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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律調查報告多篇

農村法律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對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水南鎮農村法律現狀的調查報告

——兼論新時期的農村法制建設

序言:

水南鎮位於贛州市的新城區,屬於贛州市新規劃的市政、辦公中心區,其所轄的4個村中既有土地被全部徵用、農民全部“洗腳上田做市民”的;也有部分土地被徵用,處於“半農村半城市”(即城鄉結合)局面的;還有離城市較遠,基本保持了傳統農村面貌的村莊。該鎮的現狀與新時期我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大部分農村發展的現狀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民收入存在較大差距。以該鎮爲個案,對它的法律現狀進行調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經過二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我國大部分農村在新時期的法制建設中所面臨的困惑和不足的,筆者自2022年7月隨同江西理工大學暑期大學生“三下鄉”社會實踐重點隊在該鎮進行社會實踐起,不間斷地針對新時期農村的法律現狀和農民的法律意識等問題,對該鎮幹部及廣大農民兄弟進行了較長期的走訪、座談與問卷調查,從得來的資料中,筆者認爲在當前我國農村的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正面臨着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相互存在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互相對立對峙、司法和行政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現實困境,從而希望在以後的農村法制建設中能更多的關注到和走出這些困境,並針對個案農村所存在的這些現象,就新時期我國的農村法制建設提出了幾點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內容摘要:本文以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水南鎮爲例,對當前農村法律狀況、農民法律意識狀況等進行了思考與分析,揭示出在當前我國農村的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所面臨的經濟與法律的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的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的對立、司法與行政的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並對加強農村法制建設,促進農民法律意識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與建議。認爲應在發展經濟、嚴格執法、人文執法;深入務實不懈地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與道德間尋找契合點等方面做出努力。

關鍵詞:隱患;農村良好秩序;困境;出路

正文:

2022年的暑期,筆者有幸作爲江西理工大學暑期大學生“三下鄉”社會實踐重點隊的一員,在贛州市章貢區的水南鎮進行了爲期一個月的社會實踐活動,作爲一名法學科的學生,面對那些開始直面的農村社會現狀,筆者開始思考。也是從這次社會實踐開始,筆者針對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二十餘年後,各項事業都已獲得長足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的法律現狀與農民的法律意識等,對水南鎮下轄的4個鄉村及各基層機關進行了較長期的走訪、座談與問卷調查。在調查結束後,筆者對那些材料進行了整理,整理之時,筆者的心情有些沉重。

我國目前有9億左右農民,這就意味着我們還有約3/4的國人生活在農村,因此,農村的穩定對於我國的發展異常重要,而穩定是要法律來做保障的。一直以來,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農民生活水平與素質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傳達到農村時也已經成了強弩之末,相對於被制度與法律時刻關注的城市而言,農村在其看似平靜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隱患。在今天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社會也正在發生着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的,在這場變革中,在這個新時期,特別是在黨中央極力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今天,農村的各項工作都在熱火朝天的開展的,而同時農村原先所隱藏着的各種問題也開始不斷暴露出來,農村基層幹部強行徵地、先富起來的農民在外重婚等報道時常見於報端,農村法律現狀令人擔憂亦可見一斑,法律在農村遭遇困境也開始展露其冰山一角,從筆者的調查數據上可以看到,在相對較富裕的章貢區水南鎮有約40%的農民對法律表示陌生,約25%的認爲法律不可信,20%的認爲在走投無路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會求助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只有15%的農民明確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時會主動利用法律武器。對法律的陌生使他們對身邊的制度產生了迷惑,有57%的農民認爲村規民約就是法律,僅有43%的認爲不是,且不說村規民約是否完全體現了締約者的真實意思,但這組數據卻真實的表明:農民對“法”的產生程序是陌生的。因爲陌生,所以心存畏懼,所以難以接受。綜合筆者一個月內的社會調查和所見所聞所感,結合個人所學知識,“窺一斑而知全豹”,筆者認爲法律在農村遭遇到困境:

