審計的內容
  1.審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審查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是否嚴格按照總體規劃執行,在範圍內劃定的礦產資源鼓勵、可採、限採、禁採區域是否得到嚴格執行,禁採區內限期關停的已建礦山是否按期關停,限採區內採礦權是否到期限制、區域是否收縮;保護礦種年度開採總量是否嚴格執行開採總量控制。
  2.審查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情況。審查礦山企業是否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編制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方案,是否按規定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瞭解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礦區土地復墾實際情況,關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
  3.審查礦業權出讓和審批登記情況。審查是否存在超越權限審批或採取“化大爲小、化整爲零”方式規避審批權限制約,批准並頒發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審查地方礦產主管部門、地勘單位或國有礦業企業是否違規定價出讓轉讓或收購礦業權及相關股權;有無將非風險探礦以風險探礦名義無償劃撥;是否違規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申報資料手續不全的礦業權辦理新立、延續或變更手續;是否以招商引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支持企業發展等名義違規協議出讓礦業權。礦業權出讓有無違反“招拍掛”規定;出讓轉讓或收購礦業權時,是否未經評估直接定價或先定價後評估逆程序運作。   

4.審查採礦權有償處置工作完成情況。審查是否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深化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要求,限期完成對採礦權人無償取得的採礦權進行清理、評估工作。
  5.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抽查部分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三率”(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是否低於國家規定標準。
  6.審查礦產專項資金徵收管理使用情況。審查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等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是否及時足額徵繳;審查礦產專項資金支出是否合規,有無擠佔挪用。
  (三)水資源資產審計的內容
  1.審查用水總量情況。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最嚴格管理制度,省政府向各設區市下達了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的控制目標,用水總量就是控制目標之一。審查水資源論證以及取水許可證制度執行情況,取用水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用水標準,當地實際用水總量是否突破了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對取用水總量達到、超過或接近控制目標的地區,是否暫停或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2.審查用水效率情況。審查各設區市是否建立了節約用水獎勵機制,是否加強廢水綜合處理,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以減少廢水排放量;審查是否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對用水效率低於最低標準或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是否覈減用水指標,對重點用水戶是否建立監控制度,以強化用水過程的監控管理等。
  3.審查水功能區水質達標情況。審查各水域是否嚴格覈定納污容量,控制排污總量;各水功能區是否按期達到保護目標;總體水質達標率是否達到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要求。
  4.審查水污染整治的情況。對水功能區考覈不達標的,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當地政府是否開展專項治理,改善水環境。
  5.審查水土保持工作開展情況。審查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是否足額徵收,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關注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6.審查水資源等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情況。審查水資源費、河道採砂費等專項資金是否足額徵繳,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有無擠佔挪用問題。關注中小河流治理、農村飲用水安全等專項建設是否按規劃實施。
  (四)森林資源資產審計的內容
  1.審查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執行情況。是否出臺有關縣級保護髮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考覈辦法,是否開展了年度檢查考覈,考覈結果是否符合要求。
  2.審查森林資源狀況。審查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兩項指標是否納入了各級地方政府任期的目標考覈中,其增長情況是否達到要求。同時,關注森林質量狀況,森林單位蓄積量是否偏低,有無齡組結構不合理(中幼林多、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少),可採伐資源少,不利於森林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樹種結構是否合理。關注森林生態功能,生態公益林面積佔比是否偏低,喬木林中生態功能相對較強的闊葉林和混交林比重是否偏低等。
  3.審查溼地資源情況及自然保護區等生態保護區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包括溼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生態保護區是否逐年面積逐步增加、質量逐步提高;物種是否得到有效保護。
  4.審查年度森林採伐限額的執行情況。爲了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國家對採伐實行了限額制度,每年下達採伐限額指標,審查當年林木採伐總量的情況,是否超過了限額指標。
  5.審查佔用徵用林地情況。審查當地每年佔用徵用林地是否突破了下達的定額指標,在基礎設施、民生、重點建設項目需佔用徵用林地時,是否依法審批。瞭解當地非法採伐森林、非法佔用林地的情況。
  6.審查年度森林防火責任目標任務和造林任務完成情況。審查每年森林防火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防護林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等造林任務的實際完成情況。
  7.審查林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查育林基金、森林資源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按照規定項目使用。
  (五)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審計的內容
  1.審查環境質量情況。主要包括空氣質量、飲用水質量和流域水質量、城市功能區噪聲達標率等指標是否達到指標要求,特別關注大氣中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指標是否達標。瞭解當地環境污染的情況。
  2.審查節能減排工作的完成情況。審查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是否達到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減排目標責任書重點項目是否按要求完成;城市污水處理率、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是否達到政府下達的比例要求。審查各地的節能降耗情況,節能目標是否完成,單位GDP能耗指標是否達到政府要求。
  3.審查環境保護有關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審查各地是否實施有力的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是否深入推進“淨空”、“淨水”、“淨土”行動。是否將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指標(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作爲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進行考覈,考覈是否達標。排污企業是否持證排污,建設項目是否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有無已開工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已投產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等問題。
  4.審查污染治理工程實施情況。關注污水處理廠、重金屬污染、垃圾處理廠等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及運行效果,項目是否按計劃建設實施,運行效果是否達標。
  5.審查實施生態保護工作情況。關注當地政府在生態示範創建、森林城市創建、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採取的舉措和取得的成效。
  6.審查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查排污費等徵收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按照規定項目使用,有無擠佔挪用;環保專項資金安排的專項工程是否按計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