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心得體會 > 讀後感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讀後感1.98W

一、 章節基本內容

羅爾斯《正義論》讀後感

(一) 地位開放

以地位開放爲原則,在“可使每一個人的狀況得到改善”的基礎上,以部分職務的不完全開放爲例外。地位開放的理由不是功利主義的,即不是效率、利益導向的,不是因爲所有人可以從職位中得利(如財富和特權)就必須對全部職位都予以開放。有時候,賦予某些不完全開放的職位以權力和利益,能吸引較高的人才和鼓舞較好的表現,反而可使每一個人的狀況得到改善。但是保持地位開放仍是原則性的,人們不應該被禁止“體驗因熱情機敏地履行某些社會義務而產生的自我實現感”,不應該被剝奪人類的一種“基本善”。

(二)社會的基本結構與分配問題

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主題。公平的正義中,社會是一種爲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險。社會基本結構是一個公開的規範體系,它確定一種能滿足人們合理要求、合理分配的用於合作的活動方案與公開規範。社會首要的分配問題是基本權利義務的分配,是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以及以此爲基礎的合法期望的調節。在公平的正義的社會環境中,人們的權利被充分尊重,人們在公開的規範的限度內行動,並按照合法期望的約定根據自己的努力獲得應有分配。

(三)純粹的程序正義的內涵

純粹的程序正義用於論述分配份額的問題。要這樣設計社會系統,以便它無論是什麼結果都是正義的。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的比較。

第一,完善的程序正義。舉例“分蛋糕”,假定獨立標準即公平的劃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拋開技術問題,程序是“讓一人來劃分蛋糕並得到最後的一份”,這種是完善的程序正義,即“有標準、有程序”,既有在先的判斷分配是否公正的獨立標準,又可設計出能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但是實踐中完善的程序正義難以實現。

第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舉例刑事審判。期望的結果是“犯罪者被宣判爲有罪”,審判程序是爲判定犯罪真實情況設計的,但審判程序並非總能達到正確的結果。實際上犯罪的人可能最終難以被確定刑事責任,實際上無罪的人最終可能被判有罪,或者其他的審判偏差。不正義並非人的過錯,而是偶然因素結合的結果,即使嚴格遵守程序也可能導致不正義的結果。即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具有“有標準、無程序”兩特徵。由於客觀條件限制和各種偶然因素,確保結果正義實現的程序不存在。

第三,純粹程序正義。具有“無標準、有程序”特徵,即正當或公平的程序一旦被

人們恰當遵守,無論結果如何,都是正確的或公平的。所以不存在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

舉賭博爲例,在自願、無欺騙、自由等背景條件下,公平賭博的現金分配是公平的。如果遵循公平程序,那麼幾乎所有的利益分配都是正義或公平的。

(四)純粹的程序正義與公平正義的社會制度結構

純粹的程序正義角度下,有必要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個正義的制度體系。只有正義的社會基本結構下,即正義的政治結構、經濟社會制度背景下,才存在必要的正義程序。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首先是遵循自由平等原則。法律和政府在有效地保證着市場的競爭、資源的充分利用,以稅收等手段保證財產普遍分配;全民的教育保證機會的公平平等;其他平等自由也有保證。其次,最終分配傾向於滿足差別原則。地位較好者的利益改善着或者被調節(如確定適當水平的社會最低值)去改善着地位最差者的條件。如此既滿足着自由和機會公平平等的要求,又滿足着差別原則。

(五)純粹的程序正義與分配正義

公平機會原則的作用是要保證合作體系作爲一種純粹的程序正義,只有滿足公平機會原則,分配正義才能實現。但是在正義的兩大原則下,分配正義的主要問題並非配給正義。在純粹的程序正義中,利益分配從不是對用於已知個人的特定慾望和需求的利益的分配。不能離開作爲分配原因的體系,或撇開個人自信地根據既定期望所做的事情來判斷一種分配。

分配正義區別於配給的正義觀。配給正義適用於一定量的物品要在已知其慾望和需求的特定個人中分配的場合。特定個人間並非合作關係,也並非生產配給物品的主體。這種配給正義觀自然地根據慾望和需求,或最大限度地增加滿足的淨餘額來分享物品。如此,正義變成效率問題,除非平等被認爲更可取。

