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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就規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捕訴一體工作調研報告

關於就規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捕訴一體工作調研報告

關於就規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捕訴一體工作調研報告

立案偵查一般都是縣級公安機關在實施,目前,縣級公安機關基本上負責了除外國人犯罪以外的由縣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全部刑事案件的偵查。我們認爲最高檢提出的第一種工作模式: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案件,由市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向市級檢查院報捕、移訴較爲合理。

2019年以來檢察機關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改革,對捕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爲做好該類案件銜接工作,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須由地市級檢察院提起公訴,並由中級法院進行一審審判。將此類案件交由較高一級的公訴機關及審批機關進行公訴和審批,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生命和自由的尊重。但此類案件最重要、最容易出問題的是訴訟部分。

“捕訴一體”是指檢察機關對本院管轄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適時介入、審查逮捕、延長羈押期限審查、審查起訴、訴訟監督等辦案工作,原則上由同一辦案部門的同一檢察官辦理的工作模式。是檢察機關內設機構邏輯轉變的結果。“捕訴一體”模式是適應“以審判爲中心”訴訟制度,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全程化;有利於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方向,提高公安機關偵查質量;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有利於提升公安機關偵查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公安機關偵查民警的能力素質。

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批捕權由檢察院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批捕與起訴部門分開,批捕權是否必須由檢察機關內部不同的部門行使還是同一部門行使,僅是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職能的調整,並不改變批捕權的行使機關,也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法律監督機關這一憲法定位強化了檢察機關行使公訴權時的中立性,爲“捕訴一體”模式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也爲檢察機關內部同一部門行使公訴權和批准逮捕權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

目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各種利益訴求引發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刑事案件高發,隨着法律的日益完善,辦案程序越來越規範,辦案要求越來越高,實行“捕訴一體”模式,能夠有效地減少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重複勞動,大大提高辦案效率,是解決當前檢察機關“案多人少”問題的關鍵。“捕訴一體”模式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全程化。並引導偵查,甚至提前介入偵查工作,這樣對公安機關偵查提取、固定證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並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強化了公安機關偵查監督的力度,提高了案件偵查質量,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能更好地爲檢察機關公訴做準備。

在歷年來執法辦案的實踐過程中突顯出縣級公安機關偵查能力較弱。一是縣級公安機關的專業技術(如DNA技術、微量物證等)、專業人才、裝備、偵查手段、偵查權限等都遠遠落後於地市級公安機關。二是縣級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警力不足,難以應付重大複雜案件。縣級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大隊除了負責本縣的全部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還要負責日常的接處警、羣體事件、糾紛調解、刑事前科人員管控以及安全保衛任務,一旦發生重大複雜案件則難以應付。

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案件立案偵查,從警力、能力方面比縣級公安機關有較大的優勢。如果這類案件由地市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能直接與由地市級檢察院、法院進行公訴、審判相銜接。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案件由市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較爲更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