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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應急預案

鴨暖鎮地震應急預案

地震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鎮地震應急體制機制,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臨澤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臨澤縣地震應急預案》等法規、規章和工作要求。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鴨暖鎮遭受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爲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科學應對、依法處置的工作原則。

1.5  地震災害分級

按影響範圍和程度,將地震災害劃分爲一般地震災害(Ⅳ級)、較大地震災害(Ⅲ級)、重大地震災害(Ⅱ級)、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4個等級,具體是:

一般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4.9級地震時,初判爲一般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5.9級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5—4.9級地震時,初判爲較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6.9級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5.9級地震時,初判爲重大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佔全縣上年國民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時,初判爲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以上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章  組織指揮體系

 

2.1  鎮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地震災害發生後,鎮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協調開展鎮級層面的抗震救災工作。並負責上級派到現場的指揮部及各救援隊伍的協調配合、引導救災和後勤保障工作。指揮部指揮長由鎮政府鎮長擔任、副指揮長由鎮分管防震減災工作和地質災害預防的副鎮長擔任,成員由鎮政府領導幹部、鎮屬機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鎮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見附件1)。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黨政辦公室,由鎮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鎮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承擔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設搶險救援、羣衆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社會治安、信息發佈及宣傳報道組7個工作組(鎮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見附件2)。

2.2村社兩級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震時立即組織羣衆開展緊急避震和自救互救,立即向鎮政府報告地震受災情況(人員傷亡和房屋倒塌情況,以及其他大的次生災害和安全隱患),排查安全隱患,引導上級應急救援隊開展緊急救援。

 

第三章  災情報告

 

3.1  災情報告

3.1.1地震災害發生後,村“兩委會”要立即向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地震受災情況。主要報告人員傷亡情況,牲畜死傷情況,房屋倒塌和受損情況,通訊、供水、供電、交通受損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次生災害等情況。

3.1.2地震發生後,鎮政府立即啓動全鎮災情速報網絡開展災情蒐集,並速向縣地震局、縣應急辦報告災情,加強震情值班,視受災情況決定是否啓動地震應急預案。

 

 

第四章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對應地震災害等級,應急響應由低到高依次爲Ⅳ級(一般地震災害)、Ⅲ級(較大地震災害)、Ⅱ級(重大地震災害)、Ⅰ級(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四個級別。Ⅰ級、Ⅱ級響應由省政府決定啓動應急級別和領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Ⅲ級、Ⅳ級響應由市政府決定啓動應急級別和領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縣、鎮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立即開展先期處置。

4.2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職責。

(1)收集彙總全鎮震感情況和受災情況,速報縣地震局、縣應急辦和縣民政局,並持續做好災情調查覈實和上報。

(2)向村上派出工作組,指導抗震救災工作,組織羣衆開展自救互救,動員羣衆到安全區域避震。

(3)向縣政府提出需要緊急救援的具體事項。

(4)配合地震部門開展地震現場考察和監測。

(5)配合民政部門轉移安置受災羣衆,調運發放救災物資。

(6)配合公安部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管控,加強重要目標警戒,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在災區設立臨時派出所。

(7)配合引導搶險救援隊伍搶救被埋壓的人員。

(8)配合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救治受傷人員,開展防疫工作。

(9)配合上級派來的通訊、交通、供電、供水救援隊行動,儘快恢復災區通訊、交通、供電、供水。

(10)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監控和排險。

(11)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

(12)協助宣傳等部門開展應急宣傳,穩定人心,維護穩定

(13)完成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4.3響應措施

4.3.1召開政府會議,研究啓動鴨暖鎮地震應急預案,成立鎮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指揮全鎮抗震救災工作。

4.3.2 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向各村派出工作組,由包村領導帶隊,奔赴各村,收集覈實地震受災的情況,速報鎮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並持續做好災情收集上報工作。

動員羣衆開展自救互救,挨家挨戶發動羣衆緊急轉移至空曠地帶避震,組織民兵開展人員搜救。

4.3.3搜救人員

協調配合解放軍和上級派來的地震應急救援隊伍搜救被壓埋人員。

4.3.4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協調配合上級派來的醫療救護隊伍搶救受傷羣衆。必要時設立現場臨時醫院救治,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儘量減少傷員致死、致殘。