(六)古典的功利主義

配給的觀念導向古典的功利主義觀點。該觀念注重制度的最有效設計以達到滿足的最大餘額,社會基本結構是不完善的程序正義,而並不把社會基本結構解釋爲一種純粹程序正義的體系。即功利主義者原則上有一個判斷所有分配的獨立標準,即是否能產生滿足的最大餘額,社會制度對於達到該目的標準而言是不完善的安排,其目的是建立一個接近指定的目標的社會體系。在此觀念下,權利與義務按照能達到慾望的最大滿足的規範來分配給人們。

二、 對基本內容的理解

(一) 地位開放與正義原則

正義原則是在“平等的原初狀態”即社會契約中的自然狀態下被選擇的,是在“無知之幕”的公平狀態下達成的公平協議或契約的結果。在“無知之幕”的狀態下,人們會選擇以下原則:

一是自由平等原則,即平等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最大限度保障自由。立約剛開始的時候,最合理的選擇,當然是平均分配所有的基本物品,包括自由、平等機會、收入及財富等。自由平等原則要求保障公民平等自由,包括政治、信仰、思想、人身和財產等各方面的基本自由。其中,自由有三個層面的解釋:自由的行動者;自由行動者所擺脫的種種限制和束縛;自由行動者自由決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自由原則絕對地優先於效率及福利原則,不同基本自由之間可以調整,但絕不可以用經濟利益或其它價值之名,限制公民的這些自由權利。自由原則的優先性保證了個人的基本自由及權利不會受到任何侵犯。自由只能爲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

二是差異原則,即經濟社會不平等的結果如果能給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就是正義。原初立約背景下,立約者會採取小中取大的思維,爲求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即立約者會設想自己是社會中最弱勢的一羣,然後觀察何種安排可以對自己最爲有利。在這種理性計算下,差異原則自然是最安全的選擇。差異原則認爲,雖然財富、收入的分配上無法做到平等,但必須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避免了經濟分配上少數會被多數犧牲的可能,因爲任何不平等分配必須對社會最爲弱勢的人有利。即爲經濟不平等設下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在對弱勢者有利的情況下,個人才被允許運用他先天及後天的優勢賺取更大財富。差別原則體現平等博愛的精神,弱勢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慮和照顧。

三是機會均等原則。保障每個人都有機會進入權利地位和領導性職務,確保人人有平等受教育及訓練的機會以及職業的自由流動及選擇,並防止任何就業歧視及消除企業對某類職位的壟斷性限制等。機會均等原則是實質性的。

正義原則體現羅爾斯所堅持的兩項最深的道德直覺:一是人性最獨特的地方,是每個個體均有能力選擇關乎一己福祉的人生目標。政府有責任保護公民發展這種個人自主的能力。任何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壓制個人權利之舉,都不容許。二是社會不平等的最深根源是人們的天賦差異和所屬社會階級及家庭背景不同,考慮正義原則應該把這些隨意的自然博彩的結果排除在外。

羅爾斯希望在自由優先性的前提下,利用差異原則保證一個最大可能的平等社會,從而保證平等的自由的價值。上述關於地位開放的論述正體現了正義的原則,原則上地位向公衆開放,但是不完全開放的不平等狀態如果能合乎每個人的利益,能更好保障弱者利益,那麼就可以被允許。即社會可以善用優勢者的才能,更有效地改善弱勢者的處境。

(二) 正義與社會

羅爾斯關注民權和貧困等社會問題,倡導自由權優先、考慮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意圖以正義即公平的觀念來取代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念。要求一個較福利國家更爲平等的社會,從而推動社會變化。

公平的合作體系。羅爾斯認爲社會是一個爲了相互利益(爲了互惠互利)的合作冒險,是自由平等的個人之間的公平合作體系。因爲資源總是有限匱乏的,人們爲互相利益儘可能的最大化必須採取合作形式,但又基於各自不同的人生計劃而存在利益衝突。在這種背景下,有必要介入正義原則,規定社會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準則,並裁決人們各種相沖突的訴求。在社會合作體系下,合作者受兩種最高序的道德關懷的推動,共同尋求一組人人接受並滿足良序社會要求的正義原則,以一種純粹程序正義的方式規範社會的基本結構,公正分配各種社會基本物品。羅爾斯意圖建立一個基於合理互惠關係的社會體系,使得任何人都不會因爲其在自然資質分配中的偶然位置,又或社會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損,而不同時給出或收到某些補償利益。天賦、地位、身份等自然優勢本身已經是一種補償,社會作爲一個合作體系,如果得不到弱勢者的衷誠合作,強者也不可能活得更好。所以要充分保障弱者利益,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權利,讓合作與分配方式儘可能公平正義。

