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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領導及幹部請銷假管理制度

鄉鎮領導及幹部請銷假管理制度

鄉鎮領導及幹部請銷假管理制度

 

爲增強組織觀念、嚴肅工作紀律,隨時掌握幹部職工去向,提高辦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批准權限

(一)鎮黨委、政府、人大主要領導請假應經市委、政府、人大批准。黨政班子成員、村(社區)書記、主任請假需報經鎮長、書記批准。

(二)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含1天)報分管領導審批,1天以上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鎮長、書記審批。

(三)職工請假,3天以內的,由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由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後報鎮長、書記審批。

(四)村(社區)副書記、副主任請假,3天以內(含3天)報村(社區)書記、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村(社區)書記、主任和掛點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後報鎮長、書記審批。村(社區)一般工作人員請假,由各村(社區)書記、主任審批。請假條要報鎮組織人事辦備案,作爲村(社區)幹部年終績效考覈的一項內容。

(五)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育假等的,須先報組織人事辦或計生辦籤屬意見後才能逐級審批。假條按程序批准後,先到組織人事辦登記,然後將請假條交黨政辦公室及督查辦備案。假期滿後應按時銷假上班。

(六)因工作需要,週末及法定節假日無法休息的,由分管領導認真審覈管理。

二、對病假、事假的規定

(一)請事假的天數年底從所享受的公休假天數中扣除,超出天數每天扣繳60元。

(二)請病假要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三)一年內累計請事假1個月以上或病假2個月以上的,年度考覈時不能評爲優秀等次和先進工作者。無故超假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三、爲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請假一律不得與法定節假日兩頭拼假。

四、凡參加函授學習者不再享受當年公休假。

五、村(社區)工作人員婚育假參照《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