困境之一:經濟與法律的脫節

相對於城市而言,當前農村的發展嚴重滯後。經濟上,整體貧困;精神上,極度貧乏。農民的生活節奏緩慢,思想上與外界接觸較少,原始的農耕方式依然盛行,而作爲現代文明的法律則需要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環境才能大展拳腳,落後的農業經濟決定了法律所倡導的法治觀念與人權觀念在農村將被抵制,這也就是爲什麼當前大多農民只是單純的注重村委會的民主選舉,而忽視乃至漠視對村委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主監督。農民依然習慣着對權力的絕對服從,這些都是因爲貧困落後的經濟。古人云:“倉廩實而知禮節”,只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才能鑄就相應的健全完善的上層建築,作爲上層建築之一的法律不能脫離經濟基礎而取得發展,儘管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已經有了長足發展,但距離法律所需的實施環境尚還差着很大距離;同時多年的農村建設現實也讓我們看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並沒有得到相應的尊重與重視,由此可想而知作爲高層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農村存在和發展是何等的舉步維艱。有資料顯示:離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經濟越多樣化,農民越富裕的鄉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識也相對較高,法治的進行也相對的較好。此次在對處於贛州新市區規劃中的南橋村和距城區約有5公里之遠的高樓村的調查走訪,也證實了這一觀點。落後鄉村更多的保留了小農經濟形式及其思想意識,雖然改革開放在一定程度上對它們造成了衝擊,但在短期內還無法從根本上消滅它們,而小農意識的狹隘與自私恰恰與法律所追求的追求自由平等是背道而馳、格格不入的。同時,落後的經濟所帶來的貧窮也導致了法律在鄉村傳播的艱難,在水南鎮最富裕的南橋村,筆者可以在村民家中看到村民所需要的一些單行法律規範,而在該鎮最爲偏遠的高樓村,筆者即使在村委會也未能見到多少法律法規資料,這其中的原因是什麼?筆者認爲,經濟上是否寬裕是個很大的因素,一個人只有手中有了“閒錢”,纔可能會去考慮接受生存以外的事情。

困境之二:法律與傳統道德的裂縫

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禮儀之邦,講究以禮立國、忠孝廉恥,由於教育水平的相對低下,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部分“傳統道德”在農村依然大有市場,封建禮教、宗族觀念等依然還是廣大農民判斷是非善惡的重要標準。筆者認爲,有一個現實我們必須正視:在農村,由於缺乏“法治”的經濟基礎,法律進入農村和在農村的傳播更多地表現爲蠻橫的移植和強制的灌輸。這樣被傳播的法律勢必是無法與農村實際完美結合,結果,“法律”不僅沒有給農村秩序和穩定,反而破壞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靜,帶來了人心惶惶。由於在農村已有千年的歷史,傳統道德和風俗習慣在意識上、表現上等與農民的素質水平、農村的現實環境相符合,農民反而更願意接受傳統道德、風俗習慣的管理約束,而不習慣於服從法律。從本次調查的數據上看,約52%的農民認爲維護農村良好社會秩序的是道德,約有43%的農民認爲應該是良好風俗,只有24%的農民明確表示是法律(數據是對走訪、問卷的結果統計所得,問卷允許多項選擇)。我們無意去怪罪農民,缺乏經濟基礎的法律在農村猶如無根之木,它難以讓人對它產生信仰(這裏面自然有普法不到位的因素,下文再述),而且在同一問題的解決上,農村傳統的道德倫理觀念似乎也比法律來得更切合實際,更深入人心,更合理有效。信守傳統道德的農民也更願意相信倫理常情,他們多是以人論事,而非以事論人,在他們的觀念裏,好人永遠是好人,壞人永遠是壞人。他們認爲,一個人的好壞,一件事的是非,用道德倫理就能一下分清,根本就是與法律無關,在農民的宗族觀念裏,發生在家族、家庭內部的事都是“自己家裏頭的事”,無論家庭暴力還是族內奸情等都與外界沒有關係,那又怎麼需要外界力量的進入呢?!筆者在調查過程中曾有婦女這樣問道:我家老公喝醉了酒或者在外受了氣回來就打我,打我滿身是傷,但他後來會給我錢叫我醫療所看看,這算不算犯法啊? 在筆者告知她的,這是屬於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等法律,你可以去法庭或者婦聯請求幫助時,那些婦女往往表現出來的是“不可思議的表情”,他們認爲:是自己的老公打了自己,而且已經給錢並叫去醫療所了,那還能是違法啊,還要去法庭啊。在農民的潛意識裏, “上法庭”、“打官司”不是一種維權的手段,而是一個罵名,誰動了就會被人說三道四,指手畫腳,丟家裏人、族內人的臉,甚至還可能要受到族規的懲罰。“私了”往往是廣大農民最願意做出的選擇,而這一選擇正是小農意識與傳統道德倫理觀念的結合,同時與“打官司”這一“公了”手段背道而馳的。在調查過程中筆者常常被人這麼問道:這樣的事要他多少錢纔不虧呢?這樣的事我該不該付這麼多錢?面對這樣的問題,筆者往往無法坦蕩地作答。由此可見,與貧窮落後相伴而生的封建道德倫理觀念目前還殘存在我國的廣大農村,而此刻,它們也正在農村與現代法律意識相對峙,在兩者之間有一條深深的溝,它需要由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做基礎的相應思想來彌補。

