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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論文【多篇】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論文【多篇】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研究論文 篇一

摘要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是近現代以來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的一個話題。

本文以唯物辯證法中矛盾的對立性、同一性和普遍性、特殊性爲基點,通過動態的訴訟實踐活動和歷史發展的視角,考察了程序法相對於實體法而言調整的特殊的法律關係和特殊的調整方法,在訴訟實踐活動不斷推進的過程中分析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地位、作用和聯繫,論證了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存在母子、主從關係,兩者是平行並列的觀點。

關鍵詞程序法 實體法 訴訟實踐

一、我國當前關於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關係的主要觀點

20世紀90年代,日本學者谷口安平的程序法學說傳入我國引起了我國訴訟法學者對程序法與實體法關係的新一輪思考。

15年來,中國訴訟法學界在關於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關係的論戰中,存在衆說紛紜的觀點:“程序本位論”“母子關係論”“階位論”“法即程序論”“程序至上論”“平行論”“理性選擇論”“補充價值論”“同等論”“二元論”“主從論”“實體至上論”“內容決定論”“程序工具主義”等。

這些觀點大同小異,可以概括爲以下三種類型。

(一)程序工具論

這是大陸法系國家對程序法與實體法關係的傳統認識,也是我國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主流觀點。

這種觀點認爲,訴訟制度的機能在於發現案件真實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這種訴訟機能下,程序法的作用在於其是發現案件真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途徑,所以程序法只要保證實體法的內容得以實現就完成了使命。

程序法是保障實體公正的工具。

(二)程序本位論

這種觀點認爲,程序法有保障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由於案件客觀真實的難以確定性,只要遵守正當程序,不論結果如何都是正義的;在此基礎上,有的學者認爲“程序是一個完全可以也非常有可能與實體法脫節的東西”①;有的學者甚至斷言“法即程序”。②

(三)程序法與實體法平行論

這種觀點認爲,實體法是抽象的、穩定的,而社會生活是具體的、多變的,兩者之間存在鴻溝和盲點,程序法在兩者之間就起到了彌補漏洞的作用;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分主次,是並列關係,如同一輛車的`兩個輪子。

從對以上各觀點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部分學者在探索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時,總希望將它們孤立開來,比個高低,忽略了它們在訴訟實踐活動和歷史發展的動態消長過程中的聯繫與區別。

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並認爲程序法與實體法不存在母子、主從關係,兩者是平行、並列的。

二、對程序法與實體法關係的辨析

(一)從辯證唯物主義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

辯證唯物主義認爲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的統一體構成。

法作爲人類社會上層建築的一種意識形態,也被劃分爲相互對立同一的程序法與實體法兩部分。

兩者的對立在於他們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實體法的獨立價值在於確立和保護一定社會秩序中公民的合法權利,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在於當公民的權利發生衝突、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時保障糾紛能公正地解決,且程序法運用其規定的“訴訟方式、步驟和時限,有時也對實體法形成了一定的制約”;兩者的同一性在於它們統一於法的整體中,相互配合,維繫、發揚法的精神,穩定社會秩序。

過去理論界和實務界之所以“重實體,輕程序”,就是因爲他們僅僅看到了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同一性,並傾向於以實體法規定的靜態權利義務關係與社會實踐中真實的權利義務關係相互對照;他們僅僅注意到社會動態發展及其與實體法相互影響的結果,而忽略了其中的過程;結果其主觀對於社會歷史運行的體驗即其思想上僅僅留下實體法的痕跡,導致“程序工具論”的盛行。

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指導思想,有些學者也曾以馬克思在論述德國萊茵省議會關於《盜竊林木法》的辯論時對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進行的說明中發展自己的理論,認爲程序法與實體法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內容決定形式、形式保障內容,因而得出“程序工具主義”的觀點。

筆者認爲這種思維方式曲解了馬克思的本意。

馬克思的把程序法和實體法比作動植物的外形和肉體,僅僅強調二者對於動植物整體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並未強調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法的工具,且最後他還說“審判程序和法律應該有同樣的精神”。

(二)從訴訟實踐和歷史發展中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

我們知道,法作爲一種意識形態,是社會實踐的產物,正如恩格斯所說的“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爲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

