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賢輝販賣個人信息罪法院旁聽心得體會
肖賢輝販賣個人信息罪法院旁聽心得體會
11月24日,有幸被區人民法院邀請,全程旁聽了肖賢輝販賣個信息罪一案。
法庭正中是審判席設置有審判長、審判員、2名人民陪審員,審判席前是書記員,法庭左邊是2名公訴人,法庭右邊是辯護人,整個法庭莊嚴肅穆,代表着國家行使國家權利。
一、肖賢輝販賣個人信息罪案情簡要
本案被告肖賢輝爲廣東省某廣告公司職員,其利用工作便利,將其手中掌握的部分公民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等信息6萬餘條,以每條0.5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敏,獲利3萬元。
二、肖賢輝販賣個人信息罪審理情況
1、公訴人對肖賢輝販賣個人信息罪公訴情況。公訴人公訴肖賢輝利用職務之便,將掌握的公民信息進行販賣,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3年半,並處罰金1.5萬元;鑑於肖賢輝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2、辯護人辨護情況。
1、辯護人按照肖賢輝與張敏的QQ記錄爲證據,認爲所販賣個人信息的準確率爲80%以下,不足5萬條。
2、辯護人提供肖賢輝父母家庭貧困證明及低保證件。
辯護人向合議庭建議,對肖賢輝判處緩刑。
三、合議庭對肖賢輝判決情況
合議庭對肖賢輝當庭宣判,判處肖賢輝有期徒刑3年,沒收非法所得3萬元,罰金1.5萬元。
四、本人心得
1、非法所得自問這是違法嗎。
本案肖賢輝在工作中,將手中掌握的資源進行交易,獲得非法大額利益,這是在公司規定的商業交易之外的交易,肖賢輝明顯的是法律意識淡薄,或許行業內其他人都這樣做,只是沒有被國家法律追究而己。所以在非法所得面前要自問這是違法嗎。
2、法律具有尊嚴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六條對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定性 “情節特別嚴重”的表述,一般性信息是5萬條。在法庭辯論環節,公訴人與辯護人進行了激烈辯論。公訴人認爲無論是一般信息還是敏感信息,無論張敏是否採用,無論其中部分信息(如手機聯繫號碼)對張敏是否有效,都是販賣了。筆者也認同公訴人的指控,只要有販賣這一情節,就應納入定罪的事實中,無論對張敏是否有效。
3、向社會進行普法是政府的應盡之責。
本案中,肖賢輝畢業於西南大學,就因爲法律觀念淡漠,不學法、不知法,不知道某些行爲違法法律法規,才受到法律的嚴懲。或許肖賢輝的同事或者同行還在幹着肖賢輝同樣的違法行爲,只是沒有背國家機關發現。揪心之痛啊,肖賢輝本有着大好前景,同妻子剛結婚不到一年,這就推動自由3年,在人生中背上了一個大大的污點,不應該啊!本不應有的犯罪行爲,就是因爲不學習法律,普法啊,政府應該下大力氣,向廣大公衆進行強制普法教育,讓本不應該的犯罪出現。
4、本案遺憾之處。在於肖賢輝販賣6萬餘信息,被叛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1.5萬元,庭審沒有公開肖賢輝所販賣的信息爲犯罪份子所利用的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重大危害,讓公衆也包括筆者對肖賢輝沒有切膚之恨,認爲其罪有應得或者說罪該萬死的心理反映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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