困境之三:法治與人治傳統的對立

由於法律在農村的蒼白與無力,法治在農村的實行也是舉步維艱,在農村的傳統道德觀念中,人們更願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與服從一個被神化了的人,說出這些話,筆者並不覺得他們很可笑,中國曆來是實行人治的,講究的是服從,歷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隻設定義務而極少設立權利,幾千年的傳統中,法律只是一個維護統治者統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立足點與着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着重於法的政治統治功能,以實現有效統治爲既定目標,而忽視其公共管理職能,將法律的權威牢牢地與“統治者”的德行與威信捆綁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視了“法律該維護農民權益”這一功效(近十年來相繼制定、修改頒佈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承包法》等涉農法規正在開始使這種局面大有扭轉),農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實惠,只會讓他們對政策法律產生厭倦情緒。同時國家多年來城鄉分治的做法和農業與非農業區別明顯的戶籍制度,城市居民與農民待遇不同的傳統,也嚴重壓抑了農民的思想,閉塞了農民的視聽,這也使得農民對法律懷有失望情緒。而對權力充滿追逐與崇拜,表現爲對行政的害怕和絕對服從,對領導的感恩戴德和頂禮膜拜。在農村總不缺乏這樣的場面,某戶農民的冤屈被“平反”了,該農民往往會對過問過此案的幹部送這送那,甚至上門下跪感謝,他們認爲是這個幹部個人幫助了他們,是這個幹部手中的權力拯救了他們,而非法律,同時有一點我們還必須認識到,人治社會並不總是產生“壞官”,它也會有“好官”,當他們握有權力的時候(人治的社會環境往往使他們的權力難以受到制約),通常能很好地造福百姓,懲惡揚善,超越法律,帶來更爲良好的社會秩序,而且,他們那種依靠行政權力淨化社會風氣的行爲所表現出的人格魅力,亦被老百姓所津津樂道,心悅誠服,五體投地,直至在心中昇華爲神,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北宋時期的包拯與明朝嘉靖年間的海瑞了,他們都是生活在人治社會之中,但是他們做了老百姓所希望的事情,在乎並維護了老百姓的權益,這也就是民間爲什麼對“包青天、海青天情懷”久久不能釋懷原因了,然而,人治下的穩定、秩序、公正、繁榮都是暫時的,要想保持長期穩定,就必須建立制度,實行法治。

