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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xx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xx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保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

第三條  村集體全體成員是村集體“三資”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村集體“三資”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集體全體成員依法對村集體“三資”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村集體“三資”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報告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所屬經營單位對集體“三資”的管理和使用;

(五)負責村集體“三資”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鄉鎮經管中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後,鄉鎮經管中心負責村集體資金、帳目的代管工作以及資產、資源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縣、鄉經管部門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貫徹執行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村集體“三資”管理機構和各項管理制度;

(三)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村集體“三資”進行管理;

(四)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村集體“三資”臺帳、資產的評估、確權發證、統計、考覈等管理工作,定期開展農村財務審計,適時開展村幹部離任審計;

(五)負責村財務人員和民主理財小組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六條  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哄搶、侵佔、損壞,挪用、私分、平調或以其它方式非法佔用。

第二章  村集體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  村集體資金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短期投資、內部往來、應收款等。

第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村集體向單位和農戶收取各項收入時,必須使用縣統一監製的票據,並在收到現金後3日內上交鄉鎮財政收入專戶,嚴禁坐收坐支和私設小金庫。

第九條  嚴格執行帳、款分管,由村財會人員負責辦理現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財會人員不得保管現金、存款和票據。

第十條  鄉鎮經管中心對代管的各村資金要統一在當地銀行、信用社開設支出專戶,村集體資金的存入、支取要到鄉鎮財政所、經管中心辦理手續。村集體存款不準另行開戶,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  村集體對外聯營投資入股,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與對方簽訂合同。購買的有價證券、股票等由鄉鎮經管中心代管,並納入帳內核算,登記名稱、類別、金額、購買日期、兌換日期、利息標準和盈虧情況。

第十二條  村集體內部往來、應收款項要及時收回,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呆帳、死帳,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鎮經管中心審覈後進行帳務處理,嚴禁擅自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三條  村集體資金收支實行定期報帳,6月30日、12月31日爲全縣統一結帳日。村每期發生的資金收支必須當期報帳,嚴禁跨期報帳。村幹部,財務經手人爲村集體辦理收款或支取資金,收支業務辦結後,5天內與村財會人員結算,嚴禁非財會人員把錢把票。鄉鎮經管中心要及時記帳,按期結帳。每期結帳後,將村月份科目餘額表及公開榜交給村一份,1月20日、7月20日在村向村民公開。

第十四條  村集體財務覈算實行統一帳薄設置和票據、憑證管理。村設置二薄三帳,即:村集體“三資”臺帳、現金日記帳、農戶往來明細帳、發包及上交收入登記薄、債權債務登記薄。村集體收入票據要嚴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領取使用要登記建檔,用後由鄉鎮經管中心統一保管,嚴禁白條收款或無據收款,嚴禁其它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十五條  村集體資金收支票據必須具備日期、收支項目、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等基本要素,有經手人簽字,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集體審覈蓋章,村主管財經領導審批簽字。村財會人員填制報帳單後到鄉鎮經管中心報帳。鄉鎮經管中心對村原始票據要嚴格審覈把關,對不符合手續的開支票據,一律不得付款、報帳、入帳。

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履行職責,對村合理的收支票據無故不簽字,影響村按期向鄉鎮經管中心報帳的,報帳票據由鄉鎮經管中心專職審計人員審覈把關,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入帳。村民主理財成員對收支票據審覈意見不一致時,可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收支預決算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3月底前要編制出當年財務預算主要包括: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生產經營計劃、興辦生產公益事業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年終進行決算。財務收支預算方案的制定或變更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鄉鎮經管中心審覈後存檔,並報縣經管站備案。

第十七條 要嚴格資金審批權限,村級資金審批權限爲500元以內由主管財經領導審批;500元--1,000元的村委會集體研究決定;1,000元以上的經村委會研究、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經管中心審覈,鄉鎮政府批准後實施,5,000元以上的要報縣經管總站審批,嚴禁擅自做主,越權審定。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村集體非生產性開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村幹部在公務活動中,公費乘坐出租車,要視情況,嚴格控制支出。

(二)村幹部不得用公款安裝、購買通訊工具,通訊費用實行限額管理,支出標準要控制在每人每月20元。

(三)村幹部工資、誤工補貼等開支標準由村“兩委會”提出意見,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縣經管站審批後列支。

(四)報刊費、差旅費、辦公用品費、取暖費等也要納入限額管理,無特殊情況不得不得突破限額,否則由責任人負責。不得以任何理由列支招待費,不得變通票據覈銷招待費。“七一”、“八一”、“三八”等節日可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有意義的活動,嚴禁藉機吃喝及購買紀念品等行爲。

(五)禁止村發生任何新的債務,村級擅自舉借新債的,誰借款,誰承擔。

第十九條  村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級管理。村要配備專用會計檔案櫃,由村財會人員負責保管村集體各類合同、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體”三資”臺帳、各種登記簿、會計報表、村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以及會議記錄、決議、村務公開檔案資料等。鄉鎮經管中心要建立會計檔案室,由專人負責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檔。負責保管村現金帳、明細分類帳、固定資產帳、產品物資帳及記帳憑證、原始票據、各村收據存根、會計報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業承包合同、村級財務代管協議資料等。