這種規則首先表現爲習慣,後來變成了法律”。

這種法律是人類歷史上早期的法律,按照學界的共識,它是以諸法合體的形式存在的。

但是,即使是諸法合體的法律,其中也有程序性規範和實體性規範之分:西方法制史上最早的法律《漢莫拉比法典》中有許多程序法規範;長期以來被學者們扣上“重實體,輕程序”帽子的中華法系的衆多法典中也不乏程序法規範,例如周朝《呂刑》中“兩造具備,師聽五辭。

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的規定、歷朝法典中規定的“直訴”“越訴”“死刑復奏”制度、唐律中規定的“三複奏”“五復奏”制度、《宋刑統》中規定的“翻異別推”制度等,甚至到了宋朝時期的遼國,中國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系統性的程序法典《決獄法》,而元代,“訴訟”在法典中已經獨立成篇。

雖然程序法在這一歷史時期沒有受到如今的重視,但這足以說明程序法與實體法在訴訟實踐中是同時產生的。

學界曾有以“是雞先生蛋還是蛋先生雞”“男人與女人誰先出現”的問題來形容程序法與實體法關係的討論。

其實要弄懂這個問題,需要現代生物學知識。

從生物學的角度看,雞與蛋、男人與女人無先後出現的歷史時間差異,他們分別是由先前的一個物種經過長期的基因突變發展而來,決定雞和決定蛋產生的器官、決定雄雌動物變成男人和女人的器官是同時分化產生的。

將這種理論應用到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上,筆者認爲同作爲法的程序法與實體法也是在條件發展成熟的某一歷史時期同時產生的。

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曾以英國的令狀制度和古羅馬的訴權制度說明程序法的產生早於實體法並論證“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

③但據我國學者考證,這兩項制度並不能成爲此觀點的有力證據。

④實際上,程序法與實體法誰先產生並不是兩者主從關係的充分必要條件。

谷口安平先生證明“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的論述,不能達到他的證明目的,但是可以證明程序法與實體法同源於訴訟實踐:人類社會初期並沒有形成程序法與實體法,當發生糾紛時,人們沒有具體的實體規範來確定誰對誰錯,也沒有訴訟程序來查明案件事實;但糾紛時必須解決的。

於是人們就根據氏族長期共同生活中積累的經驗和觀念、信仰,一步步探索解決糾紛的途徑;經過多次同類型的訴訟及解決試驗,人們把解決糾紛的方法固定下來,形成制度,進而形成以後的程序法,把處理糾紛結果的一般規律歸納出來,形成習慣,進而發展成以後的實體法。

隨着社會的發展,程序法與實體法又在相互適應及與社會實踐相適應的過程中發展,它們“就像人的兩條腿,左腿邁出一步,右腿必然跟上;右腿邁出一步,左腿也必然要跟上,儘管有暫時的先後,但總體上是互相促進,互相推動,共同向前發展的。”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日照權”訴訟和涉及公益的“集團訴訟”等新型訴訟中的新型實體法權力和新型訴訟方式的產生正是對此觀點的一個例證。

另一方面,這些新型權利的訴訟也說明人們自然地享有各種與其有尊嚴地生存和發展、追求幸福相關的利益,這些利益被侵犯前,人們不知不覺地享受着它們,如享受日照、享受適宜的生存環境,當這些利益被侵犯後,人們才意識到其重要性,才通過訴訟實踐影響立法,最終形成法定權利。

正如有些學者所言,“我們今天享有的各項權利都與人類的自然天性、人類社會的發展息息相關,它們纔是權利誕生的真正源頭活水”。

在中國法制史中,也不乏這樣的案例,如對仇人的復仇權,就經過了由百姓的私力救濟行爲通過訴訟實踐轉變爲一定程序制約下的法定權利。⑤

(三)從程序法調整的法律關係出發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

我們在考察一門法律是否有條件成爲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時,通常採用的標準是獨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程序法雖然不能成爲法律部門,但如果我們能找到其獨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那麼至少我們可以證明其能夠獨立與實體法(同理的推論也適用於實體法,學界多年來證明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時的努力可證明這一點)。

有的學者曾對此問題做過探索。

⑥與對應靜態的實體權利義務的實體法相比,程序法對應的是法律程序運行過程中動態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實體法單純地規定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程序法則動態地規定當事人在實際權利義務不明確時以何種程序劃分權利界限及當事人在追求、確認自己權利時在不同的活動階段行爲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