困境之四:司法與行政的貌離神合

筆者在鄉村調查的過程中曾經遭遇過這樣的事情:當筆者在鄉村採取隨機聊天的方式進行調查時,每一位村民都樂意與你聊,海闊天空,對你問的問題無問不答,但是當筆者掏出調查問卷,請求配合就問卷題目進行回答(注:問卷中的問題與筆者隨機聊以及座談等所問的問題基本相同)時,被調查的村民多半面有難色,接二連三的推脫。這是爲什麼呢?筆者分析認爲:這與農民多年來形成畏官、害怕因爲反映問題而被打擊報復的心理分不開,因爲無論你農民以什麼方式反映問題,最後總會落到官員手上,爲什麼?因爲農民往往看到執法的官員就是法,行政長官能夠調動司法……在中國的法制史上,司法歷來就是與行政合一的,這一體制,使後來中國的執法者與老百姓都產生了一種極其錯誤的思想:司法,原本就該是行政的附庸。這一思想,不僅使司法在實現獨立的路上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行政權力凌駕於司法之上,行政手段橫加干涉司法工作的場面屢見不鮮,而且行政司法權限不明,時有衝突。同時這種行政司法各自權限不明的現象,不僅在基層農村大行其道,而且在許多內陸城亦普遍存在,它主要表現爲:基層法檢自身無人事自主權,無財政決定權,這些權力全在地方政府手中,如此情況下,原本該有司法機關來行使的權力,被移植到行政機關手中,或者司法聽命於行政的指揮,行政命令可以抵制、更改甚至替代司法判決,司法的終極權威形象如同紙糊,而司法似乎也惟有依附於行政才能“有序發展”,一旦司法與行政發生衝突,其處境將十分危險,生存亦將成爲問題,司法對行政的依賴性,使行政很容易干預司法,導致司法不公,且由於在監督體制上存在缺陷,雖然憲法規定司法監督行政,但基層司法受制於行政的現狀,又如何能保證監督的質量和效益呢?所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獨斷專行層出不窮,致使農民不相信法律,無意訴諸法律,而對行政手段解決爭端帶着憧憬,從而形成基層司法的巨大障礙。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一半以上的農民在糾紛發生時、在權利被侵犯時,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信訪,而非尋找法律援助。這不得不讓我們對基層司法有所憂患。在我國的信訪體系中有一種極爲奇特的類型:訴訟類信訪。且不說訴訟當事人去信訪是否可以得到他想要的效果,單就他們的那種心態就已十分耐人尋味了——他們寄希望於某一領導的批示,來影響司法,以加重其在訴訟中勝訴的砝碼。

困境之五:法律宣傳力度不夠,普法徒具形式

調查中,有很多村幹部詢問我們是否能夠給開一些法律課程,對一些涉農法規進行講解。詢問其原因,答是:有些法律,我們知道是有這麼一部法,知道有那麼一個名稱,但是裏面的內容並不是很清楚,或者知道一些內容,但不能理解或者害怕理解有誤。看着他們懇切的表情和悲痛的訴說,筆者不禁思考:法律到底是怎麼走向農村的?在改革開放後,從中央到地方,都確定了經濟建設這個這一工作中心,農村的經濟建設亦熱火朝天,發展鄉鎮企業、調整農業結構等熱潮一再掀起,政府在這些方面也是大費心思、不遺餘力。然而,這些僅僅只是物質文明建設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設上,基層要麼忽視漠視了,要麼就是流於形式,作爲高層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建設亦不例外。的確,法治環境的形成需要厚實的經濟基礎作支撐,但卻也不能允許某一段時期成爲一個“法律盲區”。我們看到,農村的法律宣傳工作做的並不好,其所謂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簡單地將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在基層政府或村委會的黑板上一寫了事;要麼就是在廣播裏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聽衆,有沒有聽懂;要麼編個冊子,到各村或個生產小組一發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冊子的命運如何了。就這樣,一部法律,在其傳播落實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認識與理解上的斷層。再則,法律條文往往都是對普遍現象進行專業化的高度概括總結得來,是語言的精華,如此只有形式沒有內容的“送法下鄉”,又如何能使農民理解法律,農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農民的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能得到大的提高呢?筆者無意責怪基層政府在經濟建設上的高度熱情和在精神文明建設上的漫不經心,也無意否定基層農村在經濟上所取得巨大成就。筆者認爲:欠缺一定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的農村將使我國早日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偉大目標受到巨大挑戰!沒有一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與維護是難以建立起高速穩定的發展體系的!

法律在農村的發展,已面臨一定困境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長期忽視這一現狀,將會導致農村文明與現代文明的脫節,那麼如何解決上述困境,改變農村、農民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薄弱的局面,爲法律在農村開一條新路,使其能真正深入到基層,被每一個人所熟悉並運用,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索和社會加以重視和用心解決!本文旨在指出法律在農村所遭遇到的困境,並從一個法學科大學生的視角出發,試圖找到一些走出困境的路,筆者認爲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出路之一: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儘快完善立法,嚴格執法、人文執法