第二十條  村集體財會人員離任,應當在15日內辦理移交手續,並保證帳薄,憑證和檔案資料的完整。村民主理財小組協助鄉鎮經管部門對離任人員經辦的財務進行審計,在村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下,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與資源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

(一)村集體所擁有的建築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二)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併的企業資產;

(三)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

(五)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資產的取得,變更或終止,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或變更,資產的購置、變賣、報廢等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經管中心審覈備案。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的增加、減少、使用、出租、外借、報廢等出入庫手續。要及時登記實物保管帳,對無故出現的實物虧損,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嚴禁私自外借和私自佔有。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村集體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爲個人或外單位抵押、擔保。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產品物資每季度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必須達到帳物相符。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的固定資產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綜合折舊率提取折舊費,也可按固定資產的類別或單項資產原值的10%分別提取折舊費,記入當年有關費用。累計折舊達到原值時,不再提取折舊費。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在建工程項目,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招投標方案在招投標前7天進行公告,招投標結果要及時向村民公佈,並簽訂施工合同,嚴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項目要有專人監管,工程完工後要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監管人、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參加,依照合同嚴格進行施工質量驗收。驗收通過後將有關資料交村財會人員進行結轉固定資產帳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實行租賃、非統一承包經營或者出售的,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採取招投標、拍賣的方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並簽訂合同,確定村集體與資產承包經營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禁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和低價出租、出售集體資產。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承包、租賃集體資產的;

(二)以集體資產進行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

(三)以拍賣、轉讓、出售等方式變更集體資產產權的;

(四)其它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九條  對村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拍賣、出售轉讓、兼併、股份經營時,必須通知鄉鎮經管中心派人到場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灘、水面等。

第三十一條 機動地的發包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其承包經營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過3年,並嚴格按照《湯原縣農村機動地管理指導意見》規定程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所有的林木、荒山、荒灘、水面等資源的經營方式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採取招投標、拍賣等形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的,要提前7天公佈方案。嚴禁任何人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村集體資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壟斷承包或者依仗權勢壓低承包標的。

第三十三條  在不改變資源權屬關係、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  自願、有償”的原則,承包方可以進行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四條  村集體發包資源時,必須通知鄉鎮經管中心工作人員到場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五條  村集體資源經營方式確定後,要及時與經營者簽訂由縣統一監製的農業資源承包合同,並經鄉鎮鑑證。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資源出售、轉讓、承包、租賃等,向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接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評估的資產,組織相關人員和村民代表評估作價,並對村級申請做出批覆,並及時公示,公示期爲7天。

公示期滿,按照相同條件村民優先的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競價方式公開招標。標的額1萬元以上的,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縣 “三資”代理服務監管組織(縣經管站)複覈,縣經管站到招標現場指導、監督;標的額1萬元以下的,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到招標現場指導、監督。鄉鎮“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具體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方簽訂規範的經濟合同,將相關資料及合同文本歸檔管理,同時在鄉、村兩級及時公開。 

第四章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各村都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財小組,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村民主理財小組接受鄉鎮經管中心的業務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接受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爲他們履行職責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村民主理財小組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村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是:

(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理財會議,對村當期發生的收支票據進行審覈簽字和否決不合理開支;

(二)監督村財務收支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村財務收支,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員的工資,承包合同的履行兌現情況;

(四)監督檢查村集體“三資”管理使用情況;

(五)參與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等經營方式的招投標活動,並監督合同的簽定和履行;

(六)協助鄉鎮經管中心對村集體資金、資產進行審計;

(七)監督檢查村集體資源開發和經營管理情況;

(八)聽取和反映羣衆對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九)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九條  村財務公開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縣規定的公開內容、程序、形式和時間,及時、全面、真實地向羣衆公開,接受羣衆的監督。

村集體發生的所有收支必須依序、逐項、逐筆按期公佈明細帳目。村集體重大經濟事項(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糧食補貼,以及國家其它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等)都要納入村財務公開內容,隨時向羣衆公開。

第四十條  鄉鎮經管中心每期與村財會人員對當期村集體結餘現金、代管資金進行一次審覈,必須達到帳款相符。對庫存現金白條抵庫的,逐項覈實,不合理的白條,要落實到人,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鄉鎮經管這些每季度組織村民代表、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對村集體固定資產、產品物資逐項、逐件進行清查盤點,必須達到帳物相符.對清查出的有帳無物、有物無帳的,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鄉鎮經管中心每半年對各村當年財務帳目進行一次全面的審計,寫出審計報告,對清查出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向羣衆公佈審計結果,對村民提出的問題和疑問,給予答覆或進行復審。

第四十三條  鄉鎮經管中心對離任村幹部,財會人員任職期間經手的財務事項要及時進行審計,對審計出的問題進行處理後,方可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鄉鎮經管中心、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組織好對財務上訪案件的重點審計,針對羣衆提出的問題,逐項進行審計覈實,及時給予答覆。

第四十五條  要依據《黑龍江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黑龍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農村集體審計條例》規定,非法侵佔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財產,賠償損失,並支付使用費;濫用職權、決策失誤造成資產等經濟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