因此,程序法調整的是一種動態地法律關係,這是它與實體法最明顯的區別。

正由於此,程序法對其法律關係也採用的是動態的調整方法。

具體而言,它是隨着程序的不斷向前推進來規範當事人在不同的活動階段的行爲的;相比之下,實體法則像古代刻在城牆上的律文,將已經分配好了的權利義務公告天下,靜靜地等待着人們的查閱,如同現在流行的“公示”。

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學者哥爾德斯密特也曾將訴訟法律關係與法官的裁判聯繫起來考察程序法的動態調整方法。⑦

三、結語

中國幾千年來“重實體,輕程序”的訴訟觀念對訴訟實踐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汲取了西方近現代先進的程序正義理論後,廣大訴訟法學者們反思了我國的訴訟制度,重新審視了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爲程序法爭得了應有的地位,但部分學者“矯枉”之時不免有“過正”的傾向。

作爲法的兩種基本類型,作爲訴訟實踐活動中發揮主要作用的兩種法的類型,實體法不能替代程序法,程序法也不能替代實體法,二者不存在主從輕重的關係,它們是平行的。

註釋:

①劉家興。新中國民事程序理論與運用。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11.

②肖鳳成。論“法即程序”──兼論行政訴訟法的重要性。行政法學研究。1997(1)。4-7.

③[日]谷口安平著。王亞新,劉榮軍譯。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63-73.

④杜丹。質疑“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兼論民事程序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關係。法律適用。2006(12)。38.

⑤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72-93.

⑥吳小英。重塑程序意識──論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現代法學。1999(4)。20.

⑦劉榮軍。德國民事訴訟法行爲論學說之展開。訴訟法論叢。1998(1)。390.

參考文獻:

[1]祝彬,王海浪。訴訟法與實體法關係之考辨。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4(4)。

[2]恩格斯。論住宅問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

[3]江濤。程序法與實體法的思辨──就“程序法乃實體法之母”論斷的質疑。政法論叢。2004(3)。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論文 篇二

摘 要 本文主要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概念和內容、“重實體輕實體”的法律傳統、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價值等多角度進行論述,進而論證了實體法和程序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兩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的關係,兩者同等重要,共同實現公平正義。

關鍵詞 程序法和實體法 法律傳統 法律作用 法律價值

一、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總體論述

法律可以分爲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大塊內容。

實體法是以規定和確定權利與義務或者職權與職責爲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與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爲主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繫。

兩者如同一輛摩托的兩個輪子。

對法制建設的價值而言,應等量齊觀。

它們之間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主從關係,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

僅有實體法,沒有程序法,實體法的內容就很難實現;同樣,僅有程序法,而沒有良好的實體法,程序法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兩者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係,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

以民事領域爲例,民事訴訟法依託於民事實體法,按照民事實體法的要求安排其程序,以實現民法上所規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權利的實現又依賴於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對民法有着保障和限制的作用。

民法只有通過民事訴訟法一系列程序的貫徹與實現,它的內部生命才能得以實現。

在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是否有輕重之分及孰重孰輕的問題上法學界爭論不休,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觀點:實體法一元論、程序法一元論、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

相對於程序一元論和實體法一元論,筆者更贊同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元論,兩者處在一樣的高度,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在當代社會我們不應該過分地強調、辯論程序法和實體法孰優孰略,而應更加關注司法實踐的需要以及產生的問題,從而是立法更好地完善,通過法律的不斷完善來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實現公平正義。

二、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具體分角度論述

(一)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概念和內容上看

從概念上來看,我們似乎很容易將程序法與實體法進行區分,但是從具體的法律所包含的內容上來看,其實兩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係,實體法律規定中有程序性的內容,同時程序法律規定中也要與實體法律的規定向銜接。

前者例如民法中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後者如法定代理人的確定需要以監護制度爲依託。

但筆者要強調的是法律程序和程序法區分,法律程序是程序法的內容,而程序法是法律程序的表現形式。

程序法的概念是通過和實體法的區別而產生出來的,所以程序法是法的分類的結果,是法的一種形式。

而法律程序的概念是對程序法的實質內容的表達。

長期以來,我國學術界對法律程序的研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誤將法律程序等同於訴訟程序,以至於對其他法律程序的尋在視而不見,同時也有程序工具主義的傾向,忽視程序法的獨立價值。