正如前文所述,經濟基礎是法律文明的保障和基石。加快經濟建設步伐,提高農村的物質文明水平,在法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已無須累言了。但是,在加速發展經濟的同時,又如何來保證農村的法制建設呢?筆者認爲:這種物質文明與法制文明的矛盾可以立法來調和。既然中國在很多領域一向實行城鄉分治的做法,爲何司法就不能變更一下其一直以來一律平等的司法立法價值取向呢?將更多的法律關懷給予在政治經濟文化上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村。同時,在司法執法上,對於那些並無太大惡劣影響的涉農案件,能否向農民一方稍稍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樣,對農村農民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多一些人文關懷。使農民對法律懷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歸屬感,使法律贏得民心,這也符合“法律的道德觀”,現代法律的最終價值取向不應該是管制與束縛,然後樹立權威,成爲讓農民畏懼的統治工具,而應該是從公正人文秩序等理念出發來維護、確立、保障、服務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發展,做一個親民者、民親者。

出路之二:深入務實不懈的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

在前文中,我們已知農村普法長期以來徒具形式、缺乏實質內容,致使農民對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法律在農民眼中就是一個空架子。故而,就必須要改變現在的普法形式,筆者認爲:首先,使普法者對即將“下鄉”的法律進行揣摩研習,使其對該法的規範意義價值原則等一系列法的整體觀念有深入的瞭解。爲普好法選好材,以免普錯法,亂普法。其次,結合本地農村的特色實際,多種形式、豐富多彩的送法下鄉,其目的只有一個:使農民瞭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農村紮根開花繁茂。再次,普法要有重點分步驟的進行,農村至今還依然還存在“敬人”的思想。普法,可以從德高望重者、取得一定成就者等人開始,並有效利用他們的影響力來擴大普法的效果。最後,發展教育。此應該成爲重點,法律說到底都還是一種意識,主觀世界裏的東西,只有頭腦開放了,纔可能真正被人接受,教育旨在開發大腦,提高下一代農民的思想意識水平,爲法律在農村的遍地開花做準備。我們清楚,法律意識的產生寄託於一定思想意識水平的存在,故而,作爲人類思想的塑造工程的教育,便重任在肩了。

同時,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也可達到一定的普法效果,

而且甚至可能改變千百年來法律在農村及農民心目中的形象,多年來對貧窮的深刻體會和對小康的強烈嚮往、追求,使農民對個人利益看的很重,正確的執法,將能使法在維護農民的切實利益上展開其功能,誠信有效地執法則將使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益在現實中得到及時兌現,這樣,將使農民感受到用法律來維護權利是有利的是方便有效的,他們也才肯於用法來維權,正如賀衛方教授所說:如果我們能夠把法制、民主、自由解釋成和農民們密切相關的能給他們權利、給他們尊嚴、給他們發展機會的東西的話,那麼我相信農民們是不會那麼冷漠的。

出路之三: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

千餘年來實行的行政與司法合一的流毒一直波及到今天,至今,基層行政與法檢關係依然曖昧,行政機構不僅遠比司法機構龐雜,而且職能上多變,雖然權限較小,卻也可以隨意插手司法,越權行爲幾近家常便飯,如此情況下,如何能保證司法的公正?而且,信訪等方式得來的行政命令可以對抗甚至推翻取代司法判決,這樣,司法的權威性又該從何而來?司法的生殺大權掌握在行政手中,使憲法賦予司法對行政的監督職能難以行使,“沒有監督的權利必然導致腐敗”,這也就不難怪爲什麼腐敗官員屢查屢有了;同時,農民對行政命令的相信與依賴,也使司法障礙重重,這樣往往也就造成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導致錯案、冤案的發生,西方有諺語:一次不公正的判決給當事人和社會所帶來的傷害遠比十次平反所帶來的安慰要大。因此,劃清司法與行政的界限,實現和維護司法獨立並有效監督地方行政是當務之急,加快政治體制改革與司法改革,明確各個行政機構的職能,避免職能的衝突與重疊,消滅爭相管轄現象,確定行政越權、司法違法的責任及其承擔,將有效消滅行政意志在司法領域中的橫行,維護法律公正正義,淨化審判環境,更爲重要的是它還將有效的維護司法的終極權威形象,在廣大人民羣衆心裏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