及時對災區飲用水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接種與預防性服藥。

4.3.5  安置受災羣衆

在各類應急避難場所集中安置受災羣衆,協調解決供水、供電等設施,解決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等物資,解決受災羣衆吃飯、飲水、穿衣、住宿等問題;在受災區域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羣衆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中心學校、衛生院、衛生所的需要;優先安置老、幼、病、殘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羣衆。

協調配合民政部門實施救災物資調配、轉運、登記、發放一條龍式管理,由鎮、村、社及縣幹部共同研究制定救災物資發放方案,公示救助情況,“四級”幹部簽字發放,並接受監察部門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物資發放混亂情況。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學校復課。

4.3.6  搶修基礎設施

協助有關部門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道路交通,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羣衆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4.3.7  防禦次生災害

協助國土部門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災害,嚴防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必要時組織涉險區域人員轉移。

協助安監、工信等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管道、輸配電線路等重點設施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4.3.8  維護社會治安

協助公安部門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爲;在受災羣衆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室,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羣衆的安全感;加強對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3.9  加強志願者現場服務管理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志願者現場接收、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抗震救災。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4.4  響應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人員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運輸、電力、通信和供水設施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應急響應啓動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  隊伍保障

鎮政府成立由年輕幹部組成的應急隊伍,主要擔負災情信息的快速調查覈實,通訊中斷情況下的信息報送,鎮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的快速下達,號召羣衆緊急疏散撤離和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等工作任務。

鎮武裝部組建民兵應急分隊,在上級應急救援隊未到達之前,主要擔負先期搶救生命的任務;在上級應急救援隊到達之後,協助和配合各救援隊開展搶險救災。

鎮衛生院成立醫療救護分隊,在上級醫療救護隊未到達之前,主要擔負先期搶救生命的任務;在上級應急救援隊到達之後,協助和配合上級醫療救護隊開展醫療救護。

鎮供電所成立供電搶修隊伍,鎮水管所、供水站成立供水搶修隊伍,負責搶修和向縣有關單位報告供電、供水設施的受損情況,協助上級搶修隊開展緊急搶修工作,儘快恢復災區供電、供水。

5.2  物資與資金保障

鎮政府按照地震應急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通訊、供電等應急設施,通過協議代儲等方式建立大型救災設備、車輛保障機制,確保緊急狀態下能夠開赴現場,支援救災。儲備必要的救災工具,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

5.3  避難場所保障

鎮政府在人員密集地方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等設施設備。

在學校、衛生院、衛生所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

 

 

 

第六章  恢復重建

 

鎮政府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協助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7.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鴨暖鎮境內或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時,鎮政府要快速收集受災情況,並速報縣地震局、應急辦,及時與上級部門聯繫溝通,組織召開村社幹部會議傳達上級部門的指示精神,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防止發生地震謠誤傳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7.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當鴨暖鎮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各村“三網一員”人員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鎮政府,鎮政府視情上報縣地震局、應急辦,並根據有關要求採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

 

第八章  附  則

 

8.1  預案管理

鎮地震應急預案與縣級預案實行同步修訂與完善,在縣地震部門指導下,建立上下協同,分級負責的應急聯動機制,並將修訂完善後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縣地震局備案。

鎮水利、電力、衛生、公安、土管、食藥監管、畜牧、司法、學區、法庭等單位要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爲主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預案或專項救援方案,報鎮政府和縣地震局備案。

鴨暖中心國小、華強中心國小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疏散預案和措施,報縣地震局、縣教體局和鎮政府辦公室備案。

各村委會根據各自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地震應急方案,報鎮政府辦公室備案。

8.2  預案演練

鎮政府及鎮相關單位、學校、衛生院等人員密集型場所,每年組織開展2次以上地震模擬演練活動,通過演練查找預案漏洞,完善預案措施。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標籤:應急 預案 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