(二)我國“重實體輕實體”的法律傳統看

有筆者認爲由於長期的計劃經濟鑄成人們令行禁止的思維方式,重指令和指令結果,輕程序和程序正義。

筆者同意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導致輕程序,但是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在計劃經濟時代,權利意識、自主意識的喪失,而這些也正是實體法特別是民法上所極力保障的。

顧,筆者認爲與其說計劃經濟時期輕了程序,還不如說實體和程序都輕了。

從中國幾千年的法制傳統來看,是“重人治”,輕法治;在法治環節上,重實體法輕程序法。

但是,我們並不能從這樣的法制傳統中得出,在我們當今社會,我們必須更加強調程序法的重要性。

因爲,我們不能得出一個前提性的結論,那就是,在我們當今法律體系中,實體法規定地比程序法更完善,更合理。

是否應該重視,要看法律本身規定地是否合理,是否有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而不能用法制傳統來論證程序法更需要重視。

但筆者並不是說程序法不重要,而是兩者都很重要,兩者都要重視。

至於法治傳統的問題,我們只能說在根除輕程序的道理任重道遠,但是其不涉及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係,兩者同樣重要。

但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學界更側重於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位置。

(三)從法律的作用上看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對於人的行爲以及社會關係所帶來的影響。

法律作用具有人爲性,現實性和侷限性的特點,並可以將其分爲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

規範作用是法律作爲一種行爲規範對人的行爲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評價、預測、強制、教育等作用;社會作用是法律作爲一種社會規範對社會關係的調整作用,它體現在立法、司法、執法等法律的運作過程中,包括分配社會利益、解決社會糾紛、實施社會管理。

有學者認爲,民法與實體法,前者是理論上的強制力是規定上的強制力、後者是現實上的強制力,實現強制力。

按照這種邏輯結合法律的作用,我們似乎可以得出實體法起着規範作用,程序法起着社會作用。

但筆者認爲,程序法和實體法都兼有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

程序法的規定中立、平等、獨立,則其對人們也能起指引、評價、預測、強制、教育等作用。

同時,若沒有程序法的規定,社會利益無從分配,糾紛解決沒有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確定,射虎管理沒喲一個具體的準則。

因此,在法的作用的問題上,也不存在着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較量問題,兩者同樣是社會存在並調整着社會關係,規範人們的行爲,使我們全面認識法律這一社會現象及其規律,並更好地使法律作用得到實現。

無論達到何種實體法的效果,都要遵循程序法所規定的程序及實體法上的具體規定。

以民事領域爲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在調整民事法律關係、規範私人主體的社會活動中共同協調地發揮着各自的作用。

(四)從法律的價值上看

法律價值,是指在作爲客體的法律與人作爲主體的關係中,法律對一定的主體需要的滿足狀況以及由此產生主體人對法律的評價。

社會法學派代表人物龐德重視研究法律價值問題。

他認爲,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經是法學家們經常的活動。

他把法律價值理解爲一個社會制定和評價法律所依據的標準,但這個標準只能通過經驗的方法取得。

價值屬於應然領域,主要寓於抽象的人性、情感、公平、正義等觀念之中。

法律價值本身是一個體系或系統,對法律價值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多層次的劃分。

法律價值從內容上來看,可以分爲利益價值、秩序價值、平等價值、自由價值、人權價值和正義價值等。

而從法律價值之間的關係來看,可以分爲法律的工具價值和法律的目標價值。

有人爲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屬於工具和目標的關係,筆者認爲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程序法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但同時絕不能忽視其自身的重要獨立價值。

實體法與程序法皆有獨立的價值,實體法不應該也不能忽略程序法的價值,從而提升其自己價值。

實體法的價值正是通過程序的過程而得以彰顯,從而爲人們所接受和認知。

同時,程序法也不能通過其獨立價值的論證,從而得出其更重要,或者更應該得到重視的結論。

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各自的內在價值來看,以民事領域爲例,民法有其目標價值和工具價值,民事訴訟價值也可分爲民事訴訟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目的性價值包括,程序公正、訴訟效益;工具性價值包括,實體公正和秩序。

兩者都含有工具價值和目的價值,不存在誰是誰的工具問題,工具和目標只是對不同價值的分類,而不是實體法和程序法關係上的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