出路之四: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法律與道德間尋找契合點

法律之所遺,道德之所補。法律與道德同爲社會良好秩序的維護者,二者相輔相承,共同維護着社會的和諧平安,然而,道德終究只能作爲法律的輔助手段發揮作用,而不能與法律相對抗,同時法律亦要遵循公序良俗之原則,不可任意踐踏和破壞鄉村良好道德,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由於相應經濟基礎的欠缺,法律往往是以蠻橫生硬的方式進入農村,由於缺乏磨合,法律在農村的處境如同在夾縫般左右爲難,原生的農村道德與外來的現代法律發生衝突在所難免,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改革,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端卻先發生了。如何排除這些磨合期中的弊端,使農村秩序在法律的調教下重新迴歸良好,將是下一步農村工作與法律工作的重點。筆者認爲,改良舊道德,建立起以法律爲核心的農村新道德,將推動法律與道德走向統一。農村中常有這樣的“悖論”:惡媳婦虐待善婆婆,喪盡天良,天理難容;丈夫得知後,痛打惡媳,大快人心,天經地義,符合道德。然而,這種家庭暴力行爲卻違反了法律,——這時,道德與法律便發生了衝突,這又該一誰的標準爲“標準”呢?當然是法律了,當前農村還沒有形成一個共同的道德判斷標準,現存的道德多是鬆散的,片斷式的,還無法讓每一個人都接受、信服,而法律則不同,法律中含有道德,它是最普遍的、最基本的道德,是被大多數人所認同的(法律是由人們選舉出的代表制定的),以社會中大多數人的道德觀爲準,既不是少數精英的道德觀念,也不是個別落後分子的道德判斷,所以,也可以說,法律是對大多數人的尊重與寬容。由於法律具有普遍性,而某一地的道德風俗可能只適用於該地,將它推廣到各地是不現實的。也有人說在城市成功實踐的法律也只適用於城市,在農村也將難以施行,是的,法律與道德一樣,都不是萬能的,都有自身的侷限性和受到時間上的限制。然而,法律作爲基本的道德標準是爲大多數地方大多數人制定的,這就註定了法律將在大多數地方得到普及,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只是時間問題而已,而不像道德風俗,各地都有不同,從這個意義上說,在農村,不能要求法律去“將就”農村道德,而應該在農村建立一個以法律爲核心的新道德體系。法律與道德並非敵人,兩者應當共生共存,相得益彰。一切重在進化與改良。

結語: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社會的全面小康,離不開廣大農村的發展與進步以及廣大農民兄弟法律意識的提高,否則依法治國就無法得到全面落實,“法制社會”的目標也就不可能完全實現。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十三億人口有九億人口是在農村,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係全局的重大問題,因此,加強農村的法制建設,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改善農村的法制環境,實現農業與農村工作法治化,其意義與責任不可謂不大,特別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新時期,儘快實現農村的法制現代化,將能儘可能的縮小農村與城市的差距,以早日實現我國社會的全面小康,而農村法制現代化的實現,通過調查,筆者認爲應該早日擺脫目前農村法制建設中所存在的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相互存在裂痕、法治與人治傳統互相對立對峙、司法和行政貌離神合、法律宣傳欠缺力度、普法徒具形式等方面的困境,這些困境的存在,將對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極爲不利,並將阻撓國家科教興國、興農戰略的實施,阻礙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如何擺脫這些困境,而使農村法制建設得到順暢、快速、高效的進行?筆者在文章中提出應在發展經濟、嚴格執法、人文執法;深入務實不懈地普法、誠信正確有效的執法;加快司法改革、實現與維護司法獨立;改良舊道德、建立新道德,在現代法律與傳統道德間尋找契合點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我們也可喜的看到,隨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經濟對農村社會的影響日益加深,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逐漸深入,那些在這場變革與實踐中成長起來的新一代農民,對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的關係,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巨大的渴求,這也就更加要求每一個農村法制建設的規劃者、執行者要早日擺脫農村法制建設過程中遭遇的困境,使農村法制建設得到順暢、快速、高效的進行。

【第2篇】2022關於農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一直是關係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問題。黨的xx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這是黨中央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的《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新農村建設離不開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則是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基礎性環節。筆者結合目前常州市新農村建設的實際情況,深入調查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並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製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於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於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瞭解法律的含義,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心理結構。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於門外的,更傾向於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