社會基本結構的理想形式。兩個正義原則具體說明了基本結構的理想形式,依據這個理想形式來制約和修正純粹的程序正義。如此,羅爾斯的社會基本結構不再只是一種社會合作利益的程序,而是以兩個正義原則爲指導的有關權利義務分配的實體規範。

良序社會的構想。良序社會是一個理想的正義社會模式,幫助比較及判斷不同正義觀念的優劣。良序社會的優點,是所有人都能公開地(publicly)接受同樣的原則。

(三) 純粹的程序正義

純粹的程序正義即“無標準、有程序”。純粹的程序正義中不存在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正當或公平的程序一旦被人們恰當遵守,無論結果如何,都是正確的或公平的。純粹的程序正義是《正義論》中的核心概念,羅爾斯在涉及權利與義務分配的正義觀、正義原則本身及其論證與應用過程的各個細節之中都體現了純粹程序正義的思維。

之所以提出純粹的程序正義,主要是考慮到,在價值多元的時代,實體正義的標準不一。爲應對多元社會的價值衝突,有必要通過設計中立且正義的程序、通過求同存異的辦法,來重建社會共識,防止實質性價值爭論的激化,限制某種價值觀、某種信仰的壟斷和支配,維護世界多元化格局。

現實社會中可行的通常是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由於受條件限制,完善的程序正義難以實現。爲克服這一困難,人們共同選擇分配程序,程序實現後就不再過於關注對結果是否絕對公正。所以,完善的程序正義,首先是一種純粹的程序正義。而對於不完善的程序正義,人們會選擇不斷完善,路徑有二:一是依賴結果正義評判,二是強調程序的獨立價值,追加半純粹的程序正義使得結果正當化。所以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實際上發揮了純粹的程序正義的作用,不完善的正義首先也是一種純粹的程序正義。

與完善的程序正義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相比,在純粹的程序正義中,程序本身的獨立價值得到最好的顯現,因爲它不像它們一樣存在獨立的結果評價標準。實際上,羅爾斯在闡述以上三種不同的程序正義之時,並沒有表明對程序正義的偏愛,而且指出“我們不能因爲一種特殊結果是在遵循一種公平的程序中達到的就說它是正義的。這個口子開得太大,會導致不公正的結果”。即完善的程序正義依賴於正義的結果,不完善的程序正義也不能完全脫離正義的結果進行,程序的合法性(或正義)不能完全脫離實質性正義而獨立存在。根據此種觀點,就絕不能說某結果是恰當地遵守程序達到的就說它是正義的,它至少要求所遵守的程序是公平的程序。但問題就在於程序本身的公平與否如何判斷,這就引發後續的思考。

(四) 正義論與古典功利主義的對立

功利主義是憲政民主制度基礎。其追求功利總量最大化,不關心分配問題,不關心個人的獨立性,個人的不可侵犯性無法得到保障。預設所有價值都可化約還原爲慾望的滿足或快樂,並可在不同人及不同價值之間進行量化比較。認爲當一個社會的基本制度及政策,能在該社會所有人中間產生最大的效益淨值(如快樂、偏好或慾望的滿足)的時候,便是合理及公正的。有時候不正義地剝奪一部分人的權利、利益反而能促進社會的整體發展,比如釘子戶拆遷。功利主義具有以下特徵:一是目的論式。即先獨立界定最值得追求的價值,然後規定凡能極大化此價值的行爲,便是道德上正當的行爲。平等或個人權利並沒有任何獨立的道德重要性,只要能極大化總體效益,便符合正義的要求。二是後果論式。即追求效益極大化。行爲對錯只考慮結果能否產生最大的效用淨值,不關心背後動機,不重視該效用淨值如何分配。個體的獨特性及多元性完全得不到重視。平等、權利等其它道德價值被重視是因爲它們是效益極大化的有效手段,只具有工具性及衍生性的價值。由此可見,功利主義難以保證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個人權利會被整體利益的考慮而犧牲。

相反,羅爾斯正義論的最大特點是強調個人權利的優先性以及更爲平等的社會資源分配。一是義務論式。認爲價值不能獨立於正當而被界定,不極大化某種價值來界定正當或道德上的對錯。二是非後果論式。違反正義原則無論產生經濟效益如何,都不會被接受。且正義原則體現了對個體獨特性及多元性的尊重,沒有人需要成爲滿足別人慾望的工具。正義並不需要人有很強的利他動機及犧牲精神,才能遵守服從。

