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統戰民宗公文

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制度

一、凡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民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

二、管委會成員應由愛國愛教、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具有一定宗教學識和工作能力的信教羣衆和教職人員組成。經民主協商推選產生,選舉結果報區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三、管委會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制,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定。

四、管委會應在區宗教事務部門的領導下,在相應宗教團體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所在鄉(鎮)政府及街道的行政管理,同友鄰單位和睦相處,遵守公共秩序。

五、管委會的職責: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

2、組織信教羣衆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協助政府做好宗教法規的貫徹落實,抵禦非法活動,維護教內和睦和社會穩定。

3、維護信教羣衆的合法權益。

4、安排好教務活動。教務活動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舉辦大型宗教活動和舉辦跨地區宗教活動要報批。

5、民主理財,健全賬目,定期公佈收支。

6、辦理聘請、辭退教職人員手續。

7、堅持獨立自養、自辦原則,抵禦境外利用宗教滲透。

8、興辦自養事業,引導信教羣衆自覺投身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爲構建和諧十堰做貢獻。

六、建立年度述職、考覈制度。每年年底,管委會負責人應向區宗教事務部門述職,管委會成員向管委會負責人述職,接受區宗教事務部門的考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