二是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盛行。雖然我國早已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在我國農村地區仍然有許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無法一個樣的法律虛無主義觀念。筆者在農村調查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瞭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爲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爲外,農民的社會行爲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三是權利意識淡薄。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着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着重於法的政治統治功能,法律工具主義色彩比較濃重,而忽視了法律維護農民權益這一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民不與官鬥”、“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不敢抗爭,一味忍讓。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於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於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隨着我國法治化進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佔據着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經過四個五年普法宣傳教育,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總體來講還十分淡薄,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相比,還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筆者認爲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文化素質低下,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於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爲7.7年,而城市爲12.2年。而在筆者的調查過程中,發現現在農村40歲以上的人羣學歷在高中以下的佔86%,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佈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二是傳統思想的影響。衆所周知,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儒家政治文化觀念根深蒂固。雖然自新文化運動和“五四”運動以後,西方的民主科學思想逐漸傳人並影響國民的觀念和生活,但直到現在,在我國農村地區受封建思想的影響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於人們仍主要生活在低頭不見擡頭見的熟人社會關係中,傳統的“無訟”、“和爲貴”思想及家族意識等仍影響着人們的生活態度。遇到矛盾糾紛時,或忍氣吞聲,或依靠有威望的長者或村幹部依鄉規民約來解決。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訴諸於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佔據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權力本位”思想的影響,不少農村基層幹部法制觀念淡薄,頭腦中“人治”思想作祟,認爲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卻不受法律的約束,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權代法。這種現象進一步加劇了農民對法律價值的非認同感。

三是農業立法的相對滯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後頒佈了一系列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爲我國農村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總的來講,農業立法還相對滯後,立法質量不高,層次較低,很多規範原則性太強,配套法律法規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農業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輕權利保護的傾向仍很嚴重,立法無法充分反映農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們自覺遵行,必須使主體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達自身需求爲前提的。這樣的農業立法現狀必然會妨礙農民對法的作用的正確認識,難以產生對法的信賴心理,這也是我國農村社會法律價值感無法得到認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於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爲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3篇】農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調查報告

一、調查背景及路徑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十三億人中就有九億是農民,可是很久以來,農民在農村中的生存狀態研究如何,絕大多數城市人並不清楚。“中國的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問題。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最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因此,一個真正關心中國人喜怒哀樂的人就不能不關心中國最基層社會的人的生活。”基於此,我們對家鄉周邊的六個村進行了一次關於“農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調查”。我們本着面向農民,服務農民的精神,相繼開展普法宣傳等活動,以法律調查問卷、座談交流等形式開展本次調查,從中掌握裏許多第一手資料。

當今社會各級政府與社會團體都紛紛開展各式各樣的農村法制建設活動,那麼究竟有多大的成效呢?本報告主要是瞭解農村的法律知識普及程度,設計的問題相對比較簡單,通過一些簡單的法律常識,分析近幾年農村法制發展的狀況,從而提出合理的建議。

二、調查方法及對象

本次調查以調查問卷爲主,座談調查爲輔。

問卷調查,是我們瞭解基層法律服務現狀的另一重要手段。有專家認爲,在中國的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者文化素質不高,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實,盡是少用書面調查方式。[3]。然而我們認爲,這是對基層羣衆的固有偏見。事實上,我們所接觸到的農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觸過許多外部信息,對我們並沒有表現出敬而遠之的態度。

我們對訪談對象的選取分爲三個部分。一是農民羣衆,包括接受過法律服務和未接受過法律服務兩類。這種分類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們的看法和意見直接反映了基層法律服務的現狀。另一方面後者在農村佔絕大多數,更具代表性。這對我們瞭解農村法律服務的真實面貌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務並不意味着他們沒有遇到法律糾紛,是何種原因使他們與法律服務擦肩而過?追尋其中的原因,顯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第二部分訪談對象是村幹部。主要是瞭解法律服務所之現狀,以及在滿足農村法律需求方面所發揮的作用。與對農民的訪談不同的是,這部分訪談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進行的,往往是在閒聊甚至是吃飯時獲得我們想要的信息。這些信息同樣具有相當的可信度。第三部分則是外出務工者,他們現在已經成爲備受社會關注的羣體,農民工同樣需要接受法律方面的知識,這樣才能夠在他鄉保證自己的護法權益不受侵犯。近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欺騙農民工等不法行爲屢屢發生。爲什麼這樣的時間屢禁不止,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民工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來維護自己。

三、調查結果

此次調查前三題爲自由式問答,無對錯之分。後十七道題爲基礎的法律常識,包括繼承法、婚姻法、土地法等於農民息息相關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