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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席鎮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意向人選推薦要求

一、推選程序要求

關於出席鎮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意向人選推薦要求

1.各村(社區)、鎮直黨支部務必組織支委成員召開會議研究確定新一屆黨代表意向人選,村級的第一書記/駐村隊員(組織關係也在村)要參與和做好指導

2.新一屆黨代表名額詳見《大新縣xx鎮2021年第十五屆黨代會代表名額分配表》,本次推薦的黨代表意向人選數含差額30%(具體數額爲加黃底部分),有託選的村只填報本村意向人選名單(含差額),如太平社區黨代表分配名額爲9名(其中含託選1名),意向人選填報數爲13名(含差額30%),則填報《中國共產黨xx鎮第十五屆代表大會代表意向人選推薦名冊(含30%差額)》表時只填報組織關係在本社區的12名(含差額30%,託選名單沒明確不用填)。

3.領導幹部是指本鄉鎮在職在編的黨員幹部和村(社區)“兩委”幹部;生產一線、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包括農民黨員、先進模範人物、專業技術人員、解放軍、武警部隊等;所推薦人員黨組織關係必須在本黨(總)支部。

4.推薦的人員原則上須長期在家(便於參加會議),且思想素質等各方面表現好,服從組織安排,配合鎮黨委政府和村“兩委”工作。

5.推薦時要注意黨代表最多連任3屆,且綜合考慮黨代表和人大代表關係,原則上兩者不宜同時擔任,如支書爲黨代表了,原則上不再任同一屆的人大代表。

二、資格條件

1.必須是有選舉權的正式黨員,而且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模範遵守黨章黨紀黨規,在工作和生活中能發揮表率作用;

2.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和聯繫黨員羣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文化素質,能夠政黨履行代表職責;

4.目前黨組織關係在本鄉鎮,儘量選在未來幾年黨組織關係不發生變化的黨員。

三、負面清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推薦提名:

1. 政治立場不堅定、政治觀點模糊、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堅決者。

2. 政治上有問題,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陽奉陰違、各行其是、妄議中央的;

3. 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4. 與敵對勢力相勾結或接受國(境)外組織、個人參選資助或培訓的;

5. 品行不端、道德敗壞的;

6. 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或影響期未滿的;;

7. 有行賄受賄、權錢交易行爲的;

8. 在身份上弄虛作假或身份與代表性不一致的;

9.法紀意識淡薄、參與或鼓動羣衆參加非訪、越級訪、對抗黨組織和政府的;

10.受過刑事處罰的;

11.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問題的;

12.非法宗教的組織者、實施者、參與者;

13.違反生育政策處理未完結的;

14.拖欠集體資金,侵佔集體資產、資源的;

15.年老體弱或多病,沒有履職能力、履職意願不強的;

16.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