三、 引申與思考

(一) 正義感與自由人

羅爾斯對正義感和自由人的設想對於理解正義原則具有重要意義。其假定合作者必須具備兩種基本的道德能力,正義感的能力以及實現價值觀念的能力即一種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計劃的能力。前者是指人們天然地具有正義感的能力,能夠作出道德判斷並自願遵從合理的道德原則。正義原則最重要是體現一種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參與者的合理接受。正義原則應是自由平等的人們同意的結果,必須重視人們合理的意願及動機。只有正義與社會大部分價值觀一致,人們纔有動機認定和確認正義感。如果一個規範良序社會的正義觀念,能夠令生活在其中的公民產生足夠的正義感,從而能自動服從正義原則的要求,並在必要時給予正義優先性,該正義觀念便是穩定的。而如果正義原則由外在權威強加或只有部分人認同,便不值得追求。

後者對應自由人的特徵。自由人有自由意志對自己選擇的目標負責,具有發展他們兩種道德能力的最高序關懷。更重視發展及培養自己形成、修改及追求不同價值觀念的能力。他們給予自由優先性,只是因爲此對發展自己的人生計劃有利。自由人最大的特點,是具有一種實踐價值觀念的道德能力,能夠獨立於任何既定的人生目標,對當下的慾望、目標以至最基本的信仰作出理性反省,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改,甚至放棄原來的信條。自由人作爲社會中的合作者不會視自己一生必然依繫於某種特定的信仰,正義原則最重要的不是保障某種特定的價值觀,而是確保一個實踐自由的條件,讓人們可以自主地形成、修改及選擇他們的人生目標即自由人沒有固定的價值觀念、信仰和目標,但有充分的選擇與實踐自由)。可以說,人對自由選擇的重視,優先於他們任何特定的價值觀念。個體不是任何人的附庸或臣服於某一社團的意志之下(例如奴隸便不是自由人),而能夠自發地對社會安排提出獨立的訴求。羅爾斯對自由人的詮釋導出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

(二) 對於純粹的程序正義的困惑與思考

純粹的程序正義所體現的程序導向,容易讓人陷入程序正義決定結果正義的錯誤思維中。實際上,羅爾斯提出的純粹的程序正義,雖然重視程序的獨立價值,但並不能簡單地推導出程序正義決定實質正義,當然也不能反過來將程序簡單地理解爲實現實質正義的手段或工具。因爲強調程序必然會帶來“決定過程中的道德論證被淡化”的結果,而強調實質結果的正義又面臨價值多元的不穩定性挑戰。程序應當被理解爲基於反思理性而實現矛盾的動態平衡化的一種中介裝置。因爲真正合理的決定既需要尊重原則、堅持形式正義,也需要臨機應變、考慮情境條件,所以必須容許裁量。程序正是一種允許一定裁量空間但又予以一定限制的機制,以緩解形式僵硬和實質不穩定之間的緊張關係。當實質正義方面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有關決定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被認爲是妥當的。

此處涉及對程序正義、實質正義、結果正義、形式正義諸概念的理解。形式正義即平等地對待平等之物,類似情況得到類似處理,同異由既定規範來鑑別。體現爲制度確定的正確規範被一貫地堅持與公正一致地管理,並由當局恰當地給予解釋。如果法官或權力者受性格或愛好等影響,不能堅持適當的規範或正確地解釋法律法規,在形式上就是一種不正義。實質正義取決於制度的實質性內容是否做到平等待人,而不在於執行過程是否嚴格照章辦事。其本質內涵不限於平等,還包含差異以及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具體分析。形式正義和實體正義本質上都是一種結果價值,是對程序運行產生的結果所作的價值評價。程序正義則是一種過程價值,它體現於程序的運行過程之中,與程序產生何結果無關。

但是,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又是相互成就的。程序之設定必然包含與實質正義相關的預設。程序的正義以及程序之結果的正義即實質正義,都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價值觀念,其區別僅僅在於,是將這些價值觀念應用於程序,還是程序之結果。而且,一種程序是否正義總是在某種程度上依賴於其結果,亦即實質正義。換言之,如果一種程序導向的結果與人們的價值觀念相沖突,那麼不管該程序的設計如何精巧並得到嚴格遵循,都不具備相應的程序正義。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爲何羅爾斯在後續的《政治自由主義》中,又發生了去程序化的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