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分類有哪些新版多篇
交通安全事故分類有哪些 篇一
1、道路交通事故按責任對象分類
按照事故主要責任對象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可分爲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行人事故、乘車人事故。如果雙方負同等責任,則按相對交通強者一方定事故。
(1)機動車事故。機動車事故又可分爲:汽車事故、摩托車事故、電車事故、拖拉機事故、汽車列車事故、專用機械事故、農用運輸車事故等,是指在事故中,當事方爲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對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爲機動車事故,因爲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相對而言被視爲強者。
(2)非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又可分爲:人力車事故、畜力車事故、自行車事故等,是指在事故中,當事方爲非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在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事故中,非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應視爲非機動車事故,因爲在道路上行駛,非機動車相對而言被視爲強者。
(3)行人事故,是指行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4)乘車人事故,是指乘車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按後果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道路交通事故可分爲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4種:
a、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100元的事故。
b、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事故。
c、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30000~60000元;或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危及首長、外賓、著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響很壞的事故。
d、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折款在60000元以上的事故。
重傷,主要是指下列情況: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具體重傷的確定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執行。
輕傷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輕度腦震盪等情況,具體按司法【本站】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執行。財產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的爲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這裏的事故處理是指對事故責任者的刑事或行政處罰、損害賠償和收取事故處理費。
3、道路交通事故按事故原因分類
可按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類來分:
(1)主觀原因類,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因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它可分爲: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不當三類。
a、違反規定,是指當事人出於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駛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紊亂,發生事故。如酒後開車、非駕駛員開車、倒向行駛、爭道搶行、故意不讓、違章超車、違章裝載、非機動車走快車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b、疏忽大意,是指當事人由於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的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誤。如心理煩惱、情緒急躁、身體疲勞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應遲鈍,表現出考慮不周、措施不及時或措施不當;也有的當事人憑主觀想象判斷事物,或過高地估計自己的技術,過分自信,引起行爲不當而造成事故。
c、操作不當,是指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生疏,經驗不足,對車輛、道路路況不熟悉,遇到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錯誤。如有的機動車駕駛員制動時誤踩加速踏板和有的騎自行車人遇到緊急情況不能停車而造成的事故。
交通安全教育知識 篇二
一、行路常識
行路是我們日常最基本、最常見的交通方式。因此,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安全知識學習,掌握如下一些常識。
1、路上行走要走在人行道上,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羣體行進一般要列隊,橫排不要超過兩人。
2、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在沒有這些標誌、設施時,須直行通過,不要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長隊伍橫過車行道時可視情況分段通過,有條件的可佩帶明顯色彩豔麗標誌;不準橫過劃有中心實線的車行道。
3、行路時要注意各種信號燈的指示,尤其是路口紅綠燈、人行橫道信號燈和車輛轉向燈的變化。
4、當公交車站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時,上下車要避讓車輛,並直行通過非機動車道。
5、不要在車行道、橋樑、隧道或交通安全設施等處逗留;不要在路上手機遊戲、玩耍、拋物、潑水、散發印刷廣告或進行妨礙交通的活動。
6、不要穿越、攀登或跨越隔離設施。
二、騎自行車常識
應自覺加強騎車的安全知識學習,掌握有關安全常識尤爲必要。
1、不滿12週歲不能在道路上騎車;沒有剎車或沒有安全保證的自行車不能上路;不要在人行道、機動車道上騎自行車;不要在車行道上學騎自行車。
2、要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混行道上要靠右邊行駛,不能在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行駛。
3、如過較大陡坡或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時應當推車行走;雨、雪、霧等天氣要慢速行駛,路面雪大結冰時要推車慢行。
4、轉彎時要提前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要突然猛拐;超越前方自行車時,不要與其靠的太近,速度不要過猛,不得妨礙被超車輛的正常行駛。
5、不要手中持物騎車,不要雙手離把騎車,不要兩人騎一輛車;騎車不要曲折行駛,不要相互競駛,不要兩輛以上並排行駛。
6、兩輛車行駛時,兩人不要相互勾肩搭背,相互擠抹,相互追逐。
7、不要騎一輛車,再牽引一輛車,不要緊隨機動車後面行駛,不要手扶或拉機動三輪車行駛。
三、乘機動車的常識
乘機動車是學校師生外出活動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因此要掌握乘車的一些安全常識。
1、要選好車,特別是集體交通活動,要取得與交通管理部門的聯繫,並在他們的指導下,確認駕駛人員的準駕資格後,選擇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準運資格的,質量優良的客運車;發現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的,不要乘坐該車;發現駕駛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要乘坐該車;發現機動車不具備載客的準運資格或明顯質量問題的不乘該車;不乘超載車。
2、不要在機動車道上等候車輛或招呼出租車,應該在車站臺上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車來後,待車停穩時,再按順序先下後上;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
3、上車後,應找座位坐好,沒有座位時,應抓好把手站穩;乘坐小型客車,坐前排時要繫好安全帶;不要乘坐貨車或拖拉機;乘騎摩托車必須戴好頭盔,在駕駛員身後兩腿分開跨坐,不能偏坐或倒坐。
4、在車輛行駛中,不要與駕駛員閒談或妨礙駕駛員操作;不要隨意開啓車門、車廂,不能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要向車外拋投物品;不要在車內隨意走動、打鬧。
5、車到站後,下車不要擁擠;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下車,開關車門時不能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通行;下車後,需橫穿車行道時,應在確定沒有車輛過往時,從車尾部穿行,切不可從車頭部貿然通過。
6、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須在車行道停車時,應按規定設置明顯標誌,除緊急救險外,